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雄偉案 DCCC273/2024
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雄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方同意不處理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3年8月23日,一名男子冒充證人1的兒子,訛稱在內地被捕並需要港幣100,000元保釋金。證人1及警方設局,以紙巾偽裝現金。被告人其後自稱「發仔」,到證人1住所外收取該袋物品,隨即被警方截查,並搜出三部流動電話。被告人承認電話屬於自己及部分通話紀錄。法庭認定他與其他不詳人士共同串謀,意圖誘使證人1交出港幣70,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電話詐騙的量刑基準、被告人在犯罪計劃中擔任前線收款人的角色是否屬重要環節,以及慣犯、認罪和避免受害人出庭等因素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依據《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455章)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強調認罪及經濟壓力,主張量刑基準約為四年。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 (sentencing) 的四步方法:先訂定量刑基準,再考慮加重因素,繼而處理減刑因素,最後確保整體刑期公平。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營救親人的恐慌心理,嚴重性不因沒有實際暴力或採用不同騙術而降低;四年監禁是一般電話騙案的適當基準,並不限於外地來港的收款人。被告雖只犯案一次,惟行動具預謀及組織性,且前線收款是串謀的重要環節。考慮電話詐騙猖獗及社會損害後,法庭依第455章第27(2)條批准30%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立電話騙案四年量刑基準及阻嚇需要;梁耀輝 CACC 100/2014確認該基準不限於特定犯案背景;陳皓傑 CAAR 1/2024指出前線收款人可屬串謀的重要成員,並支持30%至50%的加刑幅度。法庭亦依據《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455章)第27及27(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串謀詐騙罪成,判處監禁46個月。刑期由48個月基準開始,加入慣犯因素,因遲來認罪及避免證人出庭而減刑,並按第455章第27(2)條加刑30%。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電話騙案的四年量刑基準適用於前線收款人,不會因沒有暴力而大幅降低。涉及猖獗電話詐騙的加刑通知書可支持30%加刑;遲來認罪的減幅亦可低於三分之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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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詐騙前線收款人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作量刑基準,之後按角色、刑事紀錄、認罪及法定加刑調整。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6個月。
Q.沒有親自取得騙款,也會被視為串謀重要成員嗎?
可以。前線收款是電話詐騙計劃的關鍵環節;本案被告明知整個騙局仍前往收款,法庭認定其角色雖在犯罪鏈中,卻同樣重要。
Q.電話詐騙案件為何可以加刑30%?
法庭根據《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考慮電話詐騙宗數及損失金額急升、罪行猖獗並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批准加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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