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66/2024
C [2025] HKDC 77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86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譚浩一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5 年 5 月 7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2] 及 [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P 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P
Q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3] 及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控罪
B
C
C
1. 本案有八項控罪,涉及四宗事件,控罪一、三、五、七都是串
D
D 謀詐騙,控罪二、四、六、八都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
E
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二、四、六、八分別是控罪一、三、五、七
E
的交替控罪。 F
F
G
G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罪三、控罪六和控罪七,控方接納他的
答辯,控罪一、控罪四、控罪五和控罪八留在法庭檔案,本席毋須對 H
H
這四項控罪另作命令。 I
I
J
J 案情
K
K
控罪二(事件 1)
L
L
M
3. 2024 年 4 月 8 日下午,一名 84 歲女子(PW1)於住所接到來
M
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A」),A 在電話中自稱是 PW1 的兒子, N
N
表示出了事,需要港幣 100,000 元應急。不久,另一名男子(下稱「B」)
O
O 致電 PW1,表示一名陳先生稍後會來向 PW1 收錢,PW1 信以為真,
P
P
將港幣約 37,000 元及人民幣約 60,000 元放進一個袋,然後離開住所
去會陳先生。 Q
Q
R
R 4. PW1 走到樓下,被告人前來,自稱是陳先生,PW1 將那袋現
S
S
金交給被告人,然後離開。
T
T
U
U
V
V
-3-
A
A
B
控罪三(事件 2)
B
C
C
5. 翌日(即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一名 84 歲女子(PW2)也
D
D 在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C」),C 自稱是 PW2 的
E
兒子,表示自己打傷了朋友,現在需要港幣 90,000 元保釋,PW2 回
E
答說自己沒有那麼多錢,但會盡量籌集。 F
F
G
G 6. PW2 稍後籌到港幣 40,000 元,C 來電表示會派同事前來收錢。
H
H
7. 同日上午 11 時 59 分左右,被告人到達 PW2 的住所,自稱是 I
I PW2 兒子的同事,PW2 將港幣 40,000 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點算現
J
J 金後放進自己的斜孭袋,然後離開。
K
K
8. PW2 後來和家人談及此事,發覺受騙。
L
L
M
控罪六(事件 3)
M
N
N
9. 同日(即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一名 79 歲男子(PW3)在
O
O 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D」),D 自稱是 PW3 的兒
P
子的債權人,表示 PW3 兒子欠他港幣 30,000 元,PW3 信以為真,答
P
應付款,雙方說好在當日稍後時間於 PW3 住所外交收。 Q
Q
R
R 10. PW3 到銀行提取港幣 31,000 元,同日下午 2 時 10 分左右,他
S
在居住的大廈外見到被告人走前來,被告人說他是替陳先生收取東西
S
的,PW3 將 30,000 元港幣交給被告人。 T
T
U
U
V
V
-4-
A
A
B
11. PW3 後來和家人談及此事,發覺受騙。
B
C
C
控罪七(事件 4)
D
D
12. 同日(即 2024 年 4 月 9 日)中午 12 時左右,一名 74 歲女子 E
E
(PW4)在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E」),E 自稱是 F
F
PW4 的長子,表示自己出了事,叫 PW4 準備錢給他應急,PW4 信以
G
G 為真,當日稍後時間從銀行提取港幣 80,000 元。
H
H
13. 同日下午 5 時左右,被告人到達 PW4 的處所,聲稱 PW4 的長 I
I 子出事後托他向 PW4 收錢,PW4 將港幣 80,000 元交給被告人。
J
J
14. PW4 後來和長子聯絡上,發覺受騙。 K
K
L
L 拘捕
M
M
15. 警察調查事件 2,於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午在被告人的住所將 N
N
他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冇嘢做,但係又想搵多啲錢去生活,
O
O 所以我先幫人去收錢,我冇份呃人㗎,係佢哋呃人,我凈係幫人收錢。」
P
P
16. 警方後來查得被告人也涉及事件 1、事件 3 和事件 4。 Q
Q
R
R 17. 在進一步查問下,被告人向警方說他自 2024 年 3 月起失業,
