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皓亮案 DCCC902/2024
受僱運送可卡因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皓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9.1克可卡因。2024年2月4日凌晨,第一被告人張皓亮在駕駛一輛私家車時被警方截查;第二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警方在車內不同位置發現分裝成多包的可卡因,並在張皓亮身上搜出港幣12,926.6元現金。張皓亮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車輛亦沒有涵蓋無牌駕駛的有效第三者保險。他承認全部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19.1克可卡因應採用哪一量刑組別及起點,以及第一被告人在販運活動中的角色和責任。另須決定無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的適當刑罰。辯方主張適時認罪、節省審訊資源,且沒有交通意外,應予從輕處理並採用整體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先按毒品性質及重量確定指引,再評估被告角色、量刑起點、加刑及減刑因素,最後確保刑期公平平衡。可卡因19.1克屬10至50克組別,指引起點為五至八年。第一被告人負責運送毒品,故以68個月為起點;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為45個月。無牌駕駛及無保險使用車輛均須具阻嚇性,分別判三星期及兩個月,並按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認定販運可卡因與海洛英適用相同量刑。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提供毒品重量分組及起點。HKSAR v Wong Chi Ming 說明無第三者保險的危險。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被判有罪。販運危險藥物判監45個月;無牌駕駛判監3星期;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判監2個月。後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其中1個月與販毒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並取消駕駛執照資格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19.1克可卡因而擔任運送角色者,可按既定毒品重量組別及角色評估刑責。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販毒罪的即時監禁要求。交通罪刑期則按整體量刑原則作適度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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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19.1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院按可卡因重量及運送者角色,以68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第一被告人販運罪判監45個月。
Q.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會如何判刑?
本案無牌駕駛判監三星期,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判監兩個月;兩者同期執行,並按總刑期原則處理。
Q.適時認罪可減少多少販毒刑期?
法院在本案給予適時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但販毒罪仍須即時監禁;第一被告人的總刑期最後為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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