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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2/2023
C [2025] HKDC 55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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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602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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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梁晏琟 Avery(又名梁翠珊)(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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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欣(第二被告人)
K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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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M 日期: 2025 年 4 月 30 日 M
N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葉青菁女士,由植振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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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
P 林紹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 P
Q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審訊期 Q
間,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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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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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及 [2] 串謀欺詐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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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C 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C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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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裁決理由書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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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 第一被告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 H
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第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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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人被控兩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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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K 鑑於第二項控罪事主坦言只憑想像在認人行列辨認,及表示自己當 K
時不肯定涉案騙徒容貌,故裁定第二項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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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則表面證供成立,第一被告人又就第一項控罪提交有關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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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0 日的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書。兩名被告人分別選擇作供。
N N
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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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2. 這是一宗涉及假按揭中心的債務重組串謀詐騙及洗黑錢
Q 案。受害人分別為陳偉康先生、盧悅琼女士、彭苡津女士和周應璋, Q
他們都是按揭物業持有人。身份不詳的騙徒分別以違反首按按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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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若不結清貸款銀行會「收樓」或「釘契」詐騙前三名受害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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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溋灃,另以低息貸款還卡數詐騙周女士前往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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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被告人與上述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前三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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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騙到假按揭中心後,由第一被告人負責接見,假意協助他們
C 解決違反按揭條款問題,誘騙他們交錢予溋灃(由第一被告人接 C
收),在受害人表示沒有財力時安排他們去借貸另一筆貸款,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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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陳偉康先生被騙$335,000 及須償還福億財務 120 萬 E
F 元貸款連利息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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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悅琼女土被騙$870,000 及須償還油田財務 1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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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貸款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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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苡津女土被騙$300,000(款項從她父親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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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沙田將支票交予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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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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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應璋女士被騙到假按揭中心後,一名女騙徒假意協助
M M
她辦理低息貸款清還卡數,誘騙她向油田財務借貸 50 萬元,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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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面額$462,500 支票予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其後在 2016 年 12
O 月 13 日在銀行柜位兌現了該張支票。 O
P P
5. 另劉月玲女士(已故)開發一張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29
Q 日,面額 150 萬元支票予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其後在 2016 年 12 Q
R 月 1 日在銀行柜位兌現了該張支票。 R
S S
6. 第二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兩張支票的款項
T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來自犯罪得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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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C C
第一被告人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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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7. 她沒有參與任何串謀。在關鍵時間她受僱於 Manpower E
F
在涉案地點的共享辦公室任職兼職接待員。溋灃租用了其中一間辦 F
公房間。她與溋灃的 Cathy Leung 的外貌極為相似。受害人錯認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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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Leung。
H H
I
8. 另 2016 年 12 月 20 日,她沒有前往沙田,她當天與朋友 I
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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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二被告人 D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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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男朋友余國峰多番要求和保證下,及為了兩人日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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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上好日子,第二被告人答應以她名義成立溋灃,開立銀行戶口,
N 和簽訂租約。她相信溋灃由男朋友的朋友阿希的父親出資,她的實 N
質身份是員工。之後她只幫忙兌現一些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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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她只是按阿峰和阿希的要求兌現涉䅁的兩張支票。當時
Q 完全相信支票是公司客戶開給公司,是公司生意往來收益,完全沒 Q
有懷疑。她沒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是黑錢。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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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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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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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證明控罪。兩名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們干犯控罪
C 的傾向較低,她們的證供及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期間或警誡下的 C
說話可信性較高。舉證責任在控方,兩名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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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即使本席不接納她們的證供,若她們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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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利益歸辯方。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分別就著辯方的案情和陳
F 詞考慮,任何疑點利益須歸辯方。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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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和第 65B 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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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了若干證據,控方傳召了多名證人,兩名被告人選擇作證,第一
I 被告人傳召 2 名證人,本席不打算逐一在此複述各人的證供。兩名 I
被告人分別承認的承認事實只是針對她們本人的證供。同樣第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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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錄影會面內容與第一被告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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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3. 辯方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 L
本席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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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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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時,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
O 的推論。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 O
論。
P P
Q Q
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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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辯方就各名事主被詐騙沒有爭議。四名受害人中的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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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第一被告人是在溋灃詐騙和之後從他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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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被騙款項的人;第一被告人指他們認錯人,說自己只在該處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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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員,且並非溋灃員工。第二被告人不爭議她的錄影會面紀錄呈
C 堂為證物,但她並不知道涉案款項是犯罪得益,亦沒有合理理由相 C
信涉䅁款項來自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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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被告人在結䅁陳詞時首次提出控罪出現「控罪重
F 複」,指控罪詳情涉及三宗不同的䅁件及三名被害人,且彭苡津女 F
土並沒有被誘導或安排獲取貸款。控方則指本案是一個串謀詐騙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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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個犯罪行為,而非一罪牽涉多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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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6. 本案主要的爭議如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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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項控罪有否出現「控罪重複」?
K K
(2) 各受害人的辨認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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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被告人及其辯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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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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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5) 第二被告人是否知道/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 P
Q Q
背景
R R
S 17. 溋灃國際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溋灃)的開業日期為 2016 S
年 10 月 20 日,報稱的業務性質為貿易(證物 P21)。溋灃的創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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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是第二被告人(證物 P22)。大約 2016 年 11 月 1 日,溋灃租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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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佐敦道 8 號 10 樓 05 室(1005 室),原定租期兩年(2016 年 11 月
C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免租期由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C
12 月 6 日;但最終沒有簽署正式租約,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與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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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租約(證物 P32 附件 JLL-1 和 JL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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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 1005 室面積 793 平方呎,單位大門有鎖,設有門鐘。單 F
位內劃分了前台,及 3 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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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05 室的臨時租約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1 日,文件顯示
I 業主要求在 2016 年 11 月 7 日或之前簽訂臨時租約,及要同時一併支 I
付三個月按金$73,273.20 和一個月上期$24,424.40。第二被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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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 2 日開立兩個恒生戶口,其中一個戶口編號 788-682763-
K K
882,同日存入$97,797.60 到此戶口後,做了兩張現金本票,面額分
L 別為$24,424.40 和$73,273.2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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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6 年 11 月 4 日,自稱中銀香港按揭部古小姐的騙徒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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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盧悅琼女士,指她馬鞍山物業的二按貸款違反中銀香港首按按揭
O 條款,表示若不清還首按會收樓。盧女士表示無力還款後,騙徒轉 O
介盧女士往溋灃找 Cathy Leung 解決問題。
P P
Q Q
21. 2016 年 11 月中,自稱創興銀行李先生的騙徒致電陳偉康
R 先生,指他將軍澳物業的二按貸款違反創興銀行首按按揭條款,若 R
不清還首按銀行會收樓。陳先生表示無力清還後,對方指貸款清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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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便可解決問題,又介紹他往溋灃找 Cathy Leung 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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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6 年 11 月中,自稱匯豐銀行林先生的騙徒致電周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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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問她有否卡數要清,介紹她往溋灃找 Cathy Leung 申請辦理低
C 息還卡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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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16 年 11 月 21 日,盧悅琼女士落入圈套前往溋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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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受騙在 2016 年 11 月 29 日與溋灃簽訂保密協議(證物 P10),又
F 向油田財務有限公司(油田) 貸款 150 萬元,扣除首 3 期還款和清 F
還二按後,取得 87 萬元。盧女士誤以為溋灃可幫忙解決問題,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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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交溋灃 Cathy Leung 做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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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4. 2016 年 11 月尾,陳偉康先生落入圈套前往溋灃,最終受 I
騙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向福億財務有限公司(福億)貸款 120 萬元
J J
(證物 P9),扣除首 3 期還款、律師費和清還二按後,取得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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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00。陳先生誤以為溋灃可幫忙解決問題,將其中的$335,000 交
L 溋灃 Cathy Leung 做保證金。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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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6 年 12 月 1 日,周應璋女士落入圈套前往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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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6. 2016 年 12 月 9 日,自稱中銀香港職員李先生的騙徒致電 O
彭苡津女士,指她大埔物業的二按貸款違反中銀香港首按按揭條款,
P P
表示若不清還二按,銀行會要求清還一按和「釘契」。彭女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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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難後騙徒介紹她往溋灃以解決問題。
R R
27. 2016 年 12 月 10 日,彭苡津女士落入圈套前往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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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8. 周應璋女士最終受騙在 2016 年 12 月 12 日向油田財務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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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油田)貸款 50 萬元(證物 P14),扣除首 3 期還款,取得
C $462,500 。 同 日 周 女 士 開 發 一 張 面 額 $462,500 支 票 , 祈 付 人 為 C
WONG WAI YAN,交給溋灃代清還卡數。翌日第二被告人(D2)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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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兌換現金。周女士事後察覺有異,2016 年 12 月 19 日再返回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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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意識到溋灃已遷出 1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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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彭苡津最終受騙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沙田一間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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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溋灃 Cathy 一張面額 30 萬元支票代清還部份二按貸款。支票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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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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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盧悅琼女士事後無法聯絡上溋灃人員,在 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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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日報警求助。2018 年 6 月 27 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第一被告人(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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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Cathy Leung。盧女士最終因無力還款將物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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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陳偉康先生事後擔心,向創興銀行查詢後始知受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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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聯絡上溋灃人員後,約在 2016 年 12 月尾報警求助。2018 年 6
N N
月 27 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 D1 為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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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彭苡津女士事後察覺有異,向中銀香港查詢後始知受騙,
P P
在 2016 年 12 月 28 日報警求助。2018 年 6 月 27 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
Q Q
D1 為 Cathy。
R R
33. 周應璋女士再三思量後,約在 2016 年 12 月尾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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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34. 2016 年 12 月 30 日,警方在 D2 居所以涉嫌涉及溋灃的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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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詐騙拘捕她。D1 則在 2017 年 10 月 19 日因本䅁第二項控罪被拘
C 捕。警方在 2018 年 6 月 27 日安排多名事主認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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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評核
E E
F
35. 證據顯示溋灃是為詐騙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案詐騙團 F
夥成員有男有女,人數不詳,利用假按揭中介公司進行詐騙。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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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溋灃後隨即覓址設立假按揭中介公司,在確定可取得 1005 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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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後立刻展開行動。騙徒知道即使成功誘騙受害人交出金錢,
I 受害人最終都會察覺受騙,故不能長久逗留在 1005 室。騙徒沒有簽 I
署 1005 室的正式租約,取得單位使用權後約兩個月便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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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6. D1 的拘捕只是本䅁背景,不會因此對她造成任何不利推 K
L 論。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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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第一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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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證供顯示溋灃在 1005 室內安排的人員包括只有不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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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台接待女職員,負責接見受害人的 Cathy Leung,另外有一至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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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男職員。單位大門上鎖,受害人要按門鈴通知單位內的人應門。
Q D1 說她是該名女接待員。D1 說自己的容貌與接見各受害人的 Cathy Q
R
Leung 極其相似,受害人錯認她是 Cathy Leung。然而只有陳偉康先 R
生記得曾見過一名應門的女職員,但因為接觸有限對她的容貌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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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三名受害人分別表示他們的專注落在接見他們,協助他們解
T 決違反按揭條款問題,和從他們手中收取款項的 Cathy Leung/Cath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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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認人行列認出的 D1。究竟是受害人認錯或是 D1 利用看似
