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69/2023
C [2024] HKDC 161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76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廖祥輝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7 日
M 出席人士: 陳慶文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陳永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P death) P
Q Q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
T T
U U
V V
-2-
A A
B B
C 引言 C
D D
1. 被告人被控於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香港上環文咸東
E 街 88 號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 RU4742,引致梁秀珍婆 E
F
婆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1)條。被告 F
人否認危險或不小心駕駛。
G G
H 控方案情 H
I I
2. 香港上環文咸東街近 88 號路段,是雙線單程分隔車
J J
路,車道寬闊,兩邊設有行人路,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 50 公里
K (下稱「肇事路段」)。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 爽, K
流量一般。
L L
M M
3.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3 時 44 分左右,梁秀珍婆婆
N (78 歲) 在肇事路段第一線靠近行人路位置,推着手推車逆向緩 N
慢行走。當梁婆婆行到文咸東街 88 號外面時,被告人所駕駛的
O O
私家車 RU4742 沿文咸東街第一線行駛,撞到她。
P P
Q 4. 梁婆婆受傷倒地,處於半昏迷狀態,由救護車送往瑪 Q
麗醫院救治。抵達瑪麗醫院急症室時,已陷入深度昏迷。腦部電
R R
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梁婆婆腦部受到創傷:右邊硬腦膜下急性
S S
血腫,腦部出現中線偏移、挫傷及腦疝。院方為她提供舒緩治療。
T 於 2022 年 12 月 1 日凌晨 3 時 16 分證實不治死亡。 T
U U
V V
-3-
A A
B B
5. 案發時被告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肇事
C 路 段 路面 寬 闊, 車輛 有足 夠 空間 從推著 手 推車 的 梁婆 婆 身 旁 駛 C
過,被告人前方/左前方視野沒有任何遮擋,然而他完全沒有留意
D D
路面情況,駛經右彎時沒有扭軚盤調整車向,致使 RU4742 朝左
E E
方行人路直駛,撞到左前方手推車後沒有立刻停下,繼而撞倒梁
F 婆婆,引致她死亡。 F
G G
辯方案情
H H
I 6. 被告人駛過十字路口時看見停泊在右前方路邊的私 I
家車有人從左後車門下車,因未能預計該人的動向,為避免碰撞,
J J
他將車身偏左與該人拉開距離。碰撞前他在尋停車位,沒有看見
K K
婆婆或手推車,聽到澎一聲時不知道撞上了手推車,以為是高空
L 墜物,之後才看見被撞離地的婆婆。 L
M M
7. 被告人沒有不小心駕駛。他只是鑑於當時的情況做了
N N
一個他認為安全和正確的決定,奈何引致遺憾結果。
O O
法律指引
P P
Q 8.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 Q
R
點之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干 R
犯控罪的傾向較低,他在錄影會面其間或警誡下的說話可信性較
S S
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即使本席不
T 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若他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疑點利益歸辯方。 T
U U
V V
-4-
A A
B B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就著被告人的案情和陳詞考慮,任何疑
C 點利益須歸辯方。 C
D D
9. 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同意了大部
E E
份證據(證物 P11),本席不打算逐一在此複述。本案只有兩名證
F 人,控方傳召了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就證 F
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本席已一一詳細考
G G
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的事實推論另外
H H
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所作的
I 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本 I
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J J
K K
爭議事項
L L
10. 案發時被告人沒有超速,正在文咸東街尋停車位,碰
M M
撞前沒有看見梁婆婆,梁婆婆被撞離地後始察覺她的存在。控方
N N
指被告人並非一時不小心,而是為了尋停車位分心,完全沒有留
O 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調整車向,沒有望前方,故看不見推著 O
手推車的梁婆婆。
P P
Q Q
11. 辯方則指被告人沒有不小心,他是考慮了右前方,私
R 家車乘客下車後的可能動向,才決定將車身靠近左邊行人路,拉 R
開與該名乘客的距離。本案的爭議點在於:
S S
T (1) 被告人會面時的解釋是否可信? T
U (2) 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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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3) 被告人在關鍵時間是否「根本沒有留意路面情況」?
C C
背景
D D
E 12. 意外地點是上環文咸東街近 88 號第一線靠近行人路 E
F
位置。該段文咸東街 (下稱「肇事路段」),是雙線單程分隔車路, F
車道寬闊,兩邊設有行人路。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 50 公里。案
G G
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流量一般。現場路面情況
H H
可參看相片(證物 P3 和 P4) 。
I I
13.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3 時 44 分左右,梁秀珍女士
J J
(78 歲) 在香港上環文咸東街近 88 號第一線靠近行人路位置,推
K 着手推車逆向行走。當梁女士行到文咸東街 88 號外面時,被告 K
L 人所駕駛私家車 RU4742 私家車沿文咸東街第一線行駛至,發生 L
碰撞。事件經過分別被附近的「ACU 大廈」(證物 P6: 意外片段
M M
A 和意外片段 B)及「隆泰行」(證物 P7: 意外片段 C)的閉路電視
N N
拍攝到。
O O
14. 當日約下午 3 時 44 分,被告人駕駛私家車 RU4742
P P
私家車沿文咸東街第一線向西行駛。在關鍵時間 RU4742 由㜿沙
Q Q
街左轉入文咸東街第一線,駛近與急庇利街交界路口時,先後有
R 三輛車在其前方,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東街第一線: 一輛白色私 R
家車、一輛貨車、及一輛的士。RU4742 尾隨這三輛車行駛,過
S S
右彎時三輛車分別扭軚調整車向,RU4742 則沒有任何變動,直
T T
駛向左前行人路方向 (參看意外片段 A 畫面顯示時間 15:43:30 –
U 15:44:02;街道圖 MFI-1 及 MFI-3)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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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C 15. 意外前,梁婆婆在路邊整理手推車上一個紙箱,前述 C
白色私家車在她旁邊駛過。梁婆婆之後踏出馬路,推着手推車靠
D D
近行人路逆向行走。其間前述貨車和的士,先後在她身旁經過;
E E
RU4742 則直駛向婆婆。婆婆試圖推車向右迴避失敗,手推車側
F 翻,紙箱落地,她則被 RU4742 撞至離地再倒地 (參看意外片段 F
B 畫面顯示時間 15:43:37 – 15:44:17;意外片段 C 畫面顯示時
G G
間 15:43:29– 15:44:06)。
H H
I 16. 路人見婆婆倒地後馬上報警。下午 3 時 58 分,救護 I
員到場發現婆婆當時處於半昏迷狀態,未能對答。婆婆後腦位置
J J
有出血,雙腳小腿及左手前臂懷疑骨折,於下午 4 時 12 分送院
K K
救治。婆婆抵達瑪麗醫院急症室時,已陷入深度昏迷,診斷為頭
