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菁案 DCCC263/2023

無罪後訟費由誰支付?

其他
控方須支付被告人訟費,部分大律師證書獲批准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14/4/2025[2025] HKDC 6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雪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雪菁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她在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向香港大學虛假表示已遵守自行租屋津貼 (Private Tenancy Allowance) 的入住規則,藉此獲發還租金、差餉及管理費合共722,400港元。她經審訊後獲判無罪。本次聆訊只處理無罪被告人的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指被告人在調查及向香港大學查詢後的行為引起懷疑,並令控方誤信案情較實際情況有力;辯方則主張反對理由不足,且控方是基於錯誤理解入住規則而作出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獲判無罪的被告人是否一般應獲訟費,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剝奪全部或部分訟費的明確反對理由。另一爭議是應否批准兩名或以上大律師的證書,以及各階段訟費應由哪些大律師獲准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無罪被告人通常應獲訟費的原則,並考慮《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9條所賦予的不受束縛酌情權。只有在被告人自招嫌疑、誤導控方,或因程序技術理由獲釋等明確情況下,才可能拒絕訟費。被告人沒有在調查階段披露辯護理由,本身不等同自招嫌疑;控方衡量證據強弱時的判斷失誤,也不應轉嫁為被告人的訟費責任。本案無罪主因是控方對入住規則作出缺乏事實及法律基礎的詮釋,故反對理由不足以影響訟費酌情權。至於大律師證書,法院按法律及事實爭議的複雜程度及實際工作量作出限制。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9條賦予法院廣泛酌情權。Tong Cun Lin v HKSAR確立無罪被告人通常獲訟費及例外情況的原則;The Queen v Kwok Moon-Yan and Another確認法院可考慮香港情況及個案因素。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ibur及律政司司長 訴 張鎮泰及另一人說明不披露辯護及控方判斷失誤不必然構成自招嫌疑。

裁決與命令

法院命令控方支付被告人本案訟費,包括審訊前電視直播申請、正式審訊及訟費申請的費用。電視直播申請只批准林國輝大律師證書;正式審訊及訟費申請只批准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及姚穎彤大律師證書。如訟費未能協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判決啟示

訟費酌情權不能損害無罪推定,也不能以與無罪裁決相反的方式重新評價案件。被告人未有在調查階段主動提出完整辯護,不必然失去訟費;大律師證書則按案件實際複雜程度而非單純聘用安排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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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事案件獲判無罪後是否一定可以取回訟費?
A.

一般原則是無罪被告人應獲訟費,但如其行為自招嫌疑、誤導控方,或因程序理由獲釋,法院可拒絕。本案法院認為沒有此等情況,命控方支付訟費。

Q.被告調查時沒有透露辯護理由會否失去訟費?
A.

單純沒有在調查階段透露辯護理由,不必然等同自招嫌疑,也不必然剝奪訟費。本案法院認為被告的非披露行為不足以影響訟費酌情權,故仍判給訟費。

Q.無罪案件可否要求兩名以上大律師的訟費證書?
A.

法院會按法律及事實爭議的複雜程度、證據數量及實際工作量決定,而非自動批准所有受聘大律師。本案只批准一名大律師處理直播申請,及兩名大律師處理正審和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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