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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1071/2023
C [2024] HKDC 128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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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071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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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徐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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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L L
日期: 2024 年 8 月 2 日
M 出席人士: 馬慧賢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許卓倫先生及施美怡女士,由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 N
告人
O O
控罪: [1] 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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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Q [2]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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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裁決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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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C C
1.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訴被告於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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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九龍新蒲崗六合街 2 至 4 號中興工業大廈 8 樓 D 室 66 號房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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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一名 15 歲男童 X 作出最嚴重猥褻行為。控罪二訴被告人於同時
F 同地製作與 X 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被告否認兩項控罪。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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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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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 就被告於案發時間、地點曾與(或向)時為 15 歲 8 個月 I
的男童 X 作出一些足以構成嚴重猥褻行為,(其中包括對 X 進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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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及口交等),並在進行上述行為時拍攝片段,辯方並無爭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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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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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 是否同意被告對他作出手淫及口交等行為;
M M
N (2) 被告是否真誠及合理地相信 X 同意上述行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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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 X於案發時的年齡,被告是否真誠及合埋地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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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超過 16 歲。
Q Q
3. 就上述三點,控辯雙方於其結案陳詞中均已作詳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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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而本席亦認同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時任)於 HKSA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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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g Sze Ho [2024] HKCFI 625 的裁決,即針對本案第一項控罪而
T 言,如果被告能夠在相對較可能的情況下證明他於案發時真誠及合 T
理地相信事主不少於 16 歲,那是一項免責任理由。雖然郭法官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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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但本席認為該案裁決明顯地與終審庭於
C 蔡偉麟 一案原則一致。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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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另外,在本案中,本席認為在議題一及二之間有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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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一併考慮的課題,即如果男童 X 實在並非同意被告對他作出的行
F 為,被告是否可以他真誠,合理,但錯誤地相信 X 是同意作為辯 F
護。在這一點上,本席理解控辯雙方同樣並無爭議。控辯雙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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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答案必然是「是的」。
H H
I 5. 由於本案爭議點較為局限,控方證據亦相對較為簡單, I
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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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 兩份承認事實(即證物 P1 及 P9)及其隨附證物,
L 其中包括: L
M M
(a) 三個依《證據條例》第 79C 條呈堂的警方與
N 男童 X 進行的錄影接見紀錄及其謄本; N
O O
(b) 兩張警方由被告居所搜獲內容相同的 SD 卡
P P
(即本案 P2 及 P3),這兩張卡內載有兩段
Q 由被告於前述案發房間內拍攝的片段,其中 Q
R 第一段顯示被告為男童 X 於床上進行按摩, R
而第二段則顯示被告對男童 X 進行手淫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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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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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警方事後為案發地點所攝製之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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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 的庭上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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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 案發單位內閉路電視拍攝到 X及被告於單位內走動 E
F
之片段;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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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份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堂由 X
H 向社工 Y 先生作出的書面供詞。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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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毫無疑問,在上述的各項證據中,X 的證據至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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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席先處理 X 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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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首先,X 於庭上確認他於三次錄影接見時所作證供。如