L 部枕骨位置頭皮腫脹及裂傷,及右腿脛骨骨幹骨折。院方安排手 L
術治理右腿骨折和左前臂骨折。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婆
M M
婆腦部受到創傷:右邊硬腦膜下急性血腫,腦部出現中線偏移、
N N
挫傷及腦疝。院方只能為婆婆安排舒緩治療。於 2022 年 12 月 1
O 日凌晨 3 時 16 分被證實不治死亡,死亡原因為「創傷頭部損傷」
。 O
(證物 P10 及 P10a)
P P
Q Q
17. 䅁發當日下午5時40分,警員20021於筲箕灣報案中心
R R
以「危險駕駛」罪拘捕被告人。警方稍後在2022年12月1日早上
S 通知被告人婆婆已去世,及邀請他做警誡會面。同日上午11時58 S
T 分,警員16201就被告人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接見被告 T
人,與他進行錄影會面(光碟證物P8和謄本P9)。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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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證據評核 C
D 18. 碰撞後梁婆婆受傷倒地流血,處於半昏迷狀態,未能 D
對答,任何人看見婆婆當時的狀況都會認為她傷勢嚴重。即使被
E E
告人認為婆婆「好清醒(記項104)」,但䅁發當日下午5時40分,
F F
他已因為「危險駕駛」被拘捕,他顯然知道自己涉嫌干犯嚴重交
G 通事故。被告人在警誡會面時的回答,顯示他事後已極力回想為 G
何會發生意外,「咁我亦都事後都嘗試去冷靜去諗佢點解會發生
H H
碰撞呢」,及解釋自己「係一個好謹慎嘅駕駛者」。認為被告人
I I
在會面前已做了準備,決定向警方交待經過,並借機會表達自己
J 是謹慎駕駛者。 J
K K
L 19. 錄影會面前被告人仍未有機會看意外片段,但他的答 L
䅁 和 意外 片 段拍 攝到 的經 過 及之 後梁博 士 對意 外 片段 的分 析 高
M M
度吻合。被告人首先在 (記項 14) 交待意外經過。這是一個很長
N N
的答䅁,一共超過 5 頁紙。他交待為了尋停車位泊車送貨,由㜿
O 沙街去到文咸東街。當時路面暢通,右線停泊了一行車,意外位 O
置在直路上,之前有一個微彎,他說:
P P
Q
「 向 前 條 路 呢 , 係條 路 呢 係 暢 通 ,… 右面 呢 係 拍 住 一 , 一 乍 Q
R 車嘅。咁我知到右邊係有一兩個合法咪錶位 , 亦都後面嗰 R
啲應該唔係咪錶位 , 但係嗰度都係誒泊滿咗 , 除咗街頭最
S S
右手邊嗰 , 嗰幾個位係無無車泊呢 , 就咪錶位打後到呢已
T T
經係即係嗰個香香誒 , 有間賣香燭嘅好似 , 嗰度已經係泊
U 滿咗。咁我我亦都會察覺左右係咪足夠空間向前進 , 咁我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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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我 肯 定 呢 係 有 足 夠 空間 向 前 進 , 唔 應 該發 生 與 任 何 人 或
C 者車發生碰撞。 C
:
D D
:
E E
(意外位置)已經係一個轉咗大約 30 角度嘅彎位之前嘅直路
F F
嚟㗎 ,唔係一個彎 ,唔係一個全灣位嚟 ,已經係直路 ,係唔應該
G G
有意外發生。」
H H
20. 被告人供稱雖然在記項 14 說「左手邊應該係有㗎推
I I
車」,但碰撞前他其實沒有看見婆婆和手推車。他在記項 14 較
J J
後部份說:
K K
「咁但係當去到誒意外地點嗰陣時 , 我係感覺到有一個物
L L
件係非常之接近我嘅車頭 , 而我當時嘅車速大約都係 20
M M
咪 ,20 公里左右嘅唧 , 咁而喺接 , 大家接觸時呢 , 就有發生
N 一聲聲響 , 係好似撞到一啲金屬物體 , 就「澎」一聲。」 N
O O
整體考慮記項 14 的內容後認為他說「左手邊應該係有㗎推車」
P P
只是想表達因為碰撞時的感覺和聲響,他相信有部手推車,而非
Q 他在碰撞前看見手推車。被告人審訊時亦供稱碰撞前沒有看見手 Q
推車和梁婆婆,考慮後接納他這部份證供。
R R
S S
21. 被告人再在記項 60 補充 「向前行之前,我一路立到前
T 面係通嘅,係唔應該有任何嘅障礙呀或者係碰撞」及在記項 66 解 T
釋在文咸東街靠左行車是因為「右邊通常有好多死車喺度嘅」,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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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但補充「條街嘅闊度呢以我記憶呢,應該足夠兩架車通過都得嘅,
C 或者兩個半啦 OK 啲」。 C
D D
22. 意外片段 A 所見,在畫面顯示時間 15:43:32 被告人
E E
在畫面盡頭左轉入文咸東街時,文咸東街第一線沒有其他車輛,
F 15:43:36 白色私家車才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咸東街,他可以直望 F
到前方有右彎,看到路面寬闊。文咸東街右邊泊滿車。15:43:45
G G
貨車和的士相繼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咸東街,路面仍然暢順。被
H H
告人上述在會面時的描述與片段所見一致。考慮後認為會面時被
I 告人就自己在關鍵時間親眼目睹的情境有深刻記憶,他表示費解 I
的是意外位置路面寬闊,當時又已經是直路,不知為何會出意外。
J J
K K
23. 被告人會面時就意外成因做了很多推測 (記項 14, 16,
L 92, 94, 110)。最後在記項 130 再嘗試就意外成因推理: L
M M
「佢啲車仔好似係 無無貨㗎 , 即 係唔係 有貨 , 唔知佢係推
N N
紙皮定咩呢,唔知會唔會架車輕得制,佢,我唔知點啦,
O 佢會唔會 係佢出 咗嚟 , 如 果我入 咗去呢 , 我架車應 該個 O
車頭係向住馬路 , 唔係 , 向住行人路嗰個方向㗎嘛 , 我個
P P
車頭其實 唔係向 住行人 路 , 因為 嗰條直 線嚟㗎嘛 , 我轉
Q Q
完個 30 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嚟 , 咁反而佢係喺個 3 誒
R 佢喺嗰條直線 , 佢準備應該係轉向前啦 , 嗰面 exactly 唔 R
係太清楚 , 但如果 佢喺行 人路就 無事啦 當然 , 但係 佢就
S S
喺馬路 , 但 係馬路 應該都 唔會有 事 , 嗰個 嗰個大家 嘅速
T T
度呢 , 你行我線 , 我行我線就唔應該撞㗎 , 所以好好唔明
U 白點解有咁嘅碰撞發生發生。」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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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24. 被告人解釋因為梁婆婆去世感到悲痛,會面當天知道 C
婆婆去世和要做錄影會面後更是崩潰,未能回想清楚事故成因。
D D
䅁發後兩三個月他收到意外片段後才能回想到當日發生了甚麼,
E E
之前「一路都諗唔到點解會發生碰撞」。他供稱因為的士開始加
F 速,他望右方見路中間的車後座乘客踏出來,恐防那 個人會橫過 F
馬路,在原行車線上偏左少少,希望避開那 個人,或令自己有足
G G
夠空間做反應。
H H
I 25. 意外片段顯示碰撞前,被告人過彎位時沒有轉向,直 I
駛撞向行人路旁手推車和梁婆婆,碰撞後車身逐漸拉直,遠離行
J J
人路。被告人知道碰撞是發生在車左前方近行人路位置,他在記
K K
項 66 解釋為何在文咸東街靠左行車時,提到「右邊通常有好多
L 死車喺度嘅」,但在會面中卻沒有提到意外成因是因為考慮到有 L
人從右前方停泊的私家車開門下車,決定偏左行駛引致。被告人
M M
解釋駕駛時經常會遇到安全意識低的行人,所以會面時沒有想起。
N N
O 26. 根據上述理由,本席認定被告人在參與會面時,對事故關 O
鍵時間他親眼目睹的事物有深刻記憶。會面其間被告人多番根據他對
P P
事件的記憶,就事故成因推理。他知道碰撞貼近行人路,他解釋自己
Q Q
靠左行車是因為右邊停泊了一列車。若然是因為有人從右邊的車踏出,
R 他經思考後決定在原行車路線上偏左少少行車,隨後因此決定發生碰 R
撞,他怎可能忘記這個關鍵情節。
S S
T T
27. 綜合三段意外片段,被告人所指的私家車登記號碼為
U YD6234,貼近右邊行人路停泊,在白色私家車駛過後陸續有人從車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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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廂踏出(片段 A 畫面顯示時間 15:43:48),隨後貨車的右車軚在車路分
C 界線上駛過,的士的右車身在車路分界線上駛過(片段 A 畫面顯示時 C
間 15:43:59),都沒有影響 YD6234 乘客下車。被告人所指的乘客,踏
D D
出車廂後,靠近 YD6234 車身轉身面向車頭方向關車門,再沿 YD6234
E E
車身前行,沒有任何橫過馬路/衝過馬路的動作。考慮後認為 YD6234
F 的乘客落車踏出馬路沒有對駕駛人士(包括被告人)造成影響,認為被 F
告人沒有在會面時提到此事宜是因為當日根本沒有在意該名乘客的
G G
行為。
H H
I 28. 再者被告人說他由㜿沙街轉入文咸東街時路口很多人要 I
小心駕駛。意外片段 A 所見,當時路口交界很多人在路面行走或橫過
J J
馬路,RU4742 沿文咸東街前行時,兩邊行人路上有路人,亦有人在
K K
路面行走或橫過馬路。本席認為所有在行人路上和在路面的人都有可
