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欣
被告吳嘉欣面對販運危險藥物、使用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她承認後兩罪,但否認販毒罪。警方在她凌晨獨自坐在一輛未領牌私家車內時搜車,發現34包可卡因及氯胺酮、電子磅、兩部電話及現金11,535.20元。毒品分裝成多個小包,部分包裝及容器驗出被告DNA。被告聲稱毒品供自用,另有一包及電子磅不屬於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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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嘉欣面對販運危險藥物、使用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她承認後兩罪,但否認販毒罪。警方在她凌晨獨自坐在一輛未領牌私家車內時搜車,發現34包可卡因及氯胺酮、電子磅、兩部電話及現金11,535.20元。毒品分裝成多個小包,部分包裝及容器驗出被告DNA。被告聲稱毒品供自用,另有一包及電子磅不屬於她。
被告人賴源崇被控於2022年11月23日晚上,在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與大成街交界附近,駕駛登記號碼UD9396的電單車時危險駕駛,引致其妻子阮秀玲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當時下雨、路面濕滑,管制東頭村道的交通燈為紅燈。被告人以接近限速的速度駛過紅燈,電單車其後翻側,與一輛正轉入路口的輕型貨車碰撞,乘客被捲入車底並送院死亡。被告人不認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受該承認。
被告人鄧梓健承認四項控罪,包括一項危險駕駛罪及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6月24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避開警方路障並高速逃走,期間多次衝紅燈、越過雙白線及逆線行車,最後撞上石壆。警方在車內及沿途搜獲52個膠袋,合共載有4.76克可卡因及5.62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駕駛車輛及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他現年39歲,有七項刑事紀錄,其中五項與毒品有關。
被告人於2022年1月14日清晨駕駛的士,在紅磡機利士北路與鶴園街交界右轉駛近斑馬線時,撞倒正在過路的86歲李華根。死者左脛骨平台骨折,接受手術後轉往復康醫院,約一個月後因肺炎及血氧下降病情惡化,於2022年3月6日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依靠警員、醫生、醫療報告、承認事實及被告人的警誡會面紀錄。
第一被告人霍光宇與第二被告人王輝文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4年4月6日凌晨,二人駕車前往受害人位於元朗的住所,由第一被告人在外把風,第二被告人攜帶工具進屋,撬開睡房櫃門,取走勞力士手錶、iPhone及現金,總值港幣179,800元。第二被告人其後承認按第一被告人指示犯案並獲分得港幣10,000元。第一被告人另承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被告朱廣華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2023年11月11日凌晨,他駕駛候載的士,在金巴利道等候前車時越過雙白線,駛入對面行車線,與由加拿分道轉入的另一輛的士相撞。事故造成對方司機及一名乘客受傷,另一名乘客黎智禮左腳踝骨折,住院五天並需長期病假、矯形器及物理治療。
被告人蘇淦龍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事發於新娘潭路,該路段限速每小時50公里,設有雙白線及街燈。控方指被告人駕車時越過雙白線,駛入對面行車線,與迎面而來的私家車相撞,造成該車司機及三名乘客嚴重受傷。被告人否認控罪,承認不小心駕駛,但辯稱車頭突然噴出類似雪種的白煙,令其視線模糊而導致意外。
被告人於2022年7月20日在觀塘道駕駛一輛載重約14,140公斤的中型貨車。當時道路限速由每小時70公里轉為50公里,前方電單車及輕型貨車因車龍而減速,被告人卻未有及時減速,從後撞上電單車,再撞向輕型貨車。電單車乘客何汝清死亡,司機李惠康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人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且車輛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他承認第三、四項控罪,但否認危險駕駛,辯稱頭皮血管瘤突然劇痛,令他短暫失去駕駛能力。
被告人陳杞文是職業貨車司機,於2022年7月20日在觀塘道駕駛一輛載重逾14公噸的中型貨車。當時路段限速由每小時70公里轉為50公里,前方電單車及輕型貨車已因交通情況減速,被告人卻未查看車速或保持安全距離,最終撞上電單車,再撞向輕型貨車。電單車乘客何汝清死亡,司機李惠康受重傷。被告人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且沒有第三者保險。他承認停牌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另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危險駕駛罪成。
