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秉国案 DCCC792/2023
借出公司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秉国(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趙秉国與第一被告人李嘉榮共同面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告人是馬幫貿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之一、營運人及銀行帳戶唯一授權使用者。李要求被告人借用馬幫公司及銀行帳戶處理款項,被告人收取每次4,000元服務費。2019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分五次處理合共716,805元,並將款項轉交李或其妻子。被告人在審訊初段改為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處理合共716,805元款項是否構成洗黑錢罪,以及在審訊期間認罪、初犯、受主謀誘導、家庭負擔和案件延誤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被告人請求社會服務令或較短監禁刑期;控方主張罪行嚴重,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有阻嚇性。量刑時考慮款項金額、被告人的得益、手法的複雜程度、犯案期間、國際元素、黑錢來源及被告人的參與程度。雖然本案沒有正式判刑指引,相關上訴判例所示的金額基準具有參考價值。法庭以整體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在審訊期間認罪給予29%扣減,再因受李誘導及家庭困境各扣3個月及2個月,最終判處12個月監禁。社會服務令因罪行嚴重而不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說明洗黑錢量刑因素及金額基準;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協助無律師被告理解洗黑錢法律原則;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說明審訊期間認罪的扣減;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支持因受主謀誘導而作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洗黑錢罪罪成。控罪5、7、8及9的刑期同期執行,合共6個月12日;其中3.5個月與控罪6的8.5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社會服務令不予考慮。
判決啟示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預審時已承認控方案情,惟至審訊初段才正式認罪。法庭因此將認罪扣減酌情調整為29%,介乎適時認罪的33%與審訊認罪的20%之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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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公司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本案被告是公司唯一董事及銀行戶口使用者,明知仍按要求處理五筆款項並收取服務費,最終承認五項洗黑錢罪並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Q.洗黑錢涉及七十多萬元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以本案整體量刑點二十四個月為基礎,考慮29%認罪扣減及其他減刑因素後,判處被告十二個月監禁;法庭沒有判處社會服務令。
Q.審訊期間認罪可以獲多少減刑?
審訊期間認罪通常少於適時認罪的扣減,但本案被告預審時已承認控方案情且無律師代表,法庭酌情給予29%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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