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鵬案 DCCC1234/2023

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感化令12個月
兩項交通罪判感化令並取消駕駛資格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4/12/2024[2024] HKDC 21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鵬於2023年8月15日在大角咀駕駛私家車。警方截查後發現,他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所駕車輛亦沒有符合法例要求的第三者風險保險。被告人被控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否認盜竊罪,經審訊後獲判無罪;他承認其餘兩項控罪,法庭遂只處理該兩項交通罪行的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後,應如何判刑。辯方以被告年輕、初犯、認罪、悔意、沒有造成交通意外及已有穩定工作為由,請求輕判;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庭。

判決理由

法庭考慮被告人的罪行性質、個人背景、年齡、初犯因素、認罪及悔意,並依據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出判斷。報告認為被告因心智不成熟而罔顧法律後果,但已深切反省、努力重整生活,感化官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法庭認為被告只有20歲且為初犯,案情沒有交通意外或危險駕駛情節,適宜給予一次機會,以感化令作為以輔導及改過自新為重點的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相關控罪的法定條文、被告的認罪情況,以及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控罪2判處12個月感化令;控罪3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兩項感化令同期執行,並附帶五項已向被告解釋的條件。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年輕初犯、認罪悔意、沒有意外或危險駕駛,以及正面的感化報告,均可支持以感化令代替即時監禁。取消駕駛資格仍可獨立施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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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牌駕駛又沒有第三者保險會如何判刑?
A.

本案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法院考慮其年輕、初犯、悔意及沒有意外後,分別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命令同期執行。

Q.初犯無牌駕駛可以判感化令嗎?
A.

判刑並非一概而論。本案被告年僅20歲、沒有刑事紀錄、已有穩定工作,感化報告亦正面,因此法院決定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Q.判感化令後還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嗎?
A.

可以。雖然本案兩項控罪均判感化令,但涉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的控罪另被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法院並向被告解釋其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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