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JAHANGIR ADIL AND ANOTHER
DCCC421/2025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Stanley Chan20/5/2026[2026] HKDC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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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指控違反《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案情涉及被告在交通極少的地點預約的士,隨後讓三名陌生男子(兩名印度裔及一名越南裔)共乘前往旺角。被告最終被裁定無罪,隨後申請法律費用及兩名大律師證明書 (Certificate for two Counsel)。
被告被控在2010至2017年間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共6項罪名。控方指其銀行賬戶有大量與其收入不符的現金交易。被告最終被陪審團裁定無罪,隨後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5條申請追回訟費。
被告被控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的罪行,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經過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無罪。隨後,被告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5條申請由公共財政補償其辯護訟費,而控方對此提出反對。
被告在駕駛摩托車時發生意外,當時他並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此外,被告在處理贓物罪被裁定無罪當日,誤以為餘下罪項的 sentencing 已延期而擅自離開法庭,導致其後被控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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