L 能橫過馬路,不限於從車輛踏出路面的乘客。肇事路段路面寬闊,只 L
M
需保持在行車線內正常行車已足夠。的士行轉彎後行車路線偏右,右 M
邊車身在車路分界線上,按被告人說法他跟在的士後面,認為要與
N N
RU4742 下車乘客保持安全距離,考慮後決定偏左少少拉開距離,若
O 此亦無需轉彎時不扭軚直駛向行人路。 O
P P
29.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想在文咸東街尋停車位,尾隨前方的
Q Q
士,的士加速拉遠距離後看見右前方私家車後車門打開,乘客踏出,
R 決定「偏左」行,此刻是意外片段 A 畫面顯示時間 15:43:57,RU4742 R
S 已經入彎。片段中所見其他車輛駛至該處附近都已因應右彎轉向。若 S
然被告人真的跟隨的士路線,此刻他應該已經扭軚。被告人在記項 130
T T
說「我轉完個 30 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嚟」, 然而片段所見直至碰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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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一刻他才扭軚盤。他是在出了右彎後才扭軚。考慮後認為被告人就他
C 出彎後車身偏左的解釋不可信,拒絕接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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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再者被告人說「偏左」的決定是鑑於當時情況要給自己足
E E
夠安全距離(一輛私家車的闊度) 作反應,但當時他知道沿路兩邊行人
F 路上和路面都有人,怎麼又不望向左及預留相若的安全距離?當時後 F
座乘客沒有要衝過馬路的動作,並不存在緊急抉擇的情況。考慮後認
G G
為被告人有關「偏左」決定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合情理,認為他事後
H H
觀看意外片段才留意到有人從右邊私家事下車,試圖利用此情節編作
I 辯解。 I
J J
• 專家分析/意見
K K
L 31. 辯方不爭議梁仲榮博士的專家資格。本席考慮梁博士的履 L
歷、相關訓練和經驗後接納梁博士為本案專家證人及其報告的內容和
M M
意見。梁博士分析了上述三段意外片段,為是次交通事故做了一份調
N N
查報告,推算 RU4742 的車速,並模擬了被告人當時的視野 (證物 P12
O 和 P12a)。 O
P P
32. 梁博士分析意外片段 A、B 及 C,透過共同事件進行同步
Q Q
對照,定出 8 個關鍵位置,位置 A 至 H。RU4742 在位置 A 時梁婆婆
R 大約與的士車尾平排 ,即碰撞前不少於 2.68 秒。梁博士說他曾坐在 R
一輛停在位置 A 的警察房車司機位上,觀察婆婆在意外發生前的行
S S
定路線,視線沒有被遮擋,並拍攝作紀錄 (證物 P12 附件 III) 。故梁
T T
博士認為被告人當時的視線應該不被遮擋。梁博士撰寫報告時沒有看
U 過模擬車內視野的相片(證物 P5 ( 9–12 ) ) ,看過相片後認為這些相片 U
V V
- 13 -
A A
B B
並不影響他的結論,仍然認為被告人望向婆婆方向便會看見婆婆。考
C 慮後接納梁博士的意見。 C
D D
33. 梁博士整理意外片段分析推算後,判㫁RU4742 在位置 A
E E
至位置 C 的平均車速是時速 20±2 公里,在位置 C 至位置 G 的平均車
F 速是時速 21±2 公里。選取位置 D 為發生碰撞位置(參看畫格 B1584), F
RU4742 在位置 E 時首次亮起剎車燈。梁博士說以時速 20 公里而言,
G G
急剎停車需要約 3 米距離。位置 E 至位置 F 相距 4.18 米,若首次亮
H H
起剎車燈為急剎,即位置 E 起約 3 米,在位置 F 前停定。
I I
34. 梁博士整理意外片段分析所見,RU4742 在位置 E 亮起剎
J J
車燈,不久剎車燈關閉,車繼續向前。RU4742 在位置 F 再亮起剎車
K K
燈,不久剎車燈關閉,車繼續向前。RU4742 在位置 G 再亮起剎車燈。
L 位置 F 至位置 G 相距 2 米。RU4742 最終在位置 H 停定,位置 G 至位 L
置 H 相距 3.4 米。
M M
N N
35. 梁博士在補充報告(證物 P12c)分析後指出 RU4742 在碰撞
O 前一刻才開始扭右軚,即碰撞前 1/25 秒 (畫格 B1583)。辯方一度質疑 O
梁博士的分析,梁博士他利用㸤公室的器材和電腦軟件放大及逐格分
P P
析,確定在畫格 A2463 開始扭右軚,再找出同步的畫格 B1583,兩段
Q Q
片段分別每秒 25 格。本席考慮後接納梁博士的專家分析和意見(稍後
R 會再提及)。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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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 意外成因
C C
36. 根據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的說法和他的證供,由孖沙街轉
D D
入文咸東街後是直路,直望看見前方微右彎,他當時專注右邊尋車位。
E E
參看意外片段 A,文咸東街與急庇利街的交界路口後,約 4 輛私家車
F 長度的距離後有一微右彎,右邊停泊了一列車。考慮後接納被告人這 F
部份證供。綜合片段 A 和 B ,RU4742 駛經微彎時直行沒有轉向,朝
G G
行人路方向直駛撞上手推車,再撞倒梁婆婆(MFI-2)。
H H
I 37.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碰撞前他沒有看見手推車和梁婆婆,碰 I
撞後他只踏剎車掣,聽到「澎」一聲時仍不知道撞上手推車,婆婆被
J J
撞離地時才發現婆婆。意外片段 B 所見隨後 RU4742 的車身逐漸拉
K K
直,由左車頭斜向行人路貼近黃線至車身拉直遠離黃線停下。
L L
38. 被告人在記項 130 說「我轉完個 30 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
M M
嚟」,此再引證被告人知道亦記得意外位置前有一個微彎向右,他亦
N N
有因為這個㣲彎扭軚。梁博士亦指出 RU4742 在碰撞前一刻開始扭右
O 軚,認為此與被告人在會面時的說法一致,即他有因為右彎修正車向。 O
然而從意外片段 B 所見被告人是出彎後才修正車向,要不他因為分神
P P
反應遲緩,要不因為沒有留意微彎,直至出彎後察覺與右邊車輛距離
Q Q
拉開才修正車向。
R R
39. 意外片段 B 所見碰撞後被告人沒有即時剎停。控方認為
S S
他表現慌亂,但並非要以此證明被告人危險駕駛,只是想藉此印證被
T T
告人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被告人在碰撞後才察覺梁婆婆的存在,電光
U 火石間他表現慌亂可以提解,此與他在碰撞前的駕駛方式/態度無關。 U
V V
- 15 -
A A
B B
C 40. 根據梁博士的分析最遲在碰撞前 2.68 秒,梁婆婆已進入 C
被告人的視野範圍,當時 RU4742 剛入微彎,梁婆婆在他前方 (畫格
D D
A2397)。只要被告人望向前方他必定會看見梁婆婆的存在。綜合 3 段
E E
意外片段所見,肇事路段相當繁忙,不時有人在馬路行走,在不同位
F 置橫過馬路和在路面上推手推車運貨(稍後會再提及)。奈何被告人只 F
專注右方車位,沒有留意路面情況,碰撞後始察覺梁婆婆的存在。
G G
H H
41.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 被告人駛出右彎後在影格
I B1583 才扭軚,RU4742 在影格 B1584 撞向手推車,接著撞倒梁婆婆。 I
被告人在影格 B1597 時才察覺婆婆的存在。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
J J
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在關鍵時間被告人専注右方的停車位,沒有
K K
留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適時調整車向,致使 RU4742 進入了梁婆
L 婆的行走路線(參看證物 P12 附件 II 影格 B1550, B1580, B1584, B1588, L
B1597)。被告人在接近急庇利街交界時已知前方有右彎,卻因尋車位
M M
而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扭軚盤,沒有留意在前方推著手推
N N
車的梁婆婆。考慮後認為被告人並非只是一時缺乏專注。
O O
42. 控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張國良[2014] 3 HKLRD 706,
P P
申請人在兩線分隔車道「只准向前駛」的左一線駕駛一輛 5.5 噸貨車,
Q Q
在交通燈停車線前停下。當該貨車右轉和駛近行人過路處時,其右前
R 倒後鏡撞倒一名行人的右後腦,引致他死亡。申請人完全沒有意識到 R
受害人,直至碰撞後才察覺他。上訴法庭認為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惕,
S S
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行人。在「只准向前駛」的左一線右轉
T T
是有風險的做法,因為其他道路使用者一般不會預期有車輛違規右轉,
U 再加上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顯然是危險的駕駛模式。 U
V V
- 16 -
A A
B B
