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63/2023 & 723/2024(合併)
C [2025] HKDC 77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63 號及 2024 年第 723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蔡志文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5 年 5 月 6 日
M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鄭穎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永聰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及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P P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Q 財 產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Q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C
D
D
1. 本案是一宗合併案件,有五項控罪,涉及三宗電話詐騙。
控罪一和控罪三源自 DCCC 1163/2023,控罪五源自 DCCC 723/2024。 E
E
F
F 2. 控罪一和控罪三都是串謀詐騙,控罪二和控罪五都是處理
G
G
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四是串謀處理
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二是控罪一的 H
H
交替控罪,控罪四是控罪三的交替控罪。 I
I
J
J
3.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三,控方接納他的答辯。被告人
亦承認控罪五。 K
K
L
L 案情
M
M
控罪一(事件 1) N
N
O
O 4.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0 時左右,一名住在牛頭角的 83
歲女子(PW1)於寓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A」), P
P
A 在電話中自稱是 PW1 的兒子,說借了朋友港幣 150,000 元做投資, Q
Q
現在要先償還其中 50,000 元。PW1 信以為真,答應付款,A 表示稍
R
R 後會有一名叫李傑的人到來收錢,叫 PW1 等候電話通知。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5. 稍後,PW1 接到一名自稱李傑的男子來電,大家約好在
B
PW1 的樓下見面。 C
C
D
D 6. 同日 11:30 時左右,PW1 到了約定地點,見被告人前來
E
向她收錢。被告人自稱李傑,PW1 把港幣 50,000 元交給被告人,被
E
告人便離開。 F
F
G
G 7. 其後,PW1 接到 A 來電,表示需要更多金錢,PW1 覺得
可疑,致電兒子,發覺自己受騙,於是報警。 H
H
I
I 控罪三(事件 2)
J
J
8. 早一天(即 2023 年 4 月 10 日)上午,一名住在觀塘翠屏 K
K
邨的 85 歲長者(PW2)於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B」)
,
L
L B 自稱是 PW2 的兒子阿勇,表示自己改了電話號碼,他向 PW2 提供
M
M 一個電話號碼。
N
N
9. 翌日(即 2023 年 4 月 11 日)10:24 時左右,PW2 接到
O
O B 的來電,對方宣稱遭警察拘捕,要 PW2 拿港幣 100,000 元出來,
P
P
PW2 信以為真,她告訴 B 自己只有 50,000 元放在銀行的保險箱,B
叫 PW2 去拿錢。 Q
Q
R
R 10. PW2 稍後聯絡上自己的兒子,發覺遭人詐騙,於是報警。
S
S
11. 警方作出監控安排。 T
T
U
U
V
V
-4-
A
A
B
12. 同日下午 13:30 時左右,PW2 接到自稱是她兒子的騙徒
B
來電,說同事陳小峰會來向 PW2 收錢。 C
C
D
D 13. 稍後,PW2 接到自稱是陳小峰的人來電,雙方約好在附
E
近的快餐店見面。
E
F
F
14. 同日 13:50 時左右,PW2 接到自稱是陳小峰的來電,對
G
G 方問 PW2 身在何處,PW2 說自己在快餐店附近,此時被告人走前來,
自稱是陳小峰,問 PW2 是否有錢交給他。PW2 問被告人知不知她兒 H
H
子叫甚麼名字,又問被告人她兒子會否獲釋,被告人說出 PW2 兒子 I
I
的名字,並說 PW2 兒子會在同日下午 5 時左右被釋放。PW2 於是將
J
J 警方準備的一個紙袋交給被告人,紙袋內有兩張 100 元紙幣和一沓報
K
紙,被告人拿著紙袋離開時,被埋伏的警察拘捕。
K
L
L
15.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肥仔叫他來收取港幣 100,000 元。
M
M
16. 警察亦發現被告人涉及控罪一,再向他作出拘捕,被告人 N
N
承認他向 PW1 收取了 50,000 元。 O
O
P
P
17. 在進一步的調查下,被告人對警察說他在 Facebook 加入
了一個搵快錢群組,因為需要找錢來支付租金和家庭開支,一個叫肥 Q
Q
仔的人透過 Telegram 聯絡他。被告人說他在 2023 年 4 月 11 日首次 R
R
見肥仔,對方及一名不知名人士給他的士費,被告人乘的士前往 PW1
S
S 那處,他按肥仔指示,從 PW1 那裡收取港幣 50,000 元,然後把錢交
給肥仔。他稍後再按肥仔指示,乘的士前往 PW2 那裡收錢,被告人 T
T
U
U
V
V
-5-
A
A
B
說 PW2 問他是否阿勇的朋友,他回答說自己是阿勇的朋友,前來拿
B
取 100,000 元,他取得 PW2 給他的紙袋後便遭警察拘捕。被告人說他 C
C
