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07/2023
C [2024] HKDC 188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0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順光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L L
日期: 2024 年 11 月 7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周曉彤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黃雋文先生,由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O O
driving)
P P
----------------------
Q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違反香
T T
U U
V V
-2-
A A
B B
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 (1) 條1。
C C
2. 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但在審訊前
D D
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
E E
F
控方案情 F
G G
3. 控方沒有傳召證人。控方案情依賴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
H 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的承認事實2及第 65B 條把 H
I
控方證物 P2 至 P7、P7(a)、P8 至 P10 及 P10(a) 納入為證物。 I
J J
4.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K 65C 條承認控方證物 P1 內的事實包括:— K
L L
案發路段以及案發當天路面情況
M M
N (a) 於 2023 年 4 月 8 日(下稱「案發當日」)天水圍天 N
瑞路(南北行各兩條行車線)與天恩邨車輛通道(東
O O
西行各兩條行車線)屬 T 型路口。在天恩邨車輛通
P P
道與天水圍天瑞路交界設有一個行人過路處(下稱
Q 「天恩邨行人過路處」)。而天水圍天瑞路近燈柱 Q
AD 1091 也有一個行人過路處(下稱「涉案行人過
R R
S S
1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3 年 4 月 8 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瑞路與天恩邨車輛通道的交界附
T 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EH892 的輕型貨車),引致程威死亡。 T
2
控方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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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路處」)。
C C
(b) 案發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交通流量稀疏。
D D
E (c) 該 T 型路口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 50 公里。 E
F F
案發經過
G G
H (d) 案發當日在 1254 時左右,被告人駕駛展示車輛登記 H
號碼 EH892 之輕型貨車(下稱「涉事車輛」)沿天
I I
恩邨車輛通道(左二線)行駛,右轉入天瑞路(南
J J
行)。意外前,涉事車輛在天恩邨行人過路處(左
K 二線)停下,當時車輛交通燈號是紅色,涉事車輛 K
前方沒有其他車輛。同一時間,89 歲的男子程威(下
L L
稱「死者」)沿天瑞路向涉案行人過路處步行。
M M
N (e) 當天恩邨車輛通道的交通燈轉綠時,涉事車輛穿過 N
天恩邨行人過路處向前駛並右轉入天瑞路,駛近涉
O O
案行人過路處。同時間,涉案行人過路處的行人燈
P P
號是紅色,但死者當時橫過涉案行人過路處。最終,
Q 涉事車輛右邊倒後鏡與死者相撞。 Q
R R
案發過程目擊證人
S S
T (f) 案發當時於涉案路段駕駛的陳程裕先生目擊整件 T
事件。其後,陳程裕先生於 2023 年 5 月 5 日就案發
U U
V V
-4-
A A
B B
經過錄取了一份口供。該份口供依據香港法例第
C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的規定呈堂 C
3
。
D D
E E
醫療檢驗及證實死亡
F F
(g) 案發當日 1300 時左右,救護員黃偉城(下稱「救護
G G
員」)到達意外地點,發現死者倒臥在路邊。當時
H H
死者仍有呼吸,亦探測到脈搏,但清醒程度正在下
I 降。救護員注意到死者後腦有一處約 1 厘米裂傷, I
對他進行護理後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
J J
K (h) 屯門醫院急症室鍾浩林醫生於案發當日為死者進 K
L 行醫療檢驗。鍾醫生於 2023 年 6 月 13 日就死者於 L
案發當日之受傷及醫療情況撰寫了一份醫療報告4。
M M
N (i) 死者其後送往屯門醫院神經外科病房治療。當時屯 N
O 門醫院外科醫生薛英傑醫生向死者進行診治。薛醫 O
生於 2023 年 5 月 23 日撰寫了一份相關傷勢及治療
