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R Sukhwinder Singh & Ors DCCC807/2022
襲擊中辨認被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RAR Sukhwinder Singh, LOVEPREET Singh, PRABHDEEP Singh and AM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21年11月5日凌晨在灣仔一間住所發生的持刀群體襲擊。兩名受害人PW1及SS遭多人以刀、宗教鐵手鐲及鐵棍襲擊,身受多處割傷。控方指控四名被告共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另指第二被告在襲擊期間扯斷並取走SS部分金鏈,構成盜竊罪。控方主要依賴PW1一人的證供及其對被告的辨認。第三被告提出不在場抗辯,第四被告則傳召寺廟負責人作證。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PW1對第二至第四被告的辨認是否可靠,及其證供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主張PW1曾多次見過部分被告,屬認出而非單純辨認;辯方則指出其證供前後矛盾、未交代觀察條件,且醫療紀錄與其庭上說法不符。第二被告另面對盜竊指控。
判決理由
法官重申刑事證明責任由控方承擔,必須逐項罪行及逐名被告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沒有證明清白的責任。對涉及辨認的案件,法官採用辨認證據指引 (Turnbull guidelines),要求審視照明、襲擊持續時間、現場情況及先前接觸的詳情。PW1在警方供詞、醫療紀錄及庭上證供間存在重大矛盾,且未充分說明其辨認條件;其整體可信性亦受損。因此,不能安全依賴其證供定罪。第三被告妻子的證供亦支持不在場抗辯,但法官認為即使不依賴該證供,控方個案已不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Li Defan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說明被告不作供時不得因此作出不利推論。辨認方面採用Turnbull guidelines,強調法院須仔細檢驗辨認證據的可靠性。相關法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盜竊罪條例》第9條、《證據條例》第14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75A條。
裁決與命令
控方撤回原控第三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法院批准撤控。第一被告在控方舉證後因缺乏表面證據獲判無罪;第二至第四被告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以及第二被告的盜竊罪,均裁定不成立,全部被告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單一目擊者的辨認證供如存在重大前後矛盾,且控方未交代觀察環境及辨認基礎,可能不足以支持定罪。法官並指出,被告行使不作供權利本身不得引致不利推論;本案沒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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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有一名目擊者辨認被告,法院會否定罪?
可以,但辨認證據必須可靠並排除合理疑點。本案唯一目擊者的供詞前後矛盾,控方亦未證明其觀察條件,法院因此裁定被告無罪。
Q.被告不出庭作供,法院會否因此認定有罪?
不可以。被告有權不作供,法院不得僅因其行使該權利而作出不利推論;控方仍須自行證明罪行。本案各被告最終均被裁定無罪。
Q.襲擊及扯走金鏈的指控最後如何處理?
第一被告在控方舉證後因缺乏表面證據獲無罪。第二至第四被告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以及第二被告的盜竊罪,均因辨認證據不可靠而裁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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