知道肥仔詐騙案中的老婦,事成後自己會收到 1,000 元酬勞。
D
D
E
控罪五(事件 3)
E
F
F
18. 警方查得早半年前在 2022 年 10 月 18 日至 19 日,一名 86
G
G 歲的女士(PW6)接到身分不明的人來電,對方假稱是 PW6 的兒子,
宣稱在內地醉酒鬧事,被人提告,要錢解決,那人叫 PW6 將港幣 80,000 H
H
元存入一個東亞銀行賬戶。 I
I
J
J 19. 警方查得該東亞銀行賬戶在 2017 年 1 月 27 日開立,被告
人是該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和簽署人。 K
K
L
L 20. 被告人的東亞銀行賬戶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收取上述
M
M 80,000 元。同日,有一筆支款 80,000 元。控方指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
理由相信該 80,000 元是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筆財產。 N
N
O
O 案底
P
P
21. 被告人在 2014 年至 2021 年有四次定罪紀錄,包括一些盜 Q
Q
竊罪和詐騙罪。他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因兩項詐騙
R
R 罪,合共被判入獄 17 個月(案件編號為 TM/2220/20)。他在 2022 年
S
S
7 月 21 日離開監獄。換句話說,被告人在離開監獄三個月後便干犯本
案的控罪五,再於半年後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三。 T
T
U
U
V
V
-6-
A
A
B
B
加刑申請 C
C
D
D
22. 控方對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都有加刑申請。
E
E
23. 本 案 是 一 綜 合 併 案 , 控 罪 一 和 控 罪 三 源 自 DCCC
F
F 1163/2023,控罪五源自 DCCC 723/2024。控方在案件未合併前,分別
G
G
向被告人發出加刑申請通知書。兩項申請的理由有些分別。
H
H
24.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I
I 條,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
J
J
(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害; K
K
L
L (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
M
M
(c) 該類罪行發生普遍; N
N
O
O
(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
或 P
P
Q
Q (e)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R
R
法庭可考慮對被告人加刑。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25. 控方指控罪一和控罪三有(c)、(d)和(e)的情況,而控罪五
B
則有(c)和(d)的情況。 C
C
D
D 26. 針對控罪一和控罪三,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口供,
E
講及電話騙案情況。鄭總督察的口供說電話騙案大致可以分為以下類
E
別:(a) 猜猜我是誰;(b) 假冒官員;(c) 虛構綁架;和(d) 假冒客服; F
F
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受害人年屆 60 歲或以上。
G
G
27. 控罪一和控罪三屬於「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根據鄭總 H
H
督察的口供,近年這類罪案的發生情況如下:2018 年有 237 宗,涉及 I
I
騙款約 13,000,000 元;2019 年有 408 宗,涉及騙款約 22,000,000 元;
J
J 2020 年有 498 宗,涉及騙款約 26,000,000 元;2021 年有 483 宗,涉
K
及騙款約 27,000,000 元;2022 年有 1,395 宗,涉及騙款約 114,000,000
K
元;2023 年有 1,920 宗,涉及騙款約 188,000,000 元;2024 年有 1,067 L
L
宗,涉及騙款約 79,000,000 元。
M
M
N
28. 針對控罪五的「洗黑錢」罪,一名姓李的總督察也寫了一
N
份書面口供,講及近年涉及騙案的「洗黑錢傀儡」犯罪情況。 O
O
P
P 29. 李總督察的口供顯示,此等利用「洗黑錢傀儡」戶口處理
Q
騙款的情況如下:2020 年有 845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總金額合共
Q
約 1,800,000,000 元,其中一些是騙款,但數目沒有列明;2021 年有 R
R
1,451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5,500,000,000 元,其中一
S
S 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沒有列明;2022 年有 2,886 宗,該等傀儡賬戶
T
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36,300,000,000 元,其中一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
T
U
U
V
V
-8-
A
A
B
沒有列明;2023 年有 3,970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B
9,900,000,000 元,其中一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沒有列明;2024 年有 C