C 43.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志發 CACC 89/2011,申請人 C
在大雨天駕駛貨車,在限速為每小時 50 公里的濕滑路面,以時速每
D D
小時 40 至 50 公里行駛至交界時,突然失控,先後撞向行人路邊鐵圍
E E
欄、衝上行人路、撞向店舖外的簷蓬及電燈柱後才停下。意外導致車
F 上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外七名途人受輕傷和店舖外物件 F
器重損毀。控方不能利用“事情不言自明”的法律原則證明危險駕駛罪
G G
行。上訴法庭又指出申請人在意外發生後及在電光火石間未能採取適
H H
當的方法避免意外繼續惡化,並非構成危險駕駛的因素。上訴庭認為
I 單單以車速不足以證明犯了危險駕駛。但認為以該案䅁情及申請人沒 I
有作供解釋意外成因,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有不小心駕駛。
J J
K K
44. 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CACC 263/2015 上
L 訴人駕駛客貨車沿啟田道南行線以時速 40 至 50 公里落斜行駛。當時 L
北行線交通燈前有一列汽車停下,死者在北行線兩部的士之間的罅隙
M M
突然行出,橫過馬路進入上訴人的行車線,被上訴人駕駛的客貨車右
N N
邊車頭撞倒。上訴法庭認為在鬧市以限速頂點行車時不能完全忽視路
O 面可能出現突發情況,包括可能有人從一排停下車輛中間行出的可能 O
P
性。雖然並非全無猶豫,但認為危險駕駛的決定不穩妥,改以裁定不 P
小心駕駛。
Q Q
R 45. 就危險駕駛的定義,《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規定「某 R
S
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 S
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
T T
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該人須視為…危險駕駛。」。第 37(7) 則規
U 定「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斷定在某 U
V V
- 17 -
A A
B B
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易見,須顧及該個案
C 的整體情況,包括 : C
(a) 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D D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
E E
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F F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 (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以及
G 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G
H H
46. 本䅁意外與天氣和路面狀況無關。梁婆婆並非突然出現在
I I
路面,她亦沒有進入被告人原本的行車路線。綜合意外片段 A、B 和
J C 所見,現場兩旁行人路上有不同的民生活動,行人路上堆放貨物, J
K 行人路邊有棚架,行人路上有人在高梯上作業;不時有人在文咸東街 K
路面行走和橫過馬路,當中不乏推手推車的人。片段 C 所見,在肇事
L L
路段上大約 4 輛私家車長度的範圍,撇除因意外逗留在該處的人,在
M M
20 分鐘內便有 30 個人出現在馬路上行走,當中有人橫過馬路,亦有
N 人在馬路上推手推車。 N
O O
47.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對該處的路面情況並不陌生,他在
P P
附近尋車位已有大半個鐘,知道過了急庇利街交界的文咸東街有合法
Q 停車位。片段 A 所見,路人會在文咸東街不同位置橫過馬路,較多發 Q
生在交界位。被告人在碰撞前由孖沙街轉入文咸東街時已看見到路面
R R
很多人,他沿文咸東街行駛時亦有人在他車後範圍橫過馬路。
S S
T 48.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強調被告人一直在自己的行車線內行 T
駛。本席清楚梁婆婆在馬路上行走,同意一名合理而謹慎的駕駛者在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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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馬路行駛時,應能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合理地使用馬路,但行人在
C 車路上靠近行人路,推着手推車逆向行走的情況在 一般路面,尤 C
其是文咸東街上並不罕見。被告人前面的貨車和的士都順利地在
D D
婆婆身邊駛過。
E E
F 49. 上訴法庭在 張國良 䅁中指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 F
應時刻保持警惕,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的行人」。被告人沒
G G
有作任何提示,婆婆實在難以預計被告人轉右彎不扭軚,直駛向她,
H H
進入她的行走路線。從影格 B1517, B1550, B1580 和 B1583 所見
I (參看證物 P12 附件 II),當的士駛過,尾隨的 RU4742 進入梁婆 I
婆行走路線後,婆婆的手推車右車頭更接近行人路,有理由相信婆婆
J J
當時看見 RU4742 駛向她而試圖避開,奈何走避不及。
K K
L 50. 文咸東街兩邊都是行人路,又不時有人在馬路行走。本席 L
認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會認為在文咸東街轉彎時不適時調整
M M
車向是有風險的做法。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亦必然會認為,在文
N N
咸東街轉彎時不適時調整車向又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是顯然
O 危險的駕駛模式。 O
P P
結論
Q Q
R 51. 被告人並非一時缺乏專注,亦非為了拉開與 YD6234 乘客 R
的距離向行人路直駛。他是為了尋停車位,在文咸東街行駛時出現可
S S
以避免的分心,沒有留意 RU4742 已經駛入了右彎,沒有適時調整車
T T
向,沒有留意前方推著手推車的梁婆婆。直到碰撞後才察覺梁婆婆的
U 存在。 U
V V
- 19 -
A A
B B
C 52. 因此,不管被告人是基於甚麼原因察覺錯過了右彎,在駛 C
出文咸東街的右彎後才調整車向,他在行駛時沒有小心觀察路面情況
D D
和注意路上的行人,他的駕駛方式顯然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
E E
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屬顯然
F 易見的危險。 F
G G
53.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
H H
證標準下,成功舉證控罪所有所須元素。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I I
J J
K K
( 嚴舜儀 )
L L
區域法院法官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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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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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769/2023
C [2024] HKDC 161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76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廖祥輝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7 日
M 出席人士: 陳慶文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陳永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P death) P
Q Q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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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C 引言 C
D D
1. 被告人被控於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香港上環文咸東
E 街 88 號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 RU4742,引致梁秀珍婆 E
F
婆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1)條。被告 F
