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15/2022 & 592/2023 (一併審理)
C [2025] HKDC 2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715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鍾榮堅
J J
-----------------------------
K 香港特別行政區 K
區域法院
L L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592 號
M M
N ----------------------------- N
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訴
P 鍾榮堅(第一被告人) P
Q ----------------------------- Q
R R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S 日期: 2025 年 1 月 2 日 S
出席人士: DCCC 715/2022
T T
梁栢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U U
V V
-2-
A A
B B
劉輝先生,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C DCCC 592/2023 C
梁栢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劉輝先生,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E E
控罪: DCCC 715/2022
F [1] 至 [3] 盜竊罪(Theft) F
[4] 偽造文件(Forgery of a document)
G G
[5] 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Failing to display a valid
H H
vehicle licence)
I [6]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I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J J
[7] 管有毒藥表第 1 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a poison
K K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L [8]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L
M
DCCC 592/2023 M
[1] 至 [6], [8] 及 [9]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N N
- 第一被告人
O O
-----------------------
P P
判刑理由書
Q Q
--------------------
R R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1. 在這聆訊中,法庭一併處理涉及同一被告人的兩宗案件的
C 判刑。在 DCCC 715/2022,被告人被控包括盜竊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等 C
共 8 項控罪;而在 DCCC 592/2023,同一被告人為該案的第一被告
D D
人,他被控共 8 項處理贓物罪。法庭現順序處理上述兩宗案件的判刑。
E E
F DCCC 715/2022 F
G G
2. 在第一宗案件,被告人面對以下 8 項控罪:
H H
(a) 控罪 1 至 3: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
I I
竊罪條例》第 9 條;
J J
(b) 控罪 4:偽造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
K 交通條例》第 111(1)(a)條; K
(c) 控罪 5: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違反香港法例第
L L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25(1)
M M
及 60(3)條;
N (d) 控罪 6: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港法 N
O 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1) O
及(2)(a)條;
P P
(e) 控罪 7:管有毒藥表第 1 部所列毒藥,違反香港法
Q Q
例第 138 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 23(1)、33(1)及
R 34 條;及 R
(f) 控罪 8: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
S S
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條。
T T
U U
V V
-4-
A A
B B
3. 被告人承認控罪 1、2、4、6 至 8 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
C 定罪名成立;而控罪 3 及 5 則在控方同意下保留在法庭檔案。 C
D D
4. 有關的案情撮要如下。於 2021 年 7 月 26 日,一輛登記號
