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名下財產是否可被沒收?

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400/2004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沒收令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Burrell J and McMahon J2/5/2007
報導引用[2004] 4 HKC 16[2007] 2 HKC 205[2012] 1 HKC 5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avid Kamr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Burrell 法官、McMahon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Javid Kamran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他於2004年8月23日被判處監禁8年,部分刑期與區域法院的判決同期執行。上訴法庭其後將總刑期減至6年4個月。控方提出沒收申請,並於2006年10月25日獲法官頒下沒收令,金額為$523,831.20,並命令若未能在6個月內支付,則須加監18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質疑沒收令的合法性,特別是關於其兄弟Zeeshan銀行帳戶內的款項是否屬於可變現財產 (realisable property)。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法官頒布沒收令時,是否錯誤地將申請人兄弟Zeeshan帳戶內的款項納入可變現財產。申請人爭辯該款項不應被沒收,並認為沒收程序延遲兩年進行對他不公平。控方則指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12(1)條,被告人有效控制的任何財產均屬可變現財產,即使該財產並非以其名義持有。

判決理由

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定,即申請人對Zeeshan帳戶內的款項擁有有效控制權。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2(1)(c)條,認定被告人有效控制的財產屬於可變現財產。儘管Zeeshan帳戶並非以申請人名義持有,但證據顯示申請人曾多次存入款項,且其證詞前後矛盾,未能說服法官該帳戶款項與其無關。法庭認為,從申請人自己帳戶提取的款項最終流入Zeeshan帳戶是「不可抗拒的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確認原審法官頒布的沒收令有效,金額為$523,831.20,並維持未能在6個月內支付則加監18個月的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即使財產並非以被告人名義持有,只要被告人對其有「有效控制權」,該財產仍可被視為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此外,法庭強調,沒收程序即使在判刑後一段時間才進行,若無實質不公,亦不會構成上訴理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錢不在我的銀行帳戶裡,政府還能沒收嗎?
A.

可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即使財產不在你的名下,但只要法庭認定你對其有「有效控制權」,政府仍可申請沒收。

Q.沒收財產的程序可以延遲很久才進行嗎?
A.

可以。本案中,沒收程序在判刑後兩年才進行。法庭認為,除非能證明因此造成實質不公,否則延遲本身並非上訴理由。

Q.如何判斷我是否對非我名下的銀行帳戶有「有效控制權」?
A.

法庭會審視所有證據,例如你是否曾多次存入款項、你的證詞是否可信等。本案中,申請人多次存入款項且證詞矛盾,被認定對其兄弟帳戶有有效控制。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