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潔興案 DCCC869/2019
交通意外脫罪能否獲判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潔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王詩麗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2019年4月22日晚上發生的致命交通意外。第一被告吳潔興駕駛的士,與第二被告駕駛的小巴在十字路口相撞,的士乘客梁永德受傷後同日死亡。兩名被告均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第一被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第二被告則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第一被告其後申請訟費,控方反對。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獲判無罪的被告是否應獲判給訟費,以及是否存在足以剝奪訟費的確實理由。控方主張第一被告只是因技術性原因脫罪;辯方則指控方證據薄弱,數據有重大誤差,且第一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案件訟費 (Criminal Cases Costs) 的酌情權原則,指出無罪被告一般應由公帑補償訟費,除非有確實理由拒絕。相關考慮包括被告是否自招嫌疑、誤導控方,或案件是否僅因技術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證人證言有重要分歧,車速及距離等關鍵數據亦有誤差,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第一被告犯案,並非單純因技術理由脫罪。第一被告在調查及審訊期間沒有不當行為,因此沒有剝奪訟費的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5條賦予法院在被告無罪後判給訟費的權力。Tong Cun Lin v HKSAR 確立無罪被告一般應獲訟費的原則;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子安說明拒絕訟費所需考慮的被告行為及案件情況。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第一被告的訟費申請,命令將訟費判給第一被告。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判決啟示
無罪並不代表訟費必然判給,但拒絕訟費須有確實理由。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被告行為、控方證據強弱及脫罪原因,不得藉訟費裁決間接懲罰被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交通意外被告無罪後可以申請訟費嗎?
可以。法院指出無罪被告一般應獲補償抗辯訟費,除非有確實理由拒絕。本案第一被告因證據不足脫罪,法院批准其訟費申請。
Q.證據有誤差會否令無罪被告失去訟費?
不會必然如此。法院須考慮證據是否實質不足,以及被告有否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本案數據有誤差且證言矛盾,並無剝奪第一被告訟費的理由。
Q.因技術理由脫罪與證據不足脫罪有何分別?
技術性脫罪可能是拒絕訟費的理由,但證據不足本身通常支持判給訟費。本案法院認定第一被告是因控方證據份量不足而脫罪,並命令支付訟費。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