P P
的醫療報告 。5
Q Q
R
(j) 死者於 2023 年 4 月 24 日 0204 時左右被證實死亡。 R
S S
3
控方證物 P2
T 4
控方證物 P3 T
5
控方證物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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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k) 於 2023 年 5 月 9 日,何樂倫醫生在屯門醫院對死者 C
進行屍體剖驗並撰寫剖驗報告6。報告內指死者直接
D D
死因是「肺炎」,而在死前一段期間出現的非直接
E E
前因是創傷性腦損傷。
F F
(l) 控方證物 P3 至 P5 的報告內容不受爭議。
G G
H (m) 於案發日 1305 時左右,高級警員 59149 連同其他警 H
I
務人員到達現場。於 1335 時左右,警員 14873 在現 I
場拘捕被告人,罪名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
J J
嚴重傷害」。
K K
(n) 於案發日 1314 時左右,高級警員 59149 為被告人進
L L
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 0 微克。
M M
N 警誡陳述 N
O O
(o) 2023 年 4 月 17 日 0906 時至 0935 時,警員 14873 與
P P
被告人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7。
Q Q
(p) 2023 年 4 月 25 日 1525 時至 1618 時,警員 18000 及
R R
警員 9331 與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上述整個錄
S S
T 6
控方證物 P5 T
7
控方證物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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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影會面過程攝錄於錄影光碟8,會面紀錄被準確地記
C 錄在中文謄本9。 C
D D
行車記錄儀
E E
F
(q) 警方檢取案發時涉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片段。該片 F
段拍攝到整個意外過程。該片段被燒錄至一片光碟
G G
內 。P8 當中的影像如實反映了相關時間所拍攝到
10
H H
的情況。
I I
汽車檢驗主任車輛檢驗報告
J J
K (r) 運輸署汽車檢驗主任唐濟華於 2023 年 4 月 11 日檢 K
驗涉案車輛並確認涉事車輛機件正常,沒有殘缺事
L L
項。相關檢驗結果被記錄在車輛檢驗報告11,報告內
M M
容不受爭議。
N N
交通意外調查報告
O O
P P
(s)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化驗師梁仲榮博士(下稱
Q 「梁博士」)觀看控方證物 P8 之片段及使用涉案車 Q
R R
8
控方證物 P7
S S
9
控方證物 P7A
T 10
控方證物 P8 T
11
控方證物 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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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輛於意外地點進行意外重組後,於 2023 年 9 月 18
C 日撰寫了一份交通意外調查報告12。該交通意外調 C
查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依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
D D
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的規定呈堂。
E E
F (t) 被告人於 1967 年出生,於 1988 年考獲駕駛執照。 F
他沒有交通或刑事定罪紀錄。
G G
H H
陳程裕先生的書面口供
I I
5. 陳程裕先生於案發時目擊事發經過。根據陳先生在其書面
J J
口供 13 內指,於案發日約 1200 時他駕駛輕型貨車(車輛登記號碼
K VF6407)沿道路左二線駛經天瑞路天恩邨外的 T 字路口位置。當他 K
L 駛往亮着紅色交通燈號的燈位時,觀察到前方行人過路處的人像燈號 L
正在閃着綠色燈號。
M M
N 6. 在同一時間,他觀察到一名年約 60 歲的男子(後知為死 N
O 者)正步行往該行人過路處的斑馬線位置。當死者踏入斑馬線時,人 O
像燈已轉為紅色燈號。死者便開始「急急腳」從左至右過馬路。
P P
Q 7. 期間陳先生觀察到一輛客貨車從其右方的天恩邨右轉向 Q
R
天瑞路駕駛。當死者「差不多横過晒」整條行人過路處時,該客貨車 R
S S
T 12
控方證物 P10 T
13
控方證物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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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右轉駛至撞到死者,導致死者倒地。客貨車立刻停車。死者倒地後身
C 體再沒有移動。 C
D D
8. 除過路男子外,當時沒有其他行人進入行人過路處。當控
E E
制天瑞路的交通燈轉綠後,陳先生便駛離現場。
F F
涉事車輛行車記錄儀攝錄的片段
G G
