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平案 DCCC1023/2022

處理可疑款項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罪名成立
被告處理可疑款項,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6/3/2024[2024] HKDC 4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衛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李衛平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控方指,被告於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間,利用其香港賽馬會戶口及恒生銀行戶口處理合共港幣2,093,473.36元。被告承認戶口屬其本人及曾處理有關款項,但聲稱款項來自其在內地經商及在香港擺地攤所得的正當收入。案件唯一爭議是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處理有關財產,以及在處理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辯方承認處理行為,但主張款項是現金生意收入,且沒有證據證明由第三者存入,故不能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第2條,認定「處理」包括收受、取得、處置或轉換財產。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控方毋須證明財產實際上是犯罪得益;「有合理理由相信」屬犯罪意圖元素,須先確定被告所知的事實,再問知悉同樣事實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有問題。法院不接納被告前後矛盾且不可信的收入解釋,並認為戶口交易模式、金額及缺乏正當財務紀錄顯示任何人均會察覺款項有問題。控方因此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2016) 19 HKCFAR 279確認,財產實際為犯罪得益並非第25(1)條的犯罪行為元素,而是涉及犯罪意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闡明「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主觀知悉與客觀明理人士驗證方法。法院並提及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 2) 的相關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被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罪成。判決理由書未載列判刑或其他命令;被告的正當收入解釋不獲接納。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第25(1)條下「有合理理由相信」的雙層驗證。即使控方不能證明款項實際來自哪一項可公訴罪行,只要證明被告所知情況足以令明理人士相信財產有問題,仍可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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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自己的銀行戶口款項也可能構成洗黑錢嗎?
A.

可以。控方須證明被告處理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本案被告承認處理款項,法院並據其戶口交易及不可信解釋裁定罪成。

Q.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款項來自哪一宗犯罪?
A.

不必。法院指出,控方毋須證明財產實際上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重點是被告所知的情況是否令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款項有問題。本案控方因此成功證明罪行。

Q.被告聲稱款項來自擺地攤收入,法院會否接納?
A.

法院會按整體證據判斷。被告對生意、居住及款項來源的說法多次矛盾,且與戶口紀錄不符,法院認為完全不可信,拒絕接納並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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