C Manpower Services Ltd 的僱傭合約掩飾身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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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康先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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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陳偉康先生 51 歲,是一名維修員,2016 年時是一名倉務 F
員。根據陳先生的證供因為擔心沒有能力清還二按被銀行收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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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受了自稱創興銀行(創興)職員的轉介,並約定到溋灃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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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 2016 年 11 月尾前往位於 1005 室的溋灃,希望能解決問題,
I (D1 說她印象中陳先生在 11 月 23 日到 1005 室)。他離開溋灃後約 I
3 至 4 日,因為相信 Cathy Leung,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向福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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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萬元,並將其中$335,000 面交對方。他之後察覺被騙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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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了$335,000 和要償還福億 120 萬元貸款連利息。(被騙的確實款
L 額是多少並不關鍵,辯方亦不爭議陳先生被騙。雙方分別在結䅁陳 L
詞時指出陳先生被騙$333,500,然而審訊時沒有人向證人指出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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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本席直接指出只會考慮本䅁的證供,即總被騙款項為$1,5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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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控罪詳情的$1,503,500 為高,但認為此並不關鍵,沒有對控方案情
O 造成影響。)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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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陳偉康先生供稱他首次來到 1005 室門外時,先按門鈴,
Q Q
有一名女子應門,他表示來找 Cathy Leung 後,對方指向一個房間,
R 另有一名男子帶他入房後離開。房內女子長髮,眼大大,普通妝容, R
打扮/相貌標緻,自稱 Cathy Leung 是那兒的貸款經理,又給他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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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房間面積約 100 平方呎,有傢俬和電腦,燈光充足。房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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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他和 Cathy Leung,兩人隔著寫字枱坐著談,相距約 3 呎。他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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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面交談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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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陳偉康先生供稱 Cathy Leung 自我介紹後問他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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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告知對方收到創興電話,交待電話內容及被介紹來找她。Cathy
E Leung了解他的情況後,叫他申請貸款清還二按解決銀行收樓的問題。 E
Cathy Leung 說可以幫他尋找財務公司,再約時間到財務公司申請貸
F F
款清還二按。Cathy Leung 解釋借貸 120 萬元,清還 60 多萬元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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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起 3 個月還款和律師費,可取得 40 多萬,他可留起 10 萬元備用,
H 將餘下的$335,000 交溋灃做保證金,待創興批核妥一按按揭後便不 H
會即時收回按揭貸款。Cathy Leung 又用筆計算給他解釋有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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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曾出房間交文件予外面的女子影印。事後發現原本只欠創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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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貸款及 60 萬元二按貨款,一番操作後改為欠創興一按貸款及 120
K 萬元福億的二按貨款。證人解釋因為當時沒有經驗,又害怕,相信 K
L
Cathy Leung 以為多借 60 萬元便不用被收樓,所以叫他多借些錢也照 L
做。證人對當日的經過記憶清晰。考慮後接納他的證供。證人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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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 Cathy Leung 能助他解決問題,認為他有原因留意 Cathy Leung
N 的容貌,和有足夠機會看清楚她的容貌。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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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陳偉康先生供稱後來相約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到中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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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律師事務所辦理借福億的 120 萬元借貸手續。簽署相關合約後取
Q 得一張面額$435,000 支票。之後溋灃一名姓金的男職員陪他到恒生 Q
R 銀行兌現支票,再陪他返回溋灃見 Cathy Leung。他回到溋灃看見 R
Cathy Leung,但不見之前應門的女子。他在 Cathy Leung 面前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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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00 後交給她做保證金;此之前 Cathy Leung 說待首按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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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當後這筆錢會退還給他。Cathy Leung 說有消息會聯絡他,叫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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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等消息。這是他第二次看見 Cathy Leung,看見她的時間有大約 15
C 分鐘。他只有 Cathy Leung 的名片和電話號碼。根據證人的證供,再 C
回溋灃時他認得 Cathy Leung,並將$335,000 現金交給對方。當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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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證人來說 Cathy Leung 並不是陌生人,是他相信的人,仍需要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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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的人。考慮後認為證人再有機會看清楚 Cathy Leung 容貌,及有
F 原因及需要記住她的容貌,以便與對方跟進事件。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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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辯方向陳偉康先生指出他再回溋灃時不見 D1,審訊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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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記不起在認人行列被他認出的人是 D1,他理解辯方所指的 D1
I 是應門的女子,在澄清問題後同意再回溋灃時他沒有看見第一次應 I
門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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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辯方又向陳偉康先生出示相冊,指相中人才是當日接見
L 他的 Cathy Leung,證人表示過了那麼久,他已經沒有什麼印象,又 L
認為相片與真人有分別。證人在 2024 年 9 月 24 日,審訊時不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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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是否他在認人行列中指認的那一個人。考慮到證人向警方指認
N N
Cathy Leung 後逾 6 年才出庭作供,認為他事隔多年不能肯定並不影
O 響他當日的辨認,亦沒有對控方案情造成疑點。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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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018 年 6 月 27 日陳偉康先生被邀參與認人行列辨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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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他在 14 人的行列中指認 D1 為他先後兩次在溋灃見過的 Cathy
R Leung。本席提醒自己誠實的證人也可能弄錯,故要小心處理。提醒 R
自己證人在逾年半後才進行辨認,此之前他只與 Cathy Leung 相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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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談過兩次。Cathy Leung 的妝扮可能影響證人對其容貌的辨認/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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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證人不同意 Cathy Leung 在溋灃出現時上了濃妝,說
C Cathy Leung 妝容普通,不同意在認人行列中辨認到的人(D1)只是 C
相似。證人同意他離開溋灃直至出席認人行列期間沒有再見過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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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證人同意警方告訴他認人行列中有機會沒有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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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有應門的女子。證人同意他在溋灃見過兩名女子,但指出他
F 與 Cathy Leung 交談較多。證人說他當時憑記憶辨認,因為印象深刻, F
一眼便從 14 個人的行列中認出 Cathy Leung。證人不同意自己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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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肯定當時指認的是 Cathy Leung。考慮後認為陳先生是誠實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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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接納他的證供,認定事件經過如他所述,就他的辨認證供給予
I 十足份量。認定 D1 就是當年接見陳先生的 Cathy Leun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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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悅琼女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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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6. 盧悅琼女士 46/47 歲,是一名家庭主婦,與丈夫聯名持有 L
最終因無力償還貸款被出售的涉案馬鞍山物業。根據盧女士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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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擔心中銀香港會因為馬鞍山物業的二按「收樓」,所以接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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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中銀香港按揭部古小姐的轉介前往溋灃。2016 年 11 月 21 日她獨
O 自前往位於 1005 室的溋灃,希望能解決問題。與 Cathy Leung 面談 O
後回家與丈夫商量,其間又與 Cathy Leung 保持聯絡。2016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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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日她與丈夫再前往溋灃,與 Cathy Leung 面談後夫婦倆與溋灃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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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證物 P10),隨後向油田貸款 150 萬元,並將其中 87 萬
R 元面交對方。她之後察覺被騙報警求助,損失了 87 萬元和要償還油 R
S 田 150 萬元貸款連利息,最終要出售物業抵債。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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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盧悅琼女士供稱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來到溋灃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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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她的男職員說來找 Cathy Leung。她等了不超過兩至三分鐘,男
C 職員示意她進入一個房間。房內有一名女子自稱 Cathy Leung,女子 C
有順滑長髮,眼大大,沒有戴眼鏡,有化妝,穿套裝高跟鞋,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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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房間面積約 50 至 60 平方呎,設有文件柜,辦工枱凳,環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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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她與 Cathy Leung 隔著辦工枱面對面坐著交談大約 2 至 3 小時,
F 並非 1 小時內的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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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盧悅琼女士供稱 Cathy Leung 向她推介低息貸款,向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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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借貸 150 萬元,清還餘下約 87 萬元的一按和 54 萬元二按;向她
I 解釋借貸 150 萬元時,要扣起 3 個月利息共 9 萬元,和清還二按的 I
54 萬元,剩下的 87 萬元交溋灃托管,待處理妥當違反中銀香港的按
J J
揭條款後會退還有關款項。Cathy Leung 又在她面前手寫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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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她展示每月還款額很低。她當時覺得好合理,信以為真,回家後
L 與丈夫商量。證人當時相信 Cathy Leung 能助她解決問題,認為她有 L
M
原因留意 Cathy Leung 的容貌,和有足夠機會看清楚她的容貌。 M
N 49. 盧悅琼女士供稱她和丈夫在 2016 年 11 月 29 日再到溋灃 N
O
找 Cathy Leung,當日在溋灃看見一名男職員「胡生」,和 Cathy
O
Leung。Cathy Leung 在房間內接見她兩夫婦,房間的擺設和燈光跟
P P
之前一樣。大家隔著辦工枱坐,Cathy Leung 坐在她兩夫婦對面再講
Q 解之前推介的貸款方案。她和丈夫決定接納方案後,Cathy Leung 出 Q
R 示並要求他們簽署保密協議(證物 P10)。這次面談在一小時內結 R
束,之後 Cathy Leung 安排「胡生」帶她夫妻倆去辦理借貸手續。這
S S
是證人第二次與 Cathy Leung見面和交談。證人當時相信 Cathy Leung
T T
能助她解決問題,認為她有原因留意 Cathy Leung 的容貌,和再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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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機會看清楚她的容貌。
C C
50. 盧悅琼女士供稱夫妻倆辦妥借貸手續取得一張 87 萬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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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後,會合「胡生」一起前往銀行。他們到銀行兌現支票,「胡生」
E E
在外面等候。提款後,他們帶同載有 87 萬元現金的信封和「胡生」
F 乘的士在天黑前返回溋灃。Cathy Leung 已在溋灃迎接他們,入房後 F
夫妻倆將載有 87 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 Cathy Leung,看見對方將錢放
G G
入身後的柜。Cathy Leung 話 OK,說辦妥違反按揭條款事宜後再聯
H H
絡他們。同日再次返回溋灃時,證人顯然已經認得 Cathy Leung,並
I 將 87 萬元現金交予對方。無論如何當時對於證人來說 Cathy Leung I
並不是陌生人,是她相信的人,仍需要保持聯絡的人。考慮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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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再有機會看清楚 Cathy Leung 容貌,及有原因及需要記住她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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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
L L
51. 2018 年 6 月 27 日盧悅琼女士被邀參與認人行列辨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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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她在 14 人的行列中指認 D1 為她先後三次在溋灃見過的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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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本席提醒自己誠實的證人也可能弄錯,故要小心處理。提醒
O 自己證人在逾年半後才有進行辨認,此之前她只與 Cathy Leung 相處 O
和交談過三次。Cathy Leung 的妝扮亦可能影響證人對其容貌的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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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距離認人手續逾 6 年後,證人在審訊時再指認 D1,雖然本案
Q Q
有兩名女被告人,但提醒自己除非證人熟識 Cathy Leung 及對其容貌
R 記憶深刻無誤,否則庭上辨認本身並不可靠。 R
S S
52. 盧悅琼女士在庭上的辨認免不了受到環境影響,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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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只是基於她對 Cathy Leung 容貌的獨立記憶,就證人指認犯人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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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D1 是 Cathy Leung,考慮後認為不排除可能因為 D1 身處犯人席加
C 強了她對 Cathy Leung 容貌尚存的記憶的信心,令她真誠相信自己仍 C
然清楚記得 Cathy Leung 的容貌。關鍵在於證人在認人手續中的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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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準確。
E E
F 53. 盧悅琼女士作證期間不時表現激動,尤其是在庭上指認 F
D1 時說「化灰都認得」,證人情緒激動可以了解,畢竟她本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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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Leung 可以幫她保住全家人的居所,卻因誤信對方令到全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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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居所。此反映當時她和丈夫與 Cathy Leung 面談,商討如何避
I 免被「收樓」時是非常認真,將借來的 87 萬元現金交給 Cathy Leung I
時是非常謹慎,她期望 Cathy Leung 能成功幫她保住居所,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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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 跟她說辦妥後再聯絡她,認為她有原因及有需要記住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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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 的容貌,以便與對方跟進事件。
L L
54. 辯方質疑盧悅琼女士的誠信,指她在第一份證人供詞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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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及接見他們的是梁小姐,又質疑她與其他證人交談。證人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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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他們的自稱梁小姐,話自己英文名叫 Cathy;警員有叫她看自己的
O 供詞;她和其他等候的人各自各玩手機。辯方又質疑證人丈夫入庭 O
聽審後告訴她第二證人(陳偉康先生)認不出 D1(Cathy Leung),證人
P P
同意丈夫有入庭旁聽,但不知丈夫聽了那名證人的證供;她亦沒有
Q Q
和其他證人討論䅁情,其他證人的證供與她一致。辯方又指丈夫把
R 第二證人形容 Cathy 為長髮、大眼的證供告訴她,證人否認,但表示 R
S 當時她面見的 Cathy Leung 和她記憶中的 Cathy Leung 都是長髮、大 S
眼。考慮後接納證人的證供。辯方的䅁情是 D1 和詐騙證人的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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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 極為相似,故關鍵是證人參與認人手續時有否認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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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5. 盧悅琼女士說案發後至參與認人手續前沒有見過 D1。她 C
在認人手續辨認 D1 後個多至三個小時之間離開警署,在警署外的馬
D D
路再次看見 D1,當時 D1 等轉交通燈過馬路,她有機會看見 D1 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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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和側面。此後至審訊期間再沒有見過 D1。辯方指她沒有在供詞上
F 描述 Cathy Leung,證人說記得有向警員描述,她在警署有向警員描 F
述:樣貌端正、冇戴眼鏡、長髮、眼大大、皮膚白白、冇特別歪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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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樣,沒有仔細描述五官;警員有問,但警員怎樣做紀錄不由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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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筆錄供詞當日她沒有留意沒有記錄 Cathy Leung 的容貌描述,
I 被律師問及後記起之前閱讀供詞時發現沒有記錄。證人表示沒有可 I
能全部覆述她跟警員講過的話,她有看過自己的供詞,清楚記得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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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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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6. 辯方就盧悅琼女士的證人供詞 MFI-2 沒有 Cathy Leung 容 L
貌的描述作出仔細盤問。證人說當晚凌晨時份做筆錄,當時她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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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心、哭泣、不停講,警員不停寫。當時她主要講自己被騙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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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後她有看過內容。她不同意沒有 Cathy Leung 容貌的描述是因為
O 她忘了對方的容貌。負責筆錄的偵緝警員供稱當晚盧女士很晚才來 O
報警,一般報䅁人到警署後,先由報䅁室了解䅁件和分類,之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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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給他們跟進,所以 0040 時才開始筆錄。因為久遠,他記不起盧
Q Q
女士是否到報䅁室報警。本席考慮後認為無論如何盧女士都不可能
R 直接到筆錄警員面前,故盧女士應該在見筆錄警員前已跟其他警員 R
S 講述過事件及涉䅁人物。考慮後接納盧女士的證供。按盧女士的說 S
法,她當晚應該在警署跟其他警員提及梁小姐的容貌及英文名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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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負責筆錄的偵緝警員供稱證人供詞 MFI-2 一共 6 頁,筆
C 錄的過程是盧女士講述䅁情,他整理後撰寫,盡量原文筆錄。現時 C
再閱讀內容,發覺很多地方有待完善,但此已是他 8 年前能力內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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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完善的筆錄供詞:譬如盧女士說收到電話,沒有跟進問她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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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收到電話;譬如就供詞上沒有問涉嫌詐騙人的名和描述,明顯
F 是有疏忽。警員表示有機會他沒有問所以盧女士沒有講,如果有講 F
他會記錄下來,明顯警員都不能確定原因。盧女士說她當時以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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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涉䅁人物,因為她不知道全名,她不肯定有沒有提及英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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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顯然警員和盧女士當時都沒有留意供詞上沒有記錄梁小姐的
I 名和描述。考慮後認為警員和盧女士的證供沒有矛盾,不認為供詞 I
J
上沒有提及梁小姐的容貌和她叫 Cathy 影響盧女士證供的可靠性。 J
K K
58. 辯方向盧悅琼女士指出 Cathy Leung 上了濃妝,證人說各
L 人對濃妝定義不同,她自己沒有化妝習慣,當時看上去 Cathy Leung L
M
有化妝,上了粉底,塗了唇膏,不知有否畫眼線。她表示在認人行 M
列中(共 14 人)一看見 D1 便認得,但她有細心望每一個人,她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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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開始,D1 是 11 號,她認到 D1 後繼續望所有人及再重複望,因為
O 作為證人有責任要準確要謹慎,行列戴上浴帽,她是憑容貌辨認出 O
P D1,與髮型無關。證人其實由大號碼開始辨認,但不認為證人記錯 P
大號碼在那一邊,又或她從那一邊開始影響她辨認證供的可信性。
Q Q
R 59. 辯方亦就認人手續的過程向盧悅琼女士作出仔細盤問。 R
S 證人開始辨認後 4 分鐘寫下 D1 在認人行列的編號。期間一半以上的 S
時間是站在大號碼範圍前面,又曾轉身向警方提要求,警方應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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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指示認人行列抬頭讓她看面容,但她要求認人行列出聲就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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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她因為不肯定所以提要求及花 4 分鐘辨認,證人不同意。證
C 人不同意用了 4 分鐘,解釋自己一看見站在 11 號的 D1 就認出,但 C
作為證人要謹慎,故她看過所有行列裏所有人的樣貌,要求看清楚
D D
正面故警方叫所有人抬頭,她要求行列出聲是認為可能有些幫助,
E E
她只想要多些和全面資料,但聽不到行列說話不代表她不肯定。
F F
60. 參看當日認人的錄影片段,盧悅琼女士約在 12:07:35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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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號碼開始辨認,12:07:55 她站在行列前,按她的證供她看見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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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D1。12:08:08 證人再起步行過細號碼又再返回大號碼方向,在
I 12:08:38 又再站定在大號碼範圍前,為時約分半鐘,期間有兩邊望。 I
12:10:15 證人轉身向警方要求看正面,因應她的要求警方指示證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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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抬 頭 。 12:10:30 證 人 再 返 回 行 列 的 大 號 碼 範 圍 前 繼 續 辨 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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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0 再向警方要求行列出聲說話,被拒絕後便告訴警方辨認結果,
L 沒有再返回行列前。故證人實際花了約 2 分 50 秒在行列前辨認。考 L
M
慮後接納證人的解釋,她沒有即時指認是為了要肯定沒有認錯人。 M