C
3,675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4,400,000,000 元,其中一
D
D 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沒有列明。
E
E
30. 辯方律師沒有爭議鄭總督察和李總督察提供的數據。 F
F
G
G 求情
H
H
31.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 34 歲,未婚,父親在 2022 年後入 I
I 住老人院,母親是長期病患者。被告人曾在酒樓任職,於 2021 年開
J
J 始失業,他申請不到綜援,要靠積蓄和家人接濟去維持生計。
K
K
32. 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失業,需要金錢,亦因為貪心,所
L
L 以干犯了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現在十分後悔。他在被捕後和警
M
M 方合作,坦誠認罪。
N
N
33. 律師指控罪一的受害人只是損失 50,000 元。而控罪三的
O
O 受害人則因為警方及時介入,未有損失。
P
P
34. 律師說控罪五涉及的「洗黑錢」數額為 80,000 元,被告人 Q
Q
借戶口給一個叫「大鼻」的肥仔,收取兩千元酬勞,當時「大鼻」沒
R
R 有告訴被告人借用戶口的目的。律師說被告人的戶口只涉及一次「洗
S
S
黑錢」,沒有任何跨境犯罪因素。
T
T
U
U
V
V
-9-
A
A
B
35. 律師指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加入 Facebook 一個搵快錢群
B
組,按著一個叫 Peter 的肥仔指示行事,最後犯下控罪一和控罪三。 C
C
D
D 36. 律師提及一些詐騙和「洗黑錢」的案例,簡單來說,上訴
E
庭叫判刑的法官考慮全案的有關因素作判。
E
F
F
37. 律師叫本席盡量對被告人作出輕判,她說控罪一和控罪三
G
G 的串謀詐騙罪判刑起點通常為 4 年監禁,而控罪五的「洗黑錢」罪雖
也涉及詐騙,但通常判刑較低。 H
H
I
I 38. 加刑方面,律師不反對法庭基於鄭總督察和李總督察所提
J
J 出的犯罪數據而對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都作出加刑,但她叫法庭
考慮最新的犯罪情況,將加刑幅度從一般的三分之一調低。 K
K
L
L 39. 關於個別控罪和三項罪行的刑期如何計算,律師沒有作出
M
M 實質建議,她只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問題,將部分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N
N
判刑
O
O
P
控罪一和控罪三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P
Q
Q
40. 控罪一和控罪三都是串謀詐騙,屬於電話騙案中「猜猜我
R
R 是誰」那類騙案,受害人都是長者。控罪一的受害人被騙去 50,000 元,
S
而控罪三的受害人則因為警方及時介入,拘捕了被告人,受害人才沒
S
有損失。 T
T
U
U
V
V
- 10 -
A
A
B
41.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為控罪一和控罪三騙案的主腦,但他
B
知悉詐騙情況而參與其中,成為串謀詐騙一份子,他向控罪一和控罪 C
C
三的受害人收取騙款。
D
D
E
42. 被告人過往有不誠實罪行案底,其中包括 2021 年的兩項
E
詐騙。辯方律師說該兩項詐騙罪和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三性質不同。 F
F
G
G 43. 控方在控罪一和控罪三已有加刑申請,所以本席不會因為
被告人過往有詐騙案底而為此對他加刑。 H
H
I
I 44. 本席考慮了控罪一和控罪三的案情和求情,認為這兩項罪
J
J 行的基本量刑起點應各為 4 年監禁。
K
K
控罪一和控罪三加刑
L
L
M
45. 本席認為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說明了電話騙案普遍發生,
M
對社區產生嚴重損害及令歹徒有重大得益,本席認同控方根據第 455 N
N
章提出的加刑申請,但有關罪案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有下
O
O 降趨勢,因此加刑幅度可由一般的 33.3 %降至 25 %,這既可反映目
P
P
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可維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Q
Q
46. 控罪一和控罪三的量刑基準各為 48 個月監禁,加刑 25 %
R
R 後便是 60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控罪一和
S
S
控罪三的最終認罪判刑各為 40 個月監禁。
T
T
U
U
V
V
- 11 -
A
A
B
控罪五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B
C
C
47. 控罪五是「洗黑錢」
,有關的上游罪行亦是「猜猜我是誰」
D
D 那種電話詐騙,受害人 PW6 損失了 80,000 元,該筆款項存入被告人
E
的銀行戶口,同日被支取。
E
F
F
48.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的上游罪行都涉
G
G 及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判刑指
引;判刑要視乎案中的一切相關情況,包括犯罪的精密程度、涉及的 H
H
款項、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已知的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的角色和 I