H 9. 涉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片段14反映在播放時間 12:54:55 時 H
I
被告人駕駛涉事車輛至交通燈位。控制行人過路處的燈號閃着綠色。 I
於播放時間 12:54:58 時被告人把涉事車輛停在行車道左二線交通燈
J J
位。前方是行人過路處,地上有黃色斑馬線標誌,其前方沒有其他車
K 輛或行人。於 12:55:00 時控制車輛的交通燈號亮着紅色,控制行人過 K
L 路處的燈號轉亮紅色。 L
M M
10. 於播放時間 12:55:02 時控制車輛的交通燈號轉為綠色。期
N 間一輛車在左一線駛至涉事車輛的左方。於播放時間 12:55:04 時,被 N
O 告人開始向前駛過前方的行人過路線。當時行車記錄儀的鏡頭未能攝 O
錄到涉案行人過路處。
P P
Q 11. 從播放時間 12:55:04 至 12:55:05 時被告人繼續向前駕駛。 Q
R
在播放時間 12:55:06 時可觀察到一名途人站立在涉案(天瑞路)行人 R
過路處前。於播放時間 12:55:07 時反映被告人駛向右方的天瑞路,該
S S
T T
14
控方證物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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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名途人(即死者)踏入涉案行人過路處。
C C
12. 於播放時間 12:55:08 時,被告人繼續向右轉往涉案行人過
D D
路處。死者繼續步行横過同一過路處斑馬線。於 12:55:09 時,被告人
E E
繼續把涉事車輛轉往涉案行人過路處。而死者亦繼續步行横過斑馬線。
F 死者的位置在涉事車輛前方,距離頗近。 F
G G
13. 於播放時間 12:55:09 時,被告人繼續右轉往涉案行人過路
H H
處位置,期間死者仍然在其前方的斑馬線上横過馬路。從攝錄片段可
I 觀察到死者在鏡頭的右前方,跟涉事車輛的距離更加相近。 I
J J
14. 於播放時間 12:55:10 時,被告人繼續右轉並已把涉事車輛
K 駛至涉案行人過路處斑馬線。當時死者依然在横過涉案行人過路處。 K
L 死者被攝錄到在涉事車輛右下方非常近的距離。 L
M M
15. 及後於播放時間 12:55:10 時,被告人繼續駕涉事車輛,期
N 間死者從錄像消失。涉事車輛繼續向右轉入涉案行人過路處。在播放 N
O 時間 12:55:11 時聽到聲響及觀察到涉事車輛停頓。 O
P P
16. 於播放時間 12:55:12 時,片段反映鏡頭移動。於 12:55:14
Q 時從片段錄音聽到被告人的辱罵聲及後聽到報案錄音。 Q
R R
17. 從涉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後鏡頭拍攝到的片段 15 反映被
S S
T T
15
控方證物 P8,檔案編號 MOVB6532.avi,播放時間由 12:55:03 時至 12:55:13 時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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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告人從天恩邨交通燈位起步,右轉駛入涉案行人過路處至發生碰撞期
C 間沒有減慢車速的跡象。 C
D D
被告人的會面紀錄
E E
F
18. 控方依賴被告人分別於 2023 年 4 月 17 日 0906 時至 0935 F
時錄取的會面紀錄,及於 2023 年 4 月 25 日 1525 時至 1618 時錄取的
G G
警誡錄影會面紀錄。
H H
I
19. 被告人於會面紀錄內指案發日他駕駛涉事車輛(車輛登記 I
號碼 EH892)至天恩路左二線交通燈位置停下。當時交通燈亮着紅色
J J
燈號。他計劃右轉入天瑞路,駛往天瑞邨方向16。
K K
20. 當交通燈號轉亮綠色燈號時,被告人亮着涉案車輛的右轉
L L
燈號,把車輛右轉向天瑞邨方向。在右轉約 10 米後才看到死者在他
M M
車輛的右側鏡前方。當時涉事車輛跟死者距離少於一個身位。被告人
N 立刻急煞車輛及向左方扭,期間涉事車輛的右側鏡撞到死者。被告人 N
O 停車後報案。被告人指右轉期間沒有看到死者17。 O
P P
21. 警方與被告人於 2023 年 4 月 25 日 1525 時進行錄影會面
Q 紀錄。被告人在會面中指案發時天晴、路面乾爽、視野清晰、交通狀 Q
R
況正常18。涉事路段有兩條行車線,車速限制為每小時 50 公里。他駕 R
S S
16
控方證物 P6,第 3 頁,答 6
T 17
控方證物 P6,第 3 頁,答 6 T
18
控方證物 P7A,謄本第 100、102 及 130 項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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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駛的涉事車輛運作正常。他的個人精神狀況亦屬正常19。
C C
22. 意外發生時他駕駛涉事車輛在天恩邨左二線。他以每小時
D D
約 20 公里的速度右轉向天瑞邨方向行駛。他第一眼看到死者是在「差
E E
唔多」撞到死者前。當時死者在涉事車輛的右則倒後鏡前約 2 至 3 呎
F
20
。死者在步行及「企」之間移動。被告人立刻踩剎車掣並「抽左」。 F
期間涉事車輛的右倒後鏡撞到死者的手臂。死者倒臥在涉事車輛的右
G G
方司機門的右倒後鏡下方,身體在斑馬線範圍的地上。期間死者沒有
H H
反應。被告人留意到死者頭部底有血跡21。
I I
23. 被告人稱在燈號轉綠色後,他起步右轉時曾「望一望」右
J J
方查看有沒有車輛。然後向前駛,期間「望一望」斑馬線有否途人過
K K
