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H. DCCC1091/2023
父親猥褻侵犯女兒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W.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 L.W.H. 面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稱其於2022年在香港觀塘住所內,多次猥褻侵犯其當時約11至12歲的女兒 X。控方主要依賴 X 的兩次錄影會面、她向教師及醫生作出的陳述,以及相關照片和醫療報告。辯方否認事件發生,並集中質疑 X 對案發日期、次數、過程及披露內容的多次矛盾,以及她與父親因學業及電話使用問題而關係緊張。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以及 X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控方主張她的證供大致一致,延遲披露可由年齡及家庭關係解釋;辯方則指出三個版本在日期、次序、行為細節及居住安排方面均有重大矛盾。
判決理由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法庭認為,X 在24小時內向教師、醫生及社工作出的三份描述,在案發日期、次序及性行為細節方面嚴重不一致,且部分說法與被告人當時不在港的承認事實不相容。近期投訴 (recent complaint) 即使可接納,作用只在支持證人說法一致及評估可信性,不能取代實質證供。法庭拒納 X 為誠實可靠證人後,控方即欠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65C條。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攝 [2017] 4 HKLRD 219、HKSAR v Hung Wai Tak [2000] 4 HKC 641、R v Valentine [1996] 2 Cr App R 213、Leung Chi Keu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526,以及 R v Galbraith [1981] 73 Cr App R 12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法庭另下令將裁決書副本轉交律政司司長跟進主控官在結案陳詞期間的專業操守問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性罪行案件即使沒有佐證亦可單憑可信證人定罪,但法庭仍須嚴格審視證供的一致性及可靠性。控方不能只選取有利的投訴內容而忽略不利版本;決定檢控前亦有責任評估合理定罪機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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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女兒指控父親猥褻侵犯,但證供不一致會否有罪?
法庭須評估證人的整體可信性,並要求控方排除合理疑點。本案中,女童對日期、行為及次序的說法嚴重矛盾,法庭拒納其證供,裁定三項控罪均不成立。
Q.性侵犯案件的延遲投訴可以作為證據嗎?
近期投訴可在適當情況下用以評估說法是否一致及可信,但不能單獨證明控罪成立。本案的投訴亦未能挽救女童多個互相矛盾的版本,法庭最終判被告無罪。
Q.控方可以只依賴受害人證供而定罪嗎?
法律上可以,但前提是法庭信納證人誠實可靠,並能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沒有獨立證據足以彌補女童證供的重大分歧,因此控方未能證明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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