以前的同事阿 Q 介紹工作給他,後來有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在 2024 年 S
S
3 月透過 WhatsApp 問被告人想不想賺錢。到了 2024 年 4 月 5 日,有 T
T
人經 Telegram 約被告人於翌日見面。被告人說在 4 月 6 日至 4 月 9 日
U
U
V
V
-5-
A
A
B
期間,僱用他工作的人透過代理人(下稱「上線」)每日給他交通費,
B
還給他一部手提電話作行騙之用,被告人可獲得收取款項的 1%作為 C
C
報酬。他在 2024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8 日得到 1,000 元至 2,000 元酬
D
D 勞,4 月 9 日則未收到酬勞。被告人說他在 2024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9
E
日期間,每日為僱主收錢三、四次。在 2024 年 4 月 8 日或 4 月 9 日,
E
僱主叫他扮作其他人去告訴受害人他們的兒子需要保釋金,被告人便 F
F
知道那些受害人遭到詐騙。被告人說他每次收錢後都把錢交給上線,
G
G 但對方在事件 4 中懷疑他「落格」,從此沒有再找他去收錢。
H
H
18. 各受害人居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都拍下被告人犯案經過。事 I
I
件 2 的受害人也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
J
J
K
案底
K
L
L
19. 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M
M
加刑申請 N
N
O
O 20. 控方對控罪二、三、六、七都有加刑申請。
P
P
21.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 Q
Q
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
R
R
S
(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害;
S
T
T
(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
U
U
V
V
-6-
A
A
B
(c) 該類罪行發生普遍;
B
C
C
(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
D
D 或
E
E
(e)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F
F
G
G
法庭可考慮對被告人加刑。
H
H
22. 控方指控罪二、三、六、七都有上述(c)、(d)和(e)的情況。
I
I
J
23. 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電話騙案情況。鄭
J
總督察說電話騙案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別:(a) 猜猜我是誰;(b) 假冒官 K
K
員;(c) 虛構綁架和(d) 假冒客服;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受
L
L 害人年屆 60 歲或以上。
M
M
24. 控罪三和控罪七屬於「猜猜我是誰」的串謀詐騙,根據鄭總督 N
N
察的口供,近年這類受害人有損失的騙案發生情況如下:2018 年有
O
O 237 宗,涉及騙款約 13,000,000 元;2019 年有 408 宗,涉及騙款約
P
22,000,000 元;2020 年有 498 宗,涉及騙款約 26,000,000 元;2021 年
P
有 483 宗,涉及騙款約 27,000,000 元;2022 年有 1,395 宗,涉及騙款 Q
Q
約 114,000,000 元;2023 年有 1,920 宗,涉及騙款約 188,000,000 元;
R
R 2024 年有 1,067 宗,涉及騙款約 79,000,000 元。
S
S
25. 針對控罪二和控罪六的「洗黑錢」罪,鄭總督察的口供說出騙 T
T
徒在「猜猜我是誰」騙案中派人向受害人收款的情況如下:2018 年有
U
U
V
V
-7-
A
A
B
兩宗,涉及騙款約 180,000 元;2019 年有 3 宗,涉及騙款約 200,000
B
元;2020 年有 3 宗,涉及騙款約兩萬元;2021 年有 114 宗,涉及騙 C
C
款約 8,700,000 元;2022 年有 747 宗,涉及騙款約 72,000,000 元;2023
D
D 年有 1,130 宗,涉及騙款約 139,000,000 元;2024 年有 328 宗,涉及
E
騙款約 43,000,000 元。
E
F
F
26. 辯方律師不爭議鄭總督察提供的罪案數據。
G
G
求情 H
H
I
I 27. 律師說被告人現年 22 歲,有中五教育程度,未婚,2006 年從
J
J 國內來港定居,父母已經離異,被告人和父親及弟弟同住,曾做過多
項工作,但在 2024 年 4 月開始失業。律師說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 K
K
罪紀錄。 L
L
M
M 28. 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失業,需要金錢給父母作家用和照顧
女友,他為了找快錢,沒考慮後果,被人利用,愚蠢地干犯他承認的 N
N
四項罪行,現在十分後悔。他被捕後和警方合作,於第一時間承認罪 O
O
責,希望重新做人。律師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很低。
P
P
29. 律師指出控罪二和控罪六涉及的「洗黑錢」數目約為 130,000 Q
