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杞文案 DCCC22/2023
超速撞車致死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杞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7月20日在觀塘道駕駛一輛載重約14,140公斤的中型貨車。當時道路限速由每小時70公里轉為50公里,前方電單車及輕型貨車因車龍而減速,被告人卻未有及時減速,從後撞上電單車,再撞向輕型貨車。電單車乘客何汝清死亡,司機李惠康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人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且車輛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他承認第三、四項控罪,但否認危險駕駛,辯稱頭皮血管瘤突然劇痛,令他短暫失去駕駛能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以及頭皮血管瘤突然疼痛是否造成合理疑點。控方指他早已看見前方車龍及減速車輛,卻超速且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辯方則指突發劇痛令他無法及時制動。另有被告人承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控罪。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及37(7)條,判斷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以及危險性對該駕駛者是否顯然易見,並須考慮道路、交通及被告人已知或可預期的身體狀況。法院接納行車紀錄及專家車速分析,認定被告人在碰撞前約100米已看見前方交通,仍以超過限速行駛而不減速。醫療證據不支持劇痛導致重大神經症狀;被告人前後說法矛盾且不可信。控方無須證明他為何如此駕駛,只須證明危險駕駛的法定元素,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36A、37(4)及37(7)條,以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法院亦按照刑事案件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原則,評估證供及專家意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第二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第三項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第四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則為被告人已承認的控罪。判決理由書未載有量刑結果。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可由客觀駕駛表現及整體道路情況推論,不必證明被告人具體為何沒有減速。駕駛者已看見前方風險卻不採取行動,即使最後以急煞方式試圖避免碰撞,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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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貨車撞死乘客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如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且危險對該駕駛者顯然易見,即可構成危險駕駛。本案法院認定被告超速並未及時減速,裁定罪成。
Q.突然頭痛能否成為危險駕駛的辯護理由?
身體狀況須有可信證據支持,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法院認為醫療證據不支持頭皮血管瘤造成重大神經症狀,且被告說法矛盾,故不接納該理由。
Q.看見前方車龍仍不減速是否屬於危險駕駛?
法院認為被告在碰撞前約100米已看見前方車輛減速,卻以超過限速行駛並未保持安全距離。該等行為低於合理駕駛標準,並裁定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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