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lie Harry Swann DCCC1065/2021

獲判無罪能否追討訟費?

其他
控方須支付第二被告訟費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Ada Yim (In Chambers, by paper disposal)11/7/2024[2024] HKDC 10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slie Harry Swann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da Yim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 Leslie Harry Swann 是沙田至中環線相關工程顧問項目的項目總監,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串謀詐騙及替代性的欺詐罪。控方指他知悉西澳洲坳實驗室的「模擬測試不規則事項」及鋼筋問題,卻向土木工程拓展署隱瞞。第二被告否認知情,稱自己被排除於內部調查之外,簽署報告只是基於項目總監職務。法院接納其證供,於2024年6月1日裁定兩項控罪均不成立。其後他申請由控方支付訟費,並申請兩名大律師證明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獲判無罪的被告是否應獲命令由控方支付訟費;被告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或未及早提出抗辯,是否構成剝奪訟費的正面理由;控方依賴互相矛盾的證供提出檢控,是否屬不合理。

判決理由

刑事案件訟費 (costs in criminal cases) 的一般規則是,獲判無罪的被告應獲判訟費,除非存在剝奪訟費的正面理由。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第492章第5條,區域法院可在審訊後命令控方支付訟費。法院認為,第二被告並非因技術性理由獲釋,亦沒有誤導控方或調查人員。控方未能證明他知悉有關不規則事項;證人Tom Ngan的證供與同期文件及其他證人不符,而兩封電郵本身不足以作出不可抗拒的知情推論。第二被告行使緘默權,不應因此喪失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5條,以及雙方同意的原則:除非有正面理由,獲判無罪的被告通常應獲判訟費。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申請成功。法院命令控方支付第二被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訟費須予評定,並發出兩名大律師證明書。

判決啟示

被告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並不會自動構成拒絕訟費的理由。控方如欲剝奪獲判無罪被告的訟費,須證明具體正面理由;本案認為不存在該等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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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獲判無罪是否通常可獲訟費?
A.

法院指出,一般規則是獲判無罪的被告應獲訟費,除非存在剝奪訟費的正面理由。本案法院認為沒有該等理由,命控方支付訟費。

Q.調查期間保持緘默會否失去訟費?
A.

保持緘默本身不會自動剝奪訟費。法院認為第二被告未曾被問及關鍵指控及電郵解釋,行使緘默權不應影響訟費,故准其申請。

Q.控方依賴互相矛盾的證供會否須付被告訟費?
A.

本案中,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證供與同期文件及其他證人不符,兩封電郵亦不足以證明知情。法院因此認為沒有理由拒絕訟費,命控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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