證人看過行列抬頭後,即使要求行列發聲不果,亦沒有再返回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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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考慮後接納證人的證供,認定她看見 D1 抬頭後已肯定 D1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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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Leung,就她的辨認給予十足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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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辯方又向盧悅琼女士出示相片證物 D8,向證人指出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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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詐騙她。證人指這些是美圖照,可能經過加工,很難與現實對
R 比,相中人不像 D1。證人說化妝和美圖照是兩回事。辯方指 2016 年 R
S 11 月 29 日 D1 在接待處幫忙影印,指她錯認 D1 為 Cathy Leung。證 S
人說她認得 D1 是在溋灃接見她的 Cathy Leung,D1 面型和嘴與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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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同。考慮後接納證人對相片的觀察和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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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2. 辯方指盧悅琼女士作證完畢後在庭外與一名警員有若干 C
對話,對話與證人的證供可信性有關,雙方同意重召證人處理。證
D D
人同意她作證完畢後在庭外向一名警員提問,內容是問她答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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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自身安全,及她有否認對人,警員以䅁件未完結不能談論回應。
F 證人解釋因為驚自己過激;另她指認了 D1,不知道幫 D1 的人會否 F
加害她家庭和子女,她不知可以問誰,只能問警員。又因為辯方律
G G
師說 D1 不是 Cathy Leung,但她知道 D1 是 Cathy Leung,想問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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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不是耍她(係咪玩我)。辯方向證人指出若她肯定她不用問
I 警員,證人不同意,指(盤問時)「你講到好似 final 咁」。考慮後 I
認為盧女士是誠實的證人,接納她的解釋,不認為她在庭外與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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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對話影響她的誠信,亦沒有對她在認人行列的辨認做成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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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63.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盧悅琼女士是誠實的證人,她 L
有足夠時間和原因觀察 Cathy Leung 容貌及牢記在心,接納她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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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件經過如她所述,就她在認人行列的辨認給予十足份量。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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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D1 就是當年接見盧女士的梁小姐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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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苡津女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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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4. 彭苡津女士 38 歲,鋼琴導師,與丈夫育有一女,一家三 Q
口居住在其名下有按揭的大埔物業。根據彭女士的證供,因為擔心
R R
物業未能清還二按被「釘契」,接納自稱中銀香港職員 Ray Li 的轉
S S
介前往溋灃。2016 年 12 月 10 日她與丈夫前往位於 1005 室的溋灃,
T 與 Cathy 面談如何解決問題,她相信 Cathy 的方案。2016 年 12 月 2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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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她在沙田交一張面額 30 萬元支票給 Cathy 以解決問題。她之後察
C 覺被騙報警求助,損失了 30 萬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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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彭苡津女士供稱 2016 年 12 月 9 日她收到 Ray Li 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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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不虞有詐告知對方她利用物業申請二按套現 70 萬元後用了一部
F 份。她因為沒有足夠的錢清還二按,很徬徨,沒有想清楚,相信溋 F
灃是中銀香港的附屬公司代理中銀香港個案。2016 年 12 月 10 日,
G G
星期六,她和丈夫到溋灃按門鐘後一名女子應門,叫她彭小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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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她的個案。該名女子斯文,眼大大,黑頭髮,身高 160 多厘米,
I 自稱 Cathy,帶她進入其中一個房間。房間內光亮,有寫子枱/凳和 I
電腦。溋灃內只有 Cathy,Cathy 解釋星期六一般不辦公,她特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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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處理這個個案。進房間後丈夫坐在她身旁,Cathy 在他們對面,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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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寫子枱坐下面對面談,她與 Cathy 相距大約 3 呎,Cathy 不時側身
L 望向電腦。兩人交談了大約 30 至 45 分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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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彭苡津女士供稱 Cathy 問他們可以還多少,他們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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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 30 萬元。Cathy 建議先還 30 萬元,再向中銀香港借錢清還餘下
O 的二按,解決「二按違規」,她就不會犯法。Cathy 說中銀香港交她 O
公司做這些特別個案,她公司從中銀香港收取的利息賺佣金。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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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Cathy 建議的方案是用手上的錢減低二按欠款額後,向中銀香港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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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清還二按,之後一按的欠款額會增大,溋灃從銀行多收的利息中
R 賺取佣金。Cathy 說待他們交 30 萬元給溋灃後會幫忙辦妥。Cathy 在 R
S 電腦螢幕向她展示還款表,其間她另外又看見有中銀香港字㨾的文 S
件,她當時很徬徨,沒有想清楚,相信了 Cathy,同意在她旅遊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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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交 30 萬元給溋灃。證人對當日的經過記憶清晰,考慮後接納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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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證人當時相信 Cathy 能助她解決問題,Cathy 又是她唯一見過
C 的溋灃職員,認為她有原因留意 Cathy 的容貌,和有足夠機會看清 C
楚她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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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彭苡津女士供稱旅遊返港後經 WhatsApp 相約 Cathy 在沙
F 田火車站面交 30 萬元。2016 年 12 月 20 日她與 Cathy 在火車站閘口 F
會合後,決定前往最近的咖啡店談(當時的 Agnes b CAFÉ )。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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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光亮,她們面對面坐下,㸃了飲品,兩人的距離較在溋灃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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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她將準備好的空白支票拿出現場填寫和簽名,但祈付人的名稱
I 由 Cathy 填寫。兩人交談了約 15 分鐘,Cathy 說過幾天辦妥後再通知 I
她。當時 Cathy 寫的祈付人姓 “Tuen” ,察覺被騙後查票發現被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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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Yuen” ,事後她還特地就銀行兌現該張未得她同意修改的支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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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抗議。再次在沙田車站見到 Cathy 時,證人顯然認得 Cathy,並將
L 即場填寫的 30 萬元支票交予對方。無論如何當時對於證人來說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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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並不是陌生人,是她相信的人,仍需要保持聯絡的人。考慮後 M
認為證人再有機會看清楚 Cathy 容貌,及有原因及需要記住她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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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與對方跟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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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18 年 6 月 27 日彭苡津女士被邀參與認人行列辨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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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她在 14 人的行列中指認 D1 為她先後在溋灃和沙田見過的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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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提醒自己誠實的證人也可能弄錯,故要小心處理。提醒自己證
R 人在逾年半後才進行辨認,此之前她只與 Cathy 相處和交談過兩次。 R
S Cathy Leung 的妝扮亦可能影響證人對其容貌的辨認/記憶。距離認人 S
手續逾 6 年後,證人在審訊時再指認 D1,雖然本案有兩名女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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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提醒自己除非證人熟悉 Cathy 及對其容貌記憶深刻無誤,否則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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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本身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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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盤問期間彭苡津女士同意她就 Cathy 的描述沒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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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至參與認人沒有再見過 Cathy,認人手續後至出庭作供期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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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見過 Cathy。Cathy 給她最深刻的話便是「給 30 萬清還二按,向
F 中銀取多些貸款」辯方要求 D1 即場講相同的說話讓證人辨認,證人 F
說她對 Cathy 的樣貌更加深刻,又表示 D1 庭上的聲線與當日她所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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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樣斯斯文文。辯方又向證人展示相片證物 D8,指她當日所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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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有機會是相中人,證人看過相片後指出相中人妝容太濃,相片
I 又經修圖處理,所以回答不了辯方大律師的問題,若自己上這般濃 I
妝也會變樣。考慮後接納證人對相片的觀察,辯方出示的相片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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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過修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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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70. 彭苡津女士同意䅁發後有很多人都符合她給 Cathy 的描 L
述,雖然同意會有影響,但指各人的眼耳口鼻加起來便不一樣,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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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她在 2016 年 12 月 10 日和 20 日所見的 Cathy 是 D1。證人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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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手續中辨認到 Cathy,但認人手續距出庭作供相距 6 年多,證人在
O 庭上的辨認免不了受到環境影響,可能不單只是基於她對 Cathy 容貌 O
的獨立記憶,就證人指認犯人席上的 D1 是 Cathy,考慮後認為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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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能因為 D1 身處犯人席加強了她對 Cathy 容貌尚存的記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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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她真誠相信自己仍然清楚記得 Cathy 的容貌。關鍵在於證人在認
R 人手續中的辨認是否準確。 R
S S
71. 證人澄清中間(出席認人手續前)沒有見過 Cathy,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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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䅁發時深刻」的意思是指中間可能不能描述或拼出她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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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用詞是「可能不能」,然而證據顯示中間她沒有被要求再描
C 述或就 Cathy容貌做拼圖。證人說再見到 D1 時一望就肯定她是 Cathy C
100%。顯然證人同意時間太久可能會出現淡忘,但證人清楚表示在
D D
辨認 Cathy 事宜上,她肯定認出 D1 是 Cathy。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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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彭女士是誠實的證人,她有足夠時間和理由觀察 Cathy 容貌及
F 牢記在心,接納她的證供,認定事件經過如她所述,就她在認人行 F
列的辨認給予十足份量。認定 D1 就是當年接見彭女士的 Cathy。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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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室
I I
72. 騙徒安排成立溋灃,以溋灃名義租用 1005 室,用作假按
J J
揭中心門面進行詐騙。業主代理人仲量聯行準備的臨時租約日期為
K K
2016 年 11 月 1 日,文件顯示單位月租連管理費每月$24,424.40,簽
L 訂臨時租約時要 同時支付 3 個月 按金 $73,273.20 和 1 個月上期 L
$24,424.40,並在 2016 年 11 月 7 日前簽署確定接受租約條款。兩年
M M
租約由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免租期由 2016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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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這個時間安排顯然是想租戶盡快在七天
O 內付款確實租用單位,代理人不可能在收到按金和上期前便交出 O
1005 室鎖匙讓租戶使用 1005 室。另此時前租戶必定已遷出 1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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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73. 2016 年 11 月 2 日 D2 先後開立兩個恒生銀行戶口,供溋
R 灃使用(戶口尾數分別為:(1) 15668 及(2) 63882)。戶口尾數 63882 R
在 11 月 2 日開戶當天先後有現金$5,000 及$97,797.60 存入,之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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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從 戶 口 提 款 開 了 兩 張 銀 行 本 票 , 面 額 分 別 為 $24,424.40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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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3.20。這兩張本票的面額剛好與溋灃擬租用的 1005 室的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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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73,273.20 和 1 個月上期$24,424.40 一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
C 抗拒的推論是,騙徒利用 D2 恒生戶口尾數 63882 開出兩張銀行本票 C
以支付 1005 室的按金和上期。騙徒只可能最快在 11 月 2 日簽署臨時
D D
租約及支付訂明款項後才能取得 1005 室的鎖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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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74. 2016 年 11 月 4 日騙徒已開始利用溋灃展開詐騙,當天盧 F
女士收到騙徒電話,轉介她給溋灃「解決問題」。此建議騙徒在 11
G G
月 4 日已取得/肯定會取得 1005 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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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5. D1 指根據第 65B 條接納的莫志強先生的供詞上指 1005 I
室在「2016 年 11 月 1 日出租之前與租用人,…簽署咗一份要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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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臨時租約)」,所以 1005 室是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之前出租。
K K
首先供詞行文的意思是「2016 年 11 月 1 日出租之前簽署要約」,而
L 非在「2016 年 11 月 1 日之前出租」。其次,莫先生並非該份要約的 L
負責人,明顯他提及 2016 年 11 月 1 日是因為採納了要約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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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若業主在 11 月 1 日取得按金和上期,不排除會酌情將 1005 室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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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交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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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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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辯方不爭議 Cathy Leung 與其他人串謀詐騙他人。D1 的
R 䅁情是她的樣貌跟 Cathy Leung 幾乎一樣,相信受害人把她錯認為 R
Cathy Leung, 其 實 她 在 1005 室 只 是 一 名 兼 職 接 待 員 , 受 僱 於
S S
Manpower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Manpower)並不知曉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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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之事。D1 呈交她在 1005 室簽署的僱傭合約(證物 D6),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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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離職證明書(證物 D7);D1 說當時她只收到副本,因為是第一
C 份自己找的工作,所以沒有太在意。入職時也給她填寫了強積金文 C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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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根據 D1 的證供她相信入職手續一切妥當沒有起疑。然而
F Manpower 根本不是 1005 室的租戶,兩份文件上的公司印式樣雖然 F
相同,但文件上打印的公司名稱有別,離職證明上公司名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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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及沒有公司負責人簽署。離職證明上雖然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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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繫」字句,但兩份文件都沒有
I Manpower 的地址、電話、電郵等等,無從求證真偽。證物 D6 和證 I
物 D7 的製作粗糙。考慮後認定這兩份文件並非由真正營運共享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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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的公司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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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78. D1 說她在 Facebook 的招聘群組留下自己的聯絡後一名自 L
稱 Toby 杜小姐就一份接待員工作致電給她。她在 10 月尾至 11 月頭
M M
前住 1005 室見工,由 Toby 接見她,整個流程約 45 分鐘。約 8 至 10
N N
日後通知她在 11 月 3 日上工,並在當天簽署僱傭合約。按 D1 的說
O 法騙徒透過某種手段取用前租戶留下的辦公室以 Manpower 名義接見 O
她,再在取得 1005 室鎖匙後,在 11 月 3 日立刻行動,把溋灃的門面
P P
弄起來,偽裝成共享辦公室其中一個租戶。
Q Q
R 79. D1 說她在 11 月 3 日(星期四) 入職時相信自己是到 R
Manpower 旗下的共享辦公室做接待員。她說當時 1005 室內間有 3 個
S S
房間,由左至右的租戶別是 Nu Skin,溋灃和一間支付公司(其後遷
T T
出)。Manpower 不單安排 Toby 接見她,還教她工作及不時出現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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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觀察她工作。原本僱用她為長工,但在 11 月 8 日(星期二)通知
C 她明天不用上班,改為由下星期起,只在星期二及星期三工作的散 C
工。她相信是因為她臨時在星期日就星期一請事假導致。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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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僱傭合約是由 2016 年 11 月 3 日起,一星期工作五天,
F 試用期為一個月。離職證明書上確定入職日期,但指她在 11 月 8 日 F
轉為兼職,在 2016 年 12 月 8 日離職,共工作 8 天。D1 說 Toby 在 11
G G
月 8 日突然要求她轉做兼職卻沒有再簽新的僱傭合約。她在 11 月份
H H
出勤日是:3 日、4 日、8 日、15 日、16 日、22 日、23 日、29 日、
I 30 日。她嫌工作日太少,要求增加工作日數不果後,在 11 月 30 日 I
透過電話跟 Toby 辭職,因為沒有早一日通知所以被扣了一天薪金,
J J
只收了 8 天薪金。離職證明書上寫 12 月 8 日是她領薪金的日子。離
K K
職證明書內容顯然與 D1 的證供有異。
L L
81. 關鍵時間 1005 室由溋灃租用,騙徒的計劃是設置假按揭
M M
中心詐騙那些需要現金周轉或沒能力清還二按的人,令他們相信交
N N
錢給溋灃進行債務重組,是保住名下按揭物業唯一的辨法,所以跟
O Cathy Leung 的安排去財務公司借貸,除非他們有其他資金來源。證 O
供顯示 1005 室的確曾經出現一名應門的女員工。D1 陳詞指可能有真
P P
正的 Manpower 公司在 1005 室營辦共享辦公室,考慮整體證據證供
Q Q
後認為這個說法與整體證據無法磨合,在關鍵時間不可能有人在
R 1005 室營辦共享辦公室。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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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D1 的案情建議騙徒把 1005 室打造成 Manpower 的共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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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並借用 Manpower 名義僱用接待員(D1)來充場面。騙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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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盡快行動,利用前租戶留下的裝修不出奇,但不可能同時經營共
C 享辦公室(因為要跟客戶簽合約,提供辦公室設備及服務) 。整個 C
詐騙涉及多名不知名人士,擔任不同角式,包括打電話聯絡受害人。
D D
Toby 若真有此人,必然是騙徒安排的。同樣,在關鍵時間 Nu Skin
E E
房間內若真有人辦公,那人亦必然是騙徒安排的。D1 陳詞指騙徒可
F 能在 1005 室其他房間進行其他詐騙,及怕被認出所以僱用外人。然 F
而證供顯示當時除了負責打電話的騙徒,騙徒與準備到溋灃工作的
G G
D2 亦有聯系,即使騙徒想避免警方透過 D2 追蹤到他們,騙徒仍有
H H
多名接待員人選,沒有需要招聘外人當接待員,為詐騙計劃添加變
I 數(按 D1 證供她上工兩天便忽然請假)。 I
J J
83. 根據 D1 的證供,騙徒花時間招聘,再準備假僱傭合約只
K K
是為了讓她相信自己在共享辦公室工作。然而 D1 入職後不久便被要
L 求轉為兼職,且即使她回 1005 室工作,Toby 也不時出現。若此, L
M
D1 在這個詐騙中實在可有可無。在涉䅁騙局中 Cathy Leung 與受害 M
人直接面談,她被認出的機率最高。就算騙徒想藉安插接待員令
N N
1005 室更逼真,騙徒亦沒有必要讓一名外人有機會辨認出 Cathy
O Leung 增添暴露的風險。若騙徒是想找一名貌似 Cathy Leung 的接待 O
P 員混淆受害人,又怎會拒絕 D1 增加工作日數的要求。 P
Q Q
84. D1 的出入境紀錄(證物 D15)顯示她經常出入境,她說
R 在 10 月尾至 11 月頭某日中午見工,故她在港可能到 1005 室面試的 R
S 日子只有 10 月 24 日和 25 日及 11 月 2 日;以她的出入境模式,她也 S
不太可能做固定工時的長工。D1 陳詞指審訊時沒有被問及她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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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與她工作的關係,指 D1 其實要帶貨到父親現任妻子在內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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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的店舖及探望在內地居住的父親。
C C
85. 然而 D1 的出境紀錄顯示在 2016 年 10 月份有 5 次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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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3 日 2 夜至 5 日 4 夜不等),分別經港澳客輪碼頭(2 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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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客運碼頭(2 次),香港國際機場(1 次);11 月 5 日至 11 月 7 日
F 她往返內地照顧婆婆則經落馬洲。考慮後認為 D1 的證供/辯方的解 F
釋不可信,不合情理,認為她只是試圖利用證物 D6 和 D7 編作她出
G G
現在 1005 室的原因,隱瞞了當初製作證物 D6 及 D7 的目的,不認為
H H
她的證供對控方䅁情造成任何疑點。
I I
86. D1 的出入境紀錄顯示她雖然經常出入境,但 3 名受害人
J J
每次見 Cathy Leung,D1 都碰巧在香港:
K K
• D1 在 11 月 19 日離港後在 11 月 20 日晚回港;陳偉
L L
康和盧悅琼分別在 11 月 21 日至 12 月 1 日期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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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室面見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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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在 12 月 2 日離港後在 12 月 5 日晚回港;彭苡津
O O
女士在 12 月 10 日到 1005 室面見 Cathy Leung。
P P
Q • D1 在 12 月 17 日離港後在 12 月 19 日晚回港;彭苡 Q
津女士在 12 月 20 日在沙田與 Cathy Leung 見面,
R R
D1 再在 12 月 22 日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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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考慮後認為這並非巧合,而是當年雙方按自己行程預早約定的會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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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D1 的品格證人周濰棋聲稱與 D1 是好朋友,有深厚關係,
C 兩人無所不談。然而,她卻完全不知曉 D1 聲稱做過的接待員工作, C
當年 D1 並沒有跟她分享在 1005 室工作時遇上另一名樣貌相似的人。
D D
顯然 D1 沒有告訴她當年離開父親藥房的背景,她也並不知道 D1 在
E E
1005 室內做了什麼。考慮後認為周濰棋的證供沒有對控方䅁情造成
F 任何疑點。 F
G G
88. 證供顯示彭苡津女士交給 Cathy Leung 的$300,000 元支票
H H
經銀行櫃位處理,時間是 2016 年 12 月 20 日 1702 時。事隔多年,彭
I 女士忘記了當天確實交支票給 Cathy 的時間,但在給警方口供中,彭 I
女士說是當天下午 3 時 15 分與 Cathy 見面,其後在 Agnes b CAFÉ 傾
J J
談了 15 分鐘,期間支票交給 Cathy。無論如何,當天彭女士交出的
K K
支票在同日 1702 時被人存入了彌敦道的中銀香港分行。
L L