馬路。他的視線及後被涉事車輛的 A 柱遮擋着,看不到「個行人」。
L 他把涉事車輛繼續駛前少許,準備右轉時再「望一望」左邊查看有否 L
車輛,然後轉彎。被告人再次「望一望」斑馬線,視線仍然被涉事車
M M
輛的 A 柱阻擋,看不到「個男途人」。接着貨車駛入行車線,被告人
N N
再「望一望左鏡」。當他「返轉頭」便看到死者「企喺條燈柱位度」
O 22
。 O
P P
24. 被告人稱在他停車後起步時曾「望一望」左邊,先望斑馬
Q Q
R R
19
控方證物 P7A,謄本第 140、142、86、88 及 90 項
S S
20
控方證物 P7A,謄本第 150、154、158、166、176、180 及 184 項
T 21
控方證物 P7A,謄本第 192、194、196、206 及 226 項 T
22
控方證物 P7A,謄本第 276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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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線有否行人過馬路,及確認有沒有車輛衝燈等情況。他起步時再望涉
C 案行人過路處,但可能視線剛被其車輛的 A 柱「遮住咗我睇唔到阿 C
叔,咁即係我 -- 我當時呢就認為嗰條斑馬線冇人喇,因為我見佢唔到
D D
吖嘛」23。
E E
F 25. 被告人繼續駛前,期間再望左方查看有否車輛衝燈等情況。 F
在他「再望番」涉案行人路斑馬線時,「又係俾條 A 柱可能個角度遮
G G
-- 啱啱遮住咗嗰個男途人,咁我睇唔到佢,咁咪繼續轉彎喇,跟住我
H H
咪再望一望左鏡有冇車,跟住再擰番轉頭過嚟架車咪……差唔多拉直
I 嗰陣就喺個 A 柱玻璃位嗰個位咪見到阿叔喺度,跟住我咪即刻踩 I
break 跟住抽左囉,跟住嗰個倒後鏡就啱啱撞到阿叔」24。
J J
K K
交通意外重組報告
L L
26. 梁仲榮博士以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身份撰寫交通意外調查
M M
報告25。梁博士被要求根據警方提供的文件冊及涉事車輛的前置行車
N N
記錄儀攝錄片段證據判斷涉事車輛司機從司機座位外望對死者的視
O 野;及估算涉事車輛在意外前的車速。 O
P P
27. 梁博士從行車記錄儀攝錄的意外片段中擷取較重要的事
Q Q
件26:
R R
23
控方證物 P7A,謄本第 308 項
S S
24
控方證物 P7A,謄本第 308 項
T 25
控方證物 P10 及中文譯本 P10A T
26
控方證物 P10A,第 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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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C 時間點* 時間標示 意外片段中較重要的事件 C
「影格編號」
D D
T-5.1 12:55:05 死者在車道左側行人路上走近過路處的
E 「291」 石壆。 E
F 輕型貨車沿天恩邨車輛通道行駛。 F
T-4.1 12:55:06 死者剛踏進過路處。
G G
「316」 輕型貨車繼續沿天恩邨車輛通道行駛。
H H
T-3.1 12:55:07 死者緩步跑過過路處。
I 「341」 輕型貨車開始右轉,駛入天瑞路北行方 I
J
向。 J
T-2.1 12:55:07 死者繼續緩步跑過過路處。
K K
「366」 輕型貨車繼續右轉,越過天瑞路北行方
L 向。 L
M T-1.0 12:55:09 死者繼續緩步跑過過路處。 M
「391」
N N
T-0.5 12:55:09 輕型貨車繼續在車道右轉。
O 「403」 O
P
T 12:55:10 輕型貨車進入車道二線,此為撞擊當刻。 P
「416」
Q Q
T+0.3 12:55:11 輕型貨車繼續沿車道行駛。
R 「423」 一件飾物在畫面右下方出現並向前移動。 R
S
T+ 0.8 12:55:11 輕型貨車停下。 S
「436」
T T
* T 是指撞擊當刻,例如 T-5.1 是指撞擊當刻的 5.1 秒前。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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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C 28. 根據意外重組結果,在將近 T-5.1 時, 涉事車輛司機對死 C
者的視野可能局部受右前結構柱阻礙,但當司機把頭側向左邊,便可
D D
得到較佳視野。如此一來,在將近 T-4.1 時,涉事車輛司機對死者的
E E
視野便能瞬間變得無阻,而死者此時剛踏進車道左側的行人路。
F F
29. 在 T-3.1,涉事車輛司機對死者的視野可能由視野無阻礙
G G
變為局部受右前結構柱阻礙;與此同時,死者已緩步跑至車道的過路
H H
處。對死者的視野局部受阻的情況可能持續至將近 T-1.0,但當司機
I 把頭側向左邊,便可得到對死者較佳的視野。 I
J J
30. 在 T-1.0,涉事司機對死者的視野可能變得無阻,直至 T-
K 0.5。此外,當司機不把頭側向左或右任何一方,便可得到對死者的較 K
L 佳界視野。 L
M M
31. 在撞擊當刻 T,涉事車輛司機對死者的視野可能局部受右
N 前結構柱、雨擋及司機位窗外的車側後視鏡阻礙27。 N
O O
32. 梁博士指涉事車輛內的飾物向前移動代表開始急剎車的
P P
時刻(第 423 格影像)。梁博士假設按運輸署印製的「道路使用者守
Q 則」推斷,反應時間為 0.9 秒,涉事車輛司機有可能在將近第 401 格 Q
R
影像當刻察覺有撞及死者的危險。在將近第 401 格,即在 T-1.0 至 T- R
0.5 之間,涉事車輛司機對死者的視野可能剛由 T-2.1 時的局部受阻變
S S
T T
27