人否認危險或不小心駕駛。
G G
H 控方案情 H
I I
2. 香港上環文咸東街近 88 號路段,是雙線單程分隔車
J J
路,車道寬闊,兩邊設有行人路,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 50 公里
K (下稱「肇事路段」)。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 爽, K
流量一般。
L L
M M
3.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3 時 44 分左右,梁秀珍婆婆
N (78 歲) 在肇事路段第一線靠近行人路位置,推着手推車逆向緩 N
慢行走。當梁婆婆行到文咸東街 88 號外面時,被告人所駕駛的
O O
私家車 RU4742 沿文咸東街第一線行駛,撞到她。
P P
Q 4. 梁婆婆受傷倒地,處於半昏迷狀態,由救護車送往瑪 Q
麗醫院救治。抵達瑪麗醫院急症室時,已陷入深度昏迷。腦部電
R R
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梁婆婆腦部受到創傷:右邊硬腦膜下急性
S S
血腫,腦部出現中線偏移、挫傷及腦疝。院方為她提供舒緩治療。
T 於 2022 年 12 月 1 日凌晨 3 時 16 分證實不治死亡。 T
U U
V V
-3-
A A
B B
5. 案發時被告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肇事
C 路 段 路面 寬 闊, 車輛 有足 夠 空間 從推著 手 推車 的 梁婆 婆 身 旁 駛 C
過,被告人前方/左前方視野沒有任何遮擋,然而他完全沒有留意
D D
路面情況,駛經右彎時沒有扭軚盤調整車向,致使 RU4742 朝左
E E
方行人路直駛,撞到左前方手推車後沒有立刻停下,繼而撞倒梁
F 婆婆,引致她死亡。 F
G G
辯方案情
H H
I 6. 被告人駛過十字路口時看見停泊在右前方路邊的私 I
家車有人從左後車門下車,因未能預計該人的動向,為避免碰撞,
J J
他將車身偏左與該人拉開距離。碰撞前他在尋停車位,沒有看見
K K
婆婆或手推車,聽到澎一聲時不知道撞上了手推車,以為是高空
L 墜物,之後才看見被撞離地的婆婆。 L
M M
7. 被告人沒有不小心駕駛。他只是鑑於當時的情況做了
N N
一個他認為安全和正確的決定,奈何引致遺憾結果。
O O
法律指引
P P
Q 8.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 Q
R
點之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干 R
犯控罪的傾向較低,他在錄影會面其間或警誡下的說話可信性較
S S
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即使本席不
T 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若他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疑點利益歸辯方。 T
U U
V V
-4-
A A
B B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時,須就著被告人的案情和陳詞考慮,任何疑
C 點利益須歸辯方。 C
D D
9. 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同意了大部
E E
份證據(證物 P11),本席不打算逐一在此複述。本案只有兩名證
F 人,控方傳召了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就證 F
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本席已一一詳細考
G G
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的事實推論另外
H H
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所作的
I 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本 I
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J J
K K
爭議事項
L L
10. 案發時被告人沒有超速,正在文咸東街尋停車位,碰
M M
撞前沒有看見梁婆婆,梁婆婆被撞離地後始察覺她的存在。控方
N N
指被告人並非一時不小心,而是為了尋停車位分心,完全沒有留
O 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調整車向,沒有望前方,故看不見推著 O
手推車的梁婆婆。
P P
Q Q
11. 辯方則指被告人沒有不小心,他是考慮了右前方,私
R 家車乘客下車後的可能動向,才決定將車身靠近左邊行人路,拉 R
開與該名乘客的距離。本案的爭議點在於:
S S
T (1) 被告人會面時的解釋是否可信? T
U (2) 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U
V V
-5-
A A
B B
(3) 被告人在關鍵時間是否「根本沒有留意路面情況」?
C C
背景
D D
E 12. 意外地點是上環文咸東街近 88 號第一線靠近行人路 E
F
位置。該段文咸東街 (下稱「肇事路段」),是雙線單程分隔車路, F
車道寬闊,兩邊設有行人路。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 50 公里。案
G G
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流量一般。現場路面情況
H H
可參看相片(證物 P3 和 P4) 。
I I
13.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3 時 44 分左右,梁秀珍女士
J J
(78 歲) 在香港上環文咸東街近 88 號第一線靠近行人路位置,推
K 着手推車逆向行走。當梁女士行到文咸東街 88 號外面時,被告 K
L 人所駕駛私家車 RU4742 私家車沿文咸東街第一線行駛至,發生 L
碰撞。事件經過分別被附近的「ACU 大廈」(證物 P6: 意外片段
M M
A 和意外片段 B)及「隆泰行」(證物 P7: 意外片段 C)的閉路電視
N N
拍攝到。
O O
14. 當日約下午 3 時 44 分,被告人駕駛私家車 RU4742
P P
私家車沿文咸東街第一線向西行駛。在關鍵時間 RU4742 由㜿沙
Q Q
街左轉入文咸東街第一線,駛近與急庇利街交界路口時,先後有
R 三輛車在其前方,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東街第一線: 一輛白色私 R
家車、一輛貨車、及一輛的士。RU4742 尾隨這三輛車行駛,過
S S
右彎時三輛車分別扭軚調整車向,RU4742 則沒有任何變動,直
T T
駛向左前行人路方向 (參看意外片段 A 畫面顯示時間 15:43:30 –
U 15:44:02;街道圖 MFI-1 及 MFI-3) 。 U
V V
-6-
A A
B B
C 15. 意外前,梁婆婆在路邊整理手推車上一個紙箱,前述 C
白色私家車在她旁邊駛過。梁婆婆之後踏出馬路,推着手推車靠
D D
近行人路逆向行走。其間前述貨車和的士,先後在她身旁經過;
E E
RU4742 則直駛向婆婆。婆婆試圖推車向右迴避失敗,手推車側
F 翻,紙箱落地,她則被 RU4742 撞至離地再倒地 (參看意外片段 F
B 畫面顯示時間 15:43:37 – 15:44:17;意外片段 C 畫面顯示時
G G
間 15:43:29– 15:44:06)。
H H
I 16. 路人見婆婆倒地後馬上報警。下午 3 時 58 分,救護 I
員到場發現婆婆當時處於半昏迷狀態,未能對答。婆婆後腦位置
J J
有出血,雙腳小腿及左手前臂懷疑骨折,於下午 4 時 12 分送院
K K
救治。婆婆抵達瑪麗醫院急症室時,已陷入深度昏迷,診斷為頭
L 部枕骨位置頭皮腫脹及裂傷,及右腿脛骨骨幹骨折。院方安排手 L
術治理右腿骨折和左前臂骨折。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婆
M M
婆腦部受到創傷:右邊硬腦膜下急性血腫,腦部出現中線偏移、
N N
挫傷及腦疝。院方只能為婆婆安排舒緩治療。於 2022 年 12 月 1
O 日凌晨 3 時 16 分被證實不治死亡,死亡原因為「創傷頭部損傷」
。 O
(證物 P10 及 P10a)
P P
Q Q
17. 䅁發當日下午5時40分,警員20021於筲箕灣報案中心
R R
以「危險駕駛」罪拘捕被告人。警方稍後在2022年12月1日早上
S 通知被告人婆婆已去世,及邀請他做警誡會面。同日上午11時58 S
T 分,警員16201就被告人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接見被告 T
人,與他進行錄影會面(光碟證物P8和謄本P9)。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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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C 證據評核 C
D 18. 碰撞後梁婆婆受傷倒地流血,處於半昏迷狀態,未能 D
對答,任何人看見婆婆當時的狀況都會認為她傷勢嚴重。即使被
E E
告人認為婆婆「好清醒(記項104)」,但䅁發當日下午5時40分,
F F
他已因為「危險駕駛」被拘捕,他顯然知道自己涉嫌干犯嚴重交
G 通事故。被告人在警誡會面時的回答,顯示他事後已極力回想為 G
何會發生意外,「咁我亦都事後都嘗試去冷靜去諗佢點解會發生
H H
碰撞呢」,及解釋自己「係一個好謹慎嘅駕駛者」。認為被告人
I I
在會面前已做了準備,決定向警方交待經過,並借機會表達自己
J 是謹慎駕駛者。 J