E E
碼 LX7399 的電單車(下稱“V1”)的車主陳先生將 V1 借給朋友譚
F 先生。於 2021 年 8 月 8 日下午約 6 時 30 分,譚先生在新界沙田吐露 F
港公路(往大埔方向)近港鐵大學站駕駛 V1,期間發現 V1 壞車,於
G G
是將 V1 停泊在 N9863 號燈柱附近,並保持車匙在插入狀態,以防需
H H
要拖車。
I I
5. 於 2021 年 8 月 12 日早上約 7 時 15 分,譚先生回到 V1 停
J J
泊的位置,發現 V1 不見了,於是向警方報案。
K K
L 6. 於 2019 年 1 月起,一輛登記號碼 TG7257 的電單車(下 L
稱“V2”)的車主鄭先生,將 V2 停泊在九龍油麻地麗翔道 CF1367
M M
燈柱附近的泊車位,之後一直沒有再駕駛過 V2。
N N
O 7. 約於 2021 年 7 月,鄭先生收到兩張涉及 V2 違例泊車及 O
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的定額罰款告票。鄭先生稍後往 V2 的停泊位
P P
置查看,發現 V2 的車尾車牌不見了。
Q Q
R
8. 於 2021 年 9 月 25 日,譚先生再次收到兩張涉及 V2 沒有 R
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的定額罰款告票,譚先生懷疑有人在未經他授權下
S S
使用 V2 車牌,於是向警方報案。
T T
U U
V V
-5-
A A
B B
9. 於 2021 年 10 月 18 日早上約 11 時,交通督導員發現 V1
C 違例停泊在九龍登打士街休憩處附近,查看紀錄後,發現 V1 上的車 C
牌已被報失。同日下午約 2 時 22 分,被告人行近 V1 並使用車匙準備
D D
啟動 V1,於是警員將被告人拘捕。
E E
F 10. 警員向被告人作出搜查,在被告人攜帶的一個斜孭袋內發 F
現以下物品:
G G
H H
(a)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載有 0.41 克晶狀固體,
I 內含 0.39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I
J J
(b)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載有 1.85 克晶狀固體,
K 內含 1.79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K
L L
(c) 一個樽,載有 5.58 克液體,內含 0.24 克γ-丁內酯;
M M
及
N N
(d) 一個膠樽,載有 8 片片劑,內含昔多芬。
O O
P P
11. 警員進一步向被告人搜身後,在被告人內右前褲袋內再發
Q 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 3.32 克晶狀固體,內含 3.23 克甲基 Q
苯丙胺鹽酸鹽。
R R
S S
12. 事後警方檢取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早上約 10 時
T 41 分,被告人駕駛 V1 到案發登打士街休憩處附近,並將 V1 停泊在 T
該處。
U U
V V
-6-
A A
B B
C 13. V1 的車輛牌照及第三者保險分別已於 2021 年 8 月 21 日 C
及 2021 年 9 月 8 日屆滿。
D D
E 14. 上述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估計總巿值為港幣 4,157.10 元。 E
F F
15. 被告人現承認:
G G
H (a) 他偷竊了 V1,而 V1 是屬於車主陳先生的財產(控 H
罪 1);
I I
J J
(b) 他偷竊了 V2 的車尾車牌,而該車牌是屬於物主鄭
K 先生的財產(控罪 2); K
L L
(c) 他意圖欺詐而在 V1 上使用一塊登記號碼為 TG7257
M M
的號碼字牌(控罪 4);
N N
(d) 他在道路上使用 V1 時,並無就其對該汽車的使用
O O
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相關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
P 保險單或保證單(控罪 6); P
Q Q
(e) 他並非按照相關條例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 1 部所
R R
列毒藥(控罪 7);及
S S
(f) 他管有上述 3 包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控罪 8)
。
T T
U U
V V
-7-
A A
B B
DCCC 592/2023
C C
16. 在第二宗案件,被告人作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面對共 8 項
D D
處理贓物罪(控罪 1 至 6、8 至 9),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
E 條例》第 24 條。 E
F F
17. 被告人承認控罪 1 至 5 及 9,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
G G
名成立;而控罪 6 及 8,則在控方同意下保留在法庭檔案,沒有法庭
H 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H
I I
18. 本案涉及以下 6 宗車輛或大型機械失竊事件:
J J
K (a) 於 2019 年 9 月 27 日,一間工程公司將從高萊國際 K
有 限 公 司 租用 的 一 台電 動 剪 刀式 升 降台 ( 下 稱
L L
“M1”),停泊在港鐵荔景站 B 出口外面的空地。
