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啟浩案 DCCC1071/2023

對未滿16歲少年犯猥褻行為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兩項兒童性罪行均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8/2024[2024] HKDC 12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啟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徐啟浩被控兩罪:向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方指被告於2023年2月27日在九龍新蒲崗一個工業大廈單位內,對當時15歲8個月的男童X進行手淫及口交,並以手機拍攝過程。被告承認曾與X在涉案地點及作出有關行為,但否認犯罪,主張X同意,以及他真誠合理地相信X已年滿16歲。證據包括X的證供、錄影會面、閉路電視片段、錄影片段及被搜出的記憶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X是否同意有關性行為;被告是否真誠及合理地相信X同意;被告是否真誠及合理地相信X已年滿16歲;以及被告能否就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證明已採取所有合理及切實可行步驟核實X的年齡。辯方依賴X沒有明顯反抗、案後仍聯絡及收取金錢等情況;控方則指X因恐懼而僵住,且被告已獲告知其出生年份及月份。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X基本上誠實可靠,認為他沒有真正同意,只是在驚惶及不知所措下作出有限反應。雖然被告可能真誠合理但錯誤地以為X同意,這並不足以成立,因為他未能證明其對年齡的信念。法庭認為X已告知被告出生年份及月份,且被告知道他仍在中學就讀,已足以使被告提高警覺;被告本可直接查問或要求身分證明,卻從未核實。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所反映的保護未滿16歲人士政策,年齡錯誤信念的免責理由不成立。就第二罪,被告亦未能符合《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4(2)(d)(ii)條的合理步驟要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Sze Ho [2024] HKCFI 625雖對區域法院不具約束力,但法庭認為其關於年齡錯誤信念的分析與終審法院原則一致。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 HKCFA 18指出,未滿16歲人士屬受高度保護的脆弱群體,法律政策要求成年人對性行為保持更高警覺。法庭亦處理了 Browne v Dunn 的盤問原則,但認為本案並無違反。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被告被裁定犯有向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罪;本判決理由書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外貌、飲酒吸煙、性經驗或準備應考DSE等因素,不能取代對未成年人年齡的實際核實。當被告已獲告知出生年份、月份及中學生身分時,繼續進行性行為而不作查證,難以證明其年齡信念真誠及合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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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相信未成年男童已滿16歲可以免罪嗎?
A.

只有在被告證明該信念真誠及合理時,年齡錯誤才可能成為免責理由。本案男童已透露出生年份及月份,被告仍未查證,因此法院不接納辯護並裁定罪成。

Q.未成年人的外貌和行為能否證明他已滿16歲?
A.

外貌、吸煙飲酒、性經驗及談及DSE等因素最多只具有限指向性,不能取代查問年齡或核對身分。本案法院認為這些因素不足以建立合理信念。

Q.拍攝未滿16歲男童的性行為會否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罪?
A.

如被告未能證明已採取在有關情況下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核實年齡,相關法定免責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被告未作核實,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亦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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