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浩一案 DCCC866/2024
替電話騙徒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譚浩一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涉及四宗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告人按犯罪集團指示,冒充親屬或其同事向受害人收取現金,款項介乎港幣3萬元至8萬元,另有人民幣款項。被告人自稱受僱收款並按收款額獲取報酬,後來承認已知道受害人遭到詐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認罪罪行的適當刑罰、電話騙案及相關洗黑錢罪是否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條件,以及多項罪行應如何分期執行。控方要求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初犯、早認罪、角色有限及涉款不高,要求總刑期不超過48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普遍發生,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並為犯罪者帶來重大利益,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因素。串謀詐騙罪的基本量刑起點各為48個月;洗黑錢罪則按涉款、上游罪行、被告知情程度及參與角色,分別以33及36個月為起點。法庭因罪案有下降趨勢,將通常三分之一的加幅降至四分之一,再考慮早期認罪的三分一扣減。由於各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林宗悅案 [2015] 3 HKLRD 182,指出即使被告對上游罪行只有粗略認知,涉及相若款項的洗黑錢罪仍可採用三年監禁作量刑基準。法庭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處理加刑申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承認的罪行均判處監禁:控罪二30個月、控罪三40個月、控罪六27個月、控罪七4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認罪刑期為5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收取及轉交電話騙款者即使並非主腦,且只獲取少量報酬,若明知款項源自詐騙,洗黑錢罪責仍屬嚴重。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社區損害可支持加刑,但罪案下降趨勢可令加幅低於通常水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款會判刑嗎?
會。即使被告不是主腦,只負責收款並獲取少量報酬,只要明知款項源自詐騙,仍可被判處嚴重刑罰。本案被告因此四罪合共判監56個月。
Q.電話騙案洗黑錢罪如何量刑?
法庭會考慮涉款、交易數目、上游罪行、被告知情程度及參與角色。本案兩項洗黑錢罪經加刑及認罪扣減後,分別判監30個月及27個月。
Q.多宗電話騙案的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不一定。若各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即使由同一集團在短期內犯案,法庭仍可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四罪的總認罪刑期為5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