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常根案 DCCC577/2024

的士逆線超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7個月
危險駕駛致死,判囚1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0/5/2025[2025] HKDC 8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常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沈常根是一名的士司機。2023年10月13日,他在大埔公路東行線駕駛的士,接載死者前往大埔中心。因嫌前方公共小巴車速緩慢,他加速駛入對面行車線並持續逆線行駛;其時一輛巴士迎面駛來,兩車相撞。死者受重傷,經治療後於2023年10月25日死亡。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並承認當時車速約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為50公里,且對路段不熟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責類別及刑罰起點。控方強調被告人載客時超速、逆線爬頭,駕駛態度不負責任。辯方則提出被告人年長、即時認罪、悔意深切、患有抑鬱症,以及死者可能沒有佩戴安全帶,請求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原則,將罪責按犯罪程度分類。被告人為貪快而逆線超車並超速,且身為職業司機,行為明顯低於合理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屬中度罪責中較輕位置。雖然被告人曾感到疲倦,法庭認為他並非因昏昏欲睡而失控,故不把疲勞列作加刑因素。死者未扣安全帶亦不能減輕被告人的責任,因碰撞根源在於其危險駕駛。法庭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即時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極端悔意及抑鬱症額外減刑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廖國鎮 (CAAR 3/2009) 將罪責區分為判斷失誤及較自私魯莽兩類,並列出求情因素。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 建立四級量刑範圍及加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鄭子軒 [2020] 1 HKLRD 1057 確認因造成死亡而產生的極端悔意可支持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17個月。法庭另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6(2)及(2A)(a)條吊銷其駕駛資格5年,並命令他在吊銷期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職業司機載客時逆線超車及超速,會顯著提高危險駕駛罪的罪責。被告人因案件導致死亡而產生的真誠及極端悔意,可構成即時認罪以外的額外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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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的士司機逆線超車撞死人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逆線超車及超速載客屬中度罪責,量刑起點為27個月;被告人認罪及表現極端悔意後,最終判監禁17個月。

Q.死者沒有扣安全帶可以令司機減刑嗎?
A.

法庭指出,的士司機仍須以合理及謹慎方式駕駛;本案碰撞源於被告人逆線及超速,死者可能沒有扣安全帶不能減輕其罪責。

Q.造成他人死亡後患抑鬱症可以額外減刑嗎?
A.

如精神問題源於被告人對死亡後果的真誠震驚及極端悔意,法庭可在認罪扣減以外再減刑。本案因此額外扣減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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