89. 彭苡津女士在認人行列中指認出 D1 為 Cathy Leung。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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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當天並沒有前往沙田,她和朋友莊宏浩在中午後便在一起,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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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浩家中搭配衣服後又外出選購相機,直至下午六、七點才回家。
O 莊宏浩說因為 D1 是女孩,所以找她搭配衣服,但為何會找 D1 一起 O
選購相機呢?莊宏浩說記得當天的行程,因為是唯一一次請朋友到
P P
家幫忙,搭配與當時女朋友約會時穿的衣服,並拍照留念。既然要
Q Q
拍照留念,卻沒有讓聲稱在現場的 D1 為他拍照,而是自己對著鏡子
R 自拍。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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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再者,雖然莊宏浩說對當天有深刻記憶,下午與 D1 一起
T T
為當時女朋友選購相機,之後旅行時用了該部相機拍照,又把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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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價的三部相機的相片都保存,卻記不起買了當中那一部,連買了
C Sony 還是 Canon 都說不上來。若然當天對他有特別意義,他不可能 C
忘記買了那部相機。有理由相信他避談細節只為幫 D1 遮掩當日行蹤,
D D
避免與 D1 的證供在細節上出現分歧。考慮後認為 D1 和莊宏浩就
E E
2016 年 12 月 20 日的不在現場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他們與彭女士
F 不一致的證供。 F
G G
「控罪重複」?
H H
I 91.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多名騙徒達成協議,策劃利用溋灃向 I
潛在目標群眾進行債務重組詐騙計劃,當受害人取得由溋灃安排的
J J
另一筆貸款後,騙取其借貸而來的款項。詐騙團夥經某途徑得知潛
K K
在目標違反其原承按銀行的按揭條款後,安排不知名同謀者透過電
L 話行銷手法接觸潛在目標表示其原承按銀行要求立即結清貸款,再 L
推銷溋灃助其解決困難。當潛在目標被誘騙到溋灃後由 D1 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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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溋灃假意向他們了解情況,在他們表示無力還款後,哄騙他
N N
們申請貸款清還二按解決引伸的「收樓/釘契」問題,又安排他們到
O 財務公司貸款,將取得的現金交 D1 處理。 O
P P
92.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克恩 [2019] HKCFA 32,
Q Q
該䅁是有關單一項控罪包含了兩種不同的串謀。辯方指本案第一項
R 控罪的詳情涉及三宗不同的䅁件及三名受害人。三宗案件發生於不 R
同的時間和情境,與 D1 共謀的人亦不同。雖然陳偉康先生和盧悅琼
S S
女士遭受詐騙的手法與起訴書中相同,但彭苡津女士遭受的詐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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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另外兩宗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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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證供顯示協議的詐騙手法是虛假地向潛在目標群眾表示
C 其原承按銀行要求立即結清貸款,協議最終目的是騙財,在受害人 C
沒能力結清貸款下,誘使受害人取得由溋灃安排的貸款,再騙取受
D D
害人經貸款取得的款項。考慮後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本案是一個串謀
E E
詐騙牽涉多個犯罪行為。考慮後認定 D1 與不知名人士串謀透過協議
F 的手法騙財,然而 D1 單獨在 1005 室接見個別受害人,實際如何哄 F
騙及會否成功,必定取決於受害人的反應和經濟能力,彭苡津女士
G G
有一定經濟能力,從父親處取得涉䅁的 30 萬元支票交予 D1 解決違
H H
反原承按銀行的按揭條款引伸的問題,D1 不需要,亦沒有機會誘使
I 她向溋灃安排的放債人供貸,但此不影響她參與的串謀。 I
J J
94. D1 被控串謀詐騙,而非詐騙。就確立串謀罪的目的而言,
K 相關時間是達成協議之時,即 D1 同意「參與串謀詐騙潛在目標群眾, K
L
在 1005 室內扮演溋灃職員接見由其他不知名同謀者透過電話誘騙前 L
來的受害人,哄騙他們申請貸款清還二按解決引伸的「收樓/釘契」
M M
問題,安排他們到財務公司貸款後,收取他們得到的款項」的時間。
N 該罪行的關鍵在於達成協議和各方所擬在將來落實該協議的意圖; N
O 即使後來該協議可能有變、意圖可能有變或該協議根本沒有付諸實 O
行,該罪行仍已確立。
P P
Q 95. D1 供稱她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已在 1005 室工作,根據上 Q
述理由認定她並非只在 1005 室擔任接待員。2016 年 11 月 4 日騙徒
R R
將協議付諸實行,開始利用溋灃展開詐騙,當天盧悅琼女士收到不
S S
知名同謀者的電話,轉介她給溋灃「解決問題」。考慮整體證據證
T 供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1 最遲在 2016 年 11 月 4 日便參與 T
了涉䅁的串謀,且一直按協議行事詐騙陳偉康先生,盧悅琼女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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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苡津女士。
C C
96. 辯方指第一項控罪將三項罪行混為一談,未能確保 D1 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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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程序公正,D1 無法明確知悉她可能被定罪的罪行範圍與基礎。如
E E
果 D1 因此被定罪,她亦無法清楚了解判決的依據。本席不認同辯方
F 的論據。首先,辯方在審訊期間從沒有投訴第一項控罪涉及多過一 F
項串謀。再者,由始至終辯方清楚控方的案情,清楚控方基於那些
G G
事實以證明 D1 參與了本案的串謀。本席考慮後認定第一項控罪沒有
H H
「控罪重複」的問題,控罪詳情亦沒有不清楚之處。
I I
97. 本審訊是有關一個串謀詐騙牽涉多個犯罪行為。審訊時
J J
辯方沒有質疑 Cathy Leung 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詐騙,D1 的答辯
K 是三名受害人錯認她為 Cathy Leung/Cathy。基於上述理由接納三名 K
受害人的辨認證供,認定三人分別在認人行列中準確辨認 D1 便是在
L L
1005 室內接見他們的 Cathy Leung/Cathy,及之後從他們處收取渉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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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支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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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第二被告人(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O
P P
98. 文件顯示 D2 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申請創辦溋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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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唯一創辦成員和董事。申請創辦溋灃的資料由位於銅鑼灣的 GL
R Limited 提交。溋灃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0 日;溋 R
灃申請商業登記時,報稱開業日期同為 2016 年 10 月 20 日,填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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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是貿易,填報業務地址與溋灃的公司註冊辦事處一致,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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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1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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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9. D2 創辦的溋灃和以溋灃名義租用的 1005 室被用作詐騙 C
金錢。溋灃租用 1005 室的同時 D2 申請開立兩個恒生銀行戶口,其
D D
中一個戶口開出兩張現金本票,款額跟租約要求的按金和上期一致。
E E
溋灃在 2016 年 11 月簽署臨時租約後沒有跟進簽署正式租約,在 2016
F 年 12 月棄用 1005 室。2015 年至 2017 年的財政年度,D2 均沒有報 F
稅紀錄。
G G
H 100. 2016 年 11 月 2 日,D2 申請開立恒生銀行個人存款戶口 H
788-696615-668,並要求發出特快恒生卡,D2 是銀行戶口唯一有效
I I
簽署人(證物 P23)。同日存入$500,再即日經柜員機提取$500
J J
(證物 P24)。
K K
101. 同日(2016 年 11 月 2 日),D2 另申請開立涉案恒生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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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綜合戶口 788-682763-882,並要求提供柜員機服務,及電話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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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D2 是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證物 P25)。同日先後有現金
N $5,000 及$97,797.60 存入此戶口,之後有人從戶口提款開了兩張銀行 N
本票,面額分別為$24,424.40 及$73,273.20。這兩張本票的面額剛好
O O
與溋灃擬租用的 1005 室的 3 個月按金$73,273.20 和 1 個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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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4.40 一致。
Q Q
102. 2016 年 12 月 1 日,D2 帶著劉月玲女士生前簽發的 150
R R
萬元支票來到匯豐銀行觀塘分行兌換現金。銀行助理經理經電話向
S 發票人查詢,得悉該筆款項是給 D2 用於購買國內房產物業用途,故 S
在支票背部寫上「for purchasing property in PRC」,並要求 D2 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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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背部簽署作實(證物 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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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3. 2016 年 12 月 12 日,周應璋女士被騙的$462,500 支票(證 C
物 P5,P15)交給溋灃後(證物 P17,P18),翌日 2016 年 12 月 13
D D
日被 D2 帶到東亞銀行旺角北分行兌換現金(銀行家誓章證物 P19)。
E E
D2 被銀行職員詢問支票用途時回應是作投資之用,並在支票上簽名
F 作實(證物 P29)。 F
G G
104. D2 並不認識劉月玲女士和周應璋女士。2016 年 12 月 30
H H
日,上午 7 時 31 分,警員在 D2 居所以串謀詐騙拘捕她。警誡下 D2
I 說「我男朋友叫我登記㗎,仲叫我開咗個銀行戶口,我去幫佢撳錢 I
出嚟」。D2 隨後在同日兩個錄影會面進一步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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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她不知道溋灃實際經營情況,沒有投放任何資金; K
L L
• 雖然寫字樓臨時租約由她簽訂,但她不清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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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被告知簽約地點並非租用的寫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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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她的工作只是兌換支票後將錢交給陪同到銀行 O
的人,她兌換了兩張支票,每次獲得$1,000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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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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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支票由公司的客人簽發,相信兌換後現金被帶 R
回公司,但她實際不知道錢的用途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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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錄影會面(2016 年 12 月 30 日 15:57 – 18:03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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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警員就溋灃及 1005 室的串謀詐騙警誡 D2,D2 明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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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選擇回答警員的問題。D2 交待大約五、六個月前在網上社
E E
交平台結識男朋友余國峰,之後余國峰叫她註冊溋灃(費用由阿希
F 支付)和做商業登記及開立銀行戶口。溋灃的成員有男朋友、男朋 F
友 partner 阿希、男朋友 partner 家姐和 D2 本人。她在十月底為溋灃
G G
租用的寫字樓簽租約,但詳細地址無印象。她理解阿希兩姐弟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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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的父親工作,溋灃做 Apps 的開發,不需要成本,她不用負責溋灃
I 的資金和債務,以她個人名義開立銀行戶口收客戶的錢是為了避稅。 I
男朋友話需要她以個人名義開立銀行戶口是因為其他人已為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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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開立了銀行戶口,要很長時間後才能再開銀行戶口,所以她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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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開立銀行戶口。(記項 11 – 227)
L L
106. D2 說在網上認識余國峰後有見面,同年七月發展成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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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男朋友話自己幫人做樓宇按揭,是家中獨子,父親有其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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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她不清楚男朋友父母有否離婚。男朋友之前在青衣居住,但聖
O 誕節前幾日遷到日出康城,她不知道地址,但有男朋友的電話號碼 O
和 WhatsApp,兩人以微信聯絡,男朋友亦有用另一電話號碼致電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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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她的手機被男朋友砸了,現時所用的手機是男朋友給她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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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仍未給男朋友的電話編輯人名。(記項 228 – 319)
R R
107. D2 說同年九月男朋友跟她說打算開公司,初頭說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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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樓按,後來差不多十月時又話做程式。男朋友沒有提過會寫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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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亦不知男朋友有什麼技能。男朋友話她只是小股東,「所以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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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唔會關我(D2)事」,之後在十月尾叫她去開公司和做商業登記。
C 她沒有詳細閱讀文件,她只知自己佔 8 至 10%,當日男朋友、阿希 C
和她一起去辦手續,錢亦由阿希出。按 D2 的答䅁,她提及申請商業
D D
登記的過程應該是關於成立溋灃的過程,之後約一星期由阿峰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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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陪同往佐敦道一個寫字樓簽租約,印象在 10 樓,但當時告訴她不
F 是租用該處只是去簽文件,前後在兩個日子就租用寫子樓簽了兩次 F
文件。只她一人在租約上簽署,她簽租約時沒有留意內容,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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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支付租金,但相信是經戶口轉賬 (記項 323 – 615) 。按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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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說法當時她第一次開公司,相信自己有一份股份,又想到溋灃工
I 作,若此她怎可能不關心公司寫字樓的地址,考慮後就她不知在那 I
J
兒簽租約及不知道租用了什麼地方不給予任何份量。 J
K K
108. D2 說她不知道溋灃的業務,沒有出資。嚴格來說溋灃並
L 沒有支付她薪金。她兌現支票後得的錢由男朋友支付給她。前後兌 L
M
現兩張支票後收到$2,000,不知是否車馬費。男朋友說是他和公司 M
一人一半給她的工資。當被問及她有否簽署員工合約,D2 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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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說曾經告訴她簽了一份為期 3 個月的臨時合約,作為試用期,
O 但她不確定,之後又扯到租約,之後又說應該沒有員工約,最後又 O
P 說不確定(記項 558 – 649)。考慮後就她相信自己曾簽署員工合約 P
的說法不可信,不給予任何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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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09. 警員在會面期間理解 D2 提到的簽約地點是 1005 室,但 R
S 其實 D2 重複表示記不清在那兒簽租約。D2 說男朋友告訴她溋灃租 S
用的寫字樓不在佐敦,而是在銅鑼灣。她不知道簽租約的那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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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警員口中的 1005 室)是做什麼的,當時她被告知去律師樓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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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她被拘捕後才知租用了 1005 室。她已記不清簽租約時阿峰講過
C 什麼。第二次是男朋友叫她上去簽正式合約,再上去那個地方後叫 C
她坐在一旁,但她沒有看文件內容,她相信是與第一次的合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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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該地方連她在內一共有 7 個人,有阿峰,阿希,阿希家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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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和另一看似搞裝修的男人,及一名她早前提及的女子(記項 701),
F 然而之後她再也記不起了。她沒有看過律師名片,只是男朋友告訴 F
她那人是律師。最初說沒有人告訴她阿希和阿希家姐的關係,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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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覺得兩人容貌相似, 警員追問下又說經阿希介紹得知。她沒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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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家姐的聯給電話,平時亦與她沒有聯絡(記項 650 – 839) 。考慮
I 後認為 D2 的說法不可信,不給予任何份量,認為她只是試圖與 1005 I
J
室保持距離。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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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D2 說男朋友在 11 月頭至 11 月中曾口頭說大老闆會將溋
L 灃,商業登記和租約的名轉回他名下,不用她再參與。她不認識大 L
M
老闆,她亦沒有簽過任何轉名手續的文件。男朋友又告訴她公司在 M
大陸有職員幫處理數據。她個人不知道公司有沒有其他職員(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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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 885)。這些全是 D2 口頭之言,溋灃一直在 D2 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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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D2 說在 2016 年 10 月中至 10 月尾簽租約,之後在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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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開銀行戶口。然而她不肯定開立銀行戶口的日子,要向警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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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月結單(記項 1077)。開立銀行戶口當天阿峰叫她出來,用她個
R 人名義開戶口,說需要戶口幫公司收錢(紀項 1197)。當天阿峰和 R
S 阿希都在,阿希拿著一大袋東西,有公司印章和文件,明顯阿峰和 S
阿希在處理公司的事。她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儲蓄戶口,開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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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的$500 由阿希出,開立銀行戶口後銀行卡和密碼交阿希,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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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離開(記項 1105-1183)。根據 1005 室的臨約日期,D2 不可能在
C 2016 年 10 月中至 10 月尾簽租約。 C
D D
112. D2 說同日下午約一小時後又再叫她出來開立第二個恒生
E E
銀行戶口,跟她說第一個銀行戶口不合用。同日就第二個銀行戶口
F 幫忙處理一些現金(記項 929–969; 1067- 1127)。開立銀行戶口時阿 F
峰跟職員說銀行戶口是用作她(D2)的出糧戶口(記項 1261),考
G G
慮後就她知道阿峰向銀行職員說擬用該銀行戶口作出糧戶口給予十
H H
足份量,明顯 D2 知道當時阿峰以一個不實理由向銀行職員解釋為何
I D2 要在同一天開立第二個銀行戶口。 I
J J
113. 當警員繼續向 D2 了解她有沒有交出第二個銀行戶口的銀
K K
行卡時 D2 又再表示記不清是否同日交出兩張銀行卡(記項 1289),
L 又說所有事情結束後就將銀行卡交阿希(記項 1283)。警員接著向 L
D2 了解為何要將自己銀行戶口的銀行卡連密碼交阿希。D2 說因為聽
M M
了男朋友的解釋,但忘了究竟講了什麼,她之後有向他追討銀行卡。
N N
男朋友之後交回第二個銀行戶口的銀行卡給她方便她提款(記項
O 1324-1331,1410-413)。 O
P P
114. 1005 室的臨約要求簽署文件時要同時繳交按金和上期。
Q Q
戶口 788-682763-882 在 11 月 2 日開立戶口後,先後有現金$5,000 和
R $97,797.60 存入,和再開了兩張現金本票,銀碼與 1005 室臨約要求 R
S
的按金和上期一致。2016 年 11 月 18 日此銀行戶口再有現金$800 存 S
入,隨後開了一張現金$750 本票,銀行收費$50。考慮後認為 D2 會
T T
面時提到的第二個銀行戶口是指此戶口。根據 D2 的說法這些現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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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A A
B B
易由她個人處理,及她處理這些交易時銀行卡應該在她手上。警員
C 之後在第二次會面結束前讓她確認第二個銀行戶口的銀行卡(記項 C
1217–1230)。
D D
E
第二次錄影會面(2016 年 12 月 30 日 18:29 – 20:32 時) E
F F
115. 同日稍後警員在 D2 休息後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繼續向
G G
她調查她為溋灃開立的兩個恒生銀行戶口。D2 說她只利用第二個戶
H H
口幫阿峰和阿希存入和提取款項及開本票,她個人沒有使用過此戶
I 口的銀行卡 (記項 223 – 284)。 I
J J
116. D2 又說阿峰或阿希曾交一張或兩張寫她名字的支票予她
K 到銀行兌換現金(記項 306 – 316),過程她記不清了(記項 324)。 K
L 她沒有看支票簽發人的名字(記項 322)。她理解因為以個人名義為 L
公司開立銀行戶口,所以支票要寫她的名字才能存入戶口,沒有印
M M
象支票由誰人發出(記項 362–370),支票兌現提款後才會支付她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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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記項 380)。兌換支票時阿峰和阿希都在(另一次阿希家姐也
O 在),支票在銀行即日便兌換了現金再交回阿希(或阿希家姐), O
她沒有隨他們回公司,她只知道他們要回公司,不知是否回溋灃,
P P
她沒有問,不知他們如何處理那些款項,亦不知道為何現金支票要
Q Q
寫她的名字(記項 394–444,639–712)。兩次兌換現金後分別「出
R 糧」給她一千元(記項 941–953)。D2 會面期間提及的支票兌換現 R
金的時間、地點、款額等等的細節與銀行紀錄不符。顯然 D2 不關心
S S
支票的來源和兌現後現金的去向,對於現金支票為何寫她名字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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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她配合兌現只因事後能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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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7. 警員就「出糧」向 D2 跟進調查,D2 說(阿峰)開始時 C
說「每個月會有好多張單去兌嘅咁樣,所以我嗰時就唔係咁計囉…
D D
同埋好似有講過…公司會出番唉萬零鈫人工咁樣…其實都唔係好似
E E
㗎嘞,佢喺電話同我講嘅」。但除了用她的名義開公司外沒有叫她
F 參與公司,未租寫字樓前阿峰說他是經理,故她不需要做什麼,只 F
需要間中穿寫字樓裝扮到溋灃幫手,見客,做他的秘書(記項 958–
G G
987)。她的工作是幫他們兌現支票(記項 1176)。按 D2 當時的交
H H
待,有理由相信她期望有很多類似的支票兌現工作,就兌現支票每
I 月有萬多元報酬。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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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D2 說阿峰曾向她解釋為何要用她的名義來開公司,印象
K K
最深刻的是用他的名義要等很久,時間上趕不及,但她也不甚了解
L 是什麼意思(記項 990–995)。她只收過共兩千元酬勞。她在 2016 L
年 7 月認識阿峰後另外收過他一些金錢和禮物,總值在兩千元內,
M M
及因為弄壞她的手機賠償了她一部 iPhone 6(記項 1017–1035)。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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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解釋為何她相信因為舊手機 iPhone 5 被弄壞所以給她新手機,
O 明顯 D2 想強調她從這件䅁中只得到兩千元酬勞。考慮後認為 D2 的 O
交待顯示她也想不出找她出名開公司有什麼合理理由,及她借會面
P P
強調就兌現支票只收了很少報酬。
Q Q
R 119. D2 說阿希 Daddy 是公司幕後大老闆,溋灃是阿希幫他父 R
親開的小公司,但用了她的名義。阿峰告訴她阿希爸爸是大富豪,
S S
手上公司規模很大,有很多子公司,就溋灃出資不少於幾百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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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沒有見過阿希的爸爸亦沒有對方聯絡電話。(記項 11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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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D2 的說法一切都是阿峰口頭之言。
C C
第三次錄影會面(2021 年 3 月 3 日 17:17 – 17:55 時)
D D
E 120. 警員就涉䅁的 150 萬元和 46 多萬的支票向 D2 調查。D2 E
F
表示不認識發票人劉月玲和周應璋,就兌換該張支票沒有印象(記 F
項 35–64,135-170)。她曾到溋灃一次,看見一名男士,但不知道
G G
名字,不知是否該處職員。她沒有印象為何當時要到溋灃,當時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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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些關於影印機的文件,影印機公司因此向她追討(記項 65–
I 106)。應該是 2016 年 12 月之前上去,只簽了一份文件(記項 114– I
128)。
J J
K D2 的證供 K
L L
121. D2 的證供基本上與會面時的說法一致,但強調事件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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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不清,會面時也有些事情記不清。她審訊時的記憶不可能比出席
N 第一次錄影會面時更佳。她說 1005 室的租賃文件上的簽署模式雖然 N
O 跟她的簽名模式相似,但文件並不是由她簽署,當年她相信被帶到 O
一間裝修中的律師樓簽署有關銅鑼灣寫字樓的租約。若 D2 真的以為
P P
自己有機會在公司工作,她怎會不留心公司的位置,若她真的相信
Q Q
男朋友在溋灃任職高層,及她會被安排做秘書,她怎會不在意地址。
R 考慮後認為 D2 被拘捕後表示記不清簽租約的情況只是試圖與 1005 R
室的一切保持距離。
S S
T 122. D2 在 11 月 2 日開立 2 個恒生銀行戶口供溋灃使用。D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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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當天開完第一個銀行戶口後,同日阿峰再以第一個銀行戶口不合
C 用為由,再要求她出來開第二個銀行戶口,但她忘了首先開立那一 C
個銀行戶口。第一個銀行戶口(戶口尾數 15668),只在開戶當日有
D D
兩個交易,當天存入$500 後經柜員機提取$500,此後再沒有任何交
E E
易。第二個銀行戶口(戶口尾數 63882)則在開戶後至 D2 被拘捕期
F 間有被使用。騙徒當天利用 D2 的恒生銀行戶口(戶口尾數 63882) F
開出兩張銀行本票,之後在 11 月 18 日再開出另外一張本票。騙徒的
G G
操作建議第一個銀行戶口不合用,所以再要求 D2 開立第二個銀行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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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I I
123. 騙徒既已取得 D2 的配合開公司,簽租約及開立銀行戶口,
J J
沒有任何誘因找人冒 D2 簽署 1005 室的租約,及利用其他戶口開票
K K
支付 1005 室的按金和上期。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1005
L 室的臨時租約由 D2 簽署,並由 D2 銀行戶口開出的本票支付按金和 L
M
上期。 M
N N
124. D2 說她到同一個地方兩次簽文件,她相信自己簽的是僱
O 員合約。按 D2 的說法她並非在 1005 室內簽租約。除簽租約外,她 O
也簽了有關一台影印機的文件,為此被追討。騙徒的操作建議他們
P P
利用 D2 取得 1005 室和影印機的使用,打造溋灃門面以進行詐騙,
Q Q
但無打算負責後續的租金/費用。
R R
125. 根據 D2 的證供交往期間阿峰的話都是口頭之言,雖然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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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首次與人交往,但當時她與家人不和,憧憬著兩人美好的未來,
T T
所以相信對方的說話,舊手機上編輯他為「老公」。那她為何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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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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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手機上給阿峰的電話編輯為「老公」?按她的證供之後兩人吵
C 架,她認為當初承諾的工作和薪金沒有兌現,卻威嚇她若不配合兌 C
換支票便會被追究違反員工合約的損失。然而按 D2 的證供她連正式
D D
的僱員合約也沒有,她聲稱被阿峰威嚇時也沒有人向她指出違反僱
E E
員合約上那一項條款。
F F
126. D2 聲稱自己只是服從公司對員工的工作安排,沒有任何
G G
原因懷疑公司的營運與詐騙有關。然而 D2 個人並沒有參與營運,客
H H
戶不認識她,支票的收款人又並非溋灃。按她的說法,阿峰和阿希
I 負責經營公司,既然客戶同意配合發支票給個人,阿峰和阿希又全 I
程陪她兌現支票及阿希即時取回現金,為何支票不直接寫阿希名字?
