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漢民
2023年4月15日凌晨,被告駕駛的的士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西與廣東道交界,無視紅燈訊號且嚴重超速直駛,與正右轉入廣東道的PW1駕駛的的士相撞。碰撞導致PW1的車輛旋轉180度,兩車嚴重損毀。PW1受重傷(多處骨折,留院59天),被告車上的乘客PW2亦受傷(額骨骨折等)。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而非僅是「不小心駕駛」。辯方主張被告僅是看錯轉左綠燈而誤以為直行亦可,且PW1衝黃燈構成 new and intervening act,因此被告不應對傷勢負責。控方則指被告無視紅燈且嚴重超速,屬危險駕駛。
法官採取客觀驗證準則 (objective test),根據 Cap 374 s 36A 定義,若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謹慎駕駛者且顯然危險,即屬危險駕駛。法官認為在光線充足且無遮擋的情況下,無視兩個紅燈且嚴重超速,其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關於 causation,引用 HKSAR v Lam Ying Yu 原則,危險駕駛只需是導致傷勢的原因且非 de minimis,無需是唯一或主要原因。
引用 HKSAR v Lam Chi Fat [2012] 1 HKLRD 968 確立危險駕駛的客觀準則;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 關於因果關係 (causation) 的法律定義;以及 HKSAR v Au Chi Wai Alan [2000] 2 HKLRD 278 關於無需專家證供即可判定超速。
被告罪名成立,被裁定犯有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本案強調危險駕駛的判定不依賴於被告的主觀意圖(如是否刻意衝燈),而是在於其行為是否客觀上遠低於謹慎駕駛者的標準。即使被告辯稱「看錯燈」,若該行為在客觀上仍屬危險,亦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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