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賢案 DCCC996/2023
駕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吳偉賢為的士司機,於2023年3月4日凌晨在屯門鄉事會路駕駛的士。當時路段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交通燈顯示綠色,死者詹先生卻在非指定行人過路處橫過四線分隔車路。被告以約每小時54至66公里行駛,與死者相距約兩米才察覺對方,未能及時煞車或響號,的士撞倒死者,導致其頸部受傷死亡。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及判刑。被告承認控罪,但求情指車速僅稍高於限制、死者在非指定過路處橫過馬路,且被告背景良好、悔意深及有家庭和健康問題,應採用較低量刑起點並充分扣減。控方則要求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1)條及第72A(1A)條,認為危險駕駛罪的判刑須兼顧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死亡後果、懲罰、阻嚇及譴責。雖然被告只屬輕微超速,且死者違規過馬路,但被告未有適當留意路面,若以法定車速並及時反應,意外可以避免。案件屬最低罪責級別,量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年齡及無刑事紀錄扣減一個月,最後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參考危險駕駛致死案件的四級罪責及最低級別的12至18個月量刑起點。HKSAR 訴 Lee Yau Wing [2013] 1 HKC 57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2016] 3 HKC 274均支持阻嚇性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法庭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並命令他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未完成者將繼續停牌。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僅輕微超速、死者亦有違規行為,死亡後果及未有適當留意路面的責任仍要求即時監禁。良好背景及首次刑事定罪並非足以避免監禁;認罪扣減亦須受阻嚇原則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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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輕微超速撞死人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車速雖非嚴重超速,但被告未有適當留意路面,意外本可避免;考慮認罪及個人因素後,仍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
Q.行人在非行人過路處被撞死,司機仍會坐牢嗎?
死者在非指定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並不免除司機的駕駛責任。法庭認為被告及時留意並煞車即可避免意外,因此判處九個月即時監禁。
Q.危險駕駛致死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多久?
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五年。本案沒有特別理由,法庭下令被告停牌五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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