J J
若然支票來源合法實在沒有需要要求客戶開支票給 D2。考慮後認為
K K
D2 的證供有關她相信兌換的支票來自合法經營不可信,不合情理,
L 拒絕接納。 L
M M
• 所知
N N
O 127. 終 審 法 院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HARJANI HARESH O
MURLIDHAR [2019] HKCFA 47,重訂了如何斷定被告人是否有合理
P P
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步驟如下︰
Q Q
R (i) 被告人究竟知道什麽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其 R
個人的事實和情況,可能會影響其相信涉案金
S S
錢是否黑錢?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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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ii) 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
C 事實和情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C
D D
(iii) 如上文(ii)的答案是「是」,則被告人罪名成立。
E E
如「否」的話,則罪名不成立。
F F
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相信涉案金錢並非黑錢並非問題的核心,重要的
G G
是,究竟是什麽事實和情況導致他如此相信。若然一個與被告人知
H H
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話,
I 則儘管被告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非如此,也足以干犯洗 I
黑錢罪。然而,他的主觀信念很可能會成為減刑因素。
J J
K 128. D2 患有強迫症,有焦慮問題,讀了五年中學,但只有中 K
L 三學歷,沒有什麼技能,曾做過不同的低技術兼職。然而案發時她 L
約 22 歲,並非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有不同的工作經驗,知道以自己
M M
的情況找工作不容易,當時與家人不和,急需要一份工作和金錢應
N N
付生活開支。她在網上認識阿峰後發展為情侶,希望靠阿峰介紹加
O 入他朋友阿希公司,出任月入約一萬元的工作,以應付自己的生活。 O
可見 D2 清楚自己面對的現實情況和自身能力。D2 同意強迫症及焦
P P
慮症沒有影響她對是非的判斷力,她知道需要找工作賺錢解決自己
Q Q
面對的經濟問題。本席考慮後認為 D2 並不愚蠢,她只是對可疑情況
R 視若無睹,抱僥倖之心,抓住阿峰提供的賺快錢機會。 R
S S
129. 根據 D2 的證供她知道做生意需要啟動資金,業務上的金
T T
錢往來需要銀行服務,同意配合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阿峰說不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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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負責任何公司的資金和債務。若然經營的是正當生意,為何幕後老
C 闆要借用素未謀面的 D2 名義開公司和銀行戶口供溋灃使用,又為何 C
申請開立第二個銀行戶口時要向銀行職員提供不實理由,說是 D2 的
D D
「出糧戶口」。考慮後認為 D2 有關對溋灃的業務沒有懷疑,相信溋
E E
灃經營正當業務的證供不可信,認為她只是為了成立公司後可月入
F 約一萬元,故意對這些可疑安排視而不見。 F
G G
• 合理理由
H H
I 130. 根據 D2 證供,阿峰在網上認識 D2 後便與她發展情侶關 I
係。阿峰知道 D2 的家庭狀況,工作能力有限,與家人不和,急需金
J J
錢應付生活開支。阿峰以開公司後可到公司任職,月入約一萬元,
K K
游說 D2 出名開公司租寫字樓,和開銀行戶口供公司用,卻不讓她參
L 與公司業務及接觸公司客戶,但又指示客戶開支票給 D2。公司成立 L
後,D2 的參與只是幫公司兌現涉䅁支票。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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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根據 D2 的證供,她知道阿峰口中的公司生意是以溋灃名
O 義經營,並為溋灃租用了寫字樓(無論地址在哪)經營業務,然而 O
客戶簽發的支票收款人卻不是溋灃,又不是負責經營業務的阿峰或
P P
阿希。D2 沒有參與溋灃業務,不認識客戶,阿峰和阿希又不放心支
Q Q
票交 D2 自行兌現,卻要求溋灃客戶劉月玲女士和周應璋女士開支票
R 給 D2。明顯是利用 D2 出名開立的溋灃取得涉䅁支票後再利用 D2 兌 R
換現金。
S S
T T
132. 根據 D2 的證供,每次涉及現金,阿峰和阿希都全程與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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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D2 應該知道阿峰和阿希並不信任她。若支票是支付合法業務
C 交易的款項何須要這般轉折費時,又為何在兌換現金時要分別告訴 C
銀行職員款項用於購買內地物業和投資。考慮後認為任何一名思想
D D
合理的人,有著被告人的背景和經歷,都必定會相信涉䅁支票分別
E E
150 萬元和$462,500 是可公訴罪行的犯罪得益。
F F
133. 考慮後認為 D2 有關對涉䅁支票來源沒有懷疑,相信支票
G G
來自溋灃經營正當業務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認為她只是為了
H H
兌票後的報酬,故意對這些可疑情況視而不見。即使 D2 不知道涉案
I 的兩張支票來自溋灃的詐騙,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2 相信涉 I
案的兩張支票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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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裁決
L L
134.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
M M
舉證標準下,成功舉證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控罪所有所須元素。
N N
裁定:-
O O
• D1 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P P
Q • D2 第三項和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Q
R R
S ( 嚴舜儀 ) S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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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602/2023
C [2025] HKDC 55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60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梁晏琟 Avery(又名梁翠珊)(第一被告人)
J J
王惠欣(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M 日期: 2025 年 4 月 30 日 M
N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葉青菁女士,由植振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
O O
告人
P 林紹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 P
Q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審訊期 Q
間,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
R R
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S S
控罪: [1] 及 [2] 串謀欺詐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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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3] 及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C 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C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 D
E E
---------------------
F
裁決理由書 F
---------------------
G G
H 1. 第一被告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 H
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第一及
I I
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人被控兩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J J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K 鑑於第二項控罪事主坦言只憑想像在認人行列辨認,及表示自己當 K
時不肯定涉案騙徒容貌,故裁定第二項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其他
L L
控罪則表面證供成立,第一被告人又就第一項控罪提交有關 2016 年
M M
12 月 20 日的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書。兩名被告人分別選擇作供。
N N
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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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2. 這是一宗涉及假按揭中心的債務重組串謀詐騙及洗黑錢
Q 案。受害人分別為陳偉康先生、盧悅琼女士、彭苡津女士和周應璋, Q
他們都是按揭物業持有人。身份不詳的騙徒分別以違反首按按揭條
R R
款,若不結清貸款銀行會「收樓」或「釘契」詐騙前三名受害人前
S S
往溋灃,另以低息貸款還卡數詐騙周女士前往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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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被告人與上述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前三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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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他們被騙到假按揭中心後,由第一被告人負責接見,假意協助他們
C 解決違反按揭條款問題,誘騙他們交錢予溋灃(由第一被告人接 C
收),在受害人表示沒有財力時安排他們去借貸另一筆貸款,最終:
D D
E
• 陳偉康先生被騙$335,000 及須償還福億財務 120 萬 E
F 元貸款連利息 F
G G
• 盧悅琼女土被騙$870,000 及須償還油田財務 150 萬
H H
元貸款連利息
I I
• 彭苡津女土被騙$300,000(款項從她父親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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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沙田將支票交予第一被
K K
告人
L L
4. 周應璋女士被騙到假按揭中心後,一名女騙徒假意協助
M M
她辦理低息貸款清還卡數,誘騙她向油田財務借貸 50 萬元,及開發
N N
一張面額$462,500 支票予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其後在 2016 年 12
O 月 13 日在銀行柜位兌現了該張支票。 O
P P
5. 另劉月玲女士(已故)開發一張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29
Q 日,面額 150 萬元支票予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其後在 2016 年 12 Q
R 月 1 日在銀行柜位兌現了該張支票。 R
S S
6. 第二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兩張支票的款項
T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來自犯罪得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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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辯方案情
C C
第一被告人 D1
D D
E 7. 她沒有參與任何串謀。在關鍵時間她受僱於 Manpower E
F
在涉案地點的共享辦公室任職兼職接待員。溋灃租用了其中一間辦 F
公房間。她與溋灃的 Cathy Leung 的外貌極為相似。受害人錯認她為
G G
Cathy Leung。
H H
I
8. 另 2016 年 12 月 20 日,她沒有前往沙田,她當天與朋友 I
一起。
J J
K 第二被告人 D2 K
L L
9. 在男朋友余國峰多番要求和保證下,及為了兩人日後能
M M
過上好日子,第二被告人答應以她名義成立溋灃,開立銀行戶口,
N 和簽訂租約。她相信溋灃由男朋友的朋友阿希的父親出資,她的實 N
質身份是員工。之後她只幫忙兌現一些支票。
O O
P P
10. 她只是按阿峰和阿希的要求兌現涉䅁的兩張支票。當時
Q 完全相信支票是公司客戶開給公司,是公司生意往來收益,完全沒 Q
有懷疑。她沒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是黑錢。
R R
S S
法律指引
T T
11.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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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之下證明控罪。兩名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們干犯控罪
C 的傾向較低,她們的證供及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期間或警誡下的 C
說話可信性較高。舉證責任在控方,兩名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事
D D
情,即使本席不接納她們的證供,若她們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疑
E E
點利益歸辯方。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分別就著辯方的案情和陳
F 詞考慮,任何疑點利益須歸辯方。 F
G G
12. 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和第 65B 條同
H H
意了若干證據,控方傳召了多名證人,兩名被告人選擇作證,第一
I 被告人傳召 2 名證人,本席不打算逐一在此複述各人的證供。兩名 I
被告人分別承認的承認事實只是針對她們本人的證供。同樣第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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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錄影會面內容與第一被告人無關。
K K
L 13. 辯方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 L
本席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
M M
的事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
N N
論時,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
O 的推論。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 O
論。
P P
Q Q
爭議事項
R R
14. 辯方就各名事主被詐騙沒有爭議。四名受害人中的三人
S S
分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第一被告人是在溋灃詐騙和之後從他們手中
T T
收取被騙款項的人;第一被告人指他們認錯人,說自己只在該處任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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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接待員,且並非溋灃員工。第二被告人不爭議她的錄影會面紀錄呈
C 堂為證物,但她並不知道涉案款項是犯罪得益,亦沒有合理理由相 C
信涉䅁款項來自犯罪得益。
D D
E E
15. 第一被告人在結䅁陳詞時首次提出控罪出現「控罪重
F 複」,指控罪詳情涉及三宗不同的䅁件及三名被害人,且彭苡津女 F
土並沒有被誘導或安排獲取貸款。控方則指本案是一個串謀詐騙牽
G G
涉多個犯罪行為,而非一罪牽涉多個犯罪行為。
H H
I 16. 本案主要的爭議如下:- I
J J
(1) 第一項控罪有否出現「控罪重複」?
K K
(2) 各受害人的辨認是否可靠?
L L
M M
(3) 第一被告人及其辯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N N
(4) 第二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O O
P (5) 第二被告人是否知道/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 P
Q Q
背景
R R
S 17. 溋灃國際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溋灃)的開業日期為 2016 S
年 10 月 20 日,報稱的業務性質為貿易(證物 P21)。溋灃的創辦成
T T
員是第二被告人(證物 P22)。大約 2016 年 11 月 1 日,溋灃租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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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佐敦道 8 號 10 樓 05 室(1005 室),原定租期兩年(2016 年 11 月
C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免租期由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C
12 月 6 日;但最終沒有簽署正式租約,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與業主
D D
提前終止租約(證物 P32 附件 JLL-1 和 JLL-2)。
E E
F 18. 1005 室面積 793 平方呎,單位大門有鎖,設有門鐘。單 F
位內劃分了前台,及 3 個房間。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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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05 室的臨時租約日期為 2016 年 11 月 1 日,文件顯示
I 業主要求在 2016 年 11 月 7 日或之前簽訂臨時租約,及要同時一併支 I
付三個月按金$73,273.20 和一個月上期$24,424.40。第二被告人在
J J
2016 年 11 月 2 日開立兩個恒生戶口,其中一個戶口編號 788-682763-
K K
882,同日存入$97,797.60 到此戶口後,做了兩張現金本票,面額分
L 別為$24,424.40 和$73,273.20。 L
M M
20. 2016 年 11 月 4 日,自稱中銀香港按揭部古小姐的騙徒致
N N
電盧悅琼女士,指她馬鞍山物業的二按貸款違反中銀香港首按按揭
O 條款,表示若不清還首按會收樓。盧女士表示無力還款後,騙徒轉 O
介盧女士往溋灃找 Cathy Leung 解決問題。
P P
Q Q
21. 2016 年 11 月中,自稱創興銀行李先生的騙徒致電陳偉康
R 先生,指他將軍澳物業的二按貸款違反創興銀行首按按揭條款,若 R
不清還首按銀行會收樓。陳先生表示無力清還後,對方指貸款清還
S S
二按便可解決問題,又介紹他往溋灃找 Cathy Leung 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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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6 年 11 月中,自稱匯豐銀行林先生的騙徒致電周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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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問她有否卡數要清,介紹她往溋灃找 Cathy Leung 申請辦理低
C 息還卡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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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16 年 11 月 21 日,盧悅琼女士落入圈套前往溋灃,最
E E
終受騙在 2016 年 11 月 29 日與溋灃簽訂保密協議(證物 P10),又
F 向油田財務有限公司(油田) 貸款 150 萬元,扣除首 3 期還款和清 F
還二按後,取得 87 萬元。盧女士誤以為溋灃可幫忙解決問題,將 87
G G
萬元交溋灃 Cathy Leung 做保證金。
H H
I 24. 2016 年 11 月尾,陳偉康先生落入圈套前往溋灃,最終受 I
騙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向福億財務有限公司(福億)貸款 120 萬元
J J
(證物 P9),扣除首 3 期還款、律師費和清還二按後,取得約
K K
$435,000。陳先生誤以為溋灃可幫忙解決問題,將其中的$335,000 交
L 溋灃 Cathy Leung 做保證金。 L
M M
25. 2016 年 12 月 1 日,周應璋女士落入圈套前往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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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6. 2016 年 12 月 9 日,自稱中銀香港職員李先生的騙徒致電 O
彭苡津女士,指她大埔物業的二按貸款違反中銀香港首按按揭條款,
P P
表示若不清還二按,銀行會要求清還一按和「釘契」。彭女士表示
Q Q
有困難後騙徒介紹她往溋灃以解決問題。
R R
27. 2016 年 12 月 10 日,彭苡津女士落入圈套前往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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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8. 周應璋女士最終受騙在 2016 年 12 月 12 日向油田財務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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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油田)貸款 50 萬元(證物 P14),扣除首 3 期還款,取得
C $462,500 。 同 日 周 女 士 開 發 一 張 面 額 $462,500 支 票 , 祈 付 人 為 C
WONG WAI YAN,交給溋灃代清還卡數。翌日第二被告人(D2)將支
D D
票兌換現金。周女士事後察覺有異,2016 年 12 月 19 日再返回溋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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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意識到溋灃已遷出 1005 室。
F F
29. 彭苡津最終受騙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沙田一間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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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溋灃 Cathy 一張面額 30 萬元支票代清還部份二按貸款。支票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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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兌現。
I I
30. 盧悅琼女士事後無法聯絡上溋灃人員,在 2016 年 12 月
J J
21 日報警求助。2018 年 6 月 27 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第一被告人(D1)
K K
為 Cathy Leung。盧女士最終因無力還款將物業出售。
L L
31. 陳偉康先生事後擔心,向創興銀行查詢後始知受騙,在
M M
無法聯絡上溋灃人員後,約在 2016 年 12 月尾報警求助。2018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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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7 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 D1 為 Cathy Leung。
O O
32. 彭苡津女士事後察覺有異,向中銀香港查詢後始知受騙,
P P
在 2016 年 12 月 28 日報警求助。2018 年 6 月 27 日在認人行列中認出
Q Q
D1 為 Cathy。
R R
33. 周應璋女士再三思量後,約在 2016 年 12 月尾報警求助。
S S
T 34. 2016 年 12 月 30 日,警方在 D2 居所以涉嫌涉及溋灃的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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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詐騙拘捕她。D1 則在 2017 年 10 月 19 日因本䅁第二項控罪被拘
C 捕。警方在 2018 年 6 月 27 日安排多名事主認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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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評核
E E
F
35. 證據顯示溋灃是為詐騙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案詐騙團 F
夥成員有男有女,人數不詳,利用假按揭中介公司進行詐騙。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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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溋灃後隨即覓址設立假按揭中介公司,在確定可取得 1005 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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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後立刻展開行動。騙徒知道即使成功誘騙受害人交出金錢,
I 受害人最終都會察覺受騙,故不能長久逗留在 1005 室。騙徒沒有簽 I
署 1005 室的正式租約,取得單位使用權後約兩個月便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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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6. D1 的拘捕只是本䅁背景,不會因此對她造成任何不利推 K
L 論。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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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第一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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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證供顯示溋灃在 1005 室內安排的人員包括只有不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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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台接待女職員,負責接見受害人的 Cathy Leung,另外有一至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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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男職員。單位大門上鎖,受害人要按門鈴通知單位內的人應門。
Q D1 說她是該名女接待員。D1 說自己的容貌與接見各受害人的 Cathy Q
R
Leung 極其相似,受害人錯認她是 Cathy Leung。然而只有陳偉康先 R
生記得曾見過一名應門的女職員,但因為接觸有限對她的容貌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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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三名受害人分別表示他們的專注落在接見他們,協助他們解
T 決違反按揭條款問題,和從他們手中收取款項的 Cathy Leung/Cath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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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認人行列認出的 D1。究竟是受害人認錯或是 D1 利用看似
C Manpower Services Ltd 的僱傭合約掩飾身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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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康先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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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8. 陳偉康先生 51 歲,是一名維修員,2016 年時是一名倉務 F
員。根據陳先生的證供因為擔心沒有能力清還二按被銀行收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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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受了自稱創興銀行(創興)職員的轉介,並約定到溋灃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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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 2016 年 11 月尾前往位於 1005 室的溋灃,希望能解決問題,
I (D1 說她印象中陳先生在 11 月 23 日到 1005 室)。他離開溋灃後約 I
3 至 4 日,因為相信 Cathy Leung,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向福億貸款
J J
120 萬元,並將其中$335,000 面交對方。他之後察覺被騙報警求助,
K K
損失了$335,000 和要償還福億 120 萬元貸款連利息。(被騙的確實款
L 額是多少並不關鍵,辯方亦不爭議陳先生被騙。雙方分別在結䅁陳 L
詞時指出陳先生被騙$333,500,然而審訊時沒有人向證人指出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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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本席直接指出只會考慮本䅁的證供,即總被騙款項為$1,5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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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控罪詳情的$1,503,500 為高,但認為此並不關鍵,沒有對控方案情
O 造成影響。)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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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陳偉康先生供稱他首次來到 1005 室門外時,先按門鈴,
Q Q
有一名女子應門,他表示來找 Cathy Leung 後,對方指向一個房間,
R 另有一名男子帶他入房後離開。房內女子長髮,眼大大,普通妝容, R
打扮/相貌標緻,自稱 Cathy Leung 是那兒的貸款經理,又給他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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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房間面積約 100 平方呎,有傢俬和電腦,燈光充足。房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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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他和 Cathy Leung,兩人隔著寫字枱坐著談,相距約 3 呎。他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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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面交談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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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陳偉康先生供稱 Cathy Leung 自我介紹後問他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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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告知對方收到創興電話,交待電話內容及被介紹來找她。Cathy
E Leung了解他的情況後,叫他申請貸款清還二按解決銀行收樓的問題。 E
Cathy Leung 說可以幫他尋找財務公司,再約時間到財務公司申請貸
F F
款清還二按。Cathy Leung 解釋借貸 120 萬元,清還 60 多萬元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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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起 3 個月還款和律師費,可取得 40 多萬,他可留起 10 萬元備用,
H 將餘下的$335,000 交溋灃做保證金,待創興批核妥一按按揭後便不 H
會即時收回按揭貸款。Cathy Leung 又用筆計算給他解釋有關安排,
I I
其間曾出房間交文件予外面的女子影印。事後發現原本只欠創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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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貸款及 60 萬元二按貨款,一番操作後改為欠創興一按貸款及 120
K 萬元福億的二按貨款。證人解釋因為當時沒有經驗,又害怕,相信 K
L
Cathy Leung 以為多借 60 萬元便不用被收樓,所以叫他多借些錢也照 L
做。證人對當日的經過記憶清晰。考慮後接納他的證供。證人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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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 Cathy Leung 能助他解決問題,認為他有原因留意 Cathy Leung
N 的容貌,和有足夠機會看清楚她的容貌。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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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陳偉康先生供稱後來相約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到中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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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律師事務所辦理借福億的 120 萬元借貸手續。簽署相關合約後取
Q 得一張面額$435,000 支票。之後溋灃一名姓金的男職員陪他到恒生 Q
R 銀行兌現支票,再陪他返回溋灃見 Cathy Leung。他回到溋灃看見 R
Cathy Leung,但不見之前應門的女子。他在 Cathy Leung 面前檢算
S S
$335,000 後交給她做保證金;此之前 Cathy Leung 說待首按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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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當後這筆錢會退還給他。Cathy Leung 說有消息會聯絡他,叫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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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等消息。這是他第二次看見 Cathy Leung,看見她的時間有大約 15
C 分鐘。他只有 Cathy Leung 的名片和電話號碼。根據證人的證供,再 C
回溋灃時他認得 Cathy Leung,並將$335,000 現金交給對方。當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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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證人來說 Cathy Leung 並不是陌生人,是他相信的人,仍需要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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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的人。考慮後認為證人再有機會看清楚 Cathy Leung 容貌,及有
F 原因及需要記住她的容貌,以便與對方跟進事件。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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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辯方向陳偉康先生指出他再回溋灃時不見 D1,審訊時證
H H
人已記不起在認人行列被他認出的人是 D1,他理解辯方所指的 D1
I 是應門的女子,在澄清問題後同意再回溋灃時他沒有看見第一次應 I
門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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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辯方又向陳偉康先生出示相冊,指相中人才是當日接見
L 他的 Cathy Leung,證人表示過了那麼久,他已經沒有什麼印象,又 L
認為相片與真人有分別。證人在 2024 年 9 月 24 日,審訊時不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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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是否他在認人行列中指認的那一個人。考慮到證人向警方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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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Leung 後逾 6 年才出庭作供,認為他事隔多年不能肯定並不影
O 響他當日的辨認,亦沒有對控方案情造成疑點。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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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018 年 6 月 27 日陳偉康先生被邀參與認人行列辨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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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他在 14 人的行列中指認 D1 為他先後兩次在溋灃見過的 Cathy
R Leung。本席提醒自己誠實的證人也可能弄錯,故要小心處理。提醒 R
自己證人在逾年半後才進行辨認,此之前他只與 Cathy Leung 相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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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談過兩次。Cathy Leung 的妝扮可能影響證人對其容貌的辨認/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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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證人不同意 Cathy Leung 在溋灃出現時上了濃妝,說
C Cathy Leung 妝容普通,不同意在認人行列中辨認到的人(D1)只是 C
