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輝等案 DCCC101/2021

洩露銀行客戶資料換取回佣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31/7/2023[2023] HKDC 7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輝、黃曉欣、石彥汭及查卓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及37項控罪。第一被告叶輝是星展銀行豐盛理財客戶經理,具有使用客戶關係管理系統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 的權限;其餘被告則在星展私人貸款銷售部工作。控方指第一被告利用職務便利,取得星展客戶的機密個人資料,透過WhatsApp交予其他被告及外部貸款銷售人士,再以客戶成功取得貸款的金額比例收取非法回佣。控方並指第一被告因不誠實目的取用星展電腦系統。案件涉及大量短訊、銀行紀錄、客戶資料及特赦證人的證供。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各被告是否協議以非法回佣換取星展客戶的機密資料,從而構成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第一被告取用CRM系統時是否具有不誠實獲益目的;Open Sky Policy、Need To Know Basis及交叉銷售是否構成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廉署取得的手機資料、錄影會面及WhatsApp訊息是否可呈堂,以及特赦證人證供是否可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要求控方證明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收受利益,且利益是作為影響主事人事務或業務的行為之誘因或報酬。以非法回佣換取客戶資料會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信任及忠誠,即使銀行短期增加營業額,仍會損害其聲譽及客戶信心。串謀罪可透過共同實質行為、訊息及銀行紀錄推論協議與意圖。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第一被告在取用CRM時已具不誠實獲益目的,並超越授權。法庭依R v Ghosh的誠實標準作出判斷。手機資料方面,法庭採用岑永根案所確立的先取得手令原則,並以憲法權利及公平審訊因素決定是否排除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61(1)(c)條,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闡明代理人行為須指向及影響主事人業務,並破壞代理關係完整性。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確立搜查電子設備通常須先取得手令。HKSAR v Muhammad Riaz Khan提供侵犯憲法權利後的證據接納準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每項控罪在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第一至七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以及第一被告面對的第八至三十七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全部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處理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僱主短期獲益或容許交叉銷售,不等於同意員工以客戶資料換取私人回佣。未經授權或超越權限取用電腦,若取用時已有不誠實獲益目的,即可構成第161(1)(c)條罪行。法院亦區分證據可呈堂性與證據份量,並對不同被告及每項控罪逐一判斷。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銀行職員把客戶資料交給貸款銷售員並收回佣是否有罪?
A.

法庭認為以星展客戶的機密資料換取按貸款額計算的非法回佣,破壞銀行與代理人的信任及忠誠關係,構成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涉案被告因此全部罪名成立。

Q.公司容許交叉銷售是否可以合法分享客戶資料?
A.

法庭裁定,Open Sky Policy、Need To Know Basis及交叉銷售安排,並不等於銀行同意員工以客戶資料換取私人回佣。即使銀行可獲短期生意利益,相關行為仍會損害保密責任、聲譽及客戶信心。

Q.廉署用Cellebrite破解手機取得WhatsApp訊息可以呈堂嗎?
A.

法庭認為手機資料須妥善保存並沒有受到不當干擾;部分資料雖因未先取得手令而涉及權利問題,但衡量公平審訊、證據價值及未來違規風險後,大部分資料獲接納,第二被告提供密碼取得的資料則被剔除。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