被告 Ng Chun Ip 於2023年10月23日在油麻地遇警方路障截查時駕駛私家車。他見到路障後倒車逃離,警方追截期間多次發出停車警告,但被告作出未經批准的掉頭、兩次闖紅燈、頻繁轉線,並以至少每小時80公里行駛,而道路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警方截停車輛後,被告曾企圖逃走。其後證實他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罪。
第一被告人馮欣彤在無有效駕駛執照下,於酒後及體內含有可卡因代謝物時駕駛私家車,撞向前車,令兩名人士受傷。她下車後徒步逃離現場,沒有停車或報案。第二被告人莫衛東原為乘客,明知事故發生及第一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仍接替她駕車離開,並衝過紅燈。兩名被告人其後承認全部控罪。
被告人沈常根是一名的士司機。2023年10月13日,他在大埔公路東行線駕駛的士,接載死者前往大埔中心。因嫌前方公共小巴車速緩慢,他加速駛入對面行車線並持續逆線行駛;其時一輛巴士迎面駛來,兩車相撞。死者受重傷,經治療後於2023年10月25日死亡。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並承認當時車速約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為50公里,且對路段不熟悉。
被告羅兆輝承認五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毒後駕駛、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吸食或服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4年5月10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逃避警方追截,期間四次衝紅燈、越過雙白線,並撞入地盤及撞向挖土機。警方在車內及其身上搜出冰毒、可卡因、氯胺酮、電子磅、空膠袋及現金;血液亦驗出冰毒。被告有相關毒品及交通定罪紀錄,並在前案緩刑期間犯案。
被告 CHOI YIU CHO 承認兩項控罪及案情,因而被裁定盜竊罪 (theft) 及管有危險藥物罪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成立。2022年3月31日,一輛屬於 THE EXPRESS LIFT COMPANY LIMITED、價值約33,825港元的電單車,連同頭盔及工具在旺角上海街失竊。2022年4月25日,警方在附近截查被告,從其身上及行李搜出車牌、車牌牌照及六把鎖匙,其中兩把可啟動失竊電單車;該車所掛車牌亦屬偽造。警方另在被告褲子與內褲之間搜出含有5.51克氯胺酮的物質,街市估值約3,199.50港元。被告有六項前科,主要涉及毒品,最近一次為販運危險藥物並被判監禁六年。
被告人郭俊擰駕駛的士,在葵涌石籬(一)邨石逸樓外迴旋處停車讓乘客下車。郭女士上前要求乘車,被告人表示不載客,隨即關門及重新開車。的士向右轉時撞倒87歲的王定君,導致她死亡。控辯雙方承認被告人的駕駛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爭議集中於重新起步時的駕駛態度,以及短暫未有留意右前方是否達到危險駕駛的程度。
被告 Chan Ka Ho 就五項控罪認罪,包括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2023年8月14日凌晨,他駕駛汽車逃避警方路障,逆向駛入及離開油站,並在警員示意停車後加速駛向警員,最終撞上中央分隔帶。逃走時他丟棄載有2.39克可卡因的香煙盒;車內另有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他的乘客因事件肋骨骨折。
被告黃俊傑承認三項控罪:在汽車移動時使用流動電話、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4年2月5日,警員在青沙公路截停被告,發現他駕車時使用流動電話,且其暫准駕駛執照已於2023年4月6日屆滿。警方其後在車內搜出含氯胺酮及可卡因的多包毒品,純度總量分別為51.99克及8.35克,估計市值87,286元。被告表示只是借車及擔任運送者,並及時認罪。
被告人承認五項罪行:偷竊電單車、危險駕駛、管有0.29克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先以工具破壞電單車鎖膽並駕車離去,遇警截查時加速逃走,後與的士碰撞及棄車逃跑。案發時他沒有有效電單車駕駛執照,並有21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在另一宗高等法院販毒案中被判監六年,而該案是在本案保釋期間犯下。
兩名被告承認於2022年3月22日共同管有及販運毒品。第二被告在其租住處招攬第一被告運送毒品,並將五磚毒品放入第一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內。毒品共重1.734公斤,含1.441公斤海洛英,街值約1,786,020港元。第一被告駕車離開時遭警方截查,拒絕下車並高速駕駛逃離,撞擊多輛車輛,造成警員及一名市民受傷;其血液亦驗出可卡因。兩被告其後承認控罪並移交原訟法庭判刑。
被告陸振中為沙頭角分區指揮官,X、蔡文浩及賴文顯均為其下屬。控方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日在熟食中心殘疾人士廁所三度猥褻侵犯X,並於同年7月15日酒後在牽晴間停車場危險駕駛,期間襲擊X、蔡及賴。案件主要證據包括X及其他警務人員的證供、閉路電視片段、醫療報告、錄影會面及雙方承認事實。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聲稱沒有侵犯X,並指停車場內的武力是為了擺脫他人阻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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