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WOK WING DCCC1154/2018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能否獲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KWOK W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駕駛中型貨車,在交通燈轉綠後隨前車起步,車輛輾過單車及騎車人何明,導致其受多處鈍力傷勢死亡。被告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審訊後獲判該罪不成立,但被裁定犯有法定較輕罪行,即不小心駕駛,並被罰款3,500元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曾在審訊前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審訊時透過代表律師否認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及後申請審訊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在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但同一審訊中被裁定不小心駕駛有罪的情況下,是否可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 (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第5或第6條獲判訟費;審訊前提出認罪意向是否影響酌情決定。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5條只適用於被告在審訊後獲判無罪的情況;本案被告雖未被裁定危險駕駛有罪,卻在同一審訊中被裁定不小心駕駛有罪,因此並非審訊後獲判無罪。第6條即使可能適用,訟費仍屬法院酌情決定,且被告對兩項指控所採的事實抗辯基本相同,沒有因危險駕駛指控產生額外訟費。依第15(c)條,命令必須公正合理;被告在審訊時已改為全面否認責任,故較早的認罪意向不足以支持訟費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 Chi-hung(CACC 223/2009)顯示,較早提出承認不小心駕駛可成為訟費酌情因素,但本案法官指出該案理由有限。HKSAR v Lai Hon-pun(CACC 372/2012)確認改判較輕罪行不等同原審完全無罪。Tong Cun Lin v HKSAR 說明刑事訟費酌情權須考慮被告行為、證據及案件情況。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被告申請審訊訟費。被告原有罪裁定及處分維持,包括3,500元罰款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
判決啟示
同一審訊中雖獲判較重罪名不成立,但如被告被裁定法定較輕罪行有罪,通常不能以第5條所指的審訊後無罪為由獲判訟費。審訊前的認罪提議並非自動產生訟費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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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致死罪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有罪,能否取回訟費?
法庭認為同一審訊中被告已因法定較輕罪行被判有罪,不屬審訊後完全無罪;即使第6條可能適用,亦因沒有額外訟費而不應判給。本案申請被拒。
Q.審訊前曾提出承認不小心駕駛,之後可否要求訟費?
審訊前的認罪意向只是酌情因素,並非自動產生訟費權利。被告在審訊時改為全面否認駕駛有問題,法庭因此認為早前提議不能協助其申請。
Q.被判不小心駕駛後會否仍須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本案被告因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3,500元,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其後訟費申請被拒,但原有定罪及處分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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