上述第 28 至 31 段,控方證物 P10A,第 11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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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得無阻28。
C C
33. 梁博士的重組結果反映,涉事車輛在將近 T-1.4 時以時速
D D
21 公里行駛,與在 T 的撞擊地點相距約 9 米,因此,如涉事車輛司機
E E
在將近 T-1.4 時29(第 381 格影像)或更早察覺有撞及死者的危險,並
F 以 0.9 秒的反應時間急剎車,涉事車輛便可在抵達死者的緩跑路徑前 F
停定。然而,此時涉事車輛司機對死者的視野可能正由局部受右前結
G G
構柱阻礙轉變為視野無阻 。 30
H H
I 3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考慮了控方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 I
成立,被告人須要就控罪答辯。
J J
K 辯方案情 K
L L
35.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M M
N 適用的法律原則 N
O O
36. 本席提醒自己,擧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必須就控罪的每
P P
一個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不須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Q Q
37.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即其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
R R
S S
28
控方證物 P10A,第 12 段
T 29
控方證物 P10A,附錄 V T
30
控方證物 P10A,第 1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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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高。
C C
38. 本席提醒自己「不證自明」的法則在交通案件中並不適用。
D D
E 39. 被告人的會面紀錄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屬混合陳述,本席 E
F
必須要考慮及衡量整份供詞,就脫罪陳述,本席可不給予任何比重, F
就入罪陳述,本席可給予絕對比重。
G G
H 法律 H
I I
40.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6 (4) 條列明「危險駕駛」的釋
J J
義為:—
K K
「(4) 如——
L (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 L
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
M M
(b)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
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N N
該人須視爲屬第 (1) 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O O
41. 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6 (6) 及 (7) 條列明:—
P P
「(6) 就第 (4) … 款而言,危險 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
Q Q
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R (7) … 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 R
或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
易見,須顧及該個案的整體情況,包括:—
S S
(a) 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T T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
U U
V V
- 17 -
A A
B 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B
C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C
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
D D
42.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 一案,
E E
申請人就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定罪提出上訴,上訴法
F 庭裁定就該案的案情而言,只依靠申請人在事發時的車速,不足以證 F
G
明申請人犯了危險駕駛罪。上訴法庭徹銷「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G
的定罪,並判處不小心駕駛罪。
H H
I 43. 上訴庭續指出:— I