L L
前述,X 於案發時 15 歲 8 個月。他於屯門就學,是一名中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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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母親同住於黃大仙區。於 2022 年 11 或 12 月期間,被告於社交平
N 台 IG 或稱 Instagram 與 X 聯繫上。X 在他 IG 網頁上有放上他出席一 N
O
些派對等場合的相片。被告及 X 在網上交談間,被告自稱叫阿 O
Ben,而 X 則一直稱呼他為「蜘蛛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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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8. 被告在言談間向 X 提及可以為他拍照,X 表示有興趣, Q
於是兩人相約於 2022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於旺角地鐵站見面,之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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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到薄扶林沙灣徑附近進行拍攝。在拍攝前,被告建議 X 可以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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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酒精類飲品,一來可以用作道具,二來亦可飲用。X 在便利店購
T 買酒精飲品時,亦順道購買香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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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盤問時,X 確認他當日有帶耳環,面上亦有搽粉。他說
C 他希望藉此在相片上顯得較為成熟。拍攝期間,被告曾經問 X 與女 C
友曾否有性接觸,並稱可以為他們拍攝情侶照。被告稱拍攝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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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保守,但亦可親密。X 在盤問下亦同意當日拍照時要擺出各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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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勢,而在擺姿勢期間,被告有觸及他的手腳及面部等。他亦同意
F 在被告要求下,他有將上衣抽起展示他的腹肌。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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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無論如何,被告當日與 X 在沙灣徑逗留約兩小時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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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師往觀塘某工業大廈天台繼續拍攝。X 同意辯方證物 D7 即當日被
I 告為他拍攝的部分相片,而相片 D8 顯示的一瓶酒精飲品,亦與他於 I
2022 年 12 月 24 日所購買酒精飲品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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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這次拍攝之後,二人仍有保持聯絡。X 有將一些其他
L 人為他拍攝的相片傳給被告,而被告亦有將 12 月 24 日拍攝的相片提 L
供給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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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兩人下一次見面是案發當天(即 2023 年 2 月 27 日)黃
O 昏時間。在當日,被告先請 X 在某茶餐廳進食。期間,在 X 不察覺 O
的情況下,被告偷偷啟動他的手提電話攝錄功能,有關攝錄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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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審訊中亦分別呈堂為 D3 至 D5,而謄本則為 D3A 至 D5A。在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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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交談期間,被告以引導方式從 X 口中得知他近來因想購買新的耳
R 機 AirPods Max 而需要千多元。被告亦誘使 X 提出他之前有「跟人」 R
S
的事。X 因此亦有提及之前做了一些可能會引起警方關注的事。最 S
後,被告在錄影片段中亦有提及要和 X 合作,由 X 提供他和他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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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愛片段,以換取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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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晚飯期間,被告向 X 提及要他作為練習對象,藉以讓
C 被告學好按摩手法,事成會給 X 兩百元酬勞。X 同意。二人在晚膳 C
後即由被告帶路前往案發現場,即之前提及的單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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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單位內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二人進入的時間及於單位
F 通道內走動的情況。在進入上址 66 號房後,被告要求 X 脫去衫褲, F
並換上由被告提供之短褲,然後趴在一張按摩床上。之後,被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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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為 X 背部進行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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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5. 在按摩期間,被告將 X 短褲拉低,然後多次按壓 X 的臀 I
部。之後,被告要求 X 轉身,即變成仰臥。被告之後以一塊小毛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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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蓋 X 眼睛,並隨即由 X 腹部開始向下壓按,過程中多次以手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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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陽具。在 X 陽具勃起後,被告對其進行手淫及口交,直至 X 射精
L 為止。之後,被告為 X 清理下體。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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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完事後,X 在床上檢查他自己手機,發現他母親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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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催促他回家,於是 X 即以 WhatsApp 錄音回答,大概意思
O 是說「他仍在跟人傾緊啲嘢,好快返嚟」。之後,X 離開房間,到 O
單位內廁所作梳洗。完成後,由被告陪同到樓下乘坐的士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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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對於被告於案發房間內對他作出的行為,X 於錄影接見
R (P2)中說「我驚到即刻合埋眼,個腦空白,又唔敢反抗,驚到要 R
扮笑」。之後,X 更說他驚有生命危險(謄本段落 323 至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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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X 當晚在回家後,即以 WhatsApp 試圖聯絡社工 Y,但未
C 遂。至翌日早上 9 時多,他再次以 WhatsApp 聯絡 Y,至同日下午 1 C
時半左右,兩人終於在電話上聯絡上。X 告訴 Y「畀人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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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至同日下午 2 時 45 分左右,Y 與 X 在其班房見面。X 向
F Y 簡單重述早一晚(即 2 月 27 號晚)被一名「做攝影師嘅喺影樓度 F
性侵犯」。在此之後,X 亦有向他的兩名朋友,包括一名叫阿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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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朋友作出相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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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 在 2024 年 5 月 16 號的錄影接見中(即證物 P6,謄本證 I
