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991/2024
[2025] HKDC 970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91 號
D D
----------------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訴
黃頌雯(前稱黃雅瑩)
F F
WONG CHUNG MAN (FORMERLY KNOWN AS WONG NGA YING)
G ---------------- G
H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5 年 5 月 15 日
I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程雲峰先生,由 Tonys Lawyers 延聘,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J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K indictable offence) K
L ---------------- L
判刑理由書
M ---------------- M
N N
1. 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涉及美金$550,020 及港幣$80,501 元左右。控方
O 提出加刑申請。 O
P P
控方案情
Q Q
2. 2022 年 5 月,一名居於美國的非華籍美國居民成為電話騙案的受害人。他被
R R
告知有人挪用了他的身分,在網站 Amazon 購買了多部電腦,然後該名受害人被轉介
至一名自稱是聯邦調查員,說可以 幫助他保 護他的財產。受害人於是按騙徒 指示將總
S S
額美金$195,000 元存入被告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 的個人多種貨幣銀行賬戶(號
T 碼 132-703729-833)。受害人被告知 48 小時後該款項會歸還給他,但他一直未能 T
再聯絡騙徒,於是經電子報案系統向香港警方舉報。
U U
3. 涉案的賬戶開戶授權書顯示,被告在 2022 年 4 月 27 日開立賬戶,報稱為金
V V
CRT32/15.5.2025/PWY 1 DCCC 991/2024( 1) /判 刑 理 由 書
A A
融及保險 業的自僱 投資/資 產管理 經理, 每 年收入港 幣約$18 萬元。銀 行紀錄 顯示,
在 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27 日期間,有關美金儲蓄賬戶有 14 筆存款,金額合共
B B
$550,020 元(包括受害人存入的美金$195,000 元),並且相應地有 8 筆提款,總
C 金額與總存款額十分相近,只剩下 象徵式結 餘。所有提款均是在款項存入不 久後便進 C
行。另外在相同期間,有關港幣儲蓄賬戶有 11 筆存款,金額合共港幣$80,500 多元,
D 並且相應地有 63 筆提款,總金額與總存款額十分相近,只剩下象徵式結餘。所有提 D
款均是在款項存入不久後進行。
E E
4. 警方在 2023 年 3 月 17 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說她對案件不知情。
F F
5. 被 告 在 警 誡 會 面 中 承 認 開 立 涉 案 賬 戶 , 但 否認 曾 經 使 用 該 賬 戶 。 被 告 聲 稱 她
G 不記得將有關銀行卡放在哪裡,也 不記得是 否曾將涉案賬戶借給任何人 。不 過被告說 G
被告可能曾將涉案賬戶的電子銀行 資料借給 他人,但記不起是誰。被告說她 從未遺失
H H
身分證,又說在涉案賬戶開立時,自己實為無業。
I I
J 求情理由 J
K 6. 現年 31 歲的被告,大專程度。辯方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任何得益。被告亦 K
不知道騙案的事情。被告的參與程 度最低, 犯案時間約一個月,涉及總金額 約為港幣
L $437 萬多元。辯方同 意本案 有跨國 因素 。 辯方呈上 被告自 己撰寫以 及被告 家人 、男 L
朋友、同事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被告不少的獎狀和證書。辯方希望法庭以 4 年為量
M M
刑起點。辯方並沒有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希望不超過 25%。
N N
O 判刑 O
P 7. 上訴庭在不少案例列出洗黑錢罪行的判刑考慮因素,這當然包括 Boma、 許有 P
益 、 雲國強 等等案例。涉案人士有沒有得益並不是關鍵性。
Q Q
8. 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黑錢 的來源,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任何參與。被告在
R 2022 年 4 月 27 日 開 立 戶 口 , 而 在 美 國 的 受 害 人 在 2022 年 5 月 受 騙 , 把 美 金 R
$195,000 元存入被告的戶口。
S S
9.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有 權 保 持 緘 默 , 但 她 的 說 法 明顯 是 謊 言 ( 見 案 情 撮 要 ) 。 被 告