K K
L 19. 錄影會面前被告人仍未有機會看意外片段,但他的答 L
䅁 和 意外 片 段拍 攝到 的經 過 及之 後梁博 士 對意 外 片段 的分 析 高
M M
度吻合。被告人首先在 (記項 14) 交待意外經過。這是一個很長
N N
的答䅁,一共超過 5 頁紙。他交待為了尋停車位泊車送貨,由㜿
O 沙街去到文咸東街。當時路面暢通,右線停泊了一行車,意外位 O
置在直路上,之前有一個微彎,他說:
P P
Q
「 向 前 條 路 呢 , 係條 路 呢 係 暢 通 ,… 右面 呢 係 拍 住 一 , 一 乍 Q
R 車嘅。咁我知到右邊係有一兩個合法咪錶位 , 亦都後面嗰 R
啲應該唔係咪錶位 , 但係嗰度都係誒泊滿咗 , 除咗街頭最
S S
右手邊嗰 , 嗰幾個位係無無車泊呢 , 就咪錶位打後到呢已
T T
經係即係嗰個香香誒 , 有間賣香燭嘅好似 , 嗰度已經係泊
U 滿咗。咁我我亦都會察覺左右係咪足夠空間向前進 , 咁我 U
V V
-8-
A A
B B
我 肯 定 呢 係 有 足 夠 空間 向 前 進 , 唔 應 該發 生 與 任 何 人 或
C 者車發生碰撞。 C
:
D D
:
E E
(意外位置)已經係一個轉咗大約 30 角度嘅彎位之前嘅直路
F F
嚟㗎 ,唔係一個彎 ,唔係一個全灣位嚟 ,已經係直路 ,係唔應該
G G
有意外發生。」
H H
20. 被告人供稱雖然在記項 14 說「左手邊應該係有㗎推
I I
車」,但碰撞前他其實沒有看見婆婆和手推車。他在記項 14 較
J J
後部份說:
K K
「咁但係當去到誒意外地點嗰陣時 , 我係感覺到有一個物
L L
件係非常之接近我嘅車頭 , 而我當時嘅車速大約都係 20
M M
咪 ,20 公里左右嘅唧 , 咁而喺接 , 大家接觸時呢 , 就有發生
N 一聲聲響 , 係好似撞到一啲金屬物體 , 就「澎」一聲。」 N
O O
整體考慮記項 14 的內容後認為他說「左手邊應該係有㗎推車」
P P
只是想表達因為碰撞時的感覺和聲響,他相信有部手推車,而非
Q 他在碰撞前看見手推車。被告人審訊時亦供稱碰撞前沒有看見手 Q
推車和梁婆婆,考慮後接納他這部份證供。
R R
S S
21. 被告人再在記項 60 補充 「向前行之前,我一路立到前
T 面係通嘅,係唔應該有任何嘅障礙呀或者係碰撞」及在記項 66 解 T
釋在文咸東街靠左行車是因為「右邊通常有好多死車喺度嘅」,
U U
V V
-9-
A A
B B
但補充「條街嘅闊度呢以我記憶呢,應該足夠兩架車通過都得嘅,
C 或者兩個半啦 OK 啲」。 C
D D
22. 意外片段 A 所見,在畫面顯示時間 15:43:32 被告人
E E
在畫面盡頭左轉入文咸東街時,文咸東街第一線沒有其他車輛,
F 15:43:36 白色私家車才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咸東街,他可以直望 F
到前方有右彎,看到路面寬闊。文咸東街右邊泊滿車。15:43:45
G G
貨車和的士相繼由急庇利街右轉入文咸東街,路面仍然暢順。被
H H
告人上述在會面時的描述與片段所見一致。考慮後認為會面時被
I 告人就自己在關鍵時間親眼目睹的情境有深刻記憶,他表示費解 I
的是意外位置路面寬闊,當時又已經是直路,不知為何會出意外。
J J
K K
23. 被告人會面時就意外成因做了很多推測 (記項 14, 16,
L 92, 94, 110)。最後在記項 130 再嘗試就意外成因推理: L
M M
「佢啲車仔好似係 無無貨㗎 , 即 係唔係 有貨 , 唔知佢係推
N N
紙皮定咩呢,唔知會唔會架車輕得制,佢,我唔知點啦,
O 佢會唔會 係佢出 咗嚟 , 如 果我入 咗去呢 , 我架車應 該個 O
車頭係向住馬路 , 唔係 , 向住行人路嗰個方向㗎嘛 , 我個
P P
車頭其實 唔係向 住行人 路 , 因為 嗰條直 線嚟㗎嘛 , 我轉
Q Q
完個 30 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嚟 , 咁反而佢係喺個 3 誒
R 佢喺嗰條直線 , 佢準備應該係轉向前啦 , 嗰面 exactly 唔 R
係太清楚 , 但如果 佢喺行 人路就 無事啦 當然 , 但係 佢就
S S
喺馬路 , 但 係馬路 應該都 唔會有 事 , 嗰個 嗰個大家 嘅速
T T
度呢 , 你行我線 , 我行我線就唔應該撞㗎 , 所以好好唔明
U 白點解有咁嘅碰撞發生發生。」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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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24. 被告人解釋因為梁婆婆去世感到悲痛,會面當天知道 C
婆婆去世和要做錄影會面後更是崩潰,未能回想清楚事故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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䅁發後兩三個月他收到意外片段後才能回想到當日發生了甚麼,
E E
之前「一路都諗唔到點解會發生碰撞」。他供稱因為的士開始加
F 速,他望右方見路中間的車後座乘客踏出來,恐防那 個人會橫過 F
馬路,在原行車線上偏左少少,希望避開那 個人,或令自己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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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空間做反應。
H H
I 25. 意外片段顯示碰撞前,被告人過彎位時沒有轉向,直 I
駛撞向行人路旁手推車和梁婆婆,碰撞後車身逐漸拉直,遠離行
J J
人路。被告人知道碰撞是發生在車左前方近行人路位置,他在記
K K
項 66 解釋為何在文咸東街靠左行車時,提到「右邊通常有好多
L 死車喺度嘅」,但在會面中卻沒有提到意外成因是因為考慮到有 L
人從右前方停泊的私家車開門下車,決定偏左行駛引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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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駕駛時經常會遇到安全意識低的行人,所以會面時沒有想起。
N N
O 26. 根據上述理由,本席認定被告人在參與會面時,對事故關 O
鍵時間他親眼目睹的事物有深刻記憶。會面其間被告人多番根據他對
P P
事件的記憶,就事故成因推理。他知道碰撞貼近行人路,他解釋自己
Q Q
靠左行車是因為右邊停泊了一列車。若然是因為有人從右邊的車踏出,
R 他經思考後決定在原行車路線上偏左少少行車,隨後因此決定發生碰 R
撞,他怎可能忘記這個關鍵情節。
S S
T T
27. 綜合三段意外片段,被告人所指的私家車登記號碼為
U YD6234,貼近右邊行人路停泊,在白色私家車駛過後陸續有人從車 U
V V
- 11 -
A A
B B
廂踏出(片段 A 畫面顯示時間 15:43:48),隨後貨車的右車軚在車路分
C 界線上駛過,的士的右車身在車路分界線上駛過(片段 A 畫面顯示時 C
間 15:43:59),都沒有影響 YD6234 乘客下車。被告人所指的乘客,踏
D D
出車廂後,靠近 YD6234 車身轉身面向車頭方向關車門,再沿 YD6234
E E
車身前行,沒有任何橫過馬路/衝過馬路的動作。考慮後認為 YD6234
F 的乘客落車踏出馬路沒有對駕駛人士(包括被告人)造成影響,認為被 F
告人沒有在會面時提到此事宜是因為當日根本沒有在意該名乘客的
G G
行為。
H H
I 28. 再者被告人說他由㜿沙街轉入文咸東街時路口很多人要 I
小心駕駛。意外片段 A 所見,當時路口交界很多人在路面行走或橫過
J J
馬路,RU4742 沿文咸東街前行時,兩邊行人路上有路人,亦有人在
K K
路面行走或橫過馬路。本席認為所有在行人路上和在路面的人都有可
L 能橫過馬路,不限於從車輛踏出路面的乘客。肇事路段路面寬闊,只 L
M
需保持在行車線內正常行車已足夠。的士行轉彎後行車路線偏右,右 M
邊車身在車路分界線上,按被告人說法他跟在的士後面,認為要與
N N
RU4742 下車乘客保持安全距離,考慮後決定偏左少少拉開距離,若
O 此亦無需轉彎時不扭軚直駛向行人路。 O
P P
29.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想在文咸東街尋停車位,尾隨前方的
Q Q
士,的士加速拉遠距離後看見右前方私家車後車門打開,乘客踏出,
R 決定「偏左」行,此刻是意外片段 A 畫面顯示時間 15:43:57,RU4742 R
S 已經入彎。片段中所見其他車輛駛至該處附近都已因應右彎轉向。若 S
然被告人真的跟隨的士路線,此刻他應該已經扭軚。被告人在記項 130
T T
說「我轉完個 30 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嚟」, 然而片段所見直至碰撞前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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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一刻他才扭軚盤。他是在出了右彎後才扭軚。考慮後認為被告人就他
C 出彎後車身偏左的解釋不可信,拒絕接納。 C
D D
30. 再者被告人說「偏左」的決定是鑑於當時情況要給自己足
E E
夠安全距離(一輛私家車的闊度) 作反應,但當時他知道沿路兩邊行人
F 路上和路面都有人,怎麼又不望向左及預留相若的安全距離?當時後 F
座乘客沒有要衝過馬路的動作,並不存在緊急抉擇的情況。考慮後認
G G
為被告人有關「偏左」決定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合情理,認為他事後
H H
觀看意外片段才留意到有人從右邊私家事下車,試圖利用此情節編作
I 辯解。 I
J J
• 專家分析/意見