物 P6A),X 表示在案發之前,他有向被告透露自己年齡。X 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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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如下:「幾多歲我唔肯定,不過,我有同佢講過我 07 年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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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埋讀緊中學中四咁樣」。另外,「佢有問我『你幾多歲呀?』咁
L 樣,我有同佢講我 07 年㗎,咁樣」。最後,「我有同佢講過我 6 月 L
生日囉,日子就冇」(上述三段可見 P6A 謄本第 62、64 及 80 至 82
M M
段)。
N N
O 21. 在同一次錄影會面中,X 亦有被問及他與被告人開始時 O
以何種方式認識對方,X 答用 Instagram,但之後再補充「我年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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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呢,我啲朋友都會 po 我,即係都會表明我幾多歲,即係 15 歲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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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樣,我都會 cap 圖擺番上去 story 咁樣」(見 P6A 謄本第 8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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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 X 接受辯方盤問期間,辯方向 X 指出一些辯方認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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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讓被告相信 X 於事發時不少於 16 歲的事項,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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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X 本人外貌,包括他戴耳環或搽粉等,及他使用的
C 語言,即包括使用粗口等行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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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X 有吸煙及飲酒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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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c) X 可以到便利店購買煙、酒,而一般未有被店員拒 F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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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d) X 曾向被告人宣稱自己曾於 Share Tea 及/或其他茶 H
I
飲店做兼職;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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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X 與女友曾經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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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X 有可能有跟黑社會。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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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各點,X 基本上都予以確認。
N N
23. 辯方在盤問時亦有向 X 數度指出,他在與被告傾談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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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即將會應考 DSE(香港中學文憑試)。對上述問題,X 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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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他不能肯定。(X其中一個答案是「可能有,可能冇」。)但 X
Q 同意,在 2022 年 12 月 24 日往薄扶林拍攝照片時,被告有可能有向 Q
他提過 DSE 的事。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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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就 X 稱他曾向被告透露他的出生年月,X 基本上堅持他
T 的說法,並在盤問下憶述當時的情況。按 X 闡述,在 2022 年 12 月 T
24 日拍攝期間,他有問過被告他的年歲,被告當時的回應是「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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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然後反問 X「係咪讀緊書呀?」,X 因為告訴被告他於屯門就
C 讀中四,並且對被告說他自己是 2007 年 6 月出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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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接受盤問期間,X 亦承認對被告曾經說過他於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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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 兼職,但事實上他只曾去過 Share Tea 見工。按 X 解釋,他本人
F 一方面希望令其他人覺得他年紀較大及較成熟,但另一方面,因為 F
他知道被告人曾經邀約他朋友阿芷拍照,由於阿芷與他是同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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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相信如果他向被告誇大年齡,被告是可以很容易從阿芷處揭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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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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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這一點,本席注意到當被告作供時,他承認他是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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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 認識 X。而在辯方證物 D3 對話中,(即其中一個被告偷錄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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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我們亦可以見到被告事實上是認識阿芷;而阿芷在 12 月 24 日
L 前數天才辦過生日會。根據被告與 X 的對話,阿芷在辦完生日會後 L
有將事件上載至 Instagram。被告在上述對話中有講到他曾經看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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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的一些 IG post,亦有與阿芷進行拍攝,(即俗稱「私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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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片段末端,被告甚至向 X 提出想「睇下佢(即指阿芷)肯唔肯
O 影啲唔著衫嘅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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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就 X 曾否向被告透露他自己出年、月的事,辯方於盤問
Q Q
中多次及以不同方式向他提問例如,在盤問中段辯方問 X 會否曾經
R 只向被告講自己幾歲,而非講出生日年份及月份。又例如,在盤問 R
S
尾段,辯方問 X 會否「唔太記得或肯定你有冇同蜘蛛俠講你生日 S
年、月」。之後,辯方又向 X 指出「你唔係絕對有向被告講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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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X 在回答上述這些問題時,答案曾經一度出現混亂。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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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覆問時,X 解釋,當時他可能是誤會了辯方的問題;他實際意思