J 「31. 要決定某人的駕駛方式是否危險時,應採納客觀的論 J
證準則。但危險駕駛罪行的要素不包括故意作出危險駕駛的
K 行爲…… K
32. 本案所涉及的意外導致極爲嚴重的後果,除了郭女士死
L L
亡外,亦有多名途人受傷及嚴重的財產損毀。但決定申請人
是否犯有危險駕駛罪,需根據他的駕駛方式而非意外所導致
M 的後果而定。 M
N 33. 危險駕駛是一項結論,該結論必需根據和駕駛方式有關 N
的行爲而作出,支持危險駕駛行爲的證據可以包括:—
O (1) 嚴重超速,特別是在天雨路滑的情況下超速。 O
P (2) 不遵守交通標誌,例如衝警方所設的路障;「衝紅燈」; P
「斑馬線」前不停車讓行人先過馬路;不理會行人過馬路輔
助缐高速駛過;駛入不凖駛入路段;雙白缐超速等。
Q Q
(3) 不理會交通安全規則,例如故意駕駛一輛並非維持良好
R 狀態的車輛;駕駛一輛極度超重貨車;違反交通指示,將重 R
型貨車駛過極斜的下山路段;非法賽車等等。
S S
(4) 明知自己身體狀況不佳,包括醉酒、受藥物影響或有病,
故不適宜駕駛,而仍然不顧危險,繼續駕駛。
T T
34. 當然上述例子只是處理危險駕駛行爲時可作考慮的因素,
U U
V V
- 18 -
A A
B 而非有關因素的全面清單。 B
C …… C
36. 要支持一項危險駕駛罪,控方要指出被告人的甚麽駕駛
D 行爲構成危險駕駛,亦要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該駕駛行爲遠遜 D
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名合
E 格及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人的駕駛方式顯然易見是屬危 E
險的。」
F F
證據分析
G G
H 44. 本席已考慮了控辯雙方法律代表的書面結案陳詞及緩引 H
的案例。
I I
J J
雙方爭議的議題
K K
45. 誠如辯方的書面結案陳詞內指,辯方對控方案情包括駕駛
L L
者的身份、案發經過、路面情況及死者傷勢等均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M M
辯方亦就被告人的書面及錄影會面紀錄,及行車記錄儀的呈堂性沒有
N 作出爭議。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內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 N
O O
46. 辯方的爭議是控方有否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的駕駛
P P
方式和態度遠遜一個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
Q Q
47. 辯方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
R 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廸詩 HCMA 174/2021、HKSAR v Lee Mechian
S S
HCMA 797/2005、HKSAR v Ng Siu Bun [2020] 1 HKLRD 553、香港特
T 別行政區 訴 范少棠 [2014] 4 HKLRD 80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 T
華 HCMA 709/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勇斌 [2018] HKDC 1439 及
U U
V V
- 19 -
A A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旭顯 [2020] HKDC 217。
C C
48. 辯方援引 林志發 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控方要指出被告的
D D
甚麼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亦要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該駕駛行為遠遜
E E
一個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名合格及謹慎
F 的駕駛者而言,被告的駕駛方式顯然易見是屬危險的。」31 F
G G
49. 就這議題,根據控方案情,控方指出控告被告人危險駕駛
H H
的基礎包括:—
I I
(a) 在意外發生前,被告人的車輛在天恩邨交通燈前停
J J
下時,前方的交通流量稀疏。控方證物 P8 反映被告
K 人在開車駛往天瑞路方向前,被告人的視線沒有受 K
L 阻。 L
M M
(b) 在管制天恩邨行車通道的交通燈還未轉綠時,被告
N 人應已能清晰觀察到兩名行人在天瑞路的行人過 N
O 路處。其中一人正橫過行人過路處,而死者則在該 O
行人的後方正接近行人過路處。因此,控方認為即
P P
使梁博士分析結果反映被告人駕駛貨車轉右期間
Q Q
視線可能曾被貨車的結構柱局部阻擋,若被告人有
R 留意路面情況,應不難察覺到包括死者的兩名行人。 R
S S
T T
31
判案書第 36 段
U U
V V
- 20 -
A A
B B
(c) 案發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光線充足。
C C
(d) 根據控方證物 P8 反映,被告人從天恩邨右轉入天
D D
瑞路期間沒有減速跡象。涉事車輛只是在死者被撞
E E
擊後才減速,及後停定。
F F
(e) 根據梁博士的分析,在被告人視線局部受阻時,只
G G
要他把頭向左及/或右邊傾側就能對死者得到更佳
H H
的視野。尤其涉事車輛在天恩邨交通燈位停定時,
I 被告人就應該已經留意到正接近行人過路處的死 I
者,亦應作出相應調節注意死者動向。