I
參與程度、被告人是否參與上游罪行或有所知情等等。
J
J
49. 在控罪五,被告人把戶口給別人使用,該戶口收了一筆電 K
K
話騙案的犯罪得益,數額為港幣 80,000 元。被告人透過律師稱自己只 L
L
是收取 2,000 元酬勞,對借用戶口的人所作所為並無認知。不過,在
M
M 庭上,本席再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人終向律師說清楚他其實知道借
N
用戶口的人是利用他的戶口去干犯騙案。
N
O
O
50. 騙徒多不會親身收錢或使用自己的銀行戶口去收取騙款,
P
P 他們往往差遣別人或使用別人的戶口去取得犯罪得益。有人為了利益
Q
而甘願當這些騙徒的跑腿,或出售或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給騙徒使用,
Q
因此成為「洗黑錢傀儡」。沒有「洗黑錢傀儡」的協助,騙徒不能容 R
R
易處理犯罪得益,因此「洗黑錢傀儡」的罪責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51. 在林宗悅案[2015] 3 HKLRD 182,來自內地的上訴人干犯
B
三項「洗黑錢」罪,分別涉及港幣 39,500 元、30,000 元(連續兩天) C
C
和 75,000 元(53 天後)。即使上訴庭當上訴人對上游罪行只有粗略
D
D 認知,它對數額較低的兩項「洗黑錢」罪也以 3 年監禁作量刑基準,
E
數額較高的那項罪行更以三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E
F
F
52. 本案沒有跨境犯罪因素,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的控罪五的
G
G 基本量刑起點應為 33 個月監禁。
H
H
控罪五加刑 I
I
J
J 53. 本席認為李督察提供的犯罪數據說明了涉及電話騙案的
「洗黑錢」罪行普遍發生,騙徒很多時使用傀儡戶口去處理騙款,有 K
K
關的罪行對社區產生嚴重損害。 L
L
M
M 54. 被告人對控罪五的上游詐騙罪行有一定的認知,本席認同
控方的加刑申請,但有關罪案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有下降 N
N
趨勢,本席認為加刑幅度可由一般的 33.3 %降至 25 %,這既可反映 O
O
目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可維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P
P
55. 控罪五的量刑基準為 33 個月監禁,加刑 25 個百分比後便 Q
Q
是 41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控罪五的最終 R
R
認罪判刑為 27 個月監禁。
S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刑期執行
B
C
C
56. 本席認為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的整體刑期(包括加刑
D
D 和認罪扣減)應為 56 個月監禁,因此頒令控罪三的 40 個月刑期其中
E
9 個月和控罪五的 27 個月刑期其中 7 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
E
罪一的全部 40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三項控罪最後的總認罪刑期便是 F
F
56 個月監禁。
G
G
H
H
I
I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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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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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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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3/2023 & 723/2024(合併)
C [2025] HKDC 77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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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63 號及 2024 年第 723 號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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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蔡志文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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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5 年 5 月 6 日
