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JAHANGIR ADIL AND ANOTHER
被告人(D1)被控與一名13歲男童(X)進行同性肛交及猥褻行為。X在錄影會面中指控D1,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D1。警方調查顯示D1案發時在相關地盤任職保安。案件原定審訊,但X因情緒問題拒絕出庭作供,控方最終不提證供起訴,法庭裁定被告無罪釋放。D1隨後申請發還在獲取法律援助前的私人律師費用(約4.5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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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D1)被控與一名13歲男童(X)進行同性肛交及猥褻行為。X在錄影會面中指控D1,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D1。警方調查顯示D1案發時在相關地盤任職保安。案件原定審訊,但X因情緒問題拒絕出庭作供,控方最終不提證供起訴,法庭裁定被告無罪釋放。D1隨後申請發還在獲取法律援助前的私人律師費用(約4.5萬港元)。
被告為一名持有「表格8」(Form 8) 擔保書的免遣返聲請人。他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案發時,被告在東涌石門甲預約了一輛的士,並與另外三名外籍男子一同乘搭。警方隨後進行路障截查,發現該三名男子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不認識該三名男子,僅因對方表示無法截車而協助預約。法庭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對該三名男子的身份有犯罪意圖,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被控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在2010年至2017年間,其銀行戶口出現大量與其申報收入不符的現金交易,且涉及購買物業。被告在被捕時保持緘默,未有向警方解釋資金來源。案件審訊期間,被告及其丈夫首次披露資金來源的辯解,最終獲法庭接納並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隨後向法庭申請訟費。
被告被控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的罪行,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經過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無罪。隨後,被告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5條申請由公共財政補償其辯護訟費,而控方對此提出反對。
被告人SAJED MAHMOOD MINHAS(D3)被控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被告人對處理贓物罪不認罪,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對於其餘兩項罪名,被告人已認罪。在處理贓物罪判決當日,被告人誤以為其餘兩項罪名的判刑已押後,故離開法庭,導致其後被加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被告人對此加控罪名亦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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