相似。證人同意他離開溋灃直至出席認人行列期間沒有再見過 Cathy
D D
Leung。證人同意警方告訴他認人行列中有機會沒有 Cathy Leung,
E E
有機會有應門的女子。證人同意他在溋灃見過兩名女子,但指出他
F 與 Cathy Leung 交談較多。證人說他當時憑記憶辨認,因為印象深刻, F
一眼便從 14 個人的行列中認出 Cathy Leung。證人不同意自己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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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肯定當時指認的是 Cathy Leung。考慮後認為陳先生是誠實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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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接納他的證供,認定事件經過如他所述,就他的辨認證供給予
I 十足份量。認定 D1 就是當年接見陳先生的 Cathy Leun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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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悅琼女士事件
K K
L 46. 盧悅琼女士 46/47 歲,是一名家庭主婦,與丈夫聯名持有 L
最終因無力償還貸款被出售的涉案馬鞍山物業。根據盧女士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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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擔心中銀香港會因為馬鞍山物業的二按「收樓」,所以接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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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中銀香港按揭部古小姐的轉介前往溋灃。2016 年 11 月 21 日她獨
O 自前往位於 1005 室的溋灃,希望能解決問題。與 Cathy Leung 面談 O
後回家與丈夫商量,其間又與 Cathy Leung 保持聯絡。2016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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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日她與丈夫再前往溋灃,與 Cathy Leung 面談後夫婦倆與溋灃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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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證物 P10),隨後向油田貸款 150 萬元,並將其中 87 萬
R 元面交對方。她之後察覺被騙報警求助,損失了 87 萬元和要償還油 R
S 田 150 萬元貸款連利息,最終要出售物業抵債。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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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盧悅琼女士供稱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來到溋灃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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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她的男職員說來找 Cathy Leung。她等了不超過兩至三分鐘,男
C 職員示意她進入一個房間。房內有一名女子自稱 Cathy Leung,女子 C
有順滑長髮,眼大大,沒有戴眼鏡,有化妝,穿套裝高跟鞋,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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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房間面積約 50 至 60 平方呎,設有文件柜,辦工枱凳,環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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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她與 Cathy Leung 隔著辦工枱面對面坐著交談大約 2 至 3 小時,
F 並非 1 小時內的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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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盧悅琼女士供稱 Cathy Leung 向她推介低息貸款,向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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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借貸 150 萬元,清還餘下約 87 萬元的一按和 54 萬元二按;向她
I 解釋借貸 150 萬元時,要扣起 3 個月利息共 9 萬元,和清還二按的 I
54 萬元,剩下的 87 萬元交溋灃托管,待處理妥當違反中銀香港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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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條款後會退還有關款項。Cathy Leung 又在她面前手寫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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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她展示每月還款額很低。她當時覺得好合理,信以為真,回家後
L 與丈夫商量。證人當時相信 Cathy Leung 能助她解決問題,認為她有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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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留意 Cathy Leung 的容貌,和有足夠機會看清楚她的容貌。 M
N 49. 盧悅琼女士供稱她和丈夫在 2016 年 11 月 29 日再到溋灃 N
O
找 Cathy Leung,當日在溋灃看見一名男職員「胡生」,和 Cathy
O
Leung。Cathy Leung 在房間內接見她兩夫婦,房間的擺設和燈光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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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樣。大家隔著辦工枱坐,Cathy Leung 坐在她兩夫婦對面再講
Q 解之前推介的貸款方案。她和丈夫決定接納方案後,Cathy Leung 出 Q
R 示並要求他們簽署保密協議(證物 P10)。這次面談在一小時內結 R
束,之後 Cathy Leung 安排「胡生」帶她夫妻倆去辦理借貸手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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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證人第二次與 Cathy Leung見面和交談。證人當時相信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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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助她解決問題,認為她有原因留意 Cathy Leung 的容貌,和再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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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機會看清楚她的容貌。
C C
50. 盧悅琼女士供稱夫妻倆辦妥借貸手續取得一張 87 萬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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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後,會合「胡生」一起前往銀行。他們到銀行兌現支票,「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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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面等候。提款後,他們帶同載有 87 萬元現金的信封和「胡生」
F 乘的士在天黑前返回溋灃。Cathy Leung 已在溋灃迎接他們,入房後 F
夫妻倆將載有 87 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 Cathy Leung,看見對方將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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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身後的柜。Cathy Leung 話 OK,說辦妥違反按揭條款事宜後再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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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他們。同日再次返回溋灃時,證人顯然已經認得 Cathy Leung,並
I 將 87 萬元現金交予對方。無論如何當時對於證人來說 Cathy Leung I
並不是陌生人,是她相信的人,仍需要保持聯絡的人。考慮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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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再有機會看清楚 Cathy Leung 容貌,及有原因及需要記住她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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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
L L
51. 2018 年 6 月 27 日盧悅琼女士被邀參與認人行列辨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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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她在 14 人的行列中指認 D1 為她先後三次在溋灃見過的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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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本席提醒自己誠實的證人也可能弄錯,故要小心處理。提醒
O 自己證人在逾年半後才有進行辨認,此之前她只與 Cathy Leung 相處 O
和交談過三次。Cathy Leung 的妝扮亦可能影響證人對其容貌的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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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距離認人手續逾 6 年後,證人在審訊時再指認 D1,雖然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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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名女被告人,但提醒自己除非證人熟識 Cathy Leung 及對其容貌
R 記憶深刻無誤,否則庭上辨認本身並不可靠。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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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盧悅琼女士在庭上的辨認免不了受到環境影響,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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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只是基於她對 Cathy Leung 容貌的獨立記憶,就證人指認犯人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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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D1 是 Cathy Leung,考慮後認為不排除可能因為 D1 身處犯人席加
C 強了她對 Cathy Leung 容貌尚存的記憶的信心,令她真誠相信自己仍 C
然清楚記得 Cathy Leung 的容貌。關鍵在於證人在認人手續中的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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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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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3. 盧悅琼女士作證期間不時表現激動,尤其是在庭上指認 F
D1 時說「化灰都認得」,證人情緒激動可以了解,畢竟她本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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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Leung 可以幫她保住全家人的居所,卻因誤信對方令到全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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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居所。此反映當時她和丈夫與 Cathy Leung 面談,商討如何避
I 免被「收樓」時是非常認真,將借來的 87 萬元現金交給 Cathy Leung I
時是非常謹慎,她期望 Cathy Leung 能成功幫她保住居所,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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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 跟她說辦妥後再聯絡她,認為她有原因及有需要記住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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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 的容貌,以便與對方跟進事件。
L L
54. 辯方質疑盧悅琼女士的誠信,指她在第一份證人供詞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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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及接見他們的是梁小姐,又質疑她與其他證人交談。證人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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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他們的自稱梁小姐,話自己英文名叫 Cathy;警員有叫她看自己的
O 供詞;她和其他等候的人各自各玩手機。辯方又質疑證人丈夫入庭 O
聽審後告訴她第二證人(陳偉康先生)認不出 D1(Cathy Leung),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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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丈夫有入庭旁聽,但不知丈夫聽了那名證人的證供;她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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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證人討論䅁情,其他證人的證供與她一致。辯方又指丈夫把
R 第二證人形容 Cathy 為長髮、大眼的證供告訴她,證人否認,但表示 R
S 當時她面見的 Cathy Leung 和她記憶中的 Cathy Leung 都是長髮、大 S
眼。考慮後接納證人的證供。辯方的䅁情是 D1 和詐騙證人的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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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 極為相似,故關鍵是證人參與認人手續時有否認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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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5. 盧悅琼女士說案發後至參與認人手續前沒有見過 D1。她 C
在認人手續辨認 D1 後個多至三個小時之間離開警署,在警署外的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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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再次看見 D1,當時 D1 等轉交通燈過馬路,她有機會看見 D1 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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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和側面。此後至審訊期間再沒有見過 D1。辯方指她沒有在供詞上
F 描述 Cathy Leung,證人說記得有向警員描述,她在警署有向警員描 F
述:樣貌端正、冇戴眼鏡、長髮、眼大大、皮膚白白、冇特別歪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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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樣,沒有仔細描述五官;警員有問,但警員怎樣做紀錄不由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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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筆錄供詞當日她沒有留意沒有記錄 Cathy Leung 的容貌描述,
I 被律師問及後記起之前閱讀供詞時發現沒有記錄。證人表示沒有可 I
能全部覆述她跟警員講過的話,她有看過自己的供詞,清楚記得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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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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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6. 辯方就盧悅琼女士的證人供詞 MFI-2 沒有 Cathy Leung 容 L
貌的描述作出仔細盤問。證人說當晚凌晨時份做筆錄,當時她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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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心、哭泣、不停講,警員不停寫。當時她主要講自己被騙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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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後她有看過內容。她不同意沒有 Cathy Leung 容貌的描述是因為
O 她忘了對方的容貌。負責筆錄的偵緝警員供稱當晚盧女士很晚才來 O
報警,一般報䅁人到警署後,先由報䅁室了解䅁件和分類,之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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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給他們跟進,所以 0040 時才開始筆錄。因為久遠,他記不起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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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是否到報䅁室報警。本席考慮後認為無論如何盧女士都不可能
R 直接到筆錄警員面前,故盧女士應該在見筆錄警員前已跟其他警員 R
S 講述過事件及涉䅁人物。考慮後接納盧女士的證供。按盧女士的說 S
法,她當晚應該在警署跟其他警員提及梁小姐的容貌及英文名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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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負責筆錄的偵緝警員供稱證人供詞 MFI-2 一共 6 頁,筆
C 錄的過程是盧女士講述䅁情,他整理後撰寫,盡量原文筆錄。現時 C
再閱讀內容,發覺很多地方有待完善,但此已是他 8 年前能力內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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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完善的筆錄供詞:譬如盧女士說收到電話,沒有跟進問她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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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收到電話;譬如就供詞上沒有問涉嫌詐騙人的名和描述,明顯
F 是有疏忽。警員表示有機會他沒有問所以盧女士沒有講,如果有講 F
他會記錄下來,明顯警員都不能確定原因。盧女士說她當時以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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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涉䅁人物,因為她不知道全名,她不肯定有沒有提及英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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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顯然警員和盧女士當時都沒有留意供詞上沒有記錄梁小姐的
I 名和描述。考慮後認為警員和盧女士的證供沒有矛盾,不認為供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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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沒有提及梁小姐的容貌和她叫 Cathy 影響盧女士證供的可靠性。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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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辯方向盧悅琼女士指出 Cathy Leung 上了濃妝,證人說各
L 人對濃妝定義不同,她自己沒有化妝習慣,當時看上去 Cathy Leun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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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化妝,上了粉底,塗了唇膏,不知有否畫眼線。她表示在認人行 M
列中(共 14 人)一看見 D1 便認得,但她有細心望每一個人,她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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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開始,D1 是 11 號,她認到 D1 後繼續望所有人及再重複望,因為
O 作為證人有責任要準確要謹慎,行列戴上浴帽,她是憑容貌辨認出 O
P D1,與髮型無關。證人其實由大號碼開始辨認,但不認為證人記錯 P
大號碼在那一邊,又或她從那一邊開始影響她辨認證供的可信性。
Q Q
R 59. 辯方亦就認人手續的過程向盧悅琼女士作出仔細盤問。 R
S 證人開始辨認後 4 分鐘寫下 D1 在認人行列的編號。期間一半以上的 S
時間是站在大號碼範圍前面,又曾轉身向警方提要求,警方應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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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指示認人行列抬頭讓她看面容,但她要求認人行列出聲就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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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她因為不肯定所以提要求及花 4 分鐘辨認,證人不同意。證
C 人不同意用了 4 分鐘,解釋自己一看見站在 11 號的 D1 就認出,但 C
作為證人要謹慎,故她看過所有行列裏所有人的樣貌,要求看清楚
D D
正面故警方叫所有人抬頭,她要求行列出聲是認為可能有些幫助,
E E
她只想要多些和全面資料,但聽不到行列說話不代表她不肯定。
F F
60. 參看當日認人的錄影片段,盧悅琼女士約在 12:07:35 由
G G
大號碼開始辨認,12:07:55 她站在行列前,按她的證供她看見 11 號
H H
的 D1。12:08:08 證人再起步行過細號碼又再返回大號碼方向,在
I 12:08:38 又再站定在大號碼範圍前,為時約分半鐘,期間有兩邊望。 I
12:10:15 證人轉身向警方要求看正面,因應她的要求警方指示證人行
J J
列 抬 頭 。 12:10:30 證 人 再 返 回 行 列 的 大 號 碼 範 圍 前 繼 續 辨 認 。
K K
12:10:40 再向警方要求行列出聲說話,被拒絕後便告訴警方辨認結果,
L 沒有再返回行列前。故證人實際花了約 2 分 50 秒在行列前辨認。考 L
M
慮後接納證人的解釋,她沒有即時指認是為了要肯定沒有認錯人。 M
證人看過行列抬頭後,即使要求行列發聲不果,亦沒有再返回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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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考慮後接納證人的證供,認定她看見 D1 抬頭後已肯定 D1 就是
O O
Cathy Leung,就她的辨認給予十足份量。
P P
61. 辯方又向盧悅琼女士出示相片證物 D8,向證人指出是相
Q Q
中人詐騙她。證人指這些是美圖照,可能經過加工,很難與現實對
R 比,相中人不像 D1。證人說化妝和美圖照是兩回事。辯方指 2016 年 R
S 11 月 29 日 D1 在接待處幫忙影印,指她錯認 D1 為 Cathy Leung。證 S
人說她認得 D1 是在溋灃接見她的 Cathy Leung,D1 面型和嘴與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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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同。考慮後接納證人對相片的觀察和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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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2. 辯方指盧悅琼女士作證完畢後在庭外與一名警員有若干 C
對話,對話與證人的證供可信性有關,雙方同意重召證人處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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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意她作證完畢後在庭外向一名警員提問,內容是問她答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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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自身安全,及她有否認對人,警員以䅁件未完結不能談論回應。
F 證人解釋因為驚自己過激;另她指認了 D1,不知道幫 D1 的人會否 F
加害她家庭和子女,她不知可以問誰,只能問警員。又因為辯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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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說 D1 不是 Cathy Leung,但她知道 D1 是 Cathy Leung,想問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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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不是耍她(係咪玩我)。辯方向證人指出若她肯定她不用問
I 警員,證人不同意,指(盤問時)「你講到好似 final 咁」。考慮後 I
認為盧女士是誠實的證人,接納她的解釋,不認為她在庭外與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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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對話影響她的誠信,亦沒有對她在認人行列的辨認做成任何影響。
K K
L 63.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盧悅琼女士是誠實的證人,她 L
有足夠時間和原因觀察 Cathy Leung 容貌及牢記在心,接納她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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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件經過如她所述,就她在認人行列的辨認給予十足份量。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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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D1 就是當年接見盧女士的梁小姐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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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苡津女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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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4. 彭苡津女士 38 歲,鋼琴導師,與丈夫育有一女,一家三 Q
口居住在其名下有按揭的大埔物業。根據彭女士的證供,因為擔心
R R
物業未能清還二按被「釘契」,接納自稱中銀香港職員 Ray Li 的轉
S S
介前往溋灃。2016 年 12 月 10 日她與丈夫前往位於 1005 室的溋灃,
T 與 Cathy 面談如何解決問題,她相信 Cathy 的方案。2016 年 12 月 2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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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她在沙田交一張面額 30 萬元支票給 Cathy 以解決問題。她之後察
C 覺被騙報警求助,損失了 30 萬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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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彭苡津女士供稱 2016 年 12 月 9 日她收到 Ray Li 的電話
E E
後,不虞有詐告知對方她利用物業申請二按套現 70 萬元後用了一部
F 份。她因為沒有足夠的錢清還二按,很徬徨,沒有想清楚,相信溋 F
灃是中銀香港的附屬公司代理中銀香港個案。2016 年 12 月 10 日,
G G
星期六,她和丈夫到溋灃按門鐘後一名女子應門,叫她彭小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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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她的個案。該名女子斯文,眼大大,黑頭髮,身高 160 多厘米,
I 自稱 Cathy,帶她進入其中一個房間。房間內光亮,有寫子枱/凳和 I
電腦。溋灃內只有 Cathy,Cathy 解釋星期六一般不辦公,她特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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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處理這個個案。進房間後丈夫坐在她身旁,Cathy 在他們對面,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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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寫子枱坐下面對面談,她與 Cathy 相距大約 3 呎,Cathy 不時側身
L 望向電腦。兩人交談了大約 30 至 45 分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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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彭苡津女士供稱 Cathy 問他們可以還多少,他們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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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 30 萬元。Cathy 建議先還 30 萬元,再向中銀香港借錢清還餘下
O 的二按,解決「二按違規」,她就不會犯法。Cathy 說中銀香港交她 O
公司做這些特別個案,她公司從中銀香港收取的利息賺佣金。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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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Cathy 建議的方案是用手上的錢減低二按欠款額後,向中銀香港借
Q Q
錢清還二按,之後一按的欠款額會增大,溋灃從銀行多收的利息中
R 賺取佣金。Cathy 說待他們交 30 萬元給溋灃後會幫忙辦妥。Cathy 在 R
S 電腦螢幕向她展示還款表,其間她另外又看見有中銀香港字㨾的文 S
件,她當時很徬徨,沒有想清楚,相信了 Cathy,同意在她旅遊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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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交 30 萬元給溋灃。證人對當日的經過記憶清晰,考慮後接納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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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證人當時相信 Cathy 能助她解決問題,Cathy 又是她唯一見過
C 的溋灃職員,認為她有原因留意 Cathy 的容貌,和有足夠機會看清 C
楚她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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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彭苡津女士供稱旅遊返港後經 WhatsApp 相約 Cathy 在沙
F 田火車站面交 30 萬元。2016 年 12 月 20 日她與 Cathy 在火車站閘口 F
會合後,決定前往最近的咖啡店談(當時的 Agnes b CAFÉ )。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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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光亮,她們面對面坐下,㸃了飲品,兩人的距離較在溋灃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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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她將準備好的空白支票拿出現場填寫和簽名,但祈付人的名稱
I 由 Cathy 填寫。兩人交談了約 15 分鐘,Cathy 說過幾天辦妥後再通知 I
她。當時 Cathy 寫的祈付人姓 “Tuen” ,察覺被騙後查票發現被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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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Yuen” ,事後她還特地就銀行兌現該張未得她同意修改的支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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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抗議。再次在沙田車站見到 Cathy 時,證人顯然認得 Cathy,並將
L 即場填寫的 30 萬元支票交予對方。無論如何當時對於證人來說 L
M
Cathy 並不是陌生人,是她相信的人,仍需要保持聯絡的人。考慮後 M
認為證人再有機會看清楚 Cathy 容貌,及有原因及需要記住她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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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與對方跟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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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18 年 6 月 27 日彭苡津女士被邀參與認人行列辨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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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她在 14 人的行列中指認 D1 為她先後在溋灃和沙田見過的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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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提醒自己誠實的證人也可能弄錯,故要小心處理。提醒自己證
R 人在逾年半後才進行辨認,此之前她只與 Cathy 相處和交談過兩次。 R
S Cathy Leung 的妝扮亦可能影響證人對其容貌的辨認/記憶。距離認人 S
手續逾 6 年後,證人在審訊時再指認 D1,雖然本案有兩名女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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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提醒自己除非證人熟悉 Cathy 及對其容貌記憶深刻無誤,否則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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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本身並不可靠。
C C
