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MED Gulzar DCCC907/2021

替人接收包裹是否構成無牌管有彈藥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證明被告知悉包裹內容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Wong Sze-lai, Lily20/4/2023[2023] HKDC 5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HMED Gulza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ng Sze-lai, Lily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在香港無牌管有3,600發實彈空包彈。該批物品由德國寄往S2S Services (HK) Limited,海關其後安排警方進行控制交付。被告到達收件地址後簽收包裹,並使用S2S公司印章。警方在他身上搜出公司印章、鑰匙及兩部電話。被告承認朋友Manoj Kumar要求他代收包裹,但表示不知道包裹內容。警方錄取兩次錄影會面,控方依賴其中內容及WhatsApp紀錄,主張被告知道包裹內有彈藥。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知道包裹內載有彈藥,從而構成無牌管有彈藥罪。另爭議包括第二次錄影會面是否應因違反盤問規則而排除,以及WhatsApp紀錄是否須附有《證據條例》第22A條證明書。辯方否認知情,並質疑被告並未實際控制包裹。

判決理由

法庭確認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不須證明任何事項;被告不作供亦不得據此作不利推論。第二次錄影會面是為澄清第一次會面中有關與Kumar關係及過往收件次數的含糊之處,並無造成不公平,故予接納。數碼鑑證專家以口頭證供證明WhatsApp伺服器的日期及時間可靠,因此不須第22A條證明書。雖然紀錄削弱被告所述關係長短的可信性,但不足以證明其知道包裹內容。被告即場及會面中所述代友收件的說法可能屬實;他與S2S、處所及包裹之間只有電話號碼一項聯繫,故產生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R v Sharp關於混合陳述須整體評估的原則,並參考Yuen Kwai Choi v HKSAR,指出謊言本身不能證明罪責,通常只涉及可信性。法院亦考慮HKSAR v Fung Hoi Yeung及HKSAR v Fong Hoi Yeung有關電子紀錄證據的原則,並認為本案專家現場作證已符合第22A條要求。HKSAR v Mohammed Saleem支持辯方就實際管有及控制提出的論點,但法院認為無須裁決該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AHMED Gulzar獲裁定無罪。法院認為控方未能排除被告不知道包裹內容的合理可能性,故無牌管有彈藥罪未獲證明。判決未載有其他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代他人收取包裹、簽收及使用公司印章,並不必然證明被告知道包裹內有彈藥。涉及謊言的證據須與核心控罪有實質關聯,不能僅以可信性不足取代對知情要素的證明。法院亦確認,專家以口頭證供證明電子訊息時間準確時,可毋須另附第22A條證明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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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朋友收取包裹,包裹內有彈藥,是否一定有罪?
A.

不一定。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包裹內有彈藥;本案雖然被告簽收並使用公司印章,法院仍認為他可能不知道內容,故裁定無罪。

Q.警方第二次錄影會面取得的答案可以作為證據嗎?
A.

如第二次會面是為澄清先前答案的含糊之處,且沒有造成不公平,法院可以接納。本案法院認為第二次錄影會面符合規則,准予使用。

Q.WhatsApp訊息作為刑事證據是否必須附第22A條證明書?
A.

不必然需要。若專家以口頭證供證明訊息日期及時間準確,並符合條文條件,法院可接納紀錄。本案法院認為無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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