M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鄭穎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永聰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及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P P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Q 財 產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Q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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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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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C
C
D
D
1. 本案是一宗合併案件,有五項控罪,涉及三宗電話詐騙。
控罪一和控罪三源自 DCCC 1163/2023,控罪五源自 DCCC 723/2024。 E
E
F
F 2. 控罪一和控罪三都是串謀詐騙,控罪二和控罪五都是處理
G
G
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四是串謀處理
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二是控罪一的 H
H
交替控罪,控罪四是控罪三的交替控罪。 I
I
J
J
3.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三,控方接納他的答辯。被告人
亦承認控罪五。 K
K
L
L 案情
M
M
控罪一(事件 1) N
N
O
O 4.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0 時左右,一名住在牛頭角的 83
歲女子(PW1)於寓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A」), P
P
A 在電話中自稱是 PW1 的兒子,說借了朋友港幣 150,000 元做投資,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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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先償還其中 50,000 元。PW1 信以為真,答應付款,A 表示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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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後會有一名叫李傑的人到來收錢,叫 PW1 等候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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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5. 稍後,PW1 接到一名自稱李傑的男子來電,大家約好在
B
PW1 的樓下見面。 C
C
D
D 6. 同日 11:30 時左右,PW1 到了約定地點,見被告人前來
E
向她收錢。被告人自稱李傑,PW1 把港幣 50,000 元交給被告人,被
E
告人便離開。 F
F
G
G 7. 其後,PW1 接到 A 來電,表示需要更多金錢,PW1 覺得
可疑,致電兒子,發覺自己受騙,於是報警。 H
H
I
I 控罪三(事件 2)
J
J
8. 早一天(即 2023 年 4 月 10 日)上午,一名住在觀塘翠屏 K
K
邨的 85 歲長者(PW2)於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B」)
,
L
L B 自稱是 PW2 的兒子阿勇,表示自己改了電話號碼,他向 PW2 提供
M
M 一個電話號碼。
N
N
9. 翌日(即 2023 年 4 月 11 日)10:24 時左右,PW2 接到
O
O B 的來電,對方宣稱遭警察拘捕,要 PW2 拿港幣 100,000 元出來,
P
P
PW2 信以為真,她告訴 B 自己只有 50,000 元放在銀行的保險箱,B
叫 PW2 去拿錢。 Q
Q
R
R 10. PW2 稍後聯絡上自己的兒子,發覺遭人詐騙,於是報警。
S
S
11. 警方作出監控安排。 T
T
U
U
V
V
-4-
A
A
B
12. 同日下午 13:30 時左右,PW2 接到自稱是她兒子的騙徒
B
來電,說同事陳小峰會來向 PW2 收錢。 C
C
D
D 13. 稍後,PW2 接到自稱是陳小峰的人來電,雙方約好在附
E
近的快餐店見面。
E
F
F
14. 同日 13:50 時左右,PW2 接到自稱是陳小峰的來電,對
G
G 方問 PW2 身在何處,PW2 說自己在快餐店附近,此時被告人走前來,
自稱是陳小峰,問 PW2 是否有錢交給他。PW2 問被告人知不知她兒 H
H
子叫甚麼名字,又問被告人她兒子會否獲釋,被告人說出 PW2 兒子 I
I
的名字,並說 PW2 兒子會在同日下午 5 時左右被釋放。PW2 於是將
J
J 警方準備的一個紙袋交給被告人,紙袋內有兩張 100 元紙幣和一沓報
K
紙,被告人拿著紙袋離開時,被埋伏的警察拘捕。
K
L
L
15.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肥仔叫他來收取港幣 100,000 元。
M
M
16. 警察亦發現被告人涉及控罪一,再向他作出拘捕,被告人 N
N
承認他向 PW1 收取了 50,000 元。 O
O
P
P
17. 在進一步的調查下,被告人對警察說他在 Facebook 加入
了一個搵快錢群組,因為需要找錢來支付租金和家庭開支,一個叫肥 Q
Q
仔的人透過 Telegram 聯絡他。被告人說他在 2023 年 4 月 11 日首次 R
R
見肥仔,對方及一名不知名人士給他的士費,被告人乘的士前往 PW1
S
S 那處,他按肥仔指示,從 PW1 那裡收取港幣 50,000 元,然後把錢交
