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0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6/5/2025[2025] HKDC 648
合併案件:DCCC707/2023DCCC1044/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第十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個非法外圍賭博集團,該集團利用大量傀儡戶口收取賭注。第十一被告人 (D11) 被指與中間人「薯蓉」達成協議,接受 500 港元報酬,提供身份證及配合面容掃描以開立天星銀行虛擬戶口交予對方使用。該戶口隨後被集團用作儲存戶口,在短時間內處理了 162 筆存款,總額約 42.4 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11 是否參與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辯方主張:1. D11 被「薯蓉」欺騙,以為是開戶自用,雙方未達成刑事協議;2. D11 不知道戶口是否成功開立,不符合串謀要件;3. 賭客存入的賭注屬於「清白」金錢,而非犯罪得益 (proceeds of crime)。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1) 條,串謀的「協議」非民事合約,不適用 misrepresentation 或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 等抗辯。只要雙方有共同意圖將戶口用於洗黑錢,罪名即成立。關於犯罪得益,法官認定賭注一旦存入傀儡戶口即成為基礎罪行(收受賭注)的得益。此外,D11 接受高於銀行回贈的報酬且放棄戶口控制權,足以推論其合理相信該戶口將被用於洗黑錢。

引用案例與條文

  1. R v Anderson [1986]:確立串謀協議不應引入民事合約法概念。
  2. HKSAR v Lai Kam Fat (FACC-1/2019):定義串謀罪的關鍵在於將基本罪行付諸實行的意圖。
  3. HKSAR v Li Kwok Cheung George [2014]:關於「得益」定義的討論,但法官在本案中區分了賭注與清白金錢。
  4.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提供判定「合理理由相信」金錢為黑錢的三步測試法。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舉證標準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第十一被告人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提供傀儡戶口 (money mule) 的法律風險。即使被告人最終未收到約定報酬,或被中間人欺騙,只要在達成協議時具有相關意圖,仍構成串謀罪。同時,法院明確將非法賭博的投注款項視為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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