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光宇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1365/2024

夥同爆竊住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2個月;D2 監禁30個月
兩名被告因入屋犯法及相關罪行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3/6/2025[2025] HKDC 11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光宇、王輝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霍光宇與第二被告人王輝文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4年4月6日凌晨,二人駕車前往受害人位於元朗的住所,由第一被告人在外把風,第二被告人攜帶工具進屋,撬開睡房櫃門,取走勞力士手錶、iPhone及現金,總值港幣179,800元。第二被告人其後承認按第一被告人指示犯案並獲分得港幣10,000元。第一被告人另承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因素,包括共同犯案、預謀、被竊財物價值及被告人的相關前科;亦涉及第一被告人兩項交通罪的監禁刑期、停牌期限,以及多項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以成年初犯者36個月監禁為基本量刑起點。共同有計劃犯案、財物價值及性質,以及相關前科均屬加重刑責因素;多項因素須按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不應簡單相加。兩名被告人適時認罪,各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第一被告人的交通罪因重犯及漠視停牌命令,分別判監3個月並作停牌命令;考慮罪刑相稱後,部分刑期與入屋犯法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G v Lui Kam Chi、HKSAR v Ng Wai Hing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6個月基本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說明共同犯案及多項控罪可構成加刑因素。HKSAR v Liu Lin Feng強調盜竊手機涉及個人資料風險;HKSAR v Chan Pui Chi及HKSAR v Islam Azharul分別涉及前科加刑及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判監30個月;兩項交通罪各判監3個月,交通刑期同期執行,其中2個月與入屋犯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32個月,並停牌3年及2年。第二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判監30個月。

判決啟示

住宅爆竊即使工具簡單及未精密部署,只要有預謀並由多人分工,仍可顯著加重刑責。手機內個人資料的外洩風險亦可增加罪行嚴重性。兩名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均不能抵銷共同犯案及前科等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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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人一起住宅爆竊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住宅入屋犯法罪36個月為基本起點,再因共同預謀、財物價值及前科加刑,扣除認罪減刑後,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32個月及30個月。

Q.偷走手機會否令住宅爆竊刑罰加重?
A.

法庭認為手機除具金錢價值外,亦儲存個人資料,被盜可能造成資料外洩及不便,因此把財物性質視為加重情節,並據此量刑。

Q.停牌期間駕駛及沒有保險會判囚多久?
A.

第一被告因重犯及漠視停牌命令,兩項交通罪各判監3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另外分別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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