C 是指他在接受警方第三次錄影接見前不是太肯定自己有沒有向被告 C
說過自己出生年,月。但 X 強調,他之後經過細想,是肯定自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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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過被告的。但就他有沒有告訴被告他讀過中四或他曾經就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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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則承認他的確不能百分百肯定。另外,X 亦同意辯方向他指
F 出,因為他與被告談話有「吹水」成份,故即使他曾向被告說出他 F
的出生年、月,被告可能也不會知道他是講真或是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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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除此之外,辯方亦有質問 X 他到底是否同意被告對他所
I 作的手淫及口交。基本上被告向他指出,如果他是不同意被告的行 I
為,為何他只是輕輕叫被告不要摸他陽具,及輕微移動身體,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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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作 出較 為明 顯的 反抗 , X 就這 問題答 案 基本 上是 說「 驚到 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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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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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本席裁定被告需要答辯之後,被告選擇作供。他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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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堅稱於案發時間,自己是真誠及合理地相信 X 是同意接受被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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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進行手淫及口交的行為。被告亦堅稱,雖然他沒有問明 X 的意
O 願,而 X 也從沒有講出他是同意,但被告認為 X 對他有好感。而他 O
P
對 X 作出上述一般人會認為是猥褻的行為時,X 亦沒有說「不」, P
或以其他方式抗拒,故被告認為 X 當時叫他不要搞他的陽具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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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調情(被告用字是 “flirting”)的一部分。
R R
S
30. 被告亦提出在他完事後,X 對他說「okay」。而在差不 S
多同一時間,X 有跟其母親以 WhatsApp 聯絡,X 亦沒有向母親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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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訴。被告最後指出,在他之後送 X 下樓乘車時,X 有收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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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的 300 元報酬,並同意之後繼續見面,亦同意考慮給被告提供
C 他與其女友的性愛片段。故被告指整個過程序中,X 並沒有任何異 C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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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就 X 是否不少於 16 歲這問題,被告指他在案發時間是真
F 誠及合理地相信 X 當時不少於 16 歲。他這信念是基於上述第 22 段 F
提出的數項事情,其中包括 X 的外貌、與其女友的性關係、X 有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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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飲酒的習慣、X 到便利店購買煙、酒沒有困難、X 的 IG 上有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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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到夜店流連的照片、X 宣稱曾在 Share Tea 做兼職,以及 X 有可
I 能有黑社會背景等。另外,被告亦有提及 X 確曾告訴他「嚟緊考 I
DSE」。最後,被告否認 X 曾經在任何時候向他提及自己出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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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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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證據評估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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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席先處理 X 所作證供。
N N
O 33. 本席在細心考慮過 X 的證供後,認為就本案有關事項, O
X基本上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如前已述,X 對於辯方向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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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事宜都直接回答。就辯方對他提出有可能會令被告相信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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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於 16 歲的各項事情,他亦完全沒有迴避。對於他不肯定的事情,
R 他基本上直接回答他不肯定,例子之一是就他曾否告訴被告他於案 R
發時就讀中四。對於 X 指他自己確曾向被告說出他本人出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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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及就讀之中學,本席認為他的證據真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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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席不同意辯方指 X 證據有矛盾的批評。辯方指,X 既
C 然希望他人由他的衣著、行為等相信他較為年長、較為成熟,那他 C
沒有道理會告訴被告自己的出生年、月。但本席認為兩者不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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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事實上,時下有些年輕人是希望他人覺得他比實際年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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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世故。不過,更重要的是,如 X 作供解釋,基於他相信被告可
F 以從阿芷方面知道自己實際年齡,他覺得與其向被告撒謊,不如直 F
接告訴被告人他的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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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席認為,如果 X 要就這問題作假去誣陷被告,他大可
I 宣稱他曾經有向 X 直接提出自己年齡為 15 歲;又或謊稱他曾向被告 I
道明自己出生日期;又或強調有向被告講明自己就讀班級。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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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他曾向向被告說出自己事發時只有 15 歲一事,X 無論是在警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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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也好,在庭上作供也好,都直接承認他沒有這樣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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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而 X 於事發當晚及翌日早上即向社工 Y 作出相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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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顯示他在這事情的說法及立場一致。唯一讓本席有輕微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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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X 在其警方錄影會面時提及,在被告對他作出手淫及口交的行為