給肥仔。他稍後再按肥仔指示,乘的士前往 PW2 那裡收錢,被告人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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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5-
A
A
B
說 PW2 問他是否阿勇的朋友,他回答說自己是阿勇的朋友,前來拿
B
取 100,000 元,他取得 PW2 給他的紙袋後便遭警察拘捕。被告人說他 C
C
知道肥仔詐騙案中的老婦,事成後自己會收到 1,000 元酬勞。
D
D
E
控罪五(事件 3)
E
F
F
18. 警方查得早半年前在 2022 年 10 月 18 日至 19 日,一名 86
G
G 歲的女士(PW6)接到身分不明的人來電,對方假稱是 PW6 的兒子,
宣稱在內地醉酒鬧事,被人提告,要錢解決,那人叫 PW6 將港幣 80,000 H
H
元存入一個東亞銀行賬戶。 I
I
J
J 19. 警方查得該東亞銀行賬戶在 2017 年 1 月 27 日開立,被告
人是該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和簽署人。 K
K
L
L 20. 被告人的東亞銀行賬戶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收取上述
M
M 80,000 元。同日,有一筆支款 80,000 元。控方指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
理由相信該 80,000 元是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筆財產。 N
N
O
O 案底
P
P
21. 被告人在 2014 年至 2021 年有四次定罪紀錄,包括一些盜 Q
Q
竊罪和詐騙罪。他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因兩項詐騙
R
R 罪,合共被判入獄 17 個月(案件編號為 TM/2220/20)。他在 2022 年
S
S
7 月 21 日離開監獄。換句話說,被告人在離開監獄三個月後便干犯本
案的控罪五,再於半年後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三。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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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6-
A
A
B
B
加刑申請 C
C
D
D
22. 控方對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都有加刑申請。
E
E
23. 本 案 是 一 綜 合 併 案 , 控 罪 一 和 控 罪 三 源 自 DCCC
F
F 1163/2023,控罪五源自 DCCC 723/2024。控方在案件未合併前,分別
G
G
向被告人發出加刑申請通知書。兩項申請的理由有些分別。
H
H
24.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I
I 條,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
J
J
(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害; K
K
L
L (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
M
M
(c) 該類罪行發生普遍; N
N
O
O
(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
或 P
P
Q
Q (e)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R
R
法庭可考慮對被告人加刑。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25. 控方指控罪一和控罪三有(c)、(d)和(e)的情況,而控罪五
B
則有(c)和(d)的情況。 C
C
D
D 26. 針對控罪一和控罪三,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口供,
E
講及電話騙案情況。鄭總督察的口供說電話騙案大致可以分為以下類
E
別:(a) 猜猜我是誰;(b) 假冒官員;(c) 虛構綁架;和(d) 假冒客服; F
F
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受害人年屆 60 歲或以上。
G
G
27. 控罪一和控罪三屬於「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根據鄭總 H
H
督察的口供,近年這類罪案的發生情況如下:2018 年有 237 宗,涉及 I
I
騙款約 13,000,000 元;2019 年有 408 宗,涉及騙款約 22,000,000 元;
J
J 2020 年有 498 宗,涉及騙款約 26,000,000 元;2021 年有 483 宗,涉
K
及騙款約 27,000,000 元;2022 年有 1,395 宗,涉及騙款約 114,000,000
K
元;2023 年有 1,920 宗,涉及騙款約 188,000,000 元;2024 年有 1,067 L
L
宗,涉及騙款約 79,000,000 元。
M
M
N
28. 針對控罪五的「洗黑錢」罪,一名姓李的總督察也寫了一
N
份書面口供,講及近年涉及騙案的「洗黑錢傀儡」犯罪情況。 O
O
P
P 29. 李總督察的口供顯示,此等利用「洗黑錢傀儡」戶口處理
Q
騙款的情況如下:2020 年有 845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總金額合共
Q
約 1,800,000,000 元,其中一些是騙款,但數目沒有列明;2021 年有 R
R
