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庭熙案 DCCC639/2024

替人開設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三項洗黑錢罪各判囚30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8/5/2025[2025] HKDC 7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庭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丘庭熙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被告人在2021年6月9日開設三個銀行戶口,其後四名人士墮入電話騙案,將港元、美元、加拿大元及澳元存入該等戶口。三項控罪涉及約100萬元、57萬餘元及197萬餘元,處理期間分別為1天、15天及64天。被告稱應朋友阿俊要求開戶,並把戶口文件交給對方,自己沒有處理戶口事宜,也不認識受騙人士。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洗黑錢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檢控延誤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所涉加刑是否適用。控方要求按該條例加刑;辯方則依被告背景、良好紀錄、認罪及檢控延誤,要求減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量刑原則及相關案例,考慮涉款總額逾350萬元、處理時間最長64天、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具有國際元素,以及被告背景和求情材料,將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各三年。被告在排期審訊但尚未開審前認罪,獲四分之一扣減,刑期由各36個月減至27個月。法院認為控方延遲處理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構成可減刑的檢控延誤,酌情再減三個月。因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法院採納25%加刑,最終各項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Poon Lok Man(CACC 171/2012)、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CAAR 13/2010)、HKSAR v Boma Amaso(CACC 335/20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CACC 334/2015),並參考辯方提交的案例,以確立相關洗黑錢量刑、認罪扣減、檢控延誤及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30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法院並因認罪及檢控延誤作出扣減,以及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逾350萬元及國際轉賬元素的洗黑錢案件,即使被告僅代人開戶並無直接接觸受害人,仍可面對實質監禁。及時認罪可獲扣減,而可歸責於檢控方的延誤亦可能導致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開設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應朋友要求開設三個戶口並交出資料,涉及逾350萬元。法院考慮認罪、檢控延誤及法定加刑後,三項控罪各判監禁30個月並同期執行。

Q.沒有直接接觸受害人也會被判洗黑錢嗎?
A.

被告聲稱自己沒有操作戶口,也不認識受騙人士,但仍承認三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並被定罪。法院最終判處同期監禁30個月。

Q.認罪和檢控延誤可否減輕洗黑錢刑罰?
A.

法院因被告在審訊開始前認罪而給予四分之一扣減,並因控罪處理延誤再減三個月;其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最終各罪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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