O 時,他「驚有生命危險」。本席在反覆思量後認為,X 實際意思是 O
P
他當時驚惶失措。本席認為,他當時的感受從他於警方會面中提到 P
他當時「驚到即刻合埋眼,個腦空白,又唔敢反抗,驚到要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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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一斑。
R R
S
37. 除此之外,如果我們將案件發生前後的錄影片段作對 S
比,不難看見在被告對他作出涉案行為後,X 即變得較為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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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最後,對於辯方指,控方在盤問被告時沒有依 Browne v
C Dunn 的要求向其指出若干事項,本席亦不認同。對於辯方提出的事 C
項,本席認為被告由始至終皆一目了然,而他本人在作供時亦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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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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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9. 本席繼而考慮被告的證供。本席在細心考慮過被告作供 F
的內容及其神態後,認為他並非一名可信證人。其中原因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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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點。被告自己在盤問下承認,他告訴 X 替他按摩時要拍下片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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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佢師傅矯正手勢」是一個虛假的說法。事實上,被告承認根本
I 沒有甚麼按摩師傅。他學習按摩都是從 YouTube 片段自學。被告就 I
此於盤問下提出的解釋,即他這樣會令 X「較容易明」,顯然是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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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謊言。考慮到 X 在片段中,(特別是 P2、P3 內第二段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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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均有裸露下體,被告亦是於此時對 X 進行手淫及口交,本席認為
L 被告拍攝片段的唯一目的是用作日後自娛或與同好觀賞。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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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二。事實上,被告於案發當晚要求 X 到案發地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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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按摩練習,本身顯然就是一個幌子。被告要練習按摩,應該找
O 一個對按摩有認識、有經驗的人,而不是找一個如 X 般的年輕學 O
P
生。本席認為被告找 X 去做所謂按摩練習,目的明顯地是讓被告在 P
過程中試探 X 會否順從,讓其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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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41. 第三。盤問時,被告否認他對 X 手淫及口交,及向 X 購 R
S
買 X 與女友之間的性愛片段,是為滿足自己性慾。但本席認為,被 S
告否認控方上述指稱正正顯示他並非如實作答。因為被告作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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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唯一可見的理由就是滿足他自己的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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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理由四。被告解釋他在按摩途中為 X 手淫及口交是因
C 「情到濃時」。這顯然是一個借口。如前述,被告要 X 在當晚上案 C
發單位接受按摩,本身就是為之後對 X 進行的猥褻行為鋪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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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有預謀,故之後基本上只是依計行事,而非所謂甚麼「情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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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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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理由五。被告對在餐廳時以手機偷錄與 X 對話所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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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令本席對他證詞的真實性生疑。被告說他偷錄的目的是怕 X 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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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他提出購買 X 與其女友的性愛片段的價錢反悔,故希望可以錄下
I 一些證據。但辯方證物 D3 至 D5 內容完全沒有觸及價錢的事項,有 I
的只是被告人一路從 X 口中套取對 X 不利的事項,例如 X 需要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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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購買 AirPods Max。或 X 願意為錢考慮賣出他與其女友性愛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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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X 可能曾跟大佬等。本席認為把這些事情錄下來,目的只會是給
L 被告日後有需要時用作顯示 X 可能願意為金錢利益而出賣他本人身 L
M 體的口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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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另一例子是被告對於他在案發單位內要分兩段(或兩個
O 電腦檔案)拍攝當晚情況的解釋。被告說他是因為擔心所用相機過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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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故此中途停止,之後以另一部相機拍攝。本席認為這說法並不 P
可信。從有關片段可見,第一段片只拍了 27 分鐘,相機因此過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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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微乎其微。 更重要的是,兩段片段顯示內容並不一樣。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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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顯示被告基本上是為 X 進行按摩。但在第二段片中,X 已經是裸
S 露下體,而被告亦在這段期間對 X 作出手淫、口交等行為。另外, S
X 在作供時提及,以他記得,被告是用他手機去拍攝第二段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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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被告改用手機拍攝,目的很可能是既利於收藏,亦方便
C 隨時觀賞。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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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七個理由是,被告指他在觸摸 X 陽具時被 X 叫停,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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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X 在跟他調情(flirting),這說法令人難以接受。我們從片段中
F 可見,X 當時的語調及其身體動作均沒有任何調情的味道。雖然 X F
