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梓健案 DCCC499/2024

販運毒品及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四罪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6/6/2025[2025] HKDC 10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梓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梓健承認四項控罪,包括一項危險駕駛罪及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6月24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避開警方路障並高速逃走,期間多次衝紅燈、越過雙白線及逆線行車,最後撞上石壆。警方在車內及沿途搜獲52個膠袋,合共載有4.76克可卡因及5.62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駕駛車輛及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他現年39歲,有七項刑事紀錄,其中五項與毒品有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控方及辯方爭議量刑起點、不同毒品應如何綜合計算、同一事件的多項控罪應否合併處理,以及認罪、同類前科和被告人僅屬運送者對刑期的影響。辯方亦主張各毒品應按荒謬測試、轉換測試或比例測試計算。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駕駛罪 (dangerous driving) 的罪責原則,評估駕駛行為的客觀危險性及被告人的道德罪責,並考慮逃避警方追截、車速、衝紅燈、逆線行車及撞車等加刑因素。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則依循上訴庭量刑指引,不以純粹數學方式處理不同毒品重量。法院採用綜合方式,以可卡因量刑作基礎,再就氯胺酮、多種毒品及同類前科加刑,並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四項控罪源自同一事件,但危險駕駛刑期須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說明危險駕駛的罪責及加刑因素;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HKSAR v Chan Yuk Leong、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691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處理毒品量刑指引、綜合計算及多種毒品販運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被判監。危險駕駛判監16個月;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判監16、22及3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42個月。另取消其駕駛資格兩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一事件涉及多種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採用綜合量刑方式,而非簡單逐項累加。被告人雖屬運送者,仍因毒品罪嚴重性及同類前科承受顯著加刑;適時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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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逃避警方追截並危險駕駛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高速逃走、衝紅燈、逆線行車及撞車均屬嚴重加刑因素;本案危險駕駛罪判監16個月,部分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如何量刑?
A.

法院不單純以數學方式累加不同毒品,而採用綜合方式,以較重毒品的量刑作基礎,再考慮另一種毒品及加刑因素。本案相關控罪判刑34個月。

Q.有毒品前科會否影響販運毒品判刑?
A.

會。法院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非常嚴重罪行,同類前科是加刑因素;本案被告四罪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另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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