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判無罪後申請訟費是否必然獲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inder Singh DCCC188/2024

申請駁回
被告行為自招嫌疑,法庭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出訟費。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7/5/2026[2026] HKDC 8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inder Sing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梁國基 (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持有「表格8」(Form 8) 擔保書的免遣返聲請人。他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案發時,被告在東涌石門甲預約了一輛的士,並與另外三名外籍男子一同乘搭。警方隨後進行路障截查,發現該三名男子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不認識該三名男子,僅因對方表示無法截車而協助預約。法庭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對該三名男子的身份有犯罪意圖,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獲判無罪後,應否獲得訟費 (costs)。控方反對申請,理由是被告的行為本身已引起合理懷疑,導致自己被捕。法庭需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出訟費,以及是否批准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certificate for two counsel)。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訟費條例》第5條,指出一般原則是「訟費跟隨事件」(costs should follow the event),除非有積極理由剝奪被告的訟費。法官參考了 Tong Cun Lin v HKSAR 及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 等案例。法官認為,雖然被告最終獲判無罪,但其行為確實引起了極大懷疑。被告作為擔保書持有人,明知在港居留權的重要性,卻在未確認三名陌生男子身份的情況下協助他們,且未能解釋為何在無人付費的情況下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招致了嫌疑,因此行使酌情權拒絕其訟費申請。此外,考慮到案件案情簡單,控方證人僅為三名警員,文件數量亦不多,法庭認為無需批准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Tong Cun Lin v HKSAR (1999) 2 HKCFAR 531、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 (2007) 10 HKCFAR 730 及 Hui Yui Sang v HKSAR (2006) 9 HKCFAR 208。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的訟費申請,同時拒絕批出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刑事案件中訟費裁決的原則。即使被告獲判無罪,若其行為被法庭認定為「自招嫌疑」(brought suspicion upon himself),法庭有權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出訟費。此判決提醒被告人,即使在刑事審訊中勝訴,若其行為在調查過程中表現可疑,仍可能無法取回法律費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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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事案件獲判無罪,是否一定可以取回訟費?
A.

不一定。雖然一般原則是「訟費跟隨事件」,但法庭有酌情權。若被告的行為被認定為「自招嫌疑」(brought suspicion upon himself),法庭可拒絕批出訟費。本案中,被告因協助身份不明人士而引起懷疑,故被拒絕訟費。

Q.什麼情況下法庭會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A.

當控方能證明被告有「積極理由」(positive reasons) 被剝奪訟費時,法庭會拒絕申請。常見情況包括被告的行為引起了合理懷疑,或其行為導致自己被捕。本案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招致了嫌疑,因此拒絕了申請。

Q.法庭如何決定是否批准「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A.

法庭會考慮案件的性質與複雜程度。若案件案情簡單、證人不多且法律爭議不複雜,法庭通常不會批准。本案因案情簡單且文件不多,法庭拒絕了被告申請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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