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稱黃雅瑩案 DCCC99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被告因洗錢罪被判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15/5/2025[2025] HKDC 9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頌雯(前稱黃雅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涉及約美金550,020元及港幣80,501元。2022年4月27日,被告開立滙豐個人多種貨幣賬戶,並作出虛假職業及收入申報。其後賬戶在一個月內收取多筆款項,款項迅速被提取或轉賬,當中包括一名美國電話騙案受害人存入的美金195,000元。被告稱可能曾把電子銀行資料及銀行卡交予他人,但否認知情及使用賬戶。她於2023年3月17日被捕,並在警誡下作出法庭認為明顯不實的說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被告借出銀行賬戶、沒有證據顯示直接得益或知道黑錢來源,應以何種刑期起點判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辯方主張參與程度低、初犯、悔意及認罪,並建議四年為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量刑時,被告是否獲利並非關鍵因素;須考慮涉案金額、犯罪方式、參與程度、持續時間及對社會和金融制度的影響。被告雖無證據知道款項來源或其後操作賬戶,但她作出虛假銀行申報、借出賬戶並在被捕後否認事實,顯示責任不可忽視。考慮其低度參與、沒有前科及認罪,法庭以三年半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至28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傀儡賬戶的普遍性及造成的社會損害支持25%加刑,再加七個月;其後因個人背景酌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上訴庭在 Boma、許有益及雲國強等洗錢案件所確立的量刑考慮因素,並強調犯罪所得或被告個人得益不是決定性因素。法庭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因傀儡賬戶造成的社會實質損害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成立,法庭判處監禁33個月。刑期由28個月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七個月,其後因被告背景及支持酌減兩個月。

判決啟示

借出銀行賬戶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獲利或知道黑錢具體來源,仍可承擔實質刑責。傀儡賬戶案件的普遍性及對金融制度的損害,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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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但不知道騙款來源,仍會判監嗎?
A.

法庭認為不知道黑錢來源或沒有直接得益,並不會免除洗錢責任;借出賬戶、作出虛假申報及事後否認均屬重要因素。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3個月。

Q.洗錢傀儡賬戶為何會加刑?
A.

法庭認為傀儡賬戶日益普遍,會掩飾幕後主腦、阻礙調查、干擾銀行制度並損害香港金融中心聲譽,因此接納控方按第27條提出25%加刑,本案加刑七個月。

Q.認罪和初犯可以減少洗錢刑期嗎?
A.

可以,但減刑須與案情及其他加刑因素一併衡量。本案以三年半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至28個月,再加刑七個月及因個人背景酌減兩個月,總刑期為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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