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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灝楊又名黃文誼

DCCC781/2023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2/5/2025[2025] HKDC 858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被告黃灝楊是金怡貿易有限公司及其後正龍企業有限公司的投資顧問。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間,客戶林美玉除向投資公司付款外,亦分11次把合共約295萬元存入被告的中國銀行個人賬戶。被告其後在短時間內大量提款或把款項轉往其他賬戶。控方指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予以處理。被告否認控罪,聲稱款項是投資、實金買賣、饋贈或替客戶即日入賬所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雄偉

DCCC273/2024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2/5/2025[2025] HKDC 863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方同意不處理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3年8月23日,一名男子冒充證人1的兒子,訛稱在內地被捕並需要港幣100,000元保釋金。證人1及警方設局,以紙巾偽裝現金。被告人其後自稱「發仔」,到證人1住所外收取該袋物品,隨即被警方截查,並搜出三部流動電話。被告人承認電話屬於自己及部分通話紀錄。法庭認定他與其他不詳人士共同串謀,意圖誘使證人1交出港幣70,000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耀盛

DCCC740/2023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1/5/2025[2025] HKDC 84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Evidence

被告人羅耀盛面對四項控罪:控罪一及三為串謀詐騙,控罪二及四則分別是控罪一及三的交替控罪,涉及處理或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2022年10月,一名長者陳婆婆遭電話騙徒冒充其兒子,訛稱需要款項,並於2022年10月15日向一名收款人交出15,000港元。收款人其後被認出為被告人。涉案電話號碼由被告人登記及長期使用。另一宗涉及陳伯伯的騙案,控方未能充分證明其電話號碼與被告人有關聯。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辯稱手機可能曾被他人短暫使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明輝

DCCC92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0/5/2025[2025] HKDC 850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及一宗投資騙案。第1被告人葉明輝承認一項欺詐罪(Fraud)及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等以FEI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名義,聲稱投資受安盛保險承保、保本並可在短期內獲取高回報,誘使29名受害人交付款項。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6,729,161.10元。第1被告人主持投資講座、推銷投資產品及使用四個個人銀行帳戶收取和處理犯罪得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DCCC707/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6/5/2025[2025] HKDC 648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Organized Crime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被控與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及「薯蓉」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中外圍賭博集團利用大量傀儡銀行戶口收受賽馬、足球、百家樂及其他賭注。謝華名下的天星銀行虛擬戶口在2020年7月至11月間收取162筆存款,淨額424,572元,款項其後悉數提取。謝華承認提供身份證及配合拍攝容貌開戶,但辯稱遭「薯蓉」欺騙,不知道戶口成功開立或會被用作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DCCC1044/2022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6/5/2025[2025] HKDC 648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Organized Crime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被控與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及「薯蓉」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中外圍賭博集團利用大量傀儡銀行戶口收受賽馬、足球、百家樂及其他賭注。謝華名下的天星銀行虛擬戶口在2020年7月至11月間收取162筆存款,淨額424,572元,款項其後悉數提取。謝華承認提供身份證及配合拍攝容貌開戶,但辯稱遭「薯蓉」欺騙,不知道戶口成功開立或會被用作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晏琟 Avery(又名梁翠珊)及另一人

DCCC602/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6/5/2025[2025] HKDC 835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假按揭中心溋灃國際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的債務重組貸款詐騙。第一被告人梁晏琟與他人串謀,接見三名受害人,訛稱可協助解決按揭問題,誘使他們借貸並交款,涉及款項超過150萬元。第二被告人王惠欣則按騙徒安排成立公司、開立銀行戶口及兌現兩張支票,合共處理1,962,500元犯罪得益。第一被告人被判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另一項不成立;第二被告人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均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啟晉

DCCC11/2024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5/5/2025[2025] HKDC 83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呂啟晉面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的交替控罪。被告否認串謀詐騙罪,但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及相關案情。案情涉及三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在其中一宗案件中,一名91歲受害人被騙取港幣50,000元現金。在另外兩宗案件中,受害人因及時報警而沒有金錢損失。被告在三宗事件中均扮演「跑腿」角色,負責收取或企圖收取騙款。被告在犯案時未滿18歲,現年19歲8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頌雯(前稱黃雅瑩)

DCCC991/2024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15/5/2025[2025] HKDC 97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涉及約美金550,020元及港幣80,501元。2022年4月27日,被告開立滙豐個人多種貨幣賬戶,並作出虛假職業及收入申報。其後賬戶在一個月內收取多筆款項,款項迅速被提取或轉賬,當中包括一名美國電話騙案受害人存入的美金195,000元。被告稱可能曾把電子銀行資料及銀行卡交予他人,但否認知情及使用賬戶。她於2023年3月17日被捕,並在警誡下作出法庭認為明顯不實的說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仲熹

DCCC353/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5/5/2025[2025] HKDC 820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翁仲熹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騙徒冒充受害人莊先生的兒子「阿輝」,訛稱因被捕而需要港幣3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人到怡勝花園收款。被告人自稱是「阿輝」的朋友,向莊先生取走載有仿真現金的袋子後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電話內發現與其他人士討論騙局劇本、受害人資料及交收地點的訊息。被告人承認參與串謀,惟表示只負責前往收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朗