Q
元,而控罪三和控罪七的串謀詐騙則涉及大約 120,000 元。律師說在 R
R
事件中,被告人只收到千多二千元車馬費和酬勞。
S
S
30. 律師提及一些詐騙和「洗黑錢」的案例。簡單來說,上訴庭叫 T
T
U
U
V
V
-8-
A
A
B
下級法庭考慮案中所有相關因素作判。
B
C
C
31. 律師叫本席盡量對被告人作出輕判,他說控罪三和控罪七的
D
D 串謀詐騙判刑起點通常為 4 年監禁,而控罪二和控罪六的「洗黑錢」
E
罪的判刑起點,即使涉及跨境犯案因素,判刑起點也通常不超過 3 年
E
監禁。 F
F
G
G 32. 加刑方面,律師不反對法庭對被告人作出加刑,但他說法庭應
考慮最新的罪案情況,將加幅盡量調低,可以低過一般的三分之一。 H
H
I
I 33. 關於整體刑期方面,律師認為控罪二、三、六、七的最終總判
J
J 刑不應超過 48 個月監禁。
K
K
判刑
L
L
M
控罪三和控罪七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M
N
N
34. 控罪三和控罪七都是串謀詐騙,屬於電話騙案中「猜猜我是誰」
O
O 那一類騙案,受害人都是長者。控罪三的受害人被騙去 40,000 元,控
P
罪七的受害人被騙去 80,000 元。
P
Q
Q
35.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為控罪三和控罪七騙案的主腦,但他知
R
R 悉詐騙情況而參與其中,成為串謀詐騙一份子,他向控罪三和控罪七
S
的受害人收取騙款。
S
T
T
36. 本案沒有跨境犯罪因素,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
U
U
V
V
-9-
A
A
B
考慮了控罪三和控罪七的案情和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雖然兩罪涉及
B
的騙款有些差別,但嚴重性一樣,本席認為控罪三和控罪七的基本量 C
C
刑起點應各為 4 年監禁。
D
D
E
控罪三和控罪七加刑
E
F
F
37. 本席認為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說明了這類「猜猜我是誰」的電
G
G 話騙案普遍發生,對社區產生嚴重損害及令歹徒有重大得益,本席認
同控方的加刑申請。不過,有關罪案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 H
H
有下降趨勢,因此加刑幅度可由一般的 33.3%降低至 25%,這既可反 I
I
映目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維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J
J
38. 控罪三和控罪七的量刑基準各為 48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 K
K
罪,可得三分一扣減,但須加刑 25%,控罪三和控罪七的最終認罪判 L
L
刑各為 40 個月監禁。
M
M
控罪二和控罪六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N
N
O
O 39. 控罪二和控罪六是「洗黑錢」,有關的上游罪行是「猜猜我是
P
P
誰」那類電話詐騙,控罪二的受害人被騙了約港幣 37,000 元和人民幣
約 60,000 元,控罪六的受害人被騙了港幣 30,000 元,向他們收取騙 Q
Q
款的人是被告人。 R
R
S
S
40.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都涉及
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判刑指引, T
T
U
U
V
V
- 10 -
A
A
B
判刑要視乎案中一切相關情況,包括犯罪的精密程度、涉及的款項、
B
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已知的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 C
C
度、被告人是否參與上游罪行或有所知情等等。
D
D
E
41. 沒有「洗黑錢」的人協助,騙徒難以處理犯罪得益,因此「洗
E
黑錢」人的罪責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 F
F
G
G 42. 在林宗悅案[2015] 3 HKLRD 182,來自內地的上訴人干犯三項
「洗黑錢」罪,分別涉及港幣 39,500 元、30,000(連續兩天)和 75,000 H
H
元(53 天後)。即使上訴庭當上訴人對上游罪行只有粗略認知,它對 I
I
數額較低的兩項「洗黑錢」罪也以 3 年監禁作量刑基準,數額較高的
J
J 那項罪更以三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K
K
43. 在本案,被告人對控罪二和控罪六涉及的上游詐騙都知情,但 L
L
案中沒有跨境犯罪因素,被告人以前沒有犯罪紀錄,本席認為控罪六
M
M 的基本量刑起點應為 33 個月監禁。而控罪二涉及較大數額,基本量
N
刑起點應為 36 個月監禁。
N
O
O
控罪二和控罪六加刑
P
P
44. 本席認為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說明了相類控罪二和控罪六的 Q
Q
電話騙案的「洗黑錢」罪行普遍發生,有關的罪行對社區產生嚴重損 R
R
害及令歹徒有重大得益,本席認同控方的加刑申請。不過,有關罪案
S
S 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有下降趨勢,本席認為加刑幅度可由
一般的 33.3%降低至 25%,這既可反映目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維 T
