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91/2023

HKSAR v. MOHAMMAD LIAQAT

District CourtDeputy District Judge May Chung16/11/2025[2025] HKDC 19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HAMMAD Liaqa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 (副區域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的罪行,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經過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無罪。隨後,被告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5條申請由公共財政補償其辯護訟費,而控方對此提出反對。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在調查階段的行為是否使其「自招懷疑」(brought suspicion on himself),從而導致法院行使酌情權拒絕授予訟費。控方主張被告在錄像面談 (VRIs) 中對賬戶使用及交易的回答存在矛盾且不充分;被告則認為其回答與庭上證供一致,且在調查階段缺乏足夠資訊提供詳細解釋。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在調查階段的行為相關,但行使酌情權不得損害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且不能與事實審理庭的無罪裁決相抵觸。法官裁定被告在 VRIs 中已披露其二手手機業務,且回答與庭上證供一致。根據 precedent,控方不能要求被告在調查階段提供「完美」的披露,且僅僅因為當時未提出後來由律師提出的辯護論點,並不構成「自招懷疑」。此外,存在 prima facie case 並不意味被告自招懷疑。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 確立酌情權不得損害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Tong Cun Lin v HKSAR 規定法院不得採取與無罪裁決截然不同的事實觀點;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ibur 關於披露辯護線索與訟費的關係;以及 律政司司長 訴 張鎮泰及另一人 關於披露標準不應要求達到「完美」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准許被告的訟費申請。同時,考慮到罪行嚴重性(若定罪將面臨長期監禁)、案件涉及大量文件(約6,000頁)及審訊時長(7天),法官認為聘請兩名律師(Senior Counsel 及 Junior Counsel)是合理的,因此授予兩名律師的訟費證明 (certificate for two counsel)。訟費若未能達成協議則由稅務官核定 (taxed)。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申請刑事訟費時,法院不會僅因被告在調查階段的披露不夠完美而拒絕訟費,只要其行為未構成明顯的自招懷疑且與最終無罪裁決一致。同時,法院在決定是否補償高級律師費用時,會權衡罪行嚴重程度及案件複雜度(如文件量),而非僅看法律問題是否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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