1,451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5,500,000,000 元,其中一
S
S 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沒有列明;2022 年有 2,886 宗,該等傀儡賬戶
T
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36,300,000,000 元,其中一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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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8-
A
A
B
沒有列明;2023 年有 3,970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B
9,900,000,000 元,其中一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沒有列明;2024 年有 C
C
3,675 宗,該等傀儡賬戶處理的金額合共約 4,400,000,000 元,其中一
D
D 些是騙款,但確實數目沒有列明。
E
E
30. 辯方律師沒有爭議鄭總督察和李總督察提供的數據。 F
F
G
G 求情
H
H
31.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 34 歲,未婚,父親在 2022 年後入 I
I 住老人院,母親是長期病患者。被告人曾在酒樓任職,於 2021 年開
J
J 始失業,他申請不到綜援,要靠積蓄和家人接濟去維持生計。
K
K
32. 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失業,需要金錢,亦因為貪心,所
L
L 以干犯了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現在十分後悔。他在被捕後和警
M
M 方合作,坦誠認罪。
N
N
33. 律師指控罪一的受害人只是損失 50,000 元。而控罪三的
O
O 受害人則因為警方及時介入,未有損失。
P
P
34. 律師說控罪五涉及的「洗黑錢」數額為 80,000 元,被告人 Q
Q
借戶口給一個叫「大鼻」的肥仔,收取兩千元酬勞,當時「大鼻」沒
R
R 有告訴被告人借用戶口的目的。律師說被告人的戶口只涉及一次「洗
S
S
黑錢」,沒有任何跨境犯罪因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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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35. 律師指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加入 Facebook 一個搵快錢群
B
組,按著一個叫 Peter 的肥仔指示行事,最後犯下控罪一和控罪三。 C
C
D
D 36. 律師提及一些詐騙和「洗黑錢」的案例,簡單來說,上訴
E
庭叫判刑的法官考慮全案的有關因素作判。
E
F
F
37. 律師叫本席盡量對被告人作出輕判,她說控罪一和控罪三
G
G 的串謀詐騙罪判刑起點通常為 4 年監禁,而控罪五的「洗黑錢」罪雖
也涉及詐騙,但通常判刑較低。 H
H
I
I 38. 加刑方面,律師不反對法庭基於鄭總督察和李總督察所提
J
J 出的犯罪數據而對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都作出加刑,但她叫法庭
考慮最新的犯罪情況,將加刑幅度從一般的三分之一調低。 K
K
L
L 39. 關於個別控罪和三項罪行的刑期如何計算,律師沒有作出
M
M 實質建議,她只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問題,將部分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N
N
判刑
O
O
P
控罪一和控罪三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P
Q
Q
40. 控罪一和控罪三都是串謀詐騙,屬於電話騙案中「猜猜我
R
R 是誰」那類騙案,受害人都是長者。控罪一的受害人被騙去 50,000 元,
S
而控罪三的受害人則因為警方及時介入,拘捕了被告人,受害人才沒
S
有損失。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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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41.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為控罪一和控罪三騙案的主腦,但他
B
知悉詐騙情況而參與其中,成為串謀詐騙一份子,他向控罪一和控罪 C
C
三的受害人收取騙款。
D
D
E
42. 被告人過往有不誠實罪行案底,其中包括 2021 年的兩項
E
詐騙。辯方律師說該兩項詐騙罪和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三性質不同。 F
F
G
G 43. 控方在控罪一和控罪三已有加刑申請,所以本席不會因為
被告人過往有詐騙案底而為此對他加刑。 H
H
I
I 44. 本席考慮了控罪一和控罪三的案情和求情,認為這兩項罪
J
J 行的基本量刑起點應各為 4 年監禁。
K
K
控罪一和控罪三加刑
L
L
M
45. 本席認為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說明了電話騙案普遍發生,
M
對社區產生嚴重損害及令歹徒有重大得益,本席認同控方根據第 455 N
N
章提出的加刑申請,但有關罪案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有下
O
O 降趨勢,因此加刑幅度可由一般的 33.3 %降至 25 %,這既可反映目
