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案 DCCC479/2023

獲判無罪仍可否獲判訟費?

申請駁回
被告訟費申請因自招嫌疑被拒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5/6/2025[2025] HKDC 10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鄭重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其在三份貿易協議及貨物收據上簽署虛假文件,以詐騙星展銀行。經審訊後,被告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被告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5條申請由公帑支付抗辯訟費,並申請發出兩名大律師證書。控方反對,主張被告在錄影會面及作供時的若干說法不一致、不盡不實,且遺漏重要資料,誤導控方高估針對他的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獲判無罪的被告是否仍因其行為自招嫌疑而應被拒絕訟費。控方指被告對接觸涉案人士、貨物相片及交易真實性的說法前後不一,誤導調查及檢控決定。辯方則指被告只是簽署文件,且控方已有機會評估全部證據,不應因證供瑕疵剝奪訟費。

判決理由

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5條,無罪被告的訟費申請由法庭行使不受制約的酌情權;通常應判給全部或部分訟費,但如有確切理由,包括被告自招嫌疑並誤導控方,則可拒絕。判斷須審視與控罪有關的整體行為、控方案情強弱及無罪原因,並不得採取與無罪判決不相符的立場。法庭認為,被告在兩次錄影會面中對簽署前接觸及貨物相片的說法有重大差異,且把關鍵解釋留待庭上提出,足以誤導控方高估案情,故符合自招嫌疑的例外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ong Cun Lin v HKSAR [2000] 1 HKLRD 113,說明無罪被告獲判訟費及自招嫌疑的原則;Hui Yui Sang v HKSAR (2006) 9 HKCFAR 308 闡述相關酌情權;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2) (2007) 10 HKCFAR 730 及 HKSAR v Fan Shun [2010] 4 HKLRD 352 則強調不得以與無罪裁決不相符的方式行使訟費酌情權。

裁決與命令

法庭認定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並誤導控方以為針對他的證據較實際情況強。因此拒絕被告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5條提出的訟費申請,亦不批出兩名大律師證書。

判決啟示

無罪並不自動產生獲判訟費的權利。被告在調查前後與控罪有關的遺漏、不一致或誤導性說法,均可納入整體行為評估;但法庭仍須避免作出與無罪裁決矛盾的事實認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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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獲判無罪是否一定可以獲得訟費?
A.

不一定。法庭具有酌情權;若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並誤導控方,訟費可以被拒。本案被告雖獲判無罪,仍因其說法不一致及遺漏重要資料而被拒訟費。

Q.被告在錄影會面時遺漏資料會影響訟費申請嗎?
A.

可以。法庭可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出、但庭上才提出的說法,並判斷該等遺漏是否令控方誤判案情。本案法庭認為有關遺漏確實造成誤導。

Q.被告只是簽署文件,為何仍被拒絕訟費?
A.

法庭不只考慮簽署文件本身,也審視被告對接觸、貨物相片及交易真實性的說法。法庭認為其前後不一並誤導控方,故拒絕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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