M M
於 2019 年 10 月 11 日,M1 被發現不見了(控罪
N 1)。M1 的價值為港幣 140,000 元; N
O O
(b) 於 2020 年 9 月 7 日,登記號碼 UU6941 的電單車
P P
(下稱“M2”)的車主將 M2 停泊在九龍深水埗西
Q 邨路迴旋處 CF1221 號燈柱附近。於 2020 年 9 月 8 Q
日,M2 被發現不見了(控罪 2)。M2 的價值為港
R R
幣 42,900 元;
S S
T (c) 於 2021 年 5 月 14 日,一間工程公司將從大東機械 T
貿易有限公司租用的一台電動剪刀式升降台(下稱
U U
V V
-8-
A A
B B
“M3”),停泊在九龍深水埗元州邨元雅樓外面,
C 於 2021 年 5 月 15 日,M3 被發現不見了(控罪 3)。 C
M3 的價值為港幣 140,000 元;
D D
E E
(d) 於 2021 年 5 月 25 日,一間工程公司將從萬事利設
F 機(香港)有限公司租用的一台電動剪刀式升降台 F
(下稱“M4”),停泊在九龍尖沙咀北京道 10 號
G G
地下外面。於 2021 年 5 月 28 日,M4 被發現不見了
H H
(控罪 4)。M4 的價值為港幣 100,000 元;
I I
(e) 於 2022 年 3 月 3 日,一輛鏟車(下稱“M5”)的車
J J
主黃先生將 M5 停泊在新界八鄉治河路丈量約份
K K
109 約地段第 1715A RD 號,於 2022 年 3 月 4 日,
L 黃先生發現 M5 不見了(控罪 5)。M5 的價值為港 L
幣 30,000 元;及
M M
N N
(f) 於 2022 年 10 月 17 日,登記號碼 XA9136 的電單車
O (下稱“M6”)的車主李先生,將 M6 停泊在新界 O
元朗青山公路潭尾段 GD2982 號燈柱附近。於 2022
P P
年 10 月 18 日,李先生發現 M6 不見了(控罪 9)。
Q Q
M6 的價值為港幣 40,000 元;
R R
19. 於 2022 年 10 月 22 日,警方突擊搜查新界八鄉錦田七星
S S
崗 7 號的露天貨倉(下稱“該貨倉”),並在現場發現被告人。經搜
T T
查後,警方在該貨倉尋回 M1 至 M6。
U U
V V
-9-
A A
B B
C 20. 警員向被告人作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啲車偷嘅, C
我收返嚟 啫」。
D D
E 21. 事後 M1 至 M6 的物主或車主確認 M1 至 M6 為他們的失 E
F 物,而其中部份車輛或機械有不同程度的損毀或零件被拆走。 F
G G
22. 稍後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是該
H 貨倉的租客,已經租用了數年;他表示知道 M6 是同案另一被告人偷 H
I
竊回來的。 I
J J
23. 被告人現承認,在案發所有期間,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物
K 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 M1 至 M6 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等贓物。 K
L L
輕判請求
M M
N 24. 被告人現年 42 歲,離婚,育有兩名分別 15 和 17 歲的兒 N
子,二人跟隨被告人生活;被告人接受教育至預科,曾在加拿大留學
O O
1 年。被告人在捕前從事運輸工作,月入約港幣 35,000 元,是家中經
P P
濟支柱。除了兩名兒子外,被告人亦須照顧分別 75 歲及 69 歲的父
Q 母,二人的身體有頗多毛病,需由被告人照料。 Q
R R
25. 被告人過往共有 7 項刑事紀錄,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危險
S S
駕駛、入屋犯法罪及盜竊罪,曾多次被判監禁。其中涉及不誠實的定
T 罪分別有在 2009 年的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盜竊罪、2021 年的盜竊 T
U U
V V
- 10 -
A A
B B
罪及 2023 年的車內盜竊,除了 2021 年的定罪被判處緩刑外,其餘全
C 部被判處監禁。 C
D D
26. 辯方就兩宗案件作出求情,指被告人承認了有關控罪,表
E E
達了悔意;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除了信奉了基督教外,亦積
F 極參與各種課程,希望裝備自己,出獄後可努力工作,照顧家人。 F
G G
27. 最後辯方陳詞,希望同一案件的不同控罪量刑時可考慮總
H H
刑期的原則,亦希望法庭可以讓兩宗案件的刑期部份同期執行。
I I
DCCC 715/2022 的量刑考慮
J J
K 28. 本案中最嚴重的控罪為控罪 8 販運危險藥物,因此法庭先 K
處理控罪 8 的量刑。控罪 8 涉及 5.41 克的冰毒及 0.24 克γ-丁內酯,
L L
法庭認為考慮到涉案冰毒的份量及相關量刑指引,而上訴庭沒有為γ
M M
-丁內酯定下任何判刑指引,0.24 克γ-丁內酯對控罪整體量刑影響不
N 大,故此法庭會採取務實的做法,在控罪 8 的量刑時會選擇不將其計 N
O 算在內。 O
P P
29. 根據案例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販
Q 運 10 克以內冰毒的量刑指引為監禁 3 至 7 年。若以純數學計算,控 Q
R
罪 8 涉及 5.41 克冰毒,判刑起點應約為監禁 62 個月。 R
S S
30. 辯方陳詞指涉案部份冰毒為被告人自用,被告人還押後被
T 懲教署驗出尿液含有冰毒,顯示他本身有服用冰毒的習慣。考慮本案 T
U U
V V
- 11 -
A A
B B
案情,包括涉案冰毒被搜出時分成不同份量載在 3 個膠袋內、冰毒整
C 體份量不算太多、被告人過往曾有管有危險藥物刑事紀錄,及上述驗 C