T
U
U
V
V
- 11 -
A
A
B
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B
C
C
45. 控罪六的量刑基準為 33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認罪,可得三分
D
D 一扣減,但須加刑 25%。調整成整數月份後,控罪六的最終認罪判刑
E
為 27 個月監禁。
E
F
F
46. 控罪二的基本量型起點為 36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
G
G 得三分一扣減,但須加刑 25%,控罪二的最終認罪判刑為 30 個月監
禁。 H
H
I
I 刑期執行
J
J
47. 控罪二、三、六、七發生在兩日之內,其中控罪三、六、七發 K
K
生在同日。四項罪行都涉及同一犯罪集團,但每項罪行涉及不同受害
L
L 人,所以每項控罪的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
M
M
48. 本席認為控罪二、三、六、七的整體刑期(包括加刑和認罪扣 N
N
減)應為 56 個月監禁,因此頒令控罪三的 40 個月刑期其中 7 個月和
O
O 控罪二的 30 個月刑期其中 5 個月及控罪六的 27 個月刑期其中 4 個月
P
P
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七的全部 40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四項控
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是 56 個月監禁。 Q
Q
R
R
S
S
( 林偉權 ) T
T 區域法院法官
U
U
V
V
###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一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林偉權
- 判決日期:2025年5月7日
### 案情摘要
被告人譚浩一在2024年4月期間,受僱於一個詐騙集團擔任「收款人」。他在四宗事件中,分別冒充受害人(均為長者)的兒子或其同事,在指定地點收取被騙款項。涉及金額包括港幣約 18.7 萬及人民幣約 6 萬。被告人自稱因失業需要金錢而參與,每筆款項僅獲 1% 報酬及交通費。
###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涉及電話詐騙的「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對被告人加刑,理由是此類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請求輕判,強調被告人僅為底層收款人且並非主腦。
###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人雖非主腦,但知悉詐騙情況而參與,罪責不能輕省。對於「串謀詐騙」,法官設定 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對於「洗黑錢」,則參考林宗悅案 [2015] 3 HKLRD 182,根據涉及金額設定 33 至 36 個月為起點。關於加刑,法官認同罪行普遍,但考慮到近期趨勢有所下降,將加刑幅度由一般的 33.3% 降低至 25%。
###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林宗悅案 [2015] 3 HKLRD 182 關於「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基準,強調即使對上游罪行僅有粗略認知,仍應處以相當刑期。同時依據 Cap 455《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處理加刑申請。
###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兩項串謀詐騙及兩項處理得益財產)。法官裁定總認罪刑期為 56 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院對電話詐騙收款人的嚴厲打擊態度,即使被告僅獲取極小比例的報酬且處於組織底層,仍會被處以多年監禁。此外,法官在適用 statutory provision 加刑時,會根據最新罪案數據調整加刑百分比。
---
###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Case Details
- Case Name: HKSAR v Tam Ho Yat
- Court: District Court (DC)
- Judge: Lam Wai Kuen
- Date of Judgment: 7 May 2025
### Factual Background
The defendant, Tam Ho Yat, acted as a 'money collector' for a fraud syndicate in April 2024. In four separate incidents, he impersonated the sons or colleagues of elderly victims to collect defrauded funds. The total amount involved was approximately HKD 187,000 and RMB 60,000. The defendant claimed he participated due to unemployment, receiving only a 1% commission and transport expenses.