P
P
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可維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Q
Q
46. 控罪一和控罪三的量刑基準各為 48 個月監禁,加刑 25 %
R
R 後便是 60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控罪一和
S
S
控罪三的最終認罪判刑各為 40 個月監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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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控罪五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B
C
C
47. 控罪五是「洗黑錢」
,有關的上游罪行亦是「猜猜我是誰」
D
D 那種電話詐騙,受害人 PW6 損失了 80,000 元,該筆款項存入被告人
E
的銀行戶口,同日被支取。
E
F
F
48.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的上游罪行都涉
G
G 及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判刑指
引;判刑要視乎案中的一切相關情況,包括犯罪的精密程度、涉及的 H
H
款項、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已知的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的角色和 I
I
參與程度、被告人是否參與上游罪行或有所知情等等。
J
J
49. 在控罪五,被告人把戶口給別人使用,該戶口收了一筆電 K
K
話騙案的犯罪得益,數額為港幣 80,000 元。被告人透過律師稱自己只 L
L
是收取 2,000 元酬勞,對借用戶口的人所作所為並無認知。不過,在
M
M 庭上,本席再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人終向律師說清楚他其實知道借
N
用戶口的人是利用他的戶口去干犯騙案。
N
O
O
50. 騙徒多不會親身收錢或使用自己的銀行戶口去收取騙款,
P
P 他們往往差遣別人或使用別人的戶口去取得犯罪得益。有人為了利益
Q
而甘願當這些騙徒的跑腿,或出售或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給騙徒使用,
Q
因此成為「洗黑錢傀儡」。沒有「洗黑錢傀儡」的協助,騙徒不能容 R
R
易處理犯罪得益,因此「洗黑錢傀儡」的罪責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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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51. 在林宗悅案[2015] 3 HKLRD 182,來自內地的上訴人干犯
B
三項「洗黑錢」罪,分別涉及港幣 39,500 元、30,000 元(連續兩天) C
C
和 75,000 元(53 天後)。即使上訴庭當上訴人對上游罪行只有粗略
D
D 認知,它對數額較低的兩項「洗黑錢」罪也以 3 年監禁作量刑基準,
E
數額較高的那項罪行更以三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E
F
F
52. 本案沒有跨境犯罪因素,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的控罪五的
G
G 基本量刑起點應為 33 個月監禁。
H
H
控罪五加刑 I
I
J
J 53. 本席認為李督察提供的犯罪數據說明了涉及電話騙案的
「洗黑錢」罪行普遍發生,騙徒很多時使用傀儡戶口去處理騙款,有 K
K
關的罪行對社區產生嚴重損害。 L
L
M
M 54. 被告人對控罪五的上游詐騙罪行有一定的認知,本席認同
控方的加刑申請,但有關罪案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有下降 N
N
趨勢,本席認為加刑幅度可由一般的 33.3 %降至 25 %,這既可反映 O
O
目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可維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P
P
55. 控罪五的量刑基準為 33 個月監禁,加刑 25 個百分比後便 Q
Q
是 41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控罪五的最終 R
R
認罪判刑為 27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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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刑期執行
B
C
C
56. 本席認為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的整體刑期(包括加刑
D
D 和認罪扣減)應為 56 個月監禁,因此頒令控罪三的 40 個月刑期其中
E
9 個月和控罪五的 27 個月刑期其中 7 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
E
罪一的全部 40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三項控罪最後的總認罪刑期便是 F
F
56 個月監禁。
G
G
H
H
I
I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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