沒有作出更明顯的抗拒,但他的舉止沒有可能讓被告會誤以為 X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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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他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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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6. 理由八。被告否認在按摩途中他主動向 X 提出之前有 I
14、15 歲男童在接受他按摩時受刺激而射精這事件,目的是為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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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要對 X 作出手淫、口交等動作鋪路(或作出的前奏)。本席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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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整段對話的前文後理,認為被告突然提出之前有另一小童參與一
L 事,明顯地是作為他之後行為的引子。故被告否認控方對他作出的 L
指稱再一次反映他所言非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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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最後,被告一面堅持他真誠地相信 X 不少於 16 歲,但另
O 一方面,在盤問下卻不得不同意,有見及 X 母親於事發當晚以 O
WhatsApp 留言催促 X 回家,而 X 在當晚到埗時是穿著校服,X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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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可能不足 1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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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就爭議點的結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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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完成上述證據評估後,本席繼而處理之前提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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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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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爭議點 (1) 是 X 於案發時是否同意被告對他作的行為。
C 在考慮這問題時,本席當然記得 X 在他的陽具被觸摸時,除了有叫 C
被告不要摸,與及輕微擺動身體外,X 並沒有作出較明顯的反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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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而在此之後,被告問他過程是否 okay,X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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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0. 本席在小心考慮過 X 的證供後,認為 X 並非真正同意被 F
告對他作出的舉動;他只是在不知所措的情況下作出上述回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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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認為我們不能忘記,即使 X 希望將自己扮得較成熟、世故,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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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時他畢竟只是一名 15 歲半的男童。雖然他與其女友有不當行為,
I 甚至荒唐地考慮出售他與其女友性交片段,但這不等如 X 在這突如 I
其來的情況下會同意被告對他作出的同性性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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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但與此同時,有見及 X 的確沒有正面說「不」,亦沒有
L 作出較明顯的反抗行為,本席認為,對被告公平計,不能抹煞被告 L
是有可能真誠、合理,但錯誤地以為 X 在所謂「半推半就」的情況
M M
下同意被告對他作出的行為。
N N
O 52. 第三個議題,亦可能是本案最關鍵的一個議題,是被告 O
是否真誠及合理地相信 X 於案發時間不少於 16 歲。首先,本席同意
P P
在本案中的確有一些事項,包括 X 的外貌及行為,可能會令被告傾
Q Q
向於相信 X 於事發時不少於 16 歲。本席同意這些事項有某程度的指
R 向性。但與此同時,本席需要指出,這些事項明顯不能作準。即使 R
S
X 曾經向被告提及要考 DSE,這同樣也不代表他於案發時不少於 16 S
歲,因為事實上,歷屆 DSE 亦有不足 16 歲的學生參加。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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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不過,更重要的是,根據 X 證供,他在與被告談話間已
C 經告訴過被告他的出生年、月,故被告根本沒有可能真誠及合理地 C
相信 X 於案發時不少於 16 歲。
D D
E E
54. 另外,即使兩人在談話有吹水成份,但當 X 向被告提及
F 他的出生年、月,而被告亦知道 X 仍然在中學就學,本席認為紅燈 F
已經在被告面前亮起。要知道 X 實際上是否足 16 歲,被告明顯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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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亦可輕易地,將問題弄清。
H H
I 55. 正如終審法院李義法官於 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 I
HKCFA 18 一案判詞中談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條就被告可否以
J J
誤以為事主已足 16 歲作為答辯時,指出; “It’s clear that such purpose
K K
is to treat girls (and boys) under the age of 16 as a vulnerable class in need
L of a high degree of protection against sexual exploitation.” L
M M
56. 在判詞同一段末端,李義法官有以下說法; “It’s a policy
N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objects of the statute by encouraging greater N
vigilance against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girls under the age of 16.” (見
O O
判詞第 64 段)。
P P
Q 57. 本席認為,被告 2023 年 2 月 27 日的行為清晰顯示,他 Q
只是借練習按摩為名,實際上是獵食為實。本席認為,被告對於 X
R R
實際年齡根本從不在意。如果他真的在意 X 的實際年齡,他大可直
S S
接向 X 提問。由於 X 同意作為按摩練習的對象,並為此收取酬勞,
T 被告大可以此為名,要求 X 向他出示身分證,以確認安排符合法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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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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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但當然,被告從來沒有這樣做。事實上,被告自己承認,他
C 從沒有問過 X 於案發時間的實際年歲。 C
D D
結論
E E
F
58. 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認為,被告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標 F
準下證明他於事發時真誠及合理地相信 X 不少於 16 歲。
G G
H 59. 至於控罪二,被告除了面對上述困難外,被告當然亦完 H
I
全沒有按《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4(2)(d)(ii)條要求,證明「他 I
已採取一切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合理和切實可行之步驟,以確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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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兒童色情物品中屬色情描畫對象的人在原先被描畫之時的年
K K
齡」。
L L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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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0. 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裁定被告面對之兩項控罪罪名成 N
O
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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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 王興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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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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