J J
K (f) 控方證物 P8 反映案發時,被告人車輛正在播放音 K
L 樂,聲量似乎不少。控方陳詞音量有機會影響被告 L
人當時的專注。
M M
N 50. 控方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學佳 DCCC 861/2019、香 N
O 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龍秋 [2021] HKCA 1201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 O
永勝 CACC 33/2012 等判案書及案例。
P P
Q 51. 控方引用上訴法庭在 余永勝 一案,並認為該案正反映本 Q
R
案件的情況。該案中上訴法庭指出雖然申請人並沒有超速,而死者亦 R
屬違規横過馬路,「但死者和其他的行人並非突然衝出來,申請人竟
S S
然毫不察覺過馬路的人,他駕駛的方式,實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
T 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 T
U U
V V
- 21 -
A A
B B
他的駕駛方式會屬危險,亦是顯而意見的」32。
C C
52. 而控方依賴在 林龍秋 案中曾指出縱使被告人所犯的真實
D D
是「一時不留神」或「一時的短暫錯誤反應」,視乎每件案件的情況,
E E
亦可構成「危險駕駛」33。
F F
53. 控辯雙方不爭議在本案中沒有 林志發 案中提出支持危險
G G
駕駛行爲的證據包括本案的被告人在案發時嚴重超速駕駛、不遵守交
H H
通標誌、不理會交通安全規則或在知悉自己身體狀況不適合駕駛下而
I 不顧危險,繼續駕駛等情況。反之,在案發時死者是在違反管制行人 I
交通燈號,在燈號亮着紅燈時横過涉案行人過路處。
J J
K 54. 被告人在其書面及錄影會面紀錄內對案發時情況解釋一 K
L 致。他指出在天恩邨右轉向天瑞路的行人過路處期間,至撞到死者均 L
沒有留意到死者的存在。
M M
N 55. 根據被告人稱他在天恩邨停車起步時曾往右查看在行人 N
O 過路處是否有途人過路及/或有車輛在左方衝交通燈。在該刻根據陳 O
先生的口供及行車記錄儀紀錄,死者應是步行到天瑞邨行人過路處的
P P
行人路上。
Q Q
R
56. 被告人指他起步時在望意外發生的行人過路處,但可能視 R
S S
T 32
判詞第 9 段 T
33
判詞第 50 - 51 段
U U
V V
- 22 -
A A
B B
線剛被貨車的 A 柱「遮住咗我睇唔到阿叔,咁即係我 -- 我當時呢就
C 認為嗰條斑馬線冇人喇,因為我見佢唔到吖嘛」。從控方證物 P8 行 C
車記錄儀片段播放時間 12:55:04 反映,被告人開始向前駕駛,駛過前
D D
方的行人過路線時,攝錄片段中未能觀察整段天瑞路行人過路處或死
E E
者。
F F
57. 被告人繼續駛前,期間稱曾再望左方查看有否車輛衝燈等
G G
情況。本席認為被告人轉入天瑞路期間查看左方有否車輛違反燈號駛
H H
至並沒有不妥之處。
I I
58. 及後他稱「再望番」意外發生的斑馬線,「又係俾條 A 柱
J J
可能個角度遮 -- 啱啱遮住咗嗰個男途人,咁我睇唔到佢,咁咪繼續轉
K K
彎喇」。被告所描述的過程跟梁博士報告內指的 T-2.1 至 T-1.0 的行
L 車過程吻合。而根據梁博士的報告,被告人對死者的視野從 T-3.1 至 L
T-1.0 局部受阻的情況可能持續。
M M
N N
59. 被告人在紀錄內續稱「跟住我咪再望一望左鏡有冇車,跟
O 住再擰番轉頭過嚟架車咪……差唔多拉直嗰陣就喺個 A 柱玻璃位嗰 O
個位咪見到阿叔喺度,跟住我咪即刻踩 break 跟住抽左囉,跟住嗰個
P P
倒後鏡就啱啱撞到阿叔」。
Q Q
R 60. 本席考慮了被告人從天恩邨右轉至天瑞路的駕駛經過的 R
證供。他指曾所作出的觀察,動作均沒有內在不可能性。在 12:54:58
S S
時至 12:55:11 時之間的短時間內右轉駕駛時的專注事項亦與一般駕
T T
駛者會專注的事項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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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61.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紀錄解釋他在案發現場曾說「… 紅綠 C
燈你都走過嚟你真係,你咁樣過馬路都有㗎」是誤會了死者是從天恩
D D
邨右方向左方過馬路。這跟被告人指轉右時從沒有觀察到死者的說法
E E
吻合。
F F
62. 控方亦沒有質疑被告人曾作出所稱的觀察、車內動作等的
G G
證供。本席接納被告人在其書面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的證據。
H H
I
專家證供 I
J J
63. 辯方批評梁博士的報告內容,指梁博士在表格內列出左眼
K 和右眼的分別視野的判斷包括「一律無阻」、「完全受阻」或「綜合 K
視野」等評估。但梁博士沒有解釋有關合併的實際方式,例如科學方
L L
法或專業知識,因此無法證明這是由他所擁有專業知識得出的意見。
M M
辯方認為梁博士的觀察是以自己視野為依據的個人認知,而非專業意
N 見。 N
O O
64. 辯方進一步提議每人的左眼及右眼的獨立影像必然有差
P P
別,更有主力眼及非主力眼等分別,批評專家由個人觀感認知得出的
Q 「綜合視野」跟本案件無相關性或證據價值。 Q
R R
65. 梁博士以意外重組專家身份撰寫報告。案件重組明顯是把
S S
警方交給他的資訊,配合以相類似意外發生情況,包括案發地點、涉
