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聆訊是否構成歸押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JED MAHMOOD MINHAS DCCC958/2017

罰款 · 罰款港幣6,400元並罰款港幣6,400元並罰款港幣500元
被告人因誤解判刑押後而缺席法庭,獲判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D Yau21/10/2019[2019] HKDC 14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AJED MAHMOOD MINHAS (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人SAJED MAHMOOD MINHAS(D3)被控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被告人對處理贓物罪不認罪,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對於其餘兩項罪名,被告人已認罪。在處理贓物罪判決當日,被告人誤以為其餘兩項罪名的判刑已押後,故離開法庭,導致其後被加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被告人對此加控罪名亦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被告人因誤解判刑押後而缺席法庭,是否構成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控方認為被告人缺席法庭,應被加控此罪。辯方則解釋被告人因誤以為判刑押後15天而非15分鐘,且因獲判無罪而心情激動,手機關機,導致未能及時聯絡,認為這應作為強烈求情理由。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了被告人缺席法庭的解釋,認為其說法並非不可信,並接納其解釋。法官考慮到被告人剛被裁定處理贓物罪無罪,而其餘兩項罪名通常只會處以罰款,故認為被告人沒有潛逃的動機。因此,法官裁定被告人缺席法庭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合理因由,但其解釋是一個強烈的求情理由,足以處以罰款而非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被告人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罰款港幣6,400元,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罰款港幣6,400元,並就後者判處取消駕駛資格21個月。對於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法官判處罰款港幣500元。所有罰款從保釋金中扣除。法庭亦命令從保釋金中沒收港幣6,700元。被告人因處理贓物罪獲判無罪,獲判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強調了在處理被告人因誤解而缺席法庭的情況時,法庭會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意圖和解釋。即使缺席不構成法律上的合理因由,但若有可信的解釋,仍可作為強烈的求情理由,影響量刑。此外,判決也重申了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獲判無罪,有權獲得訟費的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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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人因誤解法庭指示而缺席,會如何判罰?
A.

在本案中,被告人因誤以為判刑押後而缺席,法庭接納其解釋為強烈求情理由,最終判處罰款而非監禁。

Q.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會如何判罰?
A.

在本案中,被告人因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判處罰款港幣6,400元,並取消駕駛資格21個月。

Q.被告人獲判無罪後,是否可獲訟費?
A.

是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因處理贓物罪獲判無罪,法庭裁定其可獲判訟費,但僅限於其獲法律援助前的私人聘用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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