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嘉湧案 DCCC814/2022
收取可疑轉賬能否獲判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嘉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六項控罪。第三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面對第五項控罪,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控方於審訊首日撤回第一至第五項控罪,原因包括主要證人未能出庭。第三被告依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條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第三被告在調查時只回答部分問題,沒有解釋共276萬元由第二被告戶口多次轉入其戶口後迅速轉出的情況,因而自招嫌疑。
核心法律爭議
撤回控罪後,被告是否原則上應獲判訟費;第三被告在警誡會面中選擇性回答問題、沒有解釋276萬元轉賬,以及其銀行及稅務資料,是否構成自招嫌疑的確切理由;考慮上述行為會否侵犯無罪推定或保持緘默權。
判決理由
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條,控罪撤回且被告未受審訊時,法院可酌情判給訟費。一般原則是被撤控被告應獲全部或部分訟費,但如被告行為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相信證據較實際強,便可拒絕。法院可考慮與控罪有關的整體行為,包括調查階段反應,而毋須在訟費申請中作出完整事實裁決。第三被告戶口平日結餘及存款很少,卻突然收取276萬元並迅速轉出;其拒絕解釋、遲延披露資料及稅務紀錄,足以令控方誤信案情較強。考慮這些不爭議資料並不等於否定保持緘默權或無罪推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條,以及 Tong Cun Lin v HKSAR、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Chiu Fong 所確立的訟費原則。Cheng Kam Kuen v HKSAR、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bur 確認保持緘默權仍可在訟費申請中考慮被告調查反應。Gongsaen Jeerawun、HKSAR v Cheung Oi Hin、Lee Fuk Hing、HKSAR v Hau Kai Hung 及 HKSAR v Leung Long Yin 亦支持相關分析。
裁決與命令
法院認為第三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自招嫌疑,並使控方相信針對他的證據較實際情況強。因此拒絕第三被告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條提出的訟費申請。
判決啟示
被告享有保持緘默權,不表示法院在訟費酌情權下完全不能考慮其調查階段的反應。法院可依賴不爭議的銀行及稅務資料評估自招嫌疑,但必須避免把訟費裁決變成對罪責的事實審判,並維持無罪推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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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控罪撤回後,被告是否一定可以獲判訟費?
不是。一般原則是被撤控被告應獲全部或部分訟費,但如其行為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高估證據,法院可拒絕。本案法院因此拒絕第三被告的申請。
Q.被告保持緘默會否影響訟費申請?
保持緘默權仍受保障,但法院在行使訟費酌情權時,可考慮被告在調查階段的整體反應。本案法院考慮第三被告拒絕解釋轉賬,認為足以影響訟費裁決。
Q.收取276萬元後迅速轉出,為何會影響訟費?
第三被告戶口平日交易額很少,卻突然多次收取共276萬元並迅速轉出,而且沒有在警誡會面解釋。法院認為這些不爭議資料足以構成自招嫌疑,故拒絕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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