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W.H.
被告人被指控於2022年期間,在香港觀塘家中三次猥褻侵犯其12歲女兒X。控方指控包括隔衫撫摸及脫衣後以性器官磨擦。案件主要依賴女童X的證供,而被告人全盤否認指控,聲稱與家人關係融洽,指控純屬虛構。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女童X作為唯一證人的可信性(credibility)與可靠性(reliability)。控方主張X的證供清晰直接,且其投訴屬於「近期投訴」(recent complaint),可用以支持其一致性。辯方則指出X的證供存在嚴重矛盾,且其披露動機可能與父母施加的學業壓力及對教師的不滿有關。
法官分析發現,X在24小時內向教師、醫生及社工提供的三個版本描述出現嚴重分歧,尤其在案發日期、次序及非禮細節上。法官指出,部分指稱的案發日期當時被告根本不在香港,且X在盤問下承認曾隨意撒謊及不誠實行為。法官認為,雖然性罪行中常考慮受害人的特殊處境,但本案中證供的內部矛盾過於嚴重,無法達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舉證標準。
引用 HKSAR v Su Zi She [2017] 4 HKLRD 219 及 R v Galbraith [1981] 73 Cr App R 124 探討「近期投訴」的證據價值及「毋須答辯」的法律原則。法官強調「近期投訴」僅能支持一致性,不能單獨證明控罪成立。
被告人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名均不成立,獲判無罪。
法官在判決書末尾嚴厲批評控方在檢控前未盡職評估證供分歧,並對主控官在庭上情緒失控、行為不專業的表現表示震驚,已將裁決副本抄送予律政司司長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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