69. 盤問期間彭苡津女士同意她就 Cathy 的描述沒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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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至參與認人沒有再見過 Cathy,認人手續後至出庭作供期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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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見過 Cathy。Cathy 給她最深刻的話便是「給 30 萬清還二按,向
F 中銀取多些貸款」辯方要求 D1 即場講相同的說話讓證人辨認,證人 F
說她對 Cathy 的樣貌更加深刻,又表示 D1 庭上的聲線與當日她所聽
G G
的一樣斯斯文文。辯方又向證人展示相片證物 D8,指她當日所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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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 有機會是相中人,證人看過相片後指出相中人妝容太濃,相片
I 又經修圖處理,所以回答不了辯方大律師的問題,若自己上這般濃 I
妝也會變樣。考慮後接納證人對相片的觀察,辯方出示的相片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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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過修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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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70. 彭苡津女士同意䅁發後有很多人都符合她給 Cathy 的描 L
述,雖然同意會有影響,但指各人的眼耳口鼻加起來便不一樣,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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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她在 2016 年 12 月 10 日和 20 日所見的 Cathy 是 D1。證人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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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手續中辨認到 Cathy,但認人手續距出庭作供相距 6 年多,證人在
O 庭上的辨認免不了受到環境影響,可能不單只是基於她對 Cathy 容貌 O
的獨立記憶,就證人指認犯人席上的 D1 是 Cathy,考慮後認為不排
P P
除可能因為 D1 身處犯人席加強了她對 Cathy 容貌尚存的記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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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她真誠相信自己仍然清楚記得 Cathy 的容貌。關鍵在於證人在認
R 人手續中的辨認是否準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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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證人澄清中間(出席認人手續前)沒有見過 Cathy,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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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䅁發時深刻」的意思是指中間可能不能描述或拼出她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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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用詞是「可能不能」,然而證據顯示中間她沒有被要求再描
C 述或就 Cathy容貌做拼圖。證人說再見到 D1 時一望就肯定她是 Cathy C
100%。顯然證人同意時間太久可能會出現淡忘,但證人清楚表示在
D D
辨認 Cathy 事宜上,她肯定認出 D1 是 Cathy。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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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彭女士是誠實的證人,她有足夠時間和理由觀察 Cathy 容貌及
F 牢記在心,接納她的證供,認定事件經過如她所述,就她在認人行 F
列的辨認給予十足份量。認定 D1 就是當年接見彭女士的 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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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室
I I
72. 騙徒安排成立溋灃,以溋灃名義租用 1005 室,用作假按
J J
揭中心門面進行詐騙。業主代理人仲量聯行準備的臨時租約日期為
K K
2016 年 11 月 1 日,文件顯示單位月租連管理費每月$24,424.40,簽
L 訂臨時租約時要 同時支付 3 個月 按金 $73,273.20 和 1 個月上期 L
$24,424.40,並在 2016 年 11 月 7 日前簽署確定接受租約條款。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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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由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免租期由 2016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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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這個時間安排顯然是想租戶盡快在七天
O 內付款確實租用單位,代理人不可能在收到按金和上期前便交出 O
1005 室鎖匙讓租戶使用 1005 室。另此時前租戶必定已遷出 1005 室。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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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016 年 11 月 2 日 D2 先後開立兩個恒生銀行戶口,供溋
R 灃使用(戶口尾數分別為:(1) 15668 及(2) 63882)。戶口尾數 63882 R
在 11 月 2 日開戶當天先後有現金$5,000 及$97,797.60 存入,之後有
S S
人 從 戶 口 提 款 開 了 兩 張 銀 行 本 票 , 面 額 分 別 為 $24,424.40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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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3.20。這兩張本票的面額剛好與溋灃擬租用的 1005 室的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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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73,273.20 和 1 個月上期$24,424.40 一致。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
C 抗拒的推論是,騙徒利用 D2 恒生戶口尾數 63882 開出兩張銀行本票 C
以支付 1005 室的按金和上期。騙徒只可能最快在 11 月 2 日簽署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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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及支付訂明款項後才能取得 1005 室的鎖匙。
E E
F 74. 2016 年 11 月 4 日騙徒已開始利用溋灃展開詐騙,當天盧 F
女士收到騙徒電話,轉介她給溋灃「解決問題」。此建議騙徒在 11
G G
月 4 日已取得/肯定會取得 1005 的使用權。
H H
I 75. D1 指根據第 65B 條接納的莫志強先生的供詞上指 1005 I
室在「2016 年 11 月 1 日出租之前與租用人,…簽署咗一份要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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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臨時租約)」,所以 1005 室是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之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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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供詞行文的意思是「2016 年 11 月 1 日出租之前簽署要約」,而
L 非在「2016 年 11 月 1 日之前出租」。其次,莫先生並非該份要約的 L
負責人,明顯他提及 2016 年 11 月 1 日是因為採納了要約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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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若業主在 11 月 1 日取得按金和上期,不排除會酌情將 1005 室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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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交溋灃。
O O
D1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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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辯方不爭議 Cathy Leung 與其他人串謀詐騙他人。D1 的
R 䅁情是她的樣貌跟 Cathy Leung 幾乎一樣,相信受害人把她錯認為 R
Cathy Leung, 其 實 她 在 1005 室 只 是 一 名 兼 職 接 待 員 , 受 僱 於
S S
Manpower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Manpower)並不知曉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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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之事。D1 呈交她在 1005 室簽署的僱傭合約(證物 D6),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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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離職證明書(證物 D7);D1 說當時她只收到副本,因為是第一
C 份自己找的工作,所以沒有太在意。入職時也給她填寫了強積金文 C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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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根據 D1 的證供她相信入職手續一切妥當沒有起疑。然而
F Manpower 根本不是 1005 室的租戶,兩份文件上的公司印式樣雖然 F
相同,但文件上打印的公司名稱有別,離職證明上公司名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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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及沒有公司負責人簽署。離職證明上雖然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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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繫」字句,但兩份文件都沒有
I Manpower 的地址、電話、電郵等等,無從求證真偽。證物 D6 和證 I
物 D7 的製作粗糙。考慮後認定這兩份文件並非由真正營運共享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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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的公司發出。
K K
L 78. D1 說她在 Facebook 的招聘群組留下自己的聯絡後一名自 L
稱 Toby 杜小姐就一份接待員工作致電給她。她在 10 月尾至 11 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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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住 1005 室見工,由 Toby 接見她,整個流程約 45 分鐘。約 8 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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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通知她在 11 月 3 日上工,並在當天簽署僱傭合約。按 D1 的說
O 法騙徒透過某種手段取用前租戶留下的辦公室以 Manpower 名義接見 O
她,再在取得 1005 室鎖匙後,在 11 月 3 日立刻行動,把溋灃的門面
P P
弄起來,偽裝成共享辦公室其中一個租戶。
Q Q
R 79. D1 說她在 11 月 3 日(星期四) 入職時相信自己是到 R
Manpower 旗下的共享辦公室做接待員。她說當時 1005 室內間有 3 個
S S
房間,由左至右的租戶別是 Nu Skin,溋灃和一間支付公司(其後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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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Manpower 不單安排 Toby 接見她,還教她工作及不時出現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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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觀察她工作。原本僱用她為長工,但在 11 月 8 日(星期二)通知
C 她明天不用上班,改為由下星期起,只在星期二及星期三工作的散 C
工。她相信是因為她臨時在星期日就星期一請事假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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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僱傭合約是由 2016 年 11 月 3 日起,一星期工作五天,
F 試用期為一個月。離職證明書上確定入職日期,但指她在 11 月 8 日 F
轉為兼職,在 2016 年 12 月 8 日離職,共工作 8 天。D1 說 Toby 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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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8 日突然要求她轉做兼職卻沒有再簽新的僱傭合約。她在 11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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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日是:3 日、4 日、8 日、15 日、16 日、22 日、23 日、29 日、
I 30 日。她嫌工作日太少,要求增加工作日數不果後,在 11 月 30 日 I
透過電話跟 Toby 辭職,因為沒有早一日通知所以被扣了一天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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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收了 8 天薪金。離職證明書上寫 12 月 8 日是她領薪金的日子。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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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證明書內容顯然與 D1 的證供有異。
L L
81. 關鍵時間 1005 室由溋灃租用,騙徒的計劃是設置假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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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詐騙那些需要現金周轉或沒能力清還二按的人,令他們相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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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給溋灃進行債務重組,是保住名下按揭物業唯一的辨法,所以跟
O Cathy Leung 的安排去財務公司借貸,除非他們有其他資金來源。證 O
供顯示 1005 室的確曾經出現一名應門的女員工。D1 陳詞指可能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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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 Manpower 公司在 1005 室營辦共享辦公室,考慮整體證據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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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認為這個說法與整體證據無法磨合,在關鍵時間不可能有人在
R 1005 室營辦共享辦公室。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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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D1 的案情建議騙徒把 1005 室打造成 Manpower 的共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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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並借用 Manpower 名義僱用接待員(D1)來充場面。騙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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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盡快行動,利用前租戶留下的裝修不出奇,但不可能同時經營共
C 享辦公室(因為要跟客戶簽合約,提供辦公室設備及服務) 。整個 C
詐騙涉及多名不知名人士,擔任不同角式,包括打電話聯絡受害人。
D D
Toby 若真有此人,必然是騙徒安排的。同樣,在關鍵時間 Nu 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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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內若真有人辦公,那人亦必然是騙徒安排的。D1 陳詞指騙徒可
F 能在 1005 室其他房間進行其他詐騙,及怕被認出所以僱用外人。然 F
而證供顯示當時除了負責打電話的騙徒,騙徒與準備到溋灃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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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亦有聯系,即使騙徒想避免警方透過 D2 追蹤到他們,騙徒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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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接待員人選,沒有需要招聘外人當接待員,為詐騙計劃添加變
I 數(按 D1 證供她上工兩天便忽然請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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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根據 D1 的證供,騙徒花時間招聘,再準備假僱傭合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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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了讓她相信自己在共享辦公室工作。然而 D1 入職後不久便被要
L 求轉為兼職,且即使她回 1005 室工作,Toby 也不時出現。若此, L
M
D1 在這個詐騙中實在可有可無。在涉䅁騙局中 Cathy Leung 與受害 M
人直接面談,她被認出的機率最高。就算騙徒想藉安插接待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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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室更逼真,騙徒亦沒有必要讓一名外人有機會辨認出 Cathy
O Leung 增添暴露的風險。若騙徒是想找一名貌似 Cathy Leung 的接待 O
P 員混淆受害人,又怎會拒絕 D1 增加工作日數的要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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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D1 的出入境紀錄(證物 D15)顯示她經常出入境,她說
R 在 10 月尾至 11 月頭某日中午見工,故她在港可能到 1005 室面試的 R
S 日子只有 10 月 24 日和 25 日及 11 月 2 日;以她的出入境模式,她也 S
不太可能做固定工時的長工。D1 陳詞指審訊時沒有被問及她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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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與她工作的關係,指 D1 其實要帶貨到父親現任妻子在內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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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的店舖及探望在內地居住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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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然而 D1 的出境紀錄顯示在 2016 年 10 月份有 5 次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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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3 日 2 夜至 5 日 4 夜不等),分別經港澳客輪碼頭(2 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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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客運碼頭(2 次),香港國際機場(1 次);11 月 5 日至 11 月 7 日
F 她往返內地照顧婆婆則經落馬洲。考慮後認為 D1 的證供/辯方的解 F
釋不可信,不合情理,認為她只是試圖利用證物 D6 和 D7 編作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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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 1005 室的原因,隱瞞了當初製作證物 D6 及 D7 的目的,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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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證供對控方䅁情造成任何疑點。
I I
86. D1 的出入境紀錄顯示她雖然經常出入境,但 3 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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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見 Cathy Leung,D1 都碰巧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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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在 11 月 19 日離港後在 11 月 20 日晚回港;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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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盧悅琼分別在 11 月 21 日至 12 月 1 日期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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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室面見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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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在 12 月 2 日離港後在 12 月 5 日晚回港;彭苡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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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在 12 月 10 日到 1005 室面見 Cath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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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D1 在 12 月 17 日離港後在 12 月 19 日晚回港;彭苡 Q
津女士在 12 月 20 日在沙田與 Cathy Leung 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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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再在 12 月 22 日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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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考慮後認為這並非巧合,而是當年雙方按自己行程預早約定的會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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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D1 的品格證人周濰棋聲稱與 D1 是好朋友,有深厚關係,
C 兩人無所不談。然而,她卻完全不知曉 D1 聲稱做過的接待員工作, C
當年 D1 並沒有跟她分享在 1005 室工作時遇上另一名樣貌相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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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 D1 沒有告訴她當年離開父親藥房的背景,她也並不知道 D1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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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室內做了什麼。考慮後認為周濰棋的證供沒有對控方䅁情造成
F 任何疑點。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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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證供顯示彭苡津女士交給 Cathy Leung 的$300,000 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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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銀行櫃位處理,時間是 2016 年 12 月 20 日 1702 時。事隔多年,彭
I 女士忘記了當天確實交支票給 Cathy 的時間,但在給警方口供中,彭 I
女士說是當天下午 3 時 15 分與 Cathy 見面,其後在 Agnes b CAFÉ 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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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 15 分鐘,期間支票交給 Cathy。無論如何,當天彭女士交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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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在同日 1702 時被人存入了彌敦道的中銀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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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彭苡津女士在認人行列中指認出 D1 為 Cathy Leung。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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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當天並沒有前往沙田,她和朋友莊宏浩在中午後便在一起,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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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浩家中搭配衣服後又外出選購相機,直至下午六、七點才回家。
O 莊宏浩說因為 D1 是女孩,所以找她搭配衣服,但為何會找 D1 一起 O
選購相機呢?莊宏浩說記得當天的行程,因為是唯一一次請朋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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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幫忙,搭配與當時女朋友約會時穿的衣服,並拍照留念。既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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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留念,卻沒有讓聲稱在現場的 D1 為他拍照,而是自己對著鏡子
R 自拍。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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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再者,雖然莊宏浩說對當天有深刻記憶,下午與 D1 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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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當時女朋友選購相機,之後旅行時用了該部相機拍照,又把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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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價的三部相機的相片都保存,卻記不起買了當中那一部,連買了
C Sony 還是 Canon 都說不上來。若然當天對他有特別意義,他不可能 C
忘記買了那部相機。有理由相信他避談細節只為幫 D1 遮掩當日行蹤,
D D
避免與 D1 的證供在細節上出現分歧。考慮後認為 D1 和莊宏浩就
E E
2016 年 12 月 20 日的不在現場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他們與彭女士
F 不一致的證供。 F
G G
「控罪重複」?
H H
I 91. 整體證據證供顯示多名騙徒達成協議,策劃利用溋灃向 I
潛在目標群眾進行債務重組詐騙計劃,當受害人取得由溋灃安排的
J J
另一筆貸款後,騙取其借貸而來的款項。詐騙團夥經某途徑得知潛
K K
在目標違反其原承按銀行的按揭條款後,安排不知名同謀者透過電
L 話行銷手法接觸潛在目標表示其原承按銀行要求立即結清貸款,再 L
推銷溋灃助其解決困難。當潛在目標被誘騙到溋灃後由 D1 接見,
M M
D1 代表溋灃假意向他們了解情況,在他們表示無力還款後,哄騙他
N N
們申請貸款清還二按解決引伸的「收樓/釘契」問題,又安排他們到
O 財務公司貸款,將取得的現金交 D1 處理。 O
P P
92.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克恩 [2019] HKCFA 32,
Q Q
該䅁是有關單一項控罪包含了兩種不同的串謀。辯方指本案第一項
R 控罪的詳情涉及三宗不同的䅁件及三名受害人。三宗案件發生於不 R
同的時間和情境,與 D1 共謀的人亦不同。雖然陳偉康先生和盧悅琼
S S
女士遭受詐騙的手法與起訴書中相同,但彭苡津女士遭受的詐騙手
T T
法與另外兩宗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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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證供顯示協議的詐騙手法是虛假地向潛在目標群眾表示
C 其原承按銀行要求立即結清貸款,協議最終目的是騙財,在受害人 C
沒能力結清貸款下,誘使受害人取得由溋灃安排的貸款,再騙取受
D D
害人經貸款取得的款項。考慮後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本案是一個串謀
E E
詐騙牽涉多個犯罪行為。考慮後認定 D1 與不知名人士串謀透過協議
F 的手法騙財,然而 D1 單獨在 1005 室接見個別受害人,實際如何哄 F
騙及會否成功,必定取決於受害人的反應和經濟能力,彭苡津女士
G G
有一定經濟能力,從父親處取得涉䅁的 30 萬元支票交予 D1 解決違
H H
反原承按銀行的按揭條款引伸的問題,D1 不需要,亦沒有機會誘使
I 她向溋灃安排的放債人供貸,但此不影響她參與的串謀。 I
J J
94. D1 被控串謀詐騙,而非詐騙。就確立串謀罪的目的而言,
K 相關時間是達成協議之時,即 D1 同意「參與串謀詐騙潛在目標群眾, K
L
在 1005 室內扮演溋灃職員接見由其他不知名同謀者透過電話誘騙前 L
來的受害人,哄騙他們申請貸款清還二按解決引伸的「收樓/釘契」
M M
問題,安排他們到財務公司貸款後,收取他們得到的款項」的時間。
N 該罪行的關鍵在於達成協議和各方所擬在將來落實該協議的意圖; N
O 即使後來該協議可能有變、意圖可能有變或該協議根本沒有付諸實 O
行,該罪行仍已確立。
P P
Q 95. D1 供稱她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已在 1005 室工作,根據上 Q
述理由認定她並非只在 1005 室擔任接待員。2016 年 11 月 4 日騙徒
R R
將協議付諸實行,開始利用溋灃展開詐騙,當天盧悅琼女士收到不
S S
知名同謀者的電話,轉介她給溋灃「解決問題」。考慮整體證據證
T 供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1 最遲在 2016 年 11 月 4 日便參與 T
了涉䅁的串謀,且一直按協議行事詐騙陳偉康先生,盧悅琼女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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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苡津女士。
C C
96. 辯方指第一項控罪將三項罪行混為一談,未能確保 D1 獲
D D
得程序公正,D1 無法明確知悉她可能被定罪的罪行範圍與基礎。如
E E
果 D1 因此被定罪,她亦無法清楚了解判決的依據。本席不認同辯方
F 的論據。首先,辯方在審訊期間從沒有投訴第一項控罪涉及多過一 F
項串謀。再者,由始至終辯方清楚控方的案情,清楚控方基於那些
G G
事實以證明 D1 參與了本案的串謀。本席考慮後認定第一項控罪沒有
H H
「控罪重複」的問題,控罪詳情亦沒有不清楚之處。
I I
97. 本審訊是有關一個串謀詐騙牽涉多個犯罪行為。審訊時
J J
辯方沒有質疑 Cathy Leung 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詐騙,D1 的答辯
K 是三名受害人錯認她為 Cathy Leung/Cathy。基於上述理由接納三名 K
受害人的辨認證供,認定三人分別在認人行列中準確辨認 D1 便是在
L L
1005 室內接見他們的 Cathy Leung/Cathy,及之後從他們處收取渉䅁
M M
款項/支票的人。
N N
O 第二被告人(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O
P P
98. 文件顯示 D2 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申請創辦溋灃,是
Q Q
公司唯一創辦成員和董事。申請創辦溋灃的資料由位於銅鑼灣的 GL
R Limited 提交。溋灃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日期為 2016 年 10 月 20 日;溋 R
灃申請商業登記時,報稱開業日期同為 2016 年 10 月 20 日,填報的
S S
業務性質是貿易,填報業務地址與溋灃的公司註冊辦事處一致,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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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1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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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9. D2 創辦的溋灃和以溋灃名義租用的 1005 室被用作詐騙 C
金錢。溋灃租用 1005 室的同時 D2 申請開立兩個恒生銀行戶口,其
D D
中一個戶口開出兩張現金本票,款額跟租約要求的按金和上期一致。
E E
溋灃在 2016 年 11 月簽署臨時租約後沒有跟進簽署正式租約,在 2016
F 年 12 月棄用 1005 室。2015 年至 2017 年的財政年度,D2 均沒有報 F
稅紀錄。
G G
H 100. 2016 年 11 月 2 日,D2 申請開立恒生銀行個人存款戶口 H
788-696615-668,並要求發出特快恒生卡,D2 是銀行戶口唯一有效
I I
簽署人(證物 P23)。同日存入$500,再即日經柜員機提取$500
J J
(證物 P24)。
K K
101. 同日(2016 年 11 月 2 日),D2 另申請開立涉案恒生銀
L L
行綜合戶口 788-682763-882,並要求提供柜員機服務,及電話轉帳
M M
服務,D2 是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證物 P25)。同日先後有現金
N $5,000 及$97,797.60 存入此戶口,之後有人從戶口提款開了兩張銀行 N
本票,面額分別為$24,424.40 及$73,273.20。這兩張本票的面額剛好
O O
與溋灃擬租用的 1005 室的 3 個月按金$73,273.20 和 1 個月上期
P P
$24,424.40 一致。
Q Q
102. 2016 年 12 月 1 日,D2 帶著劉月玲女士生前簽發的 150
R R
萬元支票來到匯豐銀行觀塘分行兌換現金。銀行助理經理經電話向
S 發票人查詢,得悉該筆款項是給 D2 用於購買國內房產物業用途,故 S
在支票背部寫上「for purchasing property in PRC」,並要求 D2 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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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背部簽署作實(證物 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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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3. 2016 年 12 月 12 日,周應璋女士被騙的$462,500 支票(證 C
