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判無罪後申請訟費是否必然獲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HANGIR ADIL DCCC421/2025

申請駁回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誤導控方,拒絕其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Stanley Chan20/5/2026[2026] HKDC 7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AHANGIR ADI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廣池法官 (His Honour Judge Stanley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人(D1)被控與一名13歲男童(X)進行同性肛交及猥褻行為。X在錄影會面中指控D1,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D1。警方調查顯示D1案發時在相關地盤任職保安。案件原定審訊,但X因情緒問題拒絕出庭作供,控方最終不提證供起訴,法庭裁定被告無罪釋放。D1隨後申請發還在獲取法律援助前的私人律師費用(約4.5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獲判無罪後,法庭應否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判給訟費。爭議點在於被告在調查階段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正面理由」(positive reasons),使其不獲發訟費。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R v Kwok Moon Yan and another [1989] 2 HKLR 396,指出雖然無罪被告通常應獲訟費,但若被告自身行為引起懷疑並誤導控方高估案情,法庭可拒絕申請。法官認為,儘管X未出庭,但其錄影會面證據(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9C條)及認人手續已構成表面證據。D1在調查期間的行為確實引起了合理懷疑,並誤導控方認為案件證據充分,因此行使酌情權拒絕其訟費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Kwok Moon Yan and another [1989] 2 HKLR 396;《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9C條。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被告人的訟費申請,命令被告人自行承擔其私人法律代表費用。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即使被告最終獲判無罪,若其在調查階段的行為導致控方合理地認為證據強而有力,法庭仍可基於酌情權拒絕發還訟費。這提醒被告人,行使緘默權雖是權利,但若其行為誤導了控方對案情的評估,將影響訟費裁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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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控告後獲判無罪,是否一定可以取回律師費?
A.

不一定。雖然獲判無罪的被告通常可獲訟費,但法庭有酌情權。若被告在調查期間的行為引起懷疑,並誤導控方高估案情,法庭可拒絕發還訟費。本案中,法官因被告行為誤導控方而拒絕其申請。

Q.控方證人拒絕出庭,是否代表被告一定能獲發訟費?
A.

不是。法庭會考慮整體情況,包括證人證據的性質(如錄影會面)及被告在調查階段的表現。即使證人最終未出庭,若控方最初的起訴是有合理基礎的,法庭仍可能拒絕訟費申請。本案法官即持此觀點。

Q.什麼情況下法庭會認為被告誤導了控方?
A.

當被告在調查階段的行為或言行,令控方合理地認為案件證據比實際情況更強時,便可能構成誤導。這不包括行使緘默權。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導致控方對案情產生了錯誤的強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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