K K
L 31. 辯方不爭議梁仲榮博士的專家資格。本席考慮梁博士的履 L
歷、相關訓練和經驗後接納梁博士為本案專家證人及其報告的內容和
M M
意見。梁博士分析了上述三段意外片段,為是次交通事故做了一份調
N N
查報告,推算 RU4742 的車速,並模擬了被告人當時的視野 (證物 P12
O 和 P12a)。 O
P P
32. 梁博士分析意外片段 A、B 及 C,透過共同事件進行同步
Q Q
對照,定出 8 個關鍵位置,位置 A 至 H。RU4742 在位置 A 時梁婆婆
R 大約與的士車尾平排 ,即碰撞前不少於 2.68 秒。梁博士說他曾坐在 R
一輛停在位置 A 的警察房車司機位上,觀察婆婆在意外發生前的行
S S
定路線,視線沒有被遮擋,並拍攝作紀錄 (證物 P12 附件 III) 。故梁
T T
博士認為被告人當時的視線應該不被遮擋。梁博士撰寫報告時沒有看
U 過模擬車內視野的相片(證物 P5 ( 9–12 ) ) ,看過相片後認為這些相片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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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並不影響他的結論,仍然認為被告人望向婆婆方向便會看見婆婆。考
C 慮後接納梁博士的意見。 C
D D
33. 梁博士整理意外片段分析推算後,判㫁RU4742 在位置 A
E E
至位置 C 的平均車速是時速 20±2 公里,在位置 C 至位置 G 的平均車
F 速是時速 21±2 公里。選取位置 D 為發生碰撞位置(參看畫格 B1584), F
RU4742 在位置 E 時首次亮起剎車燈。梁博士說以時速 20 公里而言,
G G
急剎停車需要約 3 米距離。位置 E 至位置 F 相距 4.18 米,若首次亮
H H
起剎車燈為急剎,即位置 E 起約 3 米,在位置 F 前停定。
I I
34. 梁博士整理意外片段分析所見,RU4742 在位置 E 亮起剎
J J
車燈,不久剎車燈關閉,車繼續向前。RU4742 在位置 F 再亮起剎車
K K
燈,不久剎車燈關閉,車繼續向前。RU4742 在位置 G 再亮起剎車燈。
L 位置 F 至位置 G 相距 2 米。RU4742 最終在位置 H 停定,位置 G 至位 L
置 H 相距 3.4 米。
M M
N N
35. 梁博士在補充報告(證物 P12c)分析後指出 RU4742 在碰撞
O 前一刻才開始扭右軚,即碰撞前 1/25 秒 (畫格 B1583)。辯方一度質疑 O
梁博士的分析,梁博士他利用㸤公室的器材和電腦軟件放大及逐格分
P P
析,確定在畫格 A2463 開始扭右軚,再找出同步的畫格 B1583,兩段
Q Q
片段分別每秒 25 格。本席考慮後接納梁博士的專家分析和意見(稍後
R 會再提及)。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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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 意外成因
C C
36. 根據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的說法和他的證供,由孖沙街轉
D D
入文咸東街後是直路,直望看見前方微右彎,他當時專注右邊尋車位。
E E
參看意外片段 A,文咸東街與急庇利街的交界路口後,約 4 輛私家車
F 長度的距離後有一微右彎,右邊停泊了一列車。考慮後接納被告人這 F
部份證供。綜合片段 A 和 B ,RU4742 駛經微彎時直行沒有轉向,朝
G G
行人路方向直駛撞上手推車,再撞倒梁婆婆(MFI-2)。
H H
I 37.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碰撞前他沒有看見手推車和梁婆婆,碰 I
撞後他只踏剎車掣,聽到「澎」一聲時仍不知道撞上手推車,婆婆被
J J
撞離地時才發現婆婆。意外片段 B 所見隨後 RU4742 的車身逐漸拉
K K
直,由左車頭斜向行人路貼近黃線至車身拉直遠離黃線停下。
L L
38. 被告人在記項 130 說「我轉完個 30 度彎嗰條已經係直線
M M
嚟」,此再引證被告人知道亦記得意外位置前有一個微彎向右,他亦
N N
有因為這個㣲彎扭軚。梁博士亦指出 RU4742 在碰撞前一刻開始扭右
O 軚,認為此與被告人在會面時的說法一致,即他有因為右彎修正車向。 O
然而從意外片段 B 所見被告人是出彎後才修正車向,要不他因為分神
P P
反應遲緩,要不因為沒有留意微彎,直至出彎後察覺與右邊車輛距離
Q Q
拉開才修正車向。
R R
39. 意外片段 B 所見碰撞後被告人沒有即時剎停。控方認為
S S
他表現慌亂,但並非要以此證明被告人危險駕駛,只是想藉此印證被
T T
告人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被告人在碰撞後才察覺梁婆婆的存在,電光
U 火石間他表現慌亂可以提解,此與他在碰撞前的駕駛方式/態度無關。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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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40. 根據梁博士的分析最遲在碰撞前 2.68 秒,梁婆婆已進入 C
被告人的視野範圍,當時 RU4742 剛入微彎,梁婆婆在他前方 (畫格
D D
A2397)。只要被告人望向前方他必定會看見梁婆婆的存在。綜合 3 段
E E
意外片段所見,肇事路段相當繁忙,不時有人在馬路行走,在不同位
F 置橫過馬路和在路面上推手推車運貨(稍後會再提及)。奈何被告人只 F
專注右方車位,沒有留意路面情況,碰撞後始察覺梁婆婆的存在。
G G
H H
41.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 被告人駛出右彎後在影格
I B1583 才扭軚,RU4742 在影格 B1584 撞向手推車,接著撞倒梁婆婆。 I
被告人在影格 B1597 時才察覺婆婆的存在。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
J J
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在關鍵時間被告人専注右方的停車位,沒有
K K
留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適時調整車向,致使 RU4742 進入了梁婆
L 婆的行走路線(參看證物 P12 附件 II 影格 B1550, B1580, B1584, B1588, L
B1597)。被告人在接近急庇利街交界時已知前方有右彎,卻因尋車位
M M
而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轉彎時沒有扭軚盤,沒有留意在前方推著手推
N N
車的梁婆婆。考慮後認為被告人並非只是一時缺乏專注。
O O
42. 控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張國良[2014] 3 HKLRD 706,
P P
申請人在兩線分隔車道「只准向前駛」的左一線駕駛一輛 5.5 噸貨車,
Q Q
在交通燈停車線前停下。當該貨車右轉和駛近行人過路處時,其右前
R 倒後鏡撞倒一名行人的右後腦,引致他死亡。申請人完全沒有意識到 R
受害人,直至碰撞後才察覺他。上訴法庭認為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惕,
S S
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行人。在「只准向前駛」的左一線右轉
T T
是有風險的做法,因為其他道路使用者一般不會預期有車輛違規右轉,
U 再加上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顯然是危險的駕駛模式。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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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43.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志發 CACC 89/2011,申請人 C
在大雨天駕駛貨車,在限速為每小時 50 公里的濕滑路面,以時速每
D D
小時 40 至 50 公里行駛至交界時,突然失控,先後撞向行人路邊鐵圍
E E
欄、衝上行人路、撞向店舖外的簷蓬及電燈柱後才停下。意外導致車
F 上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外七名途人受輕傷和店舖外物件 F
器重損毀。控方不能利用“事情不言自明”的法律原則證明危險駕駛罪
G G
行。上訴法庭又指出申請人在意外發生後及在電光火石間未能採取適
H H
當的方法避免意外繼續惡化,並非構成危險駕駛的因素。上訴庭認為
I 單單以車速不足以證明犯了危險駕駛。但認為以該案䅁情及申請人沒 I
有作供解釋意外成因,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有不小心駕駛。
J J
K K
44. 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CACC 263/2015 上
L 訴人駕駛客貨車沿啟田道南行線以時速 40 至 50 公里落斜行駛。當時 L
北行線交通燈前有一列汽車停下,死者在北行線兩部的士之間的罅隙
M M
突然行出,橫過馬路進入上訴人的行車線,被上訴人駕駛的客貨車右
N N
邊車頭撞倒。上訴法庭認為在鬧市以限速頂點行車時不能完全忽視路
O 面可能出現突發情況,包括可能有人從一排停下車輛中間行出的可能 O
