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與存款不符是否構成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御風 DCCC384/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御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嚴御風被控4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被告人在大學生時期持有並操控4個銀行戶口,這些戶口在案發相關時段內有大量存款(總額超過240萬港元),而被告人的報稅紀錄顯示其收入遠低於此數額,且無其他物業或資產。控方認為被告人的收入與其戶口存款不相稱,即使部分款項來自出售父親贈予的攝影器材,仍有餘額無法解釋,構成「洗黑錢」。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並親自作供解釋款項來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能否在被告人收入與銀行存款不相稱的情況下,證明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屬於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張,只要證明被告人流動資金與收入和涉案款項不相稱,且被告人未能解釋所有存款,便足以定罪。被告人則辯稱,其戶口存款主要來自出售父親贈予的攝影器材所得款項,以及持續買賣二手攝影器材的收益,並輔以其他合法來源如薪金、家人資助等。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分析案件時,主要依據終審法院在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案中確立的判斷「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的兩步驗證標準。首先,法庭須裁斷被告人知道哪些事實或情況可能影響其對財產性質的信念(主觀問題)。其次,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事實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客觀問題)。法官接納被告人關於出售父親攝影器材及循環買賣二手器材的證供,認為其解釋合情合理且具說服力,足以對控方的指控產生合理疑點。儘管控方提出多項質疑,法官認為這些質疑未能動搖被告人證供的整體可信性,特別是被告人對十多年前事件的記憶和單據保留問題,不應過於苛刻。法官亦駁回辯方對銀行家誓章證據有效性的挑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並依據其確立的法律原則進行分析:
-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確立了判斷「合理理由相信」的兩步驗證標準,即主觀上被告人知道的事實,以及客觀上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有問題。
- HKSAR v Ahmad Sohail [2019] HKCA 608:上訴法庭確認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指出被告人如何處置「黑錢」、收入是否足夠、有否報稅等均是判斷「合理理由相信」的相關事宜。
-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洪旭孟 [2020] HKCA 234:上訴法庭確認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指出被告人戶口大量來歷不明存款與其報稅收入不符,足以證明「洗黑錢」罪。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方佩玲 [2023] HKCA 1311:上訴法庭指出,當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被告人說法後,控方邀請作出的推論可能是壓倒性的。
- HKSAR v Goh Swee Yan Angelina [2000] 3 HKLRD 324:關於銀行家誓章證據的呈堂性。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就所有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不成立。法官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認為其解釋為控方指控帶來了合理疑點。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洗黑錢」案件中,即使控方能證明被告人收入與存款不相稱的「基本型態」,法庭仍需深入審視被告人的辯解,並運用終審法院確立的兩步驗證標準判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法官對被告人證供的詳細分析及其可信性的認定,是本案裁決的關鍵。同時,法官重申了對銀行家誓章證據的處理原則,駁回了辯方對「7年保存期」和文件完整性的質疑,但強調這些問題僅影響證據比重而非呈堂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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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銀行戶口有大量不明來歷存款是否一定構成洗黑錢?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本案中,被告人成功解釋款項來源,獲判無罪。
Q.如何判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
法庭會分兩步判斷:首先,被告人知道哪些事實;其次,任何明理人士得知這些事實後,是否必然相信款項有問題。本案依此原則審理。
Q.銀行紀錄保存期限會影響證據呈堂性嗎?
不會。法官在本案中指出,銀行家誓章中提及的「7年保存期」不應被過度狹隘解讀,超出期限的紀錄仍可呈堂,僅影響證據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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