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羽妍案 DCCC336/2022

協助拘禁及勒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第二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3/1/2025[2025] HKDC 88
合併案件:DCCC1176/2022DCCC336/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羽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於審訊前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第二被告人張羽妍否認控罪並接受審訊。受害人X透過Telegram安排兼職女友,在酒店房間與第二被告人會面。其後多名男子闖入,限制X離開、拍攝其裸露影像、扣留及拍攝其身分證,並以公開影像及傷害家人作威脅,要求交付款項。第二被告人陪同其他人前往提款,並在水療中心配合拍攝具羞辱性的影像,以增加勒索金額至150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X是否遭非法禁錮;第二被告人是否可靠地被辨認為「Lattle」;她是否知悉及同意犯案計畫;她是否受到威逼而參與;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以及控方提交的電話資料、影片及照片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包括非法、蓄意或罔顧地限制受害人離開某處或前往另一處的行動自由,不必在每一刻均有身體接觸。X曾嘗試逃離而被制服,並因暴力及公開裸照的威脅而被迫提款及交出財物,故已被非法禁錮。法庭根據X的近距離觀察、未戴口罩時的容貌、紋身、照片及閉路電視,接納其身分辨認。第二被告人持續在場、協助取得身分證、陪同提款,並主動配合拍攝,顯示她知悉及同意共同犯罪計畫。依《盜竊罪條例》第23條,威脅下要求150萬元並使犯案者獲益及X受損,構成勒索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Turnbull指引,提醒誠實證人亦可能在身分辨認上犯錯,辨認證據薄弱時須謹慎。HKSAR v Chan Kam Shing確認共同犯罪責任是基於被告人自身參與及所需犯罪意圖,而非衍生責任。法庭亦處理Scott v Scott、Re Bu、HKSAR v Shamsul Hoque及HKSAR v Mak Hoi Ching所涉及的公開審訊、惶恐證人及屏風安排問題。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張羽妍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列本次裁決後的刑罰命令;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的刑罰此前已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非法禁錮可透過恐懼、威脅及持續控制成立,即使某些時段沒有直接身體拘束。被告人以角色配合整體計畫的持續行為,可支持其具共同犯罪意圖。法庭亦批准屏風僅遮擋公眾,以兼顧惶恐證人安全及公平審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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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是在場協助他人拘禁及勒索,也會被判有罪嗎?
A.

可以。法庭認為第二被告人持續在場、協助取得身分證、陪同提款及配合拍攝,足以證明她知悉並同意共同犯罪計畫,因此非法禁錮及勒索兩罪均成立。

Q.沒有一直用身體捉住受害人,仍可構成非法禁錮嗎?
A.

可以。法庭指出,非法禁錮不要求全程有身體接觸;只要受害人因暴力、威脅或其他控制而不能按意願離開,即可成立。本案X由酒店至銀行期間被裁定遭非法禁錮。

Q.拍攝裸照並以公開影像要求金錢是否構成勒索?
A.

是。法庭認為以公開X的裸露影像及威脅其家人迫使他交款,屬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要求,並使犯案者獲益及令X受損,因此第二被告人勒索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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