尿結果等,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考慮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
D D
生 [2012] 2 HKLRD 1116 後,法庭會給予被告人約 15%的扣減,即判
E E
刑起點下調至監禁 51 個月。
F F
31. 其餘的控罪沒有判刑指引,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所有案
G G
情、被盜竊物品的價值、被告人個人背景及他的刑事紀錄。
H H
I 32. 整體考慮後,其中控罪 1、2、4 及 8 的判刑起點分別如 I
下:
J J
K (a) 控罪 1:監禁 15 個月; K
L (b) 控罪 2:監禁 3 個月; L
(c) 控罪 4:監禁 9 個月;及
M M
(d) 控罪 8:監禁 51 個月。
N N
O 33. 給予認罪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判刑如下: O
P P
(a) 控罪 1:監禁 10 個月;
Q (b) 控罪 2:監禁 2 個月; Q
R
(c) 控罪 4:監禁 6 個月; R
(d) 控罪 6:罰款 5,000 元及取消駕駛資格 12 個月;
S S
(e) 控罪 7:罰款 3,000 元;及
T (f) 控罪 8:監禁 34 個月。 T
U U
V V
- 12 -
A A
B B
C 34.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控罪 1、2 及 4 基本上是同 C
一事件,刑期可以同期執行,不過控罪 8 是性質完全不同的罪行,故
D D
此刑期會大部份分期執行。
E E
F
35. 考慮後,法庭命令控罪 1 刑期中的 8 個月監禁,與控罪 8 F
的刑期分期執行,其他的監禁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就
G G
DCCC 715/2022 被判處監禁共 42 個月,另外罰款共 8,000 元及取消
H H
駕駛資格 12 個月。
I I
DCCC 592/2023 的量刑考慮
J J
K 36. 本案中被告人承認了共 6 項處理贓物罪,正如上訴庭在香 K
L
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 CACC 211/2006 中指出,由於這類罪行的案
L
情變化多端,因此沒有訂下判刑指引,量刑要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M M
N 37. 本案的原罪是盜竊罪,被偷竊的是電單車及大型機械工程 N
工具,尤其是後者的價值絕對不低。被告人接連干犯多項控罪,涉及
O O
贓物的總值接近港幣 500,000 元。不論從任何角度來看,本案都是一
P P
宗嚴重的處理贓物案。
Q Q
38. 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案情,包括贓物的價值及被
R R
告人的個人情況,特別是他有不少涉及不誠實的定罪紀錄。整體考慮
S S
後,就控罪 1 至 5 及 9,法庭均以監禁 24 個月為判刑起點。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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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39. 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控罪 1
C 至 5 及 9 的判刑均為監禁 16 個月。 C
D D
40.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命令控罪 2、3、4、5 及 9 刑期
E E
中的 2 個月監禁,與控罪 1 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全數同期執行。因
F 此本案的總刑期為監禁 26 個月。 F
G G
兩案的總刑期
H H
I
41. 被告人就 DCCC 715/2022 及 DCCC 592/2023 分別被判處 I
監禁 42 個月及 26 個月。
J J
K 42. 考慮總刑期的原則,顧及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法庭命令 K
DCCC 592/2023 刑期中的 12 個月監禁,與 DCCC 715/2022 的刑期分
L L
期執行,因此,兩案的總刑期為監禁 54 個月。
M M
N 43. 關於 DCCC 715/2022 中控罪 6 及 7 的罰款,辯方向法庭 N
確認可於 3 個月內支付。因此,法庭命令被告人須於由判刑當日起計
O O
的 3 個月內,就控罪 6 及控罪 7 分別支付罰款 5,000 元及 3,000 元。
P P
若未能依期繳付,控罪 6 的罰款會以監禁 14 天代替,而控罪 7 的罰
Q 款則會以監禁 7 天代替,上述監禁會與本案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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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C 44. 最後,法庭向被告人解釋取消駕駛資格命令的法律後果, C
被告人表示明白。
D D
E E
F F
( 溫紹明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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