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文案 DCCC1163/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
被告三項罪行合共判囚5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6/5/2025[2025] HKDC 773
合併案件:DCCC723/2024DCCC1163/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本案為兩宗刑事案件合併審理,涉及三宗電話詐騙及一宗處理犯罪得益事件。被告人在第一宗事件中向一名83歲長者收取港幣50,000元;在第二宗事件中按指示向另一名85歲長者收取款項時被警方拘捕,受害人因警方介入而沒有損失。另一宗事件涉及一名86歲受害人的港幣80,000元被存入被告人的東亞銀行戶口並即日支取。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控方接納其答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基準、早期認罪扣減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下的加刑幅度。控方主張電話詐騙及利用傀儡戶口的犯罪普遍且危害社會,應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角色有限、款項及損失較少、合作認罪及個人困境,並要求整體刑期從輕及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兩項串謀詐騙均以長者為目標,被告明知詐騙仍負責收取款項,基本量刑起點各為48個月。依第455章第27條,犯罪普遍、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及帶來重大利益,足以支持加刑;因相關罪案近期有下降趨勢,通常三分之一的加幅調低至25%,其後再因早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處理犯罪得益罪須按犯罪精密程度、款項、交易及戶口數目、被告角色和知情程度等整體情況量刑;本案以33個月為起點,加刑後為41個月,再扣減為27個月。法院並以整體刑期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林宗悅案[2015] 3 HKLRD 182,指出即使被告只對上游罪行有粗略認知,涉及較低款額的洗黑錢罪仍可採用三年監禁的量刑基準。本案因沒有跨境因素及具體情況不同,採用33個月作處理犯罪得益罪的基本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認罪判刑合共為56個月監禁。控罪一判囚40個月;控罪三其中9個月及控罪五其中7個月分別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電話詐騙及傀儡戶口犯罪的普遍性可支持法定加刑,但會因最新犯罪趨勢下降而調低加幅。判處洗黑錢罪時,帳戶持有人即使不是主腦,明知並協助處理騙款,責任亦不會大幅低於上游犯罪者。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款項、交易、戶口數目、被告角色及知情程度。本案被告明知戶口用於騙案,涉及港幣80,000元,控罪五最終判囚27個月。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錢會構成甚麼罪行?
A.

明知電話內容涉及騙局而按指示收取款項,可構成串謀詐騙。本案兩項串謀詐騙罪各以48個月為基準,經加刑及認罪扣減後各判囚40個月。

Q.電話詐騙普遍會否令刑期加重?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罪案普遍、嚴重損害社會或帶來重大利益可支持加刑。本案法院採用25%而非通常三分之一的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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