P
性。雖然並非全無猶豫,但認為危險駕駛的決定不穩妥,改以裁定不 P
小心駕駛。
Q Q
R 45. 就危險駕駛的定義,《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規定「某 R
S
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 S
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
T T
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該人須視為…危險駕駛。」。第 37(7) 則規
U 定「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斷定在某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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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易見,須顧及該個案
C 的整體情況,包括 : C
(a) 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D D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
E E
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F F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 (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以及
G 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G
H H
46. 本䅁意外與天氣和路面狀況無關。梁婆婆並非突然出現在
I I
路面,她亦沒有進入被告人原本的行車路線。綜合意外片段 A、B 和
J C 所見,現場兩旁行人路上有不同的民生活動,行人路上堆放貨物, J
K 行人路邊有棚架,行人路上有人在高梯上作業;不時有人在文咸東街 K
路面行走和橫過馬路,當中不乏推手推車的人。片段 C 所見,在肇事
L L
路段上大約 4 輛私家車長度的範圍,撇除因意外逗留在該處的人,在
M M
20 分鐘內便有 30 個人出現在馬路上行走,當中有人橫過馬路,亦有
N 人在馬路上推手推車。 N
O O
47.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對該處的路面情況並不陌生,他在
P P
附近尋車位已有大半個鐘,知道過了急庇利街交界的文咸東街有合法
Q 停車位。片段 A 所見,路人會在文咸東街不同位置橫過馬路,較多發 Q
生在交界位。被告人在碰撞前由孖沙街轉入文咸東街時已看見到路面
R R
很多人,他沿文咸東街行駛時亦有人在他車後範圍橫過馬路。
S S
T 48.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強調被告人一直在自己的行車線內行 T
駛。本席清楚梁婆婆在馬路上行走,同意一名合理而謹慎的駕駛者在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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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馬路行駛時,應能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合理地使用馬路,但行人在
C 車路上靠近行人路,推着手推車逆向行走的情況在 一般路面,尤 C
其是文咸東街上並不罕見。被告人前面的貨車和的士都順利地在
D D
婆婆身邊駛過。
E E
F 49. 上訴法庭在 張國良 䅁中指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 F
應時刻保持警惕,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的行人」。被告人沒
G G
有作任何提示,婆婆實在難以預計被告人轉右彎不扭軚,直駛向她,
H H
進入她的行走路線。從影格 B1517, B1550, B1580 和 B1583 所見
I (參看證物 P12 附件 II),當的士駛過,尾隨的 RU4742 進入梁婆 I
婆行走路線後,婆婆的手推車右車頭更接近行人路,有理由相信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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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看見 RU4742 駛向她而試圖避開,奈何走避不及。
K K
L 50. 文咸東街兩邊都是行人路,又不時有人在馬路行走。本席 L
認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會認為在文咸東街轉彎時不適時調整
M M
車向是有風險的做法。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亦必然會認為,在文
N N
咸東街轉彎時不適時調整車向又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是顯然
O 危險的駕駛模式。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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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Q Q
R 51. 被告人並非一時缺乏專注,亦非為了拉開與 YD6234 乘客 R
的距離向行人路直駛。他是為了尋停車位,在文咸東街行駛時出現可
S S
以避免的分心,沒有留意 RU4742 已經駛入了右彎,沒有適時調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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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沒有留意前方推著手推車的梁婆婆。直到碰撞後才察覺梁婆婆的
U 存在。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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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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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2. 因此,不管被告人是基於甚麼原因察覺錯過了右彎,在駛 C
出文咸東街的右彎後才調整車向,他在行駛時沒有小心觀察路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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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注意路上的行人,他的駕駛方式顯然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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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屬顯然
F 易見的危險。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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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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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標準下,成功舉證控罪所有所須元素。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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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L L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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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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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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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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