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榮堅
被告人鍾榮堅涉及兩宗刑事案件。DCCC 715/2022中,他承認兩項盜竊、偽造文件、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管有毒藥及販運危險藥物等控罪;另有部分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案情涉及偷取兩輛電單車、使用失竊車牌,以及管有合共5.41克甲基苯丙胺作非法販運用途。DCCC 592/2023中,他承認六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六輛被盜電單車或大型工程機械,贓物總值接近港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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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鍾榮堅涉及兩宗刑事案件。DCCC 715/2022中,他承認兩項盜竊、偽造文件、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管有毒藥及販運危險藥物等控罪;另有部分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案情涉及偷取兩輛電單車、使用失竊車牌,以及管有合共5.41克甲基苯丙胺作非法販運用途。DCCC 592/2023中,他承認六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六輛被盜電單車或大型工程機械,贓物總值接近港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鍾榮堅涉及兩宗刑事案件。DCCC 715/2022中,他承認兩項盜竊、偽造文件、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管有毒藥及販運危險藥物等控罪;另有部分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案情涉及偷取兩輛電單車、使用失竊車牌,以及管有合共5.41克甲基苯丙胺作非法販運用途。DCCC 592/2023中,他承認六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六輛被盜電單車或大型工程機械,贓物總值接近港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於2022年12月19日駕駛輕型貨車由葵涌葵秀路一幢工業大廈停車場出口右轉駛入單程道路。出口外設有行人路,譚明國伯伯及其妻袁煥霞女士當時在右方行走。被告人未有在出口前停下或充分觀察右前方,並以約每小時14公里駛過行人路,貨車撞倒兩人。譚伯伯遭受嚴重頭部創傷,翌日死亡。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引致死亡,但否認其駕駛方式屬危險駕駛。
被告 Sin Yau Fook 於2023年10月18日駕駛輕型貨車,在青衣青康路行駛時失控,撞向中央分隔帶並翻側,導致車上乘客 Yau Dien Fung, Tony 死亡。案發時被告車速約為每小時70至83公里,超過該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限速。被告事後被驗出血液中含有美沙酮 (methadone)、咪達唑侖 (midazolam) 及曲馬多 (tramadol)。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被告人林鵬於2023年8月15日在大角咀駕駛私家車。警方截查後發現,他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所駕車輛亦沒有符合法例要求的第三者風險保險。被告人被控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否認盜竊罪,經審訊後獲判無罪;他承認其餘兩項控罪,法庭遂只處理該兩項交通罪行的判刑。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9.1克可卡因。2024年2月4日凌晨,第一被告人張皓亮在駕駛一輛私家車時被警方截查;第二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警方在車內不同位置發現分裝成多包的可卡因,並在張皓亮身上搜出港幣12,926.6元現金。張皓亮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車輛亦沒有涵蓋無牌駕駛的有效第三者保險。他承認全部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
被告吳偉賢為的士司機,於2023年3月4日凌晨在屯門鄉事會路駕駛的士。當時路段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交通燈顯示綠色,死者詹先生卻在非指定行人過路處橫過四線分隔車路。被告以約每小時54至66公里行駛,與死者相距約兩米才察覺對方,未能及時煞車或響號,的士撞倒死者,導致其頸部受傷死亡。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人林鵬面對三項控罪: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承認後兩項控罪,但否認盜竊罪。警員在私人停車場截停被告人,當時他正駕駛涉案私家車。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應朋友要求駕車到場,其後在會面紀錄中承認因貪玩而駕駛一輛車匙置於車輪位置的私家車。辯方質疑該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證據效力。
被告人鄧志洪於2021年11月2日在柴灣一間巴士車廠駕駛中型貨車泊車。期間,他下車移走泊車位的活動柵欄,返回駕駛座後繼續泊車。66歲行人黃女士橫過車廠內行人過路處時偏離路線,從車輛左後方向前方橫過車道,遭貨車撞倒,並於同日死亡。被告人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並已任職巴士機件維修員逾四十年。
2023年4月15日凌晨,被告駕駛的的士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西與廣東道交界,無視紅燈訊號且嚴重超速直駛,與正右轉入廣東道的PW1駕駛的的士相撞。碰撞導致PW1的車輛旋轉180度,兩車嚴重損毀。PW1受重傷(多處骨折,留院59天),被告車上的乘客PW2亦受傷(額骨骨折等)。
被告D1承認19項罪名,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詐騙、處理犯罪得益、串謀洗錢、盜竊、管有虛假文書、使用他人身分證、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物品。D1取得或冒充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公司的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冒充公司職員,誘使受害人支付款項但不交付加密貨幣;他亦操控多個銀行戶口及付款二維碼處理犯罪得益,總額達1,543,774.89港元。警方另在其住所搜出虛假入息證明及水電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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