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欣彤等案 DCCC1122/2023

酒毒駕駛撞傷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4個月;D2 監禁12個月
兩名被告人分別監禁十四及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1/5/2025[2025] HKDC 8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欣彤、莫衛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馮欣彤在無有效駕駛執照下,於酒後及體內含有可卡因代謝物時駕駛私家車,撞向前車,令兩名人士受傷。她下車後徒步逃離現場,沒有停車或報案。第二被告人莫衛東原為乘客,明知事故發生及第一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仍接替她駕車離開,並衝過紅燈。兩名被告人其後承認全部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人的酒後駕駛、毒後駕駛、危險駕駛、肇事後不顧而去、沒有報案及無牌駕駛應如何量刑。第二被告人容許無牌駕駛及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嚴重性,以及認罪、背景和過往定罪對刑罰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各項罪行的法定刑及停牌規定,按駕駛態度、酒精及毒品影響、傷勢、危險程度、逃離現場及公共阻嚇需要評估刑罰。危險駕駛須考慮道德刑責和加刑因素;毒後駕駛尤其需要重判。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通常應即時監禁。兩名被告人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扣減;同一事件產生的刑期則按整體量刑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n Hoi,指出藥物會損害駕駛人的協調及判斷能力。HKSAR v Yip Sing Yeung及HKSAR v Poon Chi Keung協助評估毒後駕駛起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列出危險駕駛的量刑因素。妨礙司法公正方面則參考楊遠榮、R v Huthart、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Wing Tung、R v Reynolds Thomas Tunney及AG v Yeung Kwong Chi。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六項控罪合共監禁1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另被取消駕駛資格18至30個月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被告人兩項控罪合共監禁1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酒後及毒後駕駛並導致碰撞、傷人及逃離現場,會大幅提高量刑起點。妨礙司法公正即使源於交通事故,仍通常須判即時監禁;重犯及過往相類定罪亦會削弱緩刑可能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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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和毒後駕駛撞傷他人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考慮酒精及毒品影響、碰撞、傷人、無牌駕駛及逃離現場後,判第一被告人六項控罪合共監禁14個月,並同期執行。

Q.乘客事後接替司機駕車逃走是否屬妨礙司法公正?
A.

第二被告人明知事故及司機無牌,仍接替駕車離開,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並判該罪監禁12個月起點後減刑至12個月。

Q.認罪後酒毒駕駛案件可否獲緩刑?
A.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酒毒駕駛造成碰撞、傷人及逃逸具有高度危險性,法院仍判第一被告人即時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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