### Key Legal Issues
The primary legal issue concerned the appropriate sentencing for 'conspiracy to defraud' and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money laundering). The prosecution sought an upward departure in sentencing under Section 27 of the OSCO, citing the prevalence of such crimes and their severe community impact.
### Ratio Decidendi
The judge ruled that while the defendant was not the mastermind, his knowledge of the fraud made him culpable. For conspiracy to defraud, a starting point of 4 years was set. For money laundering, starting points of 33-36 months were applied based on the amounts involved. Regarding the OSCO enhancement, the judge reduced the typical 33.3% increase to 25%, noting a slight downward trend in such crimes.
### Key Precedents & Statutes
The case of Lam Chung Yuet [2015] 3 HKLRD 182 was cited to establish sentencing benchmarks for money laundering, emphasizing that even limited knowledge of the predicate offence warrants significant imprisonment. Section 27 of the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was applied for the sentencing enhancement.
### Decision & Orders
The defendant pleaded guilty to four charges. The judge imposed a total sentence of 56 months' imprisonment, with certain terms to run consecutively.
### Key Takeaways
The judgment underscores the court's zero-tolerance approach toward 'money mules' in phone scams. Even low-level participants receiving minimal payment face severe custodial sentences to serve as a deterrent.
---
### Disclaimer
This summary is AI-generated and may contain errors or omissions. It is for reference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lawyer for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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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6/2024
C [2025] HKDC 77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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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8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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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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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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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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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5 月 7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2] 及 [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P 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P
Q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3] 及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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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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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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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1. 本案有八項控罪,涉及四宗事件,控罪一、三、五、七都是串