DCCC407/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15/5/2025[2025] HKDC 82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陳柏朗面對處理犯罪得益財產、串謀詐騙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三項控罪。被告否認串謀詐騙罪,但承認其餘兩項控罪,控方接納其答辯,故該項串謀控罪不成立。案件涉及兩宗以電話假扮親屬的騙案:91歲鄭先生被騙交付港幣90,000元,被告到其住所收款;另一宗涉及92歲伍先生及港幣60,000元,被告在警方監控收款行動中被捕。被告承認受朋友安排收款,原定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但最終沒有收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重国

DCCC1181/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3/5/2025[2025] HKDC 80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被告人蔣重国原被控五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認罪協商後,他承認控罪一、二、四及五,控罪三則留在法庭檔案。四宗案件均涉及在繁忙購物場所扒竊,失物包括銀包、身份證、銀行卡、八達通卡及三部手提電話,總值由3,000元現金至12,000元不等。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與同黨合作,另有案件涉及被告人獨自行動及多次入境香港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庭熙

DCCC639/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8/5/2025[2025] HKDC 78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丘庭熙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被告人在2021年6月9日開設三個銀行戶口,其後四名人士墮入電話騙案,將港元、美元、加拿大元及澳元存入該等戶口。三項控罪涉及約100萬元、57萬餘元及197萬餘元,處理期間分別為1天、15天及64天。被告稱應朋友阿俊要求開戶,並把戶口文件交給對方,自己沒有處理戶口事宜,也不認識受騙人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一

DCCC866/2024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7/5/2025[2025] HKDC 77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譚浩一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涉及四宗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告人按犯罪集團指示,冒充親屬或其同事向受害人收取現金,款項介乎港幣3萬元至8萬元,另有人民幣款項。被告人自稱受僱收款並按收款額獲取報酬,後來承認已知道受害人遭到詐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文

DCCC723/2024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6/5/2025[2025] HKDC 773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為兩宗刑事案件合併審理,涉及三宗電話詐騙及一宗處理犯罪得益事件。被告人在第一宗事件中向一名83歲長者收取港幣50,000元;在第二宗事件中按指示向另一名85歲長者收取款項時被警方拘捕,受害人因警方介入而沒有損失。另一宗事件涉及一名86歲受害人的港幣80,000元被存入被告人的東亞銀行戶口並即日支取。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控方接納其答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文

DCCC1163/2023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6/5/2025[2025] HKDC 773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為兩宗刑事案件合併審理,涉及三宗電話詐騙及一宗處理犯罪得益事件。被告人在第一宗事件中向一名83歲長者收取港幣50,000元;在第二宗事件中按指示向另一名85歲長者收取款項時被警方拘捕,受害人因警方介入而沒有損失。另一宗事件涉及一名86歲受害人的港幣80,000元被存入被告人的東亞銀行戶口並即日支取。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控方接納其答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晏琟 Avery(又名梁翠珊)及另一人

DCCC602/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30/4/2025[2025] HKDC 553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以溋灃國際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經營的假按揭中心。騙徒先以銀行名義聯絡按揭物業持有人,訛稱其按揭違規,誘使受害人到溋灃尋求協助,再安排借貸並交出款項。第一被告人梁晏琟被指在假中心內冒充職員Cathy Leung,接見三名受害人及收取款項。第二被告人王惠欣則以本人名義成立溋灃、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並兌現兩張合共約196萬2,500元的支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玉芬

DCCC476/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30/4/2025[2025] HKDC 76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周玉芬面對九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她承認控罪二至六及八,共六項控罪,控罪一、七及九留在法庭檔案。調查涉及她名下五個銀行戶口及一個香港賽馬會帳戶,六項控罪合共涉及逾460萬元,交易期間由兩個月至五年不等。她承認曾出售自己的銀行戶口收取報酬,並曾替他人操作其中一個戶口及在提款單上簽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嘉慧

DCCC946/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30/4/2025[2025] HKDC 757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在案發時剛滿16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成。71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支付八萬元保釋金;警方安排道具現金後,被告人依指示到場收取款項。她曾以電話聯絡指示者,並準備把款項棄置於花槽或垃圾桶。被告人聲稱只是受人介紹,以一千元報酬代為收錢,但法庭認定她知道款項源自針對長者的電話詐騙,仍企圖處理該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鈞灝

DCCC645/2024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4/2025[2025] HKDC 76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梁鈞灝承認串謀欺騙,涉及一宗於2023年10月17日發生的電話騙案。騙徒冒充86歲受害人胡先生的兒子,訛稱因打人被捕,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照其他同謀指示,冒充「阿峰」到酒樓向胡先生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膠袋,其後逃跑並棄置膠袋,最終被捕。被告承認他與「菲菲」及其他不詳人士共同犯案,並承認知道自己參與電話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