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AMAL-AZAD DCCC1073/2023

借用戶口及電話詐騙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認罪後判處總刑期四年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Peony Wong9/10/2024[2024] HKDC 17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HAMAL-AZA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Peony Wong

案情摘要

被告D1承認19項罪名,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詐騙、處理犯罪得益、串謀洗錢、盜竊、管有虛假文書、使用他人身分證、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物品。D1取得或冒充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公司的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冒充公司職員,誘使受害人支付款項但不交付加密貨幣;他亦操控多個銀行戶口及付款二維碼處理犯罪得益,總額達1,543,774.89港元。警方另在其住所搜出虛假入息證明及水電費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19項罪名的量刑,包括詐騙及洗錢行為的嚴重性、D1作為計劃主腦的角色、過往同類定罪、認罪折扣,以及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提出的加刑要求。辯方則強調認罪、合作、家庭負擔及案件部分罪行在數月內發生。

判決理由

法院按各罪行的性質、涉款額、交易數量及期間、計劃的精密程度、D1的主導角色、過往不誠實罪行紀錄及認罪情況訂定量刑起點,通常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洗錢罪依HKSAR v Boma所列因素評估,包括上游罪行、知情程度、交易規模、策劃程度及被告角色。法院認為D1設計冒充失主取回電話號碼、取得銀行戶口及二維碼以掩飾資金來源,屬精密且核心的犯罪計劃。控方已按第27條證明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故將相關洗錢刑期約提高三分之一。依總體性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明洗錢量刑應考慮的因素,法院據此評估涉案金額、策劃程度及D1角色。HKSAR v Li Suet Ying(DCCC 980/2023)因事實及被告角色不同,僅具有限參考價值。HKSAR v Li Chang Li(HCMA 935/2004)提供使用他人身分證罪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所有19項罪名成立,總刑期為4年監禁。洗錢及詐騙等相關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其餘指定刑期連續執行。就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另作12個月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利用冒充、接管電話號碼、銀行戶口及付款工具掩飾加密貨幣詐騙所得,會被視為高度策劃及具較高責任程度。即使認罪可獲折扣,近期同類定罪及違反監管命令仍會顯著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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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加密貨幣公司職員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D1是詐騙計劃主腦,透過接管電話號碼及冒充職員收款,並考慮其過往定罪及認罪因素,最終就全部罪行判處總刑期四年監禁。

Q.利用多個銀行戶口處理詐騙得益會如何判刑?
A.

涉案五個戶口處理款項總額超過154萬港元,法院認為計劃精密且D1角色關鍵,依洗錢量刑因素及法定加刑後,相關罪行合共判處三十七個月監禁。

Q.認罪是否一定可以避免長期監禁?
A.

認罪通常可帶來三分之一折扣,但不能消除精密策劃、主腦角色及近期盜竊和詐騙定罪的影響。本案即使認罪,D1仍被判總共四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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