T 亦在開立銀行戶口時作出虛假陳述 。她那時 沒有工作,但聲稱任職金融及保 險業,年 T
入港幣$180,000,即月入$15,000 元左右。戶口的存款存入 後,很快便被 提取/轉
U U
賬。
V V
CRT32/15.5.2025/PWY 2 DCCC 991/2024( 1) /判 刑 理 由 書
A A
10. 被 告 沒 有 透 露 她 從 中 得 到 任 何 利 益 , 但 本 席相 信 被 告 沒 有 理 由 無 條 件 地 使 他
人或者幫他人運用自己的戶口作為洗錢之用。
B B
11. 被 告 在 求 情 信 中 說 , 她 以 「 無 比 沉 重 的 懊 悔與 愧 疚 , 就 出 借 銀 行 賬 戶 一 事 致
C C
函」。被告有做義務工作,完成了 2 次大專 課程,對學習充滿熱忱。被告說 3 年前她
D 一名同事說自己銀行戶口有技術問 題,向被 告借用戶口。被告因性格單純, 於是答應 D
協助。被告不知道賬戶的活動,但 後來在機 場被捕時才知道賬戶涉及犯罪活 動 。被告
E 說她因為誤信他人而傷害了無辜受害者。被告深感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E
F 12. 被 告 的 父 親 說 女 兒 是 善 良 和 單 純 的 人 , 因 為對 朋 友 的 信 任 而 犯 案 , 這 對 女 兒 F
是一次很大的教訓,希望法庭給被 告一個重 新開始 的機會。被告的母親說被 告輕信他
G 人,沒有考慮後果的嚴重性。被告 的妹妹說 被告是在不知情下犯法,錯信舊 同事。這 G
是被告的初犯,被告不會再犯錯。被告的男朋友說他們交往 10 年,被告是單純善良
H H
的人。她錯信他人,承諾改過自新,重拾正軌。
I 13. 案發時,被告已經 27 歲,在香港出生和居住,有大專程度,並不是住在鄉郊、I
目不識丁的女子。她理應從傳媒網 絡、社交 媒體得知這種洗黑錢的犯案手法 。被告亦
J J
沒有和警方合作,舉報那位令她身 陷刑責的 舊同事。被告在被捕後亦刻意說自 己無辜,
K 說甚麼都不知道,並沒有坦白承認 借出戶口 。但沒有證據指被告在借出戶口 後仍然操 K
作戶口 的活 動( 不論 在網 上或以 ATM 操 作 )。在 法庭 查問 下, 本席 得知 被告 在案發
L 前除了涉案的滙豐戶口,另外有三 間銀行的 戶口。辯方說涉案的滙豐戶口是 被告與那 L
男同事 一起 到銀 行開 戶。 被告把 ATM 卡 交 給那人 。遺 憾地 在法 庭查 問下 ,被 告說她
M 不會協助警方追查那男子歸案,這 使那男子 不能被繩之於法,變相地被告便 要獨力承 M
擔刑責。
N N
14. 在考慮到所有因素及案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較低的量刑 3 年半為起點。
O O
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減刑至 28 個月。
P 15. 另外,控方呈上警方專家李總督察在 2025 年 3 月 21 日的口供,以支持加刑 P
申請,辯方沒有反對。本案被告可視為「洗錢傀儡」。詐騙和洗錢案在 2020 年的總
Q Q
數是 16,643 宗。在 2024 年已經激增至 47,063 宗;同期被捕傀儡由 760 人增至
7,883 人 。 警 方 認 為 使 用 傀 儡 的 洗 錢 活 動增 加 , 使 打 擊 洗 錢 制 度 受 到 阻 礙 。 不 單 止
R R
干擾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亦對本 港國際金 融中心的聲譽造成負面打擊。傀 儡賬戶亦
S 形成多層保護掩飾幕後主腦身分, 使洗錢變 得更加容易。警方需要投放大量 的資源去 S
調查。警方亦警告巿民不要出售及借出銀行戶口,但洗錢傀儡的趨勢仍然持續上升。
T T
16. 洗錢案件涉及的金額由 2020 年的 24 億 6 千多萬增至 2024 年的 39 億 7 千
U 多萬;使用傀儡賬戶的案件由 2020 年的 187,000 多增至 2024 年的 44 億 6 千多 U
萬。
V V
CRT32/15.5.2025/PWY 3 DCCC 991/2024( 1) /判 刑 理 由 書
A A
17. 在這背景之下,本席接受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的加刑
申請,因為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 度及有關 指明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會實 質受到嚴
B B
重損害。本席決定以 25%為加刑幅度,因此加刑 7 個月,把刑期上調至 35 個月(28
C 個月+7 個月)。 C
D 18. 最 後 , 本 席 考 慮 到 被 告 的 背 景 、 被 告 家 人 及男 朋 友 的 支 持 , 相 信 被 告 會 痛 定 D
思痛,不會再輕信他人,多多留意 各類騙案 及洗錢的資訊,有疑問便要求教 他人,以
E 免自己再次身陷囹圄。本席因此酌情減刑 2 個月,判被告入獄的刑期為 33 個月。 E
F F
G G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CRT32/15.5.2025/PWY 4 DCCC 991/2024( 1) /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