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嘉慧案 DCCC946/2023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嘉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案發時剛滿16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成。71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支付八萬元保釋金;警方安排道具現金後,被告人依指示到場收取款項。她曾以電話聯絡指示者,並準備把款項棄置於花槽或垃圾桶。被告人聲稱只是受人介紹,以一千元報酬代為收錢,但法庭認定她知道款項源自針對長者的電話詐騙,仍企圖處理該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罪責及適當刑罰。控方強調電話詐騙長者、款項達八萬元及被告人明知來源後仍參與。辯方則指出她年僅16歲、初犯、只屬收錢的低層角色,未參與上游詐騙,並請求判處更新中心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採納洗黑錢案件須按個別情節量刑的原則,考慮涉案金額、上游罪行性質、被告人對犯罪來源的認知、角色、參與時間、是否涉及組織及阻嚇需要。電話詐騙長者屬嚴重上游罪行,被告人雖非策劃者,卻是收取款項的重要一環,故量刑起點定為36個月。其年齡、初犯、家庭背景及易受他人利用,要求法庭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但她經審訊定罪且未表現悔意,更新中心不足以處理更生需要。依《教導所條例》第4(2)條,教導所羈留期限由懲教署署長釐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說明涉犯罪得益案件的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強調洗黑錢罪嚴重、阻嚇重要但沒有統一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 提供針對長者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CACC 21/2014 及 HKSAR v Lam Ka Sin [2021] 2 HKC 493 分別涉及認知程度及青少年更生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第二項交替控罪罪成,判處羈留在教導所。法庭認為教導所較監禁更能兼顧青少年罪犯的更生及社會保障;羈留期限由懲教署署長按法例釐定。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低層收款者即使沒有參與上游電話詐騙,明知款項來自犯罪仍會承擔重大刑責。青少年、初犯及易受利用可支持非監禁處分,但經審訊後定罪而缺乏悔意,會削弱求情及更生主張。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到場收取電話騙款會判什麼刑罰?
即使只是依指示收款而非策劃詐騙,只要知道款項來自犯罪仍可被重判。本案被告人年僅16歲,法庭最終判處她羈留在教導所。
Q.青少年初犯洗黑錢可否避免監禁?
法庭會考慮年齡、背景、角色及更生需要,但案件嚴重性和是否展現悔意同樣重要。本案因被告年輕及初犯,判處教導所而非監禁。
Q.沒有參與電話詐騙只負責收錢也會有罪嗎?
可以。收款者若知道或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可構成相關罪行。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知悉涉及長者電話詐騙並裁定罪成。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