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ohammad Liaqat DCCC191/2023
被告無罪後如何申請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ohammad Liaqat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被告 Mohammad Liaqat 面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455章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涉嫌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陪審團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被告其後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第492章第5條申請由公帑支付辯護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在三次錄影會面中就銀行戶口是否曾容許他人使用、交易詳情及其二手手機業務作出的回答,令自己受到懷疑;控方亦依賴法院早前裁定案件有表面證據須答辯。
核心法律爭議
無罪後,被告是否因調查階段的回答或未能即時提供交易資料而自招嫌疑,致法院拒絕訟費申請?案件已有表面證據須答辯是否足以拒絕訟費?此外,在案件文件龐大、罪行嚴重的情況下,聘用資深大律師及初級大律師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無罪被告通常有權從公帑獲補償辯護訟費;法院的酌情權 (discretion) 雖可考慮被告調查期間的行為,卻不得削弱無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亦不得採取與陪審團無罪裁決明顯不同的事實立場。被告在錄影會面已披露二手手機業務,其回答與審訊證供一致,後來因取得更多資料才可作出較詳細解釋,並非自招嫌疑。調查階段沒有提出其後用以合理懷疑控方證據的論點,不等於自招嫌疑;控方亦不可要求完美披露。案件有表面證據須答辯,並不表示不應判給訟費。考慮罪行嚴重、文件達約六千頁、審訊歷時七日及交易分析工作,聘用兩名大律師屬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Hui Yui Sang v HKSAR、Tong Cun Lin v HKSAR,確立訟費酌情權不得違反無罪裁決或無罪推定。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ibur 說明未披露完整抗辯可能影響訟費。律政司司長 訴 張鎮泰及另一人指出,不得要求被告在調查階段作完美披露。HKSAR v Balasinghe Pedige Sriyanthi、R v Dudley Magistrates’ Court ex p Power City Stores Ltd 及 HKSAR v Tsang Sio Pou 支持兩名大律師費用的考慮。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被告的訟費申請,命令由公帑支付其訟費,並批出兩名大律師證明書,包括資深大律師及初級大律師的費用。訟費如未能協議,須予評定。
判決啟示
訟費裁決不能變相重新評估已獲無罪裁決的事實。被告沒有在調查階段提供完整或最終的抗辯資料,不會自動構成自招嫌疑。案件有表面證據須答辯,也不會本身排除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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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獲判無罪後,是否一定可以取得訟費?
無罪被告一般有權獲公帑補償訟費,但法院仍可行使酌情權。法院本案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因此批准訟費申請。
Q.調查時未能記得所有銀行交易會否失去訟費?
單純未能在調查階段記得交易,並不等於自招嫌疑,也不要求被告作出完美披露。本案法院認為有關不足不足以拒絕訟費。
Q.刑事案件可否申請資深大律師及初級大律師的費用?
法院會考慮罪行嚴重程度、案件複雜性、文件數量及聘用是否合理。本案文件約六千頁、審訊七日,法院批出兩名大律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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