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志洪案 DCCC930/2022

駕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1/10/2024[2024] HKDC 18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志洪於2021年11月2日在柴灣一間巴士車廠駕駛中型貨車泊車。期間,他下車移走泊車位的活動柵欄,返回駕駛座後繼續泊車。66歲行人黃女士橫過車廠內行人過路處時偏離路線,從車輛左後方向前方橫過車道,遭貨車撞倒,並於同日死亡。被告人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並已任職巴士機件維修員逾四十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駕駛質素及疏忽程度如何影響刑罰,以及死亡後果應否加重刑責。法庭亦須決定是否判處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及駕駛改進課程。辯方主張疏忽程度較輕、被告人背景良好並已承認控罪;控方則要求法庭按罪行後果及道路安全作適當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1)條及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評估被告人開車前觀察不足及欠缺適當謹慎的程度。量刑時,駕駛質素及不小心程度是核心因素;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亦屬加重罪責因素。法庭同時考慮事故發生在車廠、交通及人流稀少、照明情況、被告人長期良好駕駛紀錄、無定罪紀錄、認罪及正面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足以反映刑責。取消駕駛資格的主要目的為前瞻性保障公眾,而非單純懲罰,故另判停牌三個月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偉 HCMA 158/2014,說明須考慮駕駛質素及不小心程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緯 CACC 180/2012及 R v Cooksley、R v King、R v Chan Kwai-lai,確認嚴重後果會加重罪責。關於停牌,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Kam To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帶喜、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林飛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沃基。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成,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三個月;並須在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則不成立。

判決啟示

死亡後果即使源於相對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仍可加重刑責,但刑罰須按實際駕駛質素及個人背景衡量。停牌令着重前瞻性公共安全;職業司機的生計影響只是衡量停牌期限的因素,而非豁免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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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車廠泊車撞死人會被判什麼刑罰?
A.

法庭會考慮駕駛疏忽程度、死亡後果、案發環境及被告背景。本案被告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須履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一定會坐牢嗎?
A.

本案顯示並非必然監禁。法庭考慮被告人疏忽程度較低、無任何定罪紀錄、駕駛紀錄良好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職業司機不小心駕駛後會否被停牌?
A.

職業司機的生計影響會獲考慮,但公共安全仍是停牌的主要目的。本案被告為中型貨車司機,法庭判處停牌三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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