物 P5,P15)交給溋灃後(證物 P17,P18),翌日 2016 年 12 月 13
D D
日被 D2 帶到東亞銀行旺角北分行兌換現金(銀行家誓章證物 P19)。
E E
D2 被銀行職員詢問支票用途時回應是作投資之用,並在支票上簽名
F 作實(證物 P29)。 F
G G
104. D2 並不認識劉月玲女士和周應璋女士。2016 年 12 月 30
H H
日,上午 7 時 31 分,警員在 D2 居所以串謀詐騙拘捕她。警誡下 D2
I 說「我男朋友叫我登記㗎,仲叫我開咗個銀行戶口,我去幫佢撳錢 I
出嚟」。D2 隨後在同日兩個錄影會面進一步交待:
J J
K • 她不知道溋灃實際經營情況,沒有投放任何資金; K
L L
• 雖然寫字樓臨時租約由她簽訂,但她不清楚地址,
M M
聲稱被告知簽約地點並非租用的寫字樓;
N N
O
• 她的工作只是兌換支票後將錢交給陪同到銀行 O
的人,她兌換了兩張支票,每次獲得$1,000 報
P P
酬;及
Q Q
R
• 支票由公司的客人簽發,相信兌換後現金被帶 R
回公司,但她實際不知道錢的用途和去向。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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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錄影會面(2016 年 12 月 30 日 15:57 – 18:03 時)
C C
105. 警員就溋灃及 1005 室的串謀詐騙警誡 D2,D2 明白自己
D D
的權利,選擇回答警員的問題。D2 交待大約五、六個月前在網上社
E E
交平台結識男朋友余國峰,之後余國峰叫她註冊溋灃(費用由阿希
F 支付)和做商業登記及開立銀行戶口。溋灃的成員有男朋友、男朋 F
友 partner 阿希、男朋友 partner 家姐和 D2 本人。她在十月底為溋灃
G G
租用的寫字樓簽租約,但詳細地址無印象。她理解阿希兩姐弟為他
H H
們的父親工作,溋灃做 Apps 的開發,不需要成本,她不用負責溋灃
I 的資金和債務,以她個人名義開立銀行戶口收客戶的錢是為了避稅。 I
男朋友話需要她以個人名義開立銀行戶口是因為其他人已為其他公
J J
司開立了銀行戶口,要很長時間後才能再開銀行戶口,所以她的名
K K
義開立銀行戶口。(記項 11 – 227)
L L
106. D2 說在網上認識余國峰後有見面,同年七月發展成男女
M M
朋友。男朋友話自己幫人做樓宇按揭,是家中獨子,父親有其他家
N N
庭。她不清楚男朋友父母有否離婚。男朋友之前在青衣居住,但聖
O 誕節前幾日遷到日出康城,她不知道地址,但有男朋友的電話號碼 O
和 WhatsApp,兩人以微信聯絡,男朋友亦有用另一電話號碼致電給
P P
她。她的手機被男朋友砸了,現時所用的手機是男朋友給她的,所
Q Q
以仍未給男朋友的電話編輯人名。(記項 228 – 319)
R R
107. D2 說同年九月男朋友跟她說打算開公司,初頭說開公司
S S
做樓按,後來差不多十月時又話做程式。男朋友沒有提過會寫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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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亦不知男朋友有什麼技能。男朋友話她只是小股東,「所以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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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唔會關我(D2)事」,之後在十月尾叫她去開公司和做商業登記。
C 她沒有詳細閱讀文件,她只知自己佔 8 至 10%,當日男朋友、阿希 C
和她一起去辦手續,錢亦由阿希出。按 D2 的答䅁,她提及申請商業
D D
登記的過程應該是關於成立溋灃的過程,之後約一星期由阿峰和阿
E E
希陪同往佐敦道一個寫字樓簽租約,印象在 10 樓,但當時告訴她不
F 是租用該處只是去簽文件,前後在兩個日子就租用寫子樓簽了兩次 F
文件。只她一人在租約上簽署,她簽租約時沒有留意內容,亦沒有
G G
問如何支付租金,但相信是經戶口轉賬 (記項 323 – 615) 。按 D2
H H
的說法當時她第一次開公司,相信自己有一份股份,又想到溋灃工
I 作,若此她怎可能不關心公司寫字樓的地址,考慮後就她不知在那 I
J
兒簽租約及不知道租用了什麼地方不給予任何份量。 J
K K
108. D2 說她不知道溋灃的業務,沒有出資。嚴格來說溋灃並
L 沒有支付她薪金。她兌現支票後得的錢由男朋友支付給她。前後兌 L
M
現兩張支票後收到$2,000,不知是否車馬費。男朋友說是他和公司 M
一人一半給她的工資。當被問及她有否簽署員工合約,D2 答非所問,
N N
一時說曾經告訴她簽了一份為期 3 個月的臨時合約,作為試用期,
O 但她不確定,之後又扯到租約,之後又說應該沒有員工約,最後又 O
P 說不確定(記項 558 – 649)。考慮後就她相信自己曾簽署員工合約 P
的說法不可信,不給予任何份量。
Q Q
R 109. 警員在會面期間理解 D2 提到的簽約地點是 1005 室,但 R
S 其實 D2 重複表示記不清在那兒簽租約。D2 說男朋友告訴她溋灃租 S
用的寫字樓不在佐敦,而是在銅鑼灣。她不知道簽租約的那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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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警員口中的 1005 室)是做什麼的,當時她被告知去律師樓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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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她被拘捕後才知租用了 1005 室。她已記不清簽租約時阿峰講過
C 什麼。第二次是男朋友叫她上去簽正式合約,再上去那個地方後叫 C
她坐在一旁,但她沒有看文件內容,她相信是與第一次的合約有關。
D D
當日該地方連她在內一共有 7 個人,有阿峰,阿希,阿希家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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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和另一看似搞裝修的男人,及一名她早前提及的女子(記項 701),
F 然而之後她再也記不起了。她沒有看過律師名片,只是男朋友告訴 F
她那人是律師。最初說沒有人告訴她阿希和阿希家姐的關係,只是
G G
她覺得兩人容貌相似, 警員追問下又說經阿希介紹得知。她沒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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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家姐的聯給電話,平時亦與她沒有聯絡(記項 650 – 839) 。考慮
I 後認為 D2 的說法不可信,不給予任何份量,認為她只是試圖與 1005 I
J
室保持距離。 J
K K
110. D2 說男朋友在 11 月頭至 11 月中曾口頭說大老闆會將溋
L 灃,商業登記和租約的名轉回他名下,不用她再參與。她不認識大 L
M
老闆,她亦沒有簽過任何轉名手續的文件。男朋友又告訴她公司在 M
大陸有職員幫處理數據。她個人不知道公司有沒有其他職員(記項
N N
840 – 885)。這些全是 D2 口頭之言,溋灃一直在 D2 名下。
O O
111. D2 說在 2016 年 10 月中至 10 月尾簽租約,之後在 11 月
P P
頭開銀行戶口。然而她不肯定開立銀行戶口的日子,要向警員要求
Q Q
看月結單(記項 1077)。開立銀行戶口當天阿峰叫她出來,用她個
R 人名義開戶口,說需要戶口幫公司收錢(紀項 1197)。當天阿峰和 R
S 阿希都在,阿希拿著一大袋東西,有公司印章和文件,明顯阿峰和 S
阿希在處理公司的事。她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儲蓄戶口,開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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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的$500 由阿希出,開立銀行戶口後銀行卡和密碼交阿希,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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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離開(記項 1105-1183)。根據 1005 室的臨約日期,D2 不可能在
C 2016 年 10 月中至 10 月尾簽租約。 C
D D
112. D2 說同日下午約一小時後又再叫她出來開立第二個恒生
E E
銀行戶口,跟她說第一個銀行戶口不合用。同日就第二個銀行戶口
F 幫忙處理一些現金(記項 929–969; 1067- 1127)。開立銀行戶口時阿 F
峰跟職員說銀行戶口是用作她(D2)的出糧戶口(記項 1261),考
G G
慮後就她知道阿峰向銀行職員說擬用該銀行戶口作出糧戶口給予十
H H
足份量,明顯 D2 知道當時阿峰以一個不實理由向銀行職員解釋為何
I D2 要在同一天開立第二個銀行戶口。 I
J J
113. 當警員繼續向 D2 了解她有沒有交出第二個銀行戶口的銀
K K
行卡時 D2 又再表示記不清是否同日交出兩張銀行卡(記項 1289),
L 又說所有事情結束後就將銀行卡交阿希(記項 1283)。警員接著向 L
D2 了解為何要將自己銀行戶口的銀行卡連密碼交阿希。D2 說因為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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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男朋友的解釋,但忘了究竟講了什麼,她之後有向他追討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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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之後交回第二個銀行戶口的銀行卡給她方便她提款(記項
O 1324-1331,1410-41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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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005 室的臨約要求簽署文件時要同時繳交按金和上期。
Q Q
戶口 788-682763-882 在 11 月 2 日開立戶口後,先後有現金$5,000 和
R $97,797.60 存入,和再開了兩張現金本票,銀碼與 1005 室臨約要求 R
S
的按金和上期一致。2016 年 11 月 18 日此銀行戶口再有現金$800 存 S
入,隨後開了一張現金$750 本票,銀行收費$50。考慮後認為 D2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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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時提到的第二個銀行戶口是指此戶口。根據 D2 的說法這些現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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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由她個人處理,及她處理這些交易時銀行卡應該在她手上。警員
C 之後在第二次會面結束前讓她確認第二個銀行戶口的銀行卡(記項 C
12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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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二次錄影會面(2016 年 12 月 30 日 18:29 – 20:32 時) E
F F
115. 同日稍後警員在 D2 休息後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繼續向
G G
她調查她為溋灃開立的兩個恒生銀行戶口。D2 說她只利用第二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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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幫阿峰和阿希存入和提取款項及開本票,她個人沒有使用過此戶
I 口的銀行卡 (記項 223 – 284)。 I
J J
116. D2 又說阿峰或阿希曾交一張或兩張寫她名字的支票予她
K 到銀行兌換現金(記項 306 – 316),過程她記不清了(記項 324)。 K
L 她沒有看支票簽發人的名字(記項 322)。她理解因為以個人名義為 L
公司開立銀行戶口,所以支票要寫她的名字才能存入戶口,沒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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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支票由誰人發出(記項 362–370),支票兌現提款後才會支付她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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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記項 380)。兌換支票時阿峰和阿希都在(另一次阿希家姐也
O 在),支票在銀行即日便兌換了現金再交回阿希(或阿希家姐), O
她沒有隨他們回公司,她只知道他們要回公司,不知是否回溋灃,
P P
她沒有問,不知他們如何處理那些款項,亦不知道為何現金支票要
Q Q
寫她的名字(記項 394–444,639–712)。兩次兌換現金後分別「出
R 糧」給她一千元(記項 941–953)。D2 會面期間提及的支票兌換現 R
金的時間、地點、款額等等的細節與銀行紀錄不符。顯然 D2 不關心
S S
支票的來源和兌現後現金的去向,對於現金支票為何寫她名字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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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她配合兌現只因事後能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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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7. 警員就「出糧」向 D2 跟進調查,D2 說(阿峰)開始時 C
說「每個月會有好多張單去兌嘅咁樣,所以我嗰時就唔係咁計囉…
D D
同埋好似有講過…公司會出番唉萬零鈫人工咁樣…其實都唔係好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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㗎嘞,佢喺電話同我講嘅」。但除了用她的名義開公司外沒有叫她
F 參與公司,未租寫字樓前阿峰說他是經理,故她不需要做什麼,只 F
需要間中穿寫字樓裝扮到溋灃幫手,見客,做他的秘書(記項 958–
G G
987)。她的工作是幫他們兌現支票(記項 1176)。按 D2 當時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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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有理由相信她期望有很多類似的支票兌現工作,就兌現支票每
I 月有萬多元報酬。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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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D2 說阿峰曾向她解釋為何要用她的名義來開公司,印象
K K
最深刻的是用他的名義要等很久,時間上趕不及,但她也不甚了解
L 是什麼意思(記項 990–995)。她只收過共兩千元酬勞。她在 2016 L
年 7 月認識阿峰後另外收過他一些金錢和禮物,總值在兩千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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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因為弄壞她的手機賠償了她一部 iPhone 6(記項 1017–1035)。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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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解釋為何她相信因為舊手機 iPhone 5 被弄壞所以給她新手機,
O 明顯 D2 想強調她從這件䅁中只得到兩千元酬勞。考慮後認為 D2 的 O
交待顯示她也想不出找她出名開公司有什麼合理理由,及她借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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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就兌現支票只收了很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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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19. D2 說阿希 Daddy 是公司幕後大老闆,溋灃是阿希幫他父 R
親開的小公司,但用了她的名義。阿峰告訴她阿希爸爸是大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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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公司規模很大,有很多子公司,就溋灃出資不少於幾百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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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沒有見過阿希的爸爸亦沒有對方聯絡電話。(記項 11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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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D2 的說法一切都是阿峰口頭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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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錄影會面(2021 年 3 月 3 日 17:17 – 17:5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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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20. 警員就涉䅁的 150 萬元和 46 多萬的支票向 D2 調查。D2 E
F
表示不認識發票人劉月玲和周應璋,就兌換該張支票沒有印象(記 F
項 35–64,135-170)。她曾到溋灃一次,看見一名男士,但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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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不知是否該處職員。她沒有印象為何當時要到溋灃,當時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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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些關於影印機的文件,影印機公司因此向她追討(記項 65–
I 106)。應該是 2016 年 12 月之前上去,只簽了一份文件(記項 114– I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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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D2 的證供 K
L L
121. D2 的證供基本上與會面時的說法一致,但強調事件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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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不清,會面時也有些事情記不清。她審訊時的記憶不可能比出席
N 第一次錄影會面時更佳。她說 1005 室的租賃文件上的簽署模式雖然 N
O 跟她的簽名模式相似,但文件並不是由她簽署,當年她相信被帶到 O
一間裝修中的律師樓簽署有關銅鑼灣寫字樓的租約。若 D2 真的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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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機會在公司工作,她怎會不留心公司的位置,若她真的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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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在溋灃任職高層,及她會被安排做秘書,她怎會不在意地址。
R 考慮後認為 D2 被拘捕後表示記不清簽租約的情況只是試圖與 1005 R
室的一切保持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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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22. D2 在 11 月 2 日開立 2 個恒生銀行戶口供溋灃使用。D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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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當天開完第一個銀行戶口後,同日阿峰再以第一個銀行戶口不合
C 用為由,再要求她出來開第二個銀行戶口,但她忘了首先開立那一 C
個銀行戶口。第一個銀行戶口(戶口尾數 15668),只在開戶當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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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交易,當天存入$500 後經柜員機提取$500,此後再沒有任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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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第二個銀行戶口(戶口尾數 63882)則在開戶後至 D2 被拘捕期
F 間有被使用。騙徒當天利用 D2 的恒生銀行戶口(戶口尾數 63882) F
開出兩張銀行本票,之後在 11 月 18 日再開出另外一張本票。騙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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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建議第一個銀行戶口不合用,所以再要求 D2 開立第二個銀行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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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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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騙徒既已取得 D2 的配合開公司,簽租約及開立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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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誘因找人冒 D2 簽署 1005 室的租約,及利用其他戶口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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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1005 室的按金和上期。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1005
L 室的臨時租約由 D2 簽署,並由 D2 銀行戶口開出的本票支付按金和 L
M
上期。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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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D2 說她到同一個地方兩次簽文件,她相信自己簽的是僱
O 員合約。按 D2 的說法她並非在 1005 室內簽租約。除簽租約外,她 O
也簽了有關一台影印機的文件,為此被追討。騙徒的操作建議他們
P P
利用 D2 取得 1005 室和影印機的使用,打造溋灃門面以進行詐騙,
Q Q
但無打算負責後續的租金/費用。
R R
125. 根據 D2 的證供交往期間阿峰的話都是口頭之言,雖然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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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首次與人交往,但當時她與家人不和,憧憬著兩人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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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相信對方的說話,舊手機上編輯他為「老公」。那她為何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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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手機上給阿峰的電話編輯為「老公」?按她的證供之後兩人吵
C 架,她認為當初承諾的工作和薪金沒有兌現,卻威嚇她若不配合兌 C
換支票便會被追究違反員工合約的損失。然而按 D2 的證供她連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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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僱員合約也沒有,她聲稱被阿峰威嚇時也沒有人向她指出違反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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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合約上那一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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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D2 聲稱自己只是服從公司對員工的工作安排,沒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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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懷疑公司的營運與詐騙有關。然而 D2 個人並沒有參與營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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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不認識她,支票的收款人又並非溋灃。按她的說法,阿峰和阿希
I 負責經營公司,既然客戶同意配合發支票給個人,阿峰和阿希又全 I
程陪她兌現支票及阿希即時取回現金,為何支票不直接寫阿希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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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然支票來源合法實在沒有需要要求客戶開支票給 D2。考慮後認為
K K
D2 的證供有關她相信兌換的支票來自合法經營不可信,不合情理,
L 拒絕接納。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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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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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27. 終 審 法 院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HARJANI HARESH O
MURLIDHAR [2019] HKCFA 47,重訂了如何斷定被告人是否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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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步驟如下︰
Q Q
R (i) 被告人究竟知道什麽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其 R
個人的事實和情況,可能會影響其相信涉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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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是否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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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
C 事實和情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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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如上文(ii)的答案是「是」,則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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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否」的話,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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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相信涉案金錢並非黑錢並非問題的核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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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究竟是什麽事實和情況導致他如此相信。若然一個與被告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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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話,
I 則儘管被告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非如此,也足以干犯洗 I
黑錢罪。然而,他的主觀信念很可能會成為減刑因素。
J J
K 128. D2 患有強迫症,有焦慮問題,讀了五年中學,但只有中 K
L 三學歷,沒有什麼技能,曾做過不同的低技術兼職。然而案發時她 L
約 22 歲,並非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有不同的工作經驗,知道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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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找工作不容易,當時與家人不和,急需要一份工作和金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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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生活開支。她在網上認識阿峰後發展為情侶,希望靠阿峰介紹加
O 入他朋友阿希公司,出任月入約一萬元的工作,以應付自己的生活。 O
可見 D2 清楚自己面對的現實情況和自身能力。D2 同意強迫症及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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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症沒有影響她對是非的判斷力,她知道需要找工作賺錢解決自己
Q Q
面對的經濟問題。本席考慮後認為 D2 並不愚蠢,她只是對可疑情況
R 視若無睹,抱僥倖之心,抓住阿峰提供的賺快錢機會。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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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根據 D2 的證供她知道做生意需要啟動資金,業務上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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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往來需要銀行服務,同意配合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阿峰說不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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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任何公司的資金和債務。若然經營的是正當生意,為何幕後老
C 闆要借用素未謀面的 D2 名義開公司和銀行戶口供溋灃使用,又為何 C
申請開立第二個銀行戶口時要向銀行職員提供不實理由,說是 D2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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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糧戶口」。考慮後認為 D2 有關對溋灃的業務沒有懷疑,相信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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灃經營正當業務的證供不可信,認為她只是為了成立公司後可月入
F 約一萬元,故意對這些可疑安排視而不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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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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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30. 根據 D2 證供,阿峰在網上認識 D2 後便與她發展情侶關 I
係。阿峰知道 D2 的家庭狀況,工作能力有限,與家人不和,急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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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應付生活開支。阿峰以開公司後可到公司任職,月入約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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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說 D2 出名開公司租寫字樓,和開銀行戶口供公司用,卻不讓她參
L 與公司業務及接觸公司客戶,但又指示客戶開支票給 D2。公司成立 L
後,D2 的參與只是幫公司兌現涉䅁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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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根據 D2 的證供,她知道阿峰口中的公司生意是以溋灃名
O 義經營,並為溋灃租用了寫字樓(無論地址在哪)經營業務,然而 O
客戶簽發的支票收款人卻不是溋灃,又不是負責經營業務的阿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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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希。D2 沒有參與溋灃業務,不認識客戶,阿峰和阿希又不放心支
Q Q
票交 D2 自行兌現,卻要求溋灃客戶劉月玲女士和周應璋女士開支票
R 給 D2。明顯是利用 D2 出名開立的溋灃取得涉䅁支票後再利用 D2 兌 R
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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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根據 D2 的證供,每次涉及現金,阿峰和阿希都全程與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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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D2 應該知道阿峰和阿希並不信任她。若支票是支付合法業務
C 交易的款項何須要這般轉折費時,又為何在兌換現金時要分別告訴 C
銀行職員款項用於購買內地物業和投資。考慮後認為任何一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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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人,有著被告人的背景和經歷,都必定會相信涉䅁支票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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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萬元和$462,500 是可公訴罪行的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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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考慮後認為 D2 有關對涉䅁支票來源沒有懷疑,相信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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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溋灃經營正當業務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認為她只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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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票後的報酬,故意對這些可疑情況視而不見。即使 D2 不知道涉案
I 的兩張支票來自溋灃的詐騙,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D2 相信涉 I
案的兩張支票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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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L L
134.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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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標準下,成功舉證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控罪所有所須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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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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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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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D2 第三項和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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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嚴舜儀 ) S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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