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華案 DCCC707/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提供傀儡戶口串謀洗黑錢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6/5/2025[2025] HKDC 648
合併案件:DCCC707/2023DCCC1044/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第十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被控與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及「薯蓉」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中外圍賭博集團利用大量傀儡銀行戶口收受賽馬、足球、百家樂及其他賭注。謝華名下的天星銀行虛擬戶口在2020年7月至11月間收取162筆存款,淨額424,572元,款項其後悉數提取。謝華承認提供身份證及配合拍攝容貌開戶,但辯稱遭「薯蓉」欺騙,不知道戶口成功開立或會被用作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謝華與「薯蓉」是否已就提供傀儡戶口達成串謀協議;控方是否須證明他知道戶口成功開立;戶口內賭客存款是否屬犯罪得益;以及他所稱受騙、未收取報酬和不知上游團夥存在,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串謀罪的協議 (conspiracy agreement) 並非民事合約,不要求具有合約責任;關鍵是在達成協議時,各方是否有意圖日後作出涉及基本罪行的行為。謝華同意提供身份證並配合開戶,明知自己成功後不能控制戶口,仍接受以500元作回報,因此已與「薯蓉」達成把戶口交予他人處理犯罪得益的協議。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後來戶口能否成功開立、報酬是否支付或謝華是否受騙,均不影響已成立的串謀。法院並認定賭注在存入戶口時即成為收受賭注罪產生的犯罪得益;謝華雖不須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詳情,但必然相信戶口會被用作洗黑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ai Kam Fat,說明串謀罪核心在於協議及實行基本罪行的意圖;R v Anderson 說明刑事串謀協議不以民事合約責任為必要條件;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闡述協議其後未能實行仍可成立串謀;HKSAR v Li Kwok Cheung George 說明犯罪得益須源自基本罪行,而非原本擬用於犯罪的清白金錢。HKSAR v 容麗麗則被區分,因本案洗黑錢並非嚴格責任罪行。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全部控罪元素,裁定第十一被告人謝華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串謀協議在達成時即可能完成;即使參與者其後被欺騙、未獲報酬、戶口未能成功開立,或協議未完全實行,均不必然構成抗辯。提供個人資料開立並交由他人完全控制的銀行戶口,在相關情況下可推論參與洗黑錢串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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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否構成串謀洗黑錢?
A.

如被告同意以自己名義開立戶口並交由他人控制,而知道或相信戶口會處理犯罪得益,即可能在協議成立時已構成串謀。本案法院裁定謝華罪成。

Q.對方沒有支付承諾的報酬,串謀罪還會成立嗎?
A.

法院認為串謀協議不是民事合約,報酬是否支付或參與者是否被欺騙並不關鍵;重要的是達成協議時的共同意圖。本案仍裁定謝華罪成。

Q.賭客存入傀儡戶口的錢是否屬犯罪得益?
A.

法院認為賭客是因非法收受賭注服務而付款,款項存入戶口時即成為基本罪行產生的得益。因此,本案涉及的424,572元被認定為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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