持偽造證件開戶之刑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ANG SIYUAN DCCC1116/2024

罪名成立
被告管有偽證及詐騙,四罪全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H. Ko23/4/2026[2026] HKDC 631
合併案件:DCCC467/2024DCCC1116/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ANG SIYU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高偉雄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W. H. Ko)

案情摘要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管有的護照是否屬偽造及載有虛假資料;(2) 被告是否對該等護照具備管有權 (possession) 及知情;(3) 被告利用虛假身份開立銀行戶口是否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obtaining services by deception)。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根據政府化驗師的專家證供,涉案加拿大護照缺乏防偽特徵,屬偽造文件。法庭引用 HKSAR v Li Qingbin [2025] HKCFA 9,確認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屬核心身份屬性 (core identity attribute),屬重要細節 (material particulars)。被告多次向入境處申報其真實身份(Fang Siyuan),故護照上載有的「Fong Tim」等資料必然屬虛假。法庭拒絕採納辯方證人關於護照申請過程的證供,認為被告作為護照持有人,必然知悉其身份資料被篡改,且其利用虛假護照開戶的行為構成欺騙,誘使銀行提供服務。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i Qingbin [2025] HKCFA 9 (關於核心身份屬性及重要細節的認定);R v Hussain Sahrif [1984] (關於傳聞證供例外);HKSAR v Shaheen Moeen [2025] HKCFI 4612 (關於護照持有人應盡的謹慎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庭裁定被告管有偽造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成,案件押後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護照持有人對其證件內容負有謹慎責任。即使被告聲稱由助手代辦護照,法庭仍可透過其使用證件的行為及客觀證據,推斷其對證件虛假性質的知情 (knowledge)。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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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護照是助手代辦的,我不知道資料有錯,還算犯法嗎?
A.

法庭認為護照持有人對證件內容負有謹慎責任。若被告在開戶時親自使用該護照,且其真實身份與護照資料明顯不符,法庭可推斷被告必然知悉證件虛假。本案中,被告因知情且使用偽造護照,被裁定罪名成立。

Q.用假身份開銀行戶口,為什麼會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A.

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提供服務即屬違法。開立銀行戶口涉及銀行提供金融服務,若客戶透過虛假陳述身份誘使銀行開戶,即構成欺騙。法庭裁定被告以此方式取得銀行服務屬犯罪。

Q.護照上的出生日期和姓名,在法律上算不算重要資料?
A.

是的。法庭確認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是「核心身份屬性」(core identity attribute),屬於重要細節 (material particulars)。若這些資料虛假,該護照即屬載有虛假資料的旅行證件。本案中,被告護照上的資料與其真實身份不符,被視為重要細節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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