D
D 謀詐騙,控罪二、四、六、八都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
E
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二、四、六、八分別是控罪一、三、五、七
E
的交替控罪。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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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罪三、控罪六和控罪七,控方接納他的
答辯,控罪一、控罪四、控罪五和控罪八留在法庭檔案,本席毋須對 H
H
這四項控罪另作命令。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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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案情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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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事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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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 2024 年 4 月 8 日下午,一名 84 歲女子(PW1)於住所接到來
M
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A」),A 在電話中自稱是 PW1 的兒子, N
N
表示出了事,需要港幣 100,000 元應急。不久,另一名男子(下稱「B」)
O
O 致電 PW1,表示一名陳先生稍後會來向 PW1 收錢,PW1 信以為真,
P
P
將港幣約 37,000 元及人民幣約 60,000 元放進一個袋,然後離開住所
去會陳先生。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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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4. PW1 走到樓下,被告人前來,自稱是陳先生,PW1 將那袋現
S
S
金交給被告人,然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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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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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事件 2)
B
C
C
5. 翌日(即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一名 84 歲女子(PW2)也
D
D 在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C」),C 自稱是 PW2 的
E
兒子,表示自己打傷了朋友,現在需要港幣 90,000 元保釋,PW2 回
E
答說自己沒有那麼多錢,但會盡量籌集。 F
F
G
G 6. PW2 稍後籌到港幣 40,000 元,C 來電表示會派同事前來收錢。
H
H
7. 同日上午 11 時 59 分左右,被告人到達 PW2 的住所,自稱是 I
I PW2 兒子的同事,PW2 將港幣 40,000 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點算現
J
J 金後放進自己的斜孭袋,然後離開。
K
K
8. PW2 後來和家人談及此事,發覺受騙。
L
L
M
控罪六(事件 3)
M
N
N
9. 同日(即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一名 79 歲男子(PW3)在
O
O 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D」),D 自稱是 PW3 的兒
P
子的債權人,表示 PW3 兒子欠他港幣 30,000 元,PW3 信以為真,答
P
應付款,雙方說好在當日稍後時間於 PW3 住所外交收。 Q
Q
R
R 10. PW3 到銀行提取港幣 31,000 元,同日下午 2 時 10 分左右,他
S
在居住的大廈外見到被告人走前來,被告人說他是替陳先生收取東西
S
的,PW3 將 30,000 元港幣交給被告人。 T
T
U
U
V
V
-4-
A
A
B
11. PW3 後來和家人談及此事,發覺受騙。
B
C
C
控罪七(事件 4)
D
D
12. 同日(即 2024 年 4 月 9 日)中午 12 時左右,一名 74 歲女子 E
E
(PW4)在住所接到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下稱「E」),E 自稱是 F
F
PW4 的長子,表示自己出了事,叫 PW4 準備錢給他應急,PW4 信以
G
G 為真,當日稍後時間從銀行提取港幣 80,000 元。
H
H
13. 同日下午 5 時左右,被告人到達 PW4 的處所,聲稱 PW4 的長 I
I 子出事後托他向 PW4 收錢,PW4 將港幣 80,000 元交給被告人。
J
J
14. PW4 後來和長子聯絡上,發覺受騙。 K
K
L
L 拘捕
M
M
15. 警察調查事件 2,於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午在被告人的住所將 N
N
他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冇嘢做,但係又想搵多啲錢去生活,
O
O 所以我先幫人去收錢,我冇份呃人㗎,係佢哋呃人,我凈係幫人收錢。」
P
P
16. 警方後來查得被告人也涉及事件 1、事件 3 和事件 4。 Q
Q
R
R 17. 在進一步查問下,被告人向警方說他自 2024 年 3 月起失業,
