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判無罪後申請訟費是否必然獲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嘉殷 DCCC492/2024

申請駁回
被告因自招嫌疑且未及早披露辯解,訟費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3/2026[2026] HKDC 5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NG KAR YAN KARIN 孔嘉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在2010年至2017年間,其銀行戶口出現大量與其申報收入不符的現金交易,且涉及購買物業。被告在被捕時保持緘默,未有向警方解釋資金來源。案件審訊期間,被告及其丈夫首次披露資金來源的辯解,最終獲法庭接納並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隨後向法庭申請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儘管被告獲判無罪,但其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未有及早披露辯解內容,是否構成「自招嫌疑」(brought suspicion upon herself),從而令法庭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出訟費。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第5條行使酌情權。法官引用 Hui Yui Sang v HKSAR 案例,指出雖然無罪被告通常應獲訟費,但若被告自招嫌疑,法庭可拒絕申請。法官認為,被告戶口出現大量異常現金交易,且在被捕時選擇保持緘默,錯失了向警方解釋資金來源的機會。若被告能及早披露其辯解,控方或會重新評估證據,從而節省訴訟成本。因此,法庭行使酌情權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ui Yui Sang v HKSAR (2006) 9 HKCFAR 308;Tong Cun Lin v HKSAR (1999) 2 HKCFAR 531;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ibur [2020] HKCA 53。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的訟費申請,並拒絕發出聘請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被判無罪後,是否一定可以取回訟費?
A.

不一定。雖然無罪被告通常應獲訟費,但法庭有酌情權。若被告自招嫌疑(例如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未有及早向警方解釋資金來源),法庭可拒絕批出訟費。本案中,被告因未及早披露辯解,導致訟費申請被拒。

Q.為什麼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會影響訟費申請?
A.

保持緘默是法律權利,但若被告擁有合理解釋卻選擇不披露,令控方無法在審訊前評估證據並撤控,導致不必要的訴訟開支,法庭可視此為「自招嫌疑」。本案法官認為被告若早點解釋,控方可能不會起訴,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Q.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出訟費時會考慮什麼?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整體行為,特別是調查期間及審訊時的表現。法官會衡量控方證據的強弱,以及被告是否透過保持緘默或隱瞞事實而自招嫌疑。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的銀行交易異常且未及早解釋,最終拒絕了訟費申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