T 案車輛、駕駛者及受害人的身形包括高度等重組案發經過。重組的重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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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要一環必然是在案發時受害人的位置及駕駛者的視野。
C C
66. 相關視野便是駕駛者在相類似的情況下可觀察到的環境
D D
物件。駕駛者經過運輸署的一輪考核,包括申請駕駛執照者的視力才
E E
會批核發出駕駛執照,可合理預期涉案駕駛者視力是足夠應負一般駕
F 駛情況。辯方的質疑變相是要求案件重組專家的視力必須跟每一個受 F
測試的駕駛者相似,這不但是不設實際,辯方這議題及批評並沒有任
G G
何基礎。
H H
I 67. 辯方亦批評專家在其報告內使用「可能」等字眼,因此只 I
是「可能性」而無法讓控方藉此「肯定」證案。專家是根據被提供的
J J
證據來提供其專家意見。他在案件重組時得出可能性的結果並使用其
K K
專業知識提出意見並沒有不穩妥之處。
L L
68. 辯方接受梁博士以專家身份作供,他的專家資格得到雙方
M M
的確立。本席接納梁博士以專家身份提供的證據並給予他的意見完全
N N
的比重。
O O
被告人是否曾舜間失去專注力的議題
P P
Q 69. 本席同意辯方提議案中沒有證據反映被告人在駕駛期間 Q
R
曾分心進行其他活動。控方曾提議被告人駕駛時車上音樂聲量「似乎」 R
大聲。本席觀看控方證物 P8 後,沒有察覺到有此等情況。
S S
T 70.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在天恩邨右轉時是有留意路面情況,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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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包括天恩邨交通燈位車輛及行人狀況、右轉時在其左方天瑞路車輛的
C 情況及在其左方部分天瑞路行人過路處狀況。 C
D D
71. 專家報告指出如被告人在將近 T-1.4 時「第 381 格影像」
E E
或更早察覺有撞及死者的危險,並以 0.9 秒的反應時間急剎車,輕型
F 貨車便可在抵達死者的緩跑路徑前停定。但他亦表示,此時被告人對 F
死者的視野可能正由局部受右前結構柱阻礙轉變為視野無阻。本席不
G G
能排除被告人的視線是被涉案車輛的 A 柱阻擋。
H H
I 72. 控方依賴辯 余永勝 案例,辯方認為該案列的案情有別於 I
本案件。本席同意該案件涉及多名途人,上訴人的證詞被法官拒絕接
J J
受,亦不接受在案發時其視野被阻擋。本席接納本案被告人的證詞指
K K
案發時視線曾被阻礙,這跟余永勝 案件的裁斷不相同,可被識別。
L L
73. 本案件的被告人不是沒有留意路面情況,只是沒有及時留
M M
意到天瑞路行人過路處的狀況。他缺乏專注天瑞路行人過路處的情況
N N
是辯方不爭議的事實。
O O
74. 考慮到 范少棠 案中提及不能單靠駕駛者沒有注意到過路
P P
人這一點便引申到他的駕駛方式是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
Q Q
會被期望得到的水平。在李振華 及范少棠 等案中上訴法庭均指該案
R 件的上訴人均有數秒留意不到橫過馬路的死者,只是一時缺乏專注, R
屬不小心駕駛。
S S
T 75. 本席考慮到案發經過涉及數十秒間發生的意外。期間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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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數秒缺乏對死者及涉案行人過路處的專注,無可置疑是屬不小心
C 駕駛。法庭亦考慮了條例第 36 (6) 及 (7) 條內列舉斷定對合格而謹慎 C
駕駛者的預期及案件的整體情況後,認為本案件的證據不足以構成危
D D
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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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76. 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被告 F
人承認不小心駕駛,本席考慮了本案件的證據後認為控方的證據足以
G G
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在案發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及沒有
H H
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屬不小心駕駛,因此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
I 罪名成立。 I
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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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 N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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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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