以前的同事阿 Q 介紹工作給他,後來有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在 2024 年 S
S
3 月透過 WhatsApp 問被告人想不想賺錢。到了 2024 年 4 月 5 日,有 T
T
人經 Telegram 約被告人於翌日見面。被告人說在 4 月 6 日至 4 月 9 日
U
U
V
V
-5-
A
A
B
期間,僱用他工作的人透過代理人(下稱「上線」)每日給他交通費,
B
還給他一部手提電話作行騙之用,被告人可獲得收取款項的 1%作為 C
C
報酬。他在 2024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8 日得到 1,000 元至 2,000 元酬
D
D 勞,4 月 9 日則未收到酬勞。被告人說他在 2024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9
E
日期間,每日為僱主收錢三、四次。在 2024 年 4 月 8 日或 4 月 9 日,
E
僱主叫他扮作其他人去告訴受害人他們的兒子需要保釋金,被告人便 F
F
知道那些受害人遭到詐騙。被告人說他每次收錢後都把錢交給上線,
G
G 但對方在事件 4 中懷疑他「落格」,從此沒有再找他去收錢。
H
H
18. 各受害人居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都拍下被告人犯案經過。事 I
I
件 2 的受害人也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
J
J
K
案底
K
L
L
19. 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M
M
加刑申請 N
N
O
O 20. 控方對控罪二、三、六、七都有加刑申請。
P
P
21.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 Q
Q
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
R
R
S
(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害;
S
T
T
(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
U
U
V
V
-6-
A
A
B
(c) 該類罪行發生普遍;
B
C
C
(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
D
D 或
E
E
(e)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F
F
G
G
法庭可考慮對被告人加刑。
H
H
22. 控方指控罪二、三、六、七都有上述(c)、(d)和(e)的情況。
I
I
J
23. 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電話騙案情況。鄭
J
總督察說電話騙案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別:(a) 猜猜我是誰;(b) 假冒官 K
K
員;(c) 虛構綁架和(d) 假冒客服;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受
L
L 害人年屆 60 歲或以上。
M
M
24. 控罪三和控罪七屬於「猜猜我是誰」的串謀詐騙,根據鄭總督 N
N
察的口供,近年這類受害人有損失的騙案發生情況如下:2018 年有
O
O 237 宗,涉及騙款約 13,000,000 元;2019 年有 408 宗,涉及騙款約
P
22,000,000 元;2020 年有 498 宗,涉及騙款約 26,000,000 元;2021 年
P
有 483 宗,涉及騙款約 27,000,000 元;2022 年有 1,395 宗,涉及騙款 Q
Q
約 114,000,000 元;2023 年有 1,920 宗,涉及騙款約 188,000,000 元;
R
R 2024 年有 1,067 宗,涉及騙款約 79,000,000 元。
S
S
25. 針對控罪二和控罪六的「洗黑錢」罪,鄭總督察的口供說出騙 T
T
徒在「猜猜我是誰」騙案中派人向受害人收款的情況如下:2018 年有
U
U
V
V
-7-
A
A
B
兩宗,涉及騙款約 180,000 元;2019 年有 3 宗,涉及騙款約 200,000
B
元;2020 年有 3 宗,涉及騙款約兩萬元;2021 年有 114 宗,涉及騙 C
C
款約 8,700,000 元;2022 年有 747 宗,涉及騙款約 72,000,000 元;2023
D
D 年有 1,130 宗,涉及騙款約 139,000,000 元;2024 年有 328 宗,涉及
E
騙款約 43,000,000 元。
E
F
F
26. 辯方律師不爭議鄭總督察提供的罪案數據。
G
G
求情 H
H
I
I 27. 律師說被告人現年 22 歲,有中五教育程度,未婚,2006 年從
J
J 國內來港定居,父母已經離異,被告人和父親及弟弟同住,曾做過多
項工作,但在 2024 年 4 月開始失業。律師說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 K
K
罪紀錄。 L
L
M
M 28. 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失業,需要金錢給父母作家用和照顧
女友,他為了找快錢,沒考慮後果,被人利用,愚蠢地干犯他承認的 N
N
四項罪行,現在十分後悔。他被捕後和警方合作,於第一時間承認罪 O
O
責,希望重新做人。律師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很低。
P
P
29. 律師指出控罪二和控罪六涉及的「洗黑錢」數目約為 130,000 Q
Q
元,而控罪三和控罪七的串謀詐騙則涉及大約 120,000 元。律師說在 R
R
事件中,被告人只收到千多二千元車馬費和酬勞。
S
S
30. 律師提及一些詐騙和「洗黑錢」的案例。簡單來說,上訴庭叫 T
T
U
U
V
V
-8-
A
A
B
下級法庭考慮案中所有相關因素作判。
B
C
C
31. 律師叫本席盡量對被告人作出輕判,他說控罪三和控罪七的
D
D 串謀詐騙判刑起點通常為 4 年監禁,而控罪二和控罪六的「洗黑錢」
E
罪的判刑起點,即使涉及跨境犯案因素,判刑起點也通常不超過 3 年
E
監禁。 F
F
G
G 32. 加刑方面,律師不反對法庭對被告人作出加刑,但他說法庭應
考慮最新的罪案情況,將加幅盡量調低,可以低過一般的三分之一。 H
H
I
I 33. 關於整體刑期方面,律師認為控罪二、三、六、七的最終總判
J
J 刑不應超過 48 個月監禁。
K
K
判刑
L
L
M
控罪三和控罪七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M
N
N
34. 控罪三和控罪七都是串謀詐騙,屬於電話騙案中「猜猜我是誰」
O
O 那一類騙案,受害人都是長者。控罪三的受害人被騙去 40,000 元,控
P
罪七的受害人被騙去 80,000 元。
P
Q
Q
35.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為控罪三和控罪七騙案的主腦,但他知
R
R 悉詐騙情況而參與其中,成為串謀詐騙一份子,他向控罪三和控罪七
S
的受害人收取騙款。
S
T
T
36. 本案沒有跨境犯罪因素,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
U
U
V
V
-9-
A
A
B
考慮了控罪三和控罪七的案情和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雖然兩罪涉及
B
的騙款有些差別,但嚴重性一樣,本席認為控罪三和控罪七的基本量 C
C
刑起點應各為 4 年監禁。
D
D
E
控罪三和控罪七加刑
E
F
F
37. 本席認為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說明了這類「猜猜我是誰」的電
G
G 話騙案普遍發生,對社區產生嚴重損害及令歹徒有重大得益,本席認
同控方的加刑申請。不過,有關罪案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 H
H
有下降趨勢,因此加刑幅度可由一般的 33.3%降低至 25%,這既可反 I
I
映目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維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J
J
38. 控罪三和控罪七的量刑基準各為 48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 K
K
罪,可得三分一扣減,但須加刑 25%,控罪三和控罪七的最終認罪判 L
L
刑各為 40 個月監禁。
M
M
控罪二和控罪六未加刑前的量刑基準 N
N
O
O 39. 控罪二和控罪六是「洗黑錢」,有關的上游罪行是「猜猜我是
P
P
誰」那類電話詐騙,控罪二的受害人被騙了約港幣 37,000 元和人民幣
約 60,000 元,控罪六的受害人被騙了港幣 30,000 元,向他們收取騙 Q
Q
款的人是被告人。 R
R
S
S
40.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都涉及
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判刑指引, T
T
U
U
V
V
- 10 -
A
A
B
判刑要視乎案中一切相關情況,包括犯罪的精密程度、涉及的款項、
B
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已知的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 C
C
度、被告人是否參與上游罪行或有所知情等等。
D
D
E
41. 沒有「洗黑錢」的人協助,騙徒難以處理犯罪得益,因此「洗
E
黑錢」人的罪責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 F
F
G
G 42. 在林宗悅案[2015] 3 HKLRD 182,來自內地的上訴人干犯三項
「洗黑錢」罪,分別涉及港幣 39,500 元、30,000(連續兩天)和 75,000 H
H
元(53 天後)。即使上訴庭當上訴人對上游罪行只有粗略認知,它對 I
I
數額較低的兩項「洗黑錢」罪也以 3 年監禁作量刑基準,數額較高的
J
J 那項罪更以三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K
K
43. 在本案,被告人對控罪二和控罪六涉及的上游詐騙都知情,但 L
L
案中沒有跨境犯罪因素,被告人以前沒有犯罪紀錄,本席認為控罪六
M
M 的基本量刑起點應為 33 個月監禁。而控罪二涉及較大數額,基本量
N
刑起點應為 36 個月監禁。
N
O
O
控罪二和控罪六加刑
P
P
44. 本席認為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說明了相類控罪二和控罪六的 Q
Q
電話騙案的「洗黑錢」罪行普遍發生,有關的罪行對社區產生嚴重損 R
R
害及令歹徒有重大得益,本席認同控方的加刑申請。不過,有關罪案
S
S 在警方積極調查及法庭重罰下,有下降趨勢,本席認為加刑幅度可由
一般的 33.3%降低至 25%,這既可反映目前的有關犯罪情況,同時維 T
T
U
U
V
V
- 11 -
A
A
B
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B
C
C
45. 控罪六的量刑基準為 33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認罪,可得三分
D
D 一扣減,但須加刑 25%。調整成整數月份後,控罪六的最終認罪判刑
E
為 27 個月監禁。
E
F
F
46. 控罪二的基本量型起點為 36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
G
G 得三分一扣減,但須加刑 25%,控罪二的最終認罪判刑為 30 個月監
禁。 H
H
I
I 刑期執行
J
J
47. 控罪二、三、六、七發生在兩日之內,其中控罪三、六、七發 K
K
生在同日。四項罪行都涉及同一犯罪集團,但每項罪行涉及不同受害
L
L 人,所以每項控罪的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
M
M
48. 本席認為控罪二、三、六、七的整體刑期(包括加刑和認罪扣 N
N
減)應為 56 個月監禁,因此頒令控罪三的 40 個月刑期其中 7 個月和
O
O 控罪二的 30 個月刑期其中 5 個月及控罪六的 27 個月刑期其中 4 個月
P
P
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七的全部 40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四項控
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是 56 個月監禁。 Q
Q
R
R
S
S
( 林偉權 ) T
T 區域法院法官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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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