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芬案 DCCC476/2022
出售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玉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玉芬面對九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她承認控罪二至六及八,共六項控罪,控罪一、七及九留在法庭檔案。調查涉及她名下五個銀行戶口及一個香港賽馬會帳戶,六項控罪合共涉及逾460萬元,交易期間由兩個月至五年不等。她承認曾出售自己的銀行戶口收取報酬,並曾替他人操作其中一個戶口及在提款單上簽署。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六項洗黑錢罪應如何量刑,包括涉款金額、交易期間、被告人直接參與程度、認罪扣減、檢控延誤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所涉加刑是否適用。辯方提出被告背景及求情因素,控方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院以每項控罪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涉款逾460萬元、部分交易長達五年,以及被告出售戶口和直接操作其中一個戶口的情況。由於被告並非即時認罪,只因案件已排期審訊才透過認罪協商,法院給予四分之一扣減。2017年被捕至2022年正式起訴相隔約四年九個月,構成檢控延誤,另扣減三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法院認為符合加刑條件,並採納百分之二十五加刑,最後各項刑期定為三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許有益一案 (CACC 159/2009) 所涉及的判刑因素,並以其及辯方引用的案例作量刑參考。法院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認定本案符合加刑規定,採納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六項承認的控罪各被判監禁三十個月。法院考慮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下令各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三十個月。其餘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洗黑錢案件的量刑會同時考慮涉款規模、交易期間及被告是否直接參與。非即時認罪仍可獲扣減,但幅度較低;檢控延誤可獲獨立扣減。符合第27條時,法院可作額外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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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替人處理款項會判囚多久?
本案涉及六項控罪及逾460萬元款項,被告出售戶口並直接操作其中一個戶口。法院考慮認罪及檢控延誤後,判各項監禁三十個月,並同期執行。
Q.非即時認罪仍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被告在案件已排期審訊後,透過認罪協商承認六項控罪。法院認為並非即時認罪,但仍給予四分之一扣減,並另因檢控延誤扣減三個月。
Q.多項洗黑錢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法院會考慮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本案六項控罪